一、序说

佛家逻辑通称“因明”,它是从印度一般逻辑学说所谓“正理”的发展出来的。“正理”学说的成形很晚,佛家之有“因明”并加以重视,为时更迟。在公元前后,印度学术文献里没有“正理”学说中心五分论式的形迹可寻。直到公元后第二世纪迦腻色迦王时候,才见着和王同时的人物遮罗迦(医师)、马鸣的著作涉及五分论式。这比较起希腊的形式逻辑来,未免太落后了,因此有人揣测希腊逻辑的三段论式受了印度正理说的影响,当然是不正确的。不过,就从第二世纪起,印度这类思想顿然开展,构成正理学派(传说创始的学者是足目),并有了专门的著作和“十六谛”严整组织的学说。那时候,佛家方面大乘的思想虽然也很广泛地在流行,却是对于此种学说取着反对的态度,在龙树的五部主要著述里,就有两部是专破正理的。这好像很奇怪,难道大乘思想不要遵循逻辑的途径吗?不是的。龙树在思维方法上的发展,已经超过正理阶段,到达了辩证范围,他所著的《中论》就是一种辉煌的典范。佛家既已有了高一着的思维方法,自然对于正理学说不加重视了。但在小乘佛家受到正理学说的影响,即发生了专门研究。西藏学者传说佛家最初的一部因明著作是法救的《论议门论》。此书已失传,内容也许和汉译《方便心论》相彷佛,因为此论也是传说为佛家因明的创作并且早在龙树时代就已有了的。此后隔了些时,弥勒、无着的学说代兴,他们倒觉得正理学说可以采取,而改组它成为“因明”。这在结构上完全属于论议一类,保存了正理原来着重论证方面的特质,同时还确定了“因明”这一名称,又重视它是和佛家自宗学说所谓“内明”的相待相成。世亲跟着努力发扬,着了《论轨》和《论式》两书。《论轨》经我们考定即是西藏翻译的《解释道理论》,至于《论式》祇有别的因明论书上片段引文而已。另有《成质难论》即是汉译的《如实论反质难品》,当时也误传为世亲所作。到了世亲的弟子陈那(意译为域龙),更大大地发展了这种学问。他先着了好些小品论文,据西藏所据有百零八部,但义净祇举了七部。最后,他自己加以总结成为一部大着《集量论》,共六品,二百四十七颂,并还自己作了长行批注。这一部论的各品都有陈那的创见,以及对于本宗旧说和他宗异义的批判。它的性质是一种集大成的固不用说,而随处阐明思维逻辑里运用矛盾律的法则,和着重同一律的希腊逻辑对照看来,显然放了异彩。陈那门下的自在军、天主等,都在有关论证的一方面特加发挥,我国玄奘所传译、弘扬的因明理论也偏重于此,实在不能算是完整的。其在印度,此学到后来还有一番极大的发展,这要推功于法称。法称的名字最初见于义净所著《南海寄归传》和译本《观所缘论释》,大概法称就是和义净时代相近即公元第七世纪的人。他先学习了陈那的《集量论》,感觉有好多论点不能满意,就着了《量评释论》四品,千四百五十四颂半,并还自注其中的《为自比量品》。法称另外又着了六种书,从各方面来成立量论,连前一种,并称“七支”。从他的著作整个议论来看,是带着扬弃瑜伽学系理论里唯心成分的意义的,所以后人也将法称看作随顺经部(主张实有外境的学派)的学者。他的学说影响极大,后世注释他著作的,现存的藏译本中就有十五家,二十一部,四百余卷之多。因此,法称的学说盛行西藏,并经过公元十四世纪萨迦派的萨班庆喜藏再加总结,着了《正理藏论》,努力阐扬,影响至今未衰。此外,晚近五十年来,东西各国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于法称的著作,特别是比较精要的《正理一滴论》一书。因为它有梵文原本,意义明确,所以研究的人都集中于此。试举他们的成绩,就有梵、藏文原典的校印,有专门词汇的编纂,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的翻译,并还有各种专题的研究。这些都是了解法称因明说最方便的资料,也是和现代逻辑研究相衔接的途径。我们现在讲佛家逻辑,即以法称《正理一滴论》为主要典据,并随处联系其前各种学说,用以解释渊源,刊定真义。

二、现量

佛家因明到了陈那的时候,就从论议的性质变成了“量论”。量是有关知识的,所以“量论”带着认识论的意味,其后瑜伽一系的学者即依着“量论”的解释成立他们的唯识理论。印度诸学派对于量各有一种看法,主张很不一致。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认有现、比、声三量,后来陈那分析量的对象即“所量”,不出于“自相”(即特殊性质)和“共相”(即共同性质)的两类,由此刊定只有现、比二量。法称遵从其说,也以现量,为自比量,为他比量来概括因明的全部内涵。

量的一般意义是人们要行动能达目的所必须预先具备的正确知识,也可说是关于对象的正确了解。它祇有现、比两类。其中现量是离开了分别并且不错乱的。用离分别这一条件来限定现量的性质,原是陈那的创见。在他以前,佛家旧说和他宗异说,都是从现量的表面即各种感官和它们对象的接触的关系上找解释,但陈那着眼于思维的阶段,而以没有达到分别的程度为现量的界限。一超过这界限,便不是真正现量,或者竟成为比量了。什么是分别呢?这是思维从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释的角度去了解对象,换句话说,也就是在思维上构成适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像。这样的心像并非单纯从感觉而来,乃是和别种经验的记忆发生联想、加了判断而后构成的。概括地说,这时思维活动已经是到达了概念的范围了。陈那原来解释分别的意义比较狭隘,似乎一定要和名言相结合。法称更详细地分析,以为祇要适用名言表白的心像,都属于分别的范围,所以没有了解名言的小儿,思维里一样地有这样的分别。构成真限量的另一条件,不错乱,是法称所补充的。怎样的不错乱呢?这要从内外各种原因所发生的错觉去加以区别。有些错觉由于内在的原因,像眼睛有了翳障便见着空华等。有些由于外面的原因,像见了旋转的火焰以为火轮等。又有些兼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像乘船见着河岸的移动。另外还有些出于病态的,像生热病的人会见闻错乱等。真正的现量一定要离开了这些错觉。如此,由离分别并且不错乱所得的知识,范围较小,可说是纯粹的感觉。

但是,从现量的形式上仍可以区别出四种来:第一、五根现量,即是与五类感官相联系的,像眼的见色、耳的闻声等,都属于原始的基本的现量。第二、意识现量,这是思维发展向概念活动的过渡阶段。它和感官认识及其对象关系密切,就以感官认识做它的“等无间缘”。它一定是感官认识所引起(这是“缘”),中间没有夹杂(这是“无间”),并可以看做在一类“心相续”的里面(这是“等”)。而它所认识的对象又是跟其前的感觉对象相似相续而来,所以它还是离分别、不错乱,可说为现量的。现在要问,意识现量的同时五根现量还存在不存在呢?后来五根现量要不要再生起呢?关于这类的问题,法称以后的各家更进行了详细研究,所得的正确结果是:五根现量一剎那便完了,第二剎那一定是意识的活动,即意识现量,其后即可纯由意识开展,无须再有五根现量来夹杂的。第三、自证现量,这是“心法”和“心所法”对于自身的了解,也就是自己意识。“心法”了解对像的总相,“心所法”则了解对像的某一方面,或某种意味。在它们了解对像的同时,也对自身有一种了解。譬如眼见色相觉得赏心悦目,在这见色的时候,不单是了解对像为色,并还了解是“见”;又在觉得愉快的时候,也了解这是愉快之“感”。这些都是从后来记忆上会生出“是见”“是感”的印象,所以推想当时见、感对于自身一定是有过了解的。并且它们在时间上、性质上都不容有分别,有错乱,所以也属于现量。这如要用常见的事情来作比方,最好不过于灯火了。点着了灯,照见物相,同时也照见自己,那么,心法和心所法有自证的一回事是说得通的。第四、瑜伽现量。瑜伽指心理极其安定而和道理契合的状态。在这样状态里,对于事物的了解,也是现量的。这类现量要依据随应一种道理结合了事物,在意识上反复显现(这就是“修习”),到了极纯熟的地步,就会生起对于那一种道理的实证;这时道理明明白白地显现在意识上,无异乎五根之对五境,完全放弃了文字上的了解,也不会发生错乱,所以说为现量。从形式上区分现量,祇有以上四种。

各种现量所缘的境界,即对像,是否有共同的性质呢?有的,这即是对像的各别自相——各各特殊,不关名言的相状。要是具体些解释,可以依着五根现量的对像加以分析,举出它的特征。像眼耳根和色声境相对,一定有空间的距离,因而分得出远近。对像的相状如果依着距离远近,会在思维里现出不同程度的明晰印象,那就是“自相”的,因为它是完全受着对像自身限制的。假使不管距离远近,所现的印象总是同样清晰,那便由思维结构而成,和对像本身无关,而不属于自相了。所有自相,都是真实的存在,并还属于“胜义”(这和名言假设相对而言)的存在,有它的独立体性和作用的。和这些意义相反的相状叫做“共相”,它是比量的对像。法称这样解释自相,承认对像和思维分离,实在带有扬弃瑜伽一系学说原有唯心成分的意味,他在这里就是随顺着经部的学说的。

最后说一说量的作用和它的结果。量,譬如用尺量布,一尺尺地去量是量的作用,了解的长度是量的结果。量和量果对于现量知识即现量智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正确地说,现量智的本身就是量果。因为量的作用如能符合境界得着正确的了解,就算有了结果,这了解的本身即现量智,用不着另外去寻找的。那末,量的作用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还是可在现量智本身得着的。但是,这从它反映对像即生起印象的一方面而言。有了印象,才有了解,所以从了解分开来说为量的作用。或者疑惑量和量果一体,不是因果混杂了吗?这也不然。这里不用能生所生那样的因果关系去解释,祇说它们相待安立,不妨各作智的一部分。印象与了解既不是一回事,也就无所谓混杂了。后世唯识家相、见、自证三分学说,即在这样根据上成立的。

以上关于现量各方面的解释,法称所说的和陈那、天主所说基本相同,不过采用经部学说,承认实有外境,它的唯物倾向是很明显的。至于“似现量”,法称没有谈到,这可以参考因明大、小二论(即《理门》和《入论》)。简单地说,“似现量”不能视为比量,因为它的对像还是自相,但有分别,有错乱,不成现量,所以说它为似量。

三、为自比量

人们的正确知识,除掉现量,就祇有比量。现量以纯粹的感觉为主,范围狭隘,比量却通于思维的绝大部分,思维逻辑是完全包括在内的。这可分作两类:自己了解事物作用的叫“为自比量”;将自己的知识传给别人,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张来加以论证,这些叫做“为他比量”。两模拟量的性质、成因都一样,不过为自比量用思维,为他比量用语言,形式上显然不同。而思维和语言原来密切相关,所以也可说,为自比量是结构语言的思维,为他比量是发表思维的语言,二者祇各有偏重而已。现在先说为自比量。

比量属于间接的知识,乃是依据已知经验推度未知事物的。推度的方法要凭借一定的理由即“因”来做媒介,从已知的部分通到未知去。这样的因,应该具备三种性质即“三相”。由此,为自比量也说为从三相的因所生的知识,而这知识的本身即系量果,和前文所说的现量的情形是相同的。现在问:因的三相是些什么呢?第一、在所要推度的事物即“所比”上的确有因,第二、在和所比同类的事物即“同品”方面决定和因相关,第三、在和所比异类的事物即“异品”方面决定与因无涉。这里所用的所比、同品、异品这几个术语,还需略加解释。所比,是说思维里要加以“某种差别”判断的事物。某种差别的术语叫“法”,含有这种差别的事物便叫“有法”,因此,所比不外是一种有法。同品呢,就是所比以外的一些有法含有所作判断的共同性质的。在因明的典籍里,常常举当时各学派所争论的一个主题来作说明的例子,即是:“声常呢,还是无常?”声在这里主要地指概念说,不单是泛泛的声音。有些学派像属于婆罗门一系的,认为概念原在事物以外永久存在着,或者概念一经构成以后就再也不会变化、消灭,这些都是说“声常住”的,佛家不然,说“声无常”。现在还可以用这个例子来作上文的说明。假使我们要对声加以“无常”的判断,这里声就是所比,在它以外的事物像瓶、盆等日用器具,也会有我们所要判断的无常性质——这祇指一切无常现象的共同性质而言——那些就可看做声的同品。至于异品呢,原来是“非同品”的意思。这可从最宽的范围说,同品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异品。又可从最窄的范围说,和同品正相反对的才是异品。也可以直接地说,没有同品意义者就属于异品。现在仍以声无常那一判断做实例,印度多数学派都承认有纯粹的虚空,它和包涵其中的物质变化无关,不会有无常的意义,所以可当作异品。明白了所比、同品、异品的所指,我们就可以总结说,对于“声无常”这一判断要举出它的正当理由即“因”来,一定是在所比的声上面含有着的,也和同品瓶盆等决定相关的,却对异品虚空决定无涉的;这样说那个因,是具备了三相的。

具备三相的因又有三样:不可得的、自性的、果性的。这些都从因和所要加的判断“法”的关系上来区别。最初不可得因,像在某一处作没有“瓶”那样东西的判断,而以没有认识到“瓶”为理由,便是一例。这在我们思维里已经有了可以发现瓶的一些条件,如相当的空间、明度,乃至意识的期待等等,假使真有瓶那样东西,一定是会认识到的,现在却不然,自可说是没有瓶的了。不可得因就是如此构成的。人们的思维常常要和从前的经验比较,并随处用矛盾律作决定,不可得因可算是一个最突出的例子。其次自性因,这说祇有所要加的判断“法”的本身才是这样的。如判断这是一棵树,因为认识了它是杨柳的缘故,杨柳属于树的一类,说杨柳即含有树的意义在。这全用概念的外延关系来作判断,晚世因明里论证偏重形式的也常用这类方法。像唐代玄奘所作有名的“真唯识量”就是的。但这样论证的效果有时祇限于形式上的正确,而不一定能服人之心。最后果性因,这依据经验上时常连带生起而可说为广义的因果的两件事,取它的果来推因。好像由于某处已经有了烟的缘故,便判断那里会有火。这在经验上已认识到烟是有火的结果,所以由烟就可以推出做它的原因“火”来。多数比量均属这类型式,范围极宽。以上三样因,第一应用于否定判断,第二、第三应用于肯定判断,但它们成为正确理由的根据完全相同,一定要和所加的判断“法”有相随不离的关系。

人们思维作否定判断的时候,对于所否定的事物必须有过经验,这样从清晰的记忆意识到现在不能再发现它,才决定说它没有。否则像时间、地点乃至它本身都很遥远的境界,即使未曾发现也不能判断它的有无,作了判断也没有意义,因为无法去作检验的缘故。现在由这样的根据来说不可得因,照它运用的方式,可以区别为十一种。第一是总相的,叫做“自性不可得因”譬如说,现在这里有了一些可以认识到烟的条件,而烟不可得,当然是没有烟的了。这是从烟的本身不能认识来作否定。第二,联系到果性因,而有“果不可得因”。例如在这里没有烟的认识,就可以否定发烟的原因“火”。第三,联系到自性因,而有“能遍不得因”。像前文所说,自性因可用两个有种属关系的概念为依据,这两个概念必定是互相交遍的,范围较宽的一个(上位概念)叫做“能遍”,较窄的一个(下位概念)叫做“所遍”。假使没有能遍概念所表示的事物,当然所遍的也没有,譬如在这地方判断没有能遍的“树”,自不会再有所遍的“杨柳”。其次,否定判断不必限于事物正面的不可得,如有和这事物相反的现象可得,同样地能否定那事物,所以在上面所举三种不可得因而外,还有种种相违可得的否定因。由此,第四为“自性相违可得因”,这直接从自性不可得因推了出来。如在这里见着火,便可否定冷的感觉,因为火同冷觉的自性是相反的。第五,联系果性因又推出了“相违果可得因”。尽管没有相反的事物,祇要发现了它的结果,一样地可用作否定判断的根据。如在这里有了烟,我们就可否定冷的感觉,因为烟是冷觉自性相违法火的结果,有烟一定是会有火的。第六,联系自性因,运用概念,成了“相违所遍可得因”。这说明否定判断的根据也可采用相违法所遍的事物,不过它和所否定的事物相望,时常是反对的,而不一定互相矛盾,因此它的性质特殊,可以除外不用。例如在这里发现了燃烧着的东西,而要否定冷觉,但燃烧物也许祇是星星之火,和冷觉反对并不矛盾,那判断的决定性就不大了。第七,再联系到果性因,用和事物结果相违的法来作否定判断,成为“果相违可得因”。例如见到了火,就可否定气温的降低。因为火同低温的结果冷觉相反,由此辗转推到冷的原因低温上,也是相反而能够予以否定的。第八,联系自性因成为“能遍相违可得因”。假使这里有了和某种事物能遍相反的现象,也可辗转否定了那事物,譬如见到了火,就不许再有冰霜的感觉。因为冰霜的能遍法是冷觉,它和火相反,有火,冷就不存在,冰霜之感当然也不会有了。第九,从果性因的关系倒转来推度,不由果推因,而由因度果,这便成了“因不可得因”。譬如见不着火,否定了烟;火是烟的原因,火不可得,自然没有它的结果烟了。第十,“因相违可得因”,这从和因相反的事物辗转推到结果上去,譬如由靠近火炉,否定了战栗。战栗的因是冷觉,由火否定了它,也就否定了战栗。第十一,是比较曲折的一些否定判断,叫做“因相违果可得因”。只要发现了和因相违的事物的结果,一样地可用来作否定判断的根据,如在这里见到烟而否定了战栗。这连结上面所说的例子看,是很容易了解的。以上十一种不可得因从“果不可得”到“因相违果可得”一共十种,只是运用的方式不同,论其性质都可归到“自性不可得因”里去。这些格式常在思维里运用着,使否定判断愈加明确,所以属于自比量的差别。

四、为他比量一

次说为他比量,这是表白具备三相因的语言。此量原来指的知识,现在又说为语言,是因为有了语言就能发生比量的知识,知识是果而语言是因,因上假立果名,所以也可称语言为比量。这样语言运用起来有一定作法。在陈那以前,佛家通用宗、因、喻、合、结的“五分”,后来经过陈那精简改为宗、因、喻的“三支”。五分变三支,这不单是形式上的简化,实际性质也改动了。比量所用正确的因,必须具备三相,这从陈那加以刊定后才确实了其意义,而三支作法正是清楚地表白这样三相出来,和五分泛泛地譬喻比度的方式完全不同的。试举一例,如推论某处有火,用五分作法可以这样说:

某处有火(宗),

发现了烟的缘故(因),

好像厨房等处(同喻),

现在某处也一样地有烟(合),

所以那里有火(结)。

这是用同喻的格式,要是用异喻,可以从三分起改说,

好像池塘等处(异喻),

现在某处不是那样而有了烟(合),

所以那里有火(结)。

假使用三支作法,就可这样说:

某处有火(宗),

发现了烟的缘故(因),

若是有烟的地方就会经验到有火,好像厨房等处(同喻),

若没有火的地方一定见不着烟,好像池塘等处(异喻)。

在以上作法里,因的一支表白了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同喻支表白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异喻支又表白了因的第三相“异品定无”。如此因的作用就完全得到发挥,足以成立比量,再不须另说其他部分了。这可见三支作法的特点在于正确表白具备三相的因,是不同于五分的。陈那以后,佛家发展三支的用法,显然有很分歧的趋势。一方面有要求各支形式上更加精密的,这有护法、清辨等完成这工作,而经玄奘传来中国益见进步,在现存的各种著述里随处可见。另方面又有要求各支形式简单化的,这由佛护、月称等完成这工作,而传播于西藏,也影响到一般的著述。法称生当这思潮激荡的时期,也感觉三支形式有重加考虑的必要,就提出另一种方案来,这在他解释为他比量的语言格式上表现得很清楚,是可以特别注意的。

他以为,为他比量的语言依着运用方便可有两种不同的格式:一种是带着“同法”性质表示因和同品相合的,一种是带着“异法”性质表示因和异品相离的。这两式祇是合离的形态不同,实质完全一样,都能表白因有三相,而属于完全的比量。法称这样将同法式和异法式分开,认为可以单独运用,再和为自比量中三样的因分别结合,便构成种种式样。先举用同法式和不可得因连结起来的例子,可以这样说:

在某一处具备了可以认识那样事物的条件,而没有认识到它,就可说它是没有的,像龟毛、兔角。现在某处有了可以认识到瓶的条件,却没有见着瓶。

这些话表白了不可得因的三相。从“某一处到龟毛兔角”,是和三支中同喻作法相似的,正面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反面连带表白因的第三相异品定无。“现在某处”云云,那句话和三支中因的作法相似,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这几句话表白三相具足,可算是完全的为他比量。其次,用同法格式结合自性因,比较复杂。

(一)、如用纯粹的自性因,可以这样说:

随便那一种存在的事物都是无常的,好像瓶盆等等。这从无常性质的本身演绎出另一种普遍的概念“存在”,它和无常性可说是一体,凡属无常的事物没有不暂时存在的。

(二)、如将自性因略加限制,可以这样说:

若是有生起现象的事物,那就是无常的,好像瓶盆等等。这从“存在”因的本身区分出较有差别的部分来说,依旧属于自性因。因为存在的事物也许时间长久,不容易觉得它的无常,现在举出存在的差别性质“有生”,有生必有灭,便很清楚的了。

(三)、还可以在自性因上加以特别限制而这样地说:

若是所作的事物,那就是无常的,好像瓶盆等等。这又从有生的本身分析出“所作”的一特点来,所以是更加特殊的自性因。另外像说“一经努力便会发生的”或者“随着因缘而不同的”等理由,也是特殊自性因的一类。祇要人们已认识到“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判断“无常”有一定不离的关系,那末,现在凭借记忆,应用它们,自然都是正确的理由,不容多加解释的。以上三类自性因所举的例子,还要补充一句说:

现在声是存在的,或者是有生的,或者是所作的。

这样连结上文,完全表白了具备三相的因,成功为他比量。

再次,用同法式结合果性因,可以这样说:

随便那一处有了烟,一定也有火,好像厨房等等,现在彼处是有了烟。这也是表白了三相的为他比量,不过烟与火的因果关系,须是以前经验过的,否则便容易错乱。

再说用带异法的格式。先结合不可得因,可以这样说:

随便那一种实有的事物,有了可以认识它的条件,一定是会被认识到的,好像那苍苍的颜色。

但在这里可以认识到瓶的条件具备了,而见不着瓶。开头几句话表白因(具备了条件而没有认识到)和异品(实有的事物)的相离,即是因的第三相“异品定无”,连带着表白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末尾一句话表白因的第一相“所比定有”。由此三相具足,构成为他比量。

其次,和自性因结合,可以这样说:

不是无常的事物就不会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

但现在声是存在的,或者有生的,或者所作的。这些话也表白了因的三相,成功为他比量。

最后,结合果性因,这样说:

随便那一处没有火,也没有烟,而这里是有了烟的。

这也是表白因三相的为他比量。现在要问:上面所举的那些例子,由同法或祇能明白了因和同品的相合,怎会决定因和异品的无关呢?由异法式只能明白了因和异品的相离,又怎会决定因和同品的交涉呢?(实际有同品和异品里都含有着的“共因”,也有都不包涵的“不共因”,不明白说出来,是难以区别的。)这就要依靠语言的“义势”(意之所至,即是“义准”)来作检验了。一般地说,如果因真是和同品相合,或和异品相离,到达了它能表白和所判断的“法”有一定不离性的程度,那个因也就不会再通于异品或者离得开同品,所以不管同法式也好,异法式也好,单用一种尽可以表白因的三相具足,而无需同法异法并举的。因在自性因和果性因,祇要性质确定,用来固然不会错误,就是不可得因正反相形,也很容易了然的。可是这里另有一个问题,那些式子虽说了因的三相,却没有明白结论,即是没有三支里面的“宗”,难道这也不须说出来的吗?是的,若在说因三相的语言里,已由义势令人明白一定是怎样的宗,那便不必再说它了(像前文所举同法式或异法式连结不可得因的例子,都可由义势明白它的“宗”是“这里没有瓶”,所以不必再说。其余各例,也可类推)。

五、为他比量二

像前面所说,同法式或异法式的为他比量(即比量的语言)都可以不说宗,但有时为了完足语意起见,自不妨将宗标举出来。并且在语言里含蓄着的宗,究竟怎样才合式,也应该有种明确的认识。因此现在解释一下宗的构成条件,还是很需要的。关于这一层,从陈那的《理门论》、《集量论》以来,就有精密的传统说法,法称也沿用了它,以为正确的宗必须具备自性的、自己的、意乐的三种性质,并还要离开各种错误。先解释各种性质。第一、宗只限于自性的。在比量的语言里,以宗对因说,它藉因而成立,即以所立做自性。真正的宗必定是说比量时认作所立的。譬如讨论“声是无常”,举出“是眼所见”来做理由,这就成了问题,也可以先行讨论,而带了临时的所立性质,但它并非原意所要成立,所以不是真正的宗。第二、宗又是属于自己的。自己,指当时立论的人而言。一般立宗的依据都出于自他双方共认的典籍,但这不限制立论者思想上的自由,并还尊重他的自由,所以正确的宗应该是立论者自己所选择而不受典据上的限制的。第三,宗义又是意乐的。真正的宗要依立论者意之,所在而定,不能拘拘于表面的语言。有如数论学派想论证“神我”的存在,方便地用比量的语言说:“眼根等等由各种成分积聚起来的,一定为另外一种法所受用,这如同床席等(为人所用)一般。”这里所说另外一种法的意思指着“神我”,虽未明说出来,却可以一样地当它是宗而加以讨论。其次,宗具备了三种性质,不一定就正确,还要避开各种和很明显的现象相矛盾的错误。这可举出四种来:第一、和现量相矛盾,也就是为现量所否定的。如说:“声音不是用耳所听到的”,这显然和感觉现象相违,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说:“瓶是常住的”,虽然瓶现在还完好,但是它终会归于毁灭,这可以想象得到的,所以那样说法与比量的结果相违,不能成宗。第三、和一般人共认的事实相矛盾的,如说:“太阳不是恒星”,这非常识所允许,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话相矛盾的,如说:“比量不是量”,这话自相冲突,更显然不成为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离开这些错误。

现在,再来解释正确的说因语言要避免些什么错误。最先,因所说的是三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说及,自然是错误的,这叫做“缺因过”。不过像前面所说用同法或异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三支不备,而义势已经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虽说了三相,而立论者或敌论者不承认或有疑义,也算是错误的。这又可分三类:第一,关于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敌双方不承认或疑惑时,都是“不成”的错误。如辩论“声是无常”,提出“非耳所闻”做理由,这在立敌双方都难承认,叫做“两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树木有意识”的宗,举了“剥皮就会枯死”的理由,在立论者也许依据人们有皮肤即有意识这一点而说,但人们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识消灭了为断,而这样的意义,在树木上找不出来,所以那剥皮会死的说法不成为有意识的理由。又如建立“苦乐等感情都是无意识的”,提出“有生灭无常”来作理由,但说这些话的是数论学者,他们的本宗只承认一切现象有转变而无消灭,所以那样的理由是连他们自己也不允许的。以上的两种错误合称“随一(即立敌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义,也属于不成的错误。譬如远远地看到好像是烟的现象,而实际是蒸汽,是灰尘,是雾气等,还不能决定,要是就用来证明那地方会有火,当然也是错误的。这叫做“犹豫不成”。又如因所系属的地方不能确定,像听到山谷里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处有孔雀,但某处距离既远,是否真在那里发出雀声呢,无法决定,这样理由也犯了犹豫的错误,可称为“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问题,连带地使因变为不成,如胜论学者主张随处有和灵魂同样的“我”,举了“随处可以发现知觉、感情等属于我的性质”做理由,现在姑不谈那理由是否正确,而在敌论者里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认有所谓“我”,那理由又从何处发生呢?这种错误由有法连带而来,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种是为一类。第二,关于因的第三相“异品定无”,如果不成或有疑义,都属于“不定”的错误。如说“声是常住的”,举了“可以认识得到”为理由,这在“常住”的同品虚空上固然会有,在异品瓶等上也全部会有,究竟声是和瓶等一样的无常呢,还是和虚空一样的常住,无从决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举出了理由,在同品异品方面都有,却不是全部的,这些也是“共不定”。详细分别可有“同品遍转(即全部含有因法)、异品分(一部分)转”“同品分转、异品遍转”“俱品(同异两品)一分转”三类。又因的第三相有疑义的时候,也是不定。如要证明某人不是“一切智者”,举了他能辩为理由,在这里,我们对于这一论题的异品“一切智者”虽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称“牟尼”,有寂默的意义),但它是否讷于语言,并不明白,就不能用来反证非一切智者一定会辩,而成为疑问了。所以那样理由对于因的第三相“异品定无”构成犹豫,依旧是“不定”的错误。以上五种又为一类。第三,颠倒了因的第二三相,便成了“相违”的错误。正确的因应该在同品方面一定有,异品方面一定没有,假使现在倒转来变为同品定无而异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来主张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违”。这有同品全无而异品全有的,譬如成立“声是常住”,提出“所作性”为理由,这在常住的同品虚空上完全没有,而在异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结果反证明了和原意相违的“声是无常”的主张。又有同品全无而异品分有的,譬如主张“声是常住”,举“由努力而发生”做理由,这在同品的虚空上完全没有,在异品电等自然现象上虽也没有,但在异品瓶等人为现象上便有,依旧证成了相违的主张“声是无常”。以上两种又为一类。

三类犯错误的因里,第一、第二都附带有犹豫性的而言,第三类似乎祇限于决定的,但事实上会遇着有犹豫的情形,这也算错误,不过属于“不定”,却非“相违”。譬如声论学者要证明某人是“一切智者”,举了“能说话”为理由。这就异品说,非一切智的人也会说话,不成问题,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会说为特征,无从决定,所以那样的理由在两可之间,不能判断宗的是非,就成为“不定”的错误。这是因在异品定有而在同品有无犹豫的例子,另外还有因在同异品双方都是有无犹豫的。譬如胜论学者要成立“人们活着的身体里一定有我”,举了“具备呼吸、瞬目等生命现象”为理由,这理由正确与否,自该看它和同异品的关系如何而定,但此处的同异品就有问题。像敌论者佛家根本不承认有“我”,由此立论者所举同品在敌论者都视为异品,而敌论认为异品的在立论者又成了同品,这样同异品上有因无因便很难说了。并且同异两品同时是犹豫的,更没有方法互相推论。如是暧昧不明的理由,判断不了主张的是非,所以归于“不定”的错误一类。

像前面一再说到的正确比量语言,能将因的三相完全表白出来,就尽够建立自己的主张,完成为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须像往日采用三支的习惯,另举所谓“喻”的来作因以外的一支。不过在那些比量语言里还未能完全排除了旧的成分,从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个别事例,也可说为狭义的“喻”,仍然被保留下来。它们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关于因和所立法不相离的性质,虽已有了概括说明,可以引起人们的记忆,来对照当前的事实,承认那比量的判断不错,但是再举些个别例子,使人记忆的印象更显明而具体,这对论证或辩难是不无意义的。因此,为着比量语言的彻底正确,就须兼顾到这些残余部分,不令犯一点错误,以免贻累于全体。像从前三支比量里所有各种喻过,都应该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从前喻过里的“不成”“不遣”,祇说决定性的,其实带着犹豫的同样是错误,这可以增加种种“犹豫不成”“犹豫不遣”等过失名目。还有从前喻过里“无合”“无离”,应该区别不能构成“合”“离”和没有说出“合”“离”的两类。这样一推衍,正当的喻过就该有十八种了。

最后,比量的语言犯了错误,经他人指摘出来,不管用什么形式说,祇要能妨碍立论者主张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时候,原来的主张并无过失,而举错了,这是“出过”的一类,或类似过失,从前就称做“过类”,因明里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学派的经典对于“过类”有很详细的分析,陈那加以简别,祇承认十四种比较合理,但这些仍可对照因喻的错误辨别出来,用不着另立名目,所以无需讲说。还有“负处”一类,在立敌辩论的时候,双方都应注意避免,旧说很繁琐,这可另行料简,此处也就从略了。

六、结论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学说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法称的论议发挥这种精神,尤其积极。此外,他还凭借陈那的业绩,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学说更迈进了一大步。这可举几点略加说明。

第一,法称重行改革了为他比量三支格式的意义。在他以前,陈那刊定了三支,虽已变更了旧式五分的实质,但形式上、名目上还保留一些旧物,特别是同喻异喻,性质变了,仍依然称之为“喻”,这在名实之间就显明地存在矛盾。陈那的《理门论》对于这一点,也曾很费气力地加以解释,但始终不能令人释然。到了法称,便坚决主张合因喻为一体,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见上节)。这样消除了实际的矛盾,而为他比量语言之为整个“因”的表白,其意义也就极端明确了。并且,法称统一了因喻,又还颠倒了它们的次序,将相当于“喻体”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应用上便另有其意义。从这样的格式里,可以见出每一个“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质,才用来作判断的依据,而比量思维是从一般认识应用到个别事例上面的演绎方式,也随着明明白白地表示出来。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逻辑的三段论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断案”为次序,法称的改革三支,很和他相近,是不是有意参酌采用的呢?这在现今还不能论断,无宁说,他是随顺“为自比量”的性质,要做到语言和思维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创造了那样格式。不过,由此新途径打开以后,思辨活动在语言中的表现,相随着扩充很大的范围。因为三支改成因宗衔接的次序,证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进一层的推论,辗转相续,可以开展无穷。在印度佛学界实际运用,像月称等,都有很好的成绩,而他宗如声论学者也跟着主张改动五分的次序,可见法称改革三支的影响是很大的。

第二,法称掌握到语言应与思维一致的原则,因而解决了为他比量里一些纠纷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废除“不共不定”、“相违决定”的两种因的错误上。原来陈那用“九句因”的图式分析因的正确与否,到了第五句“同品无,异品也无”便发现一种特殊情形。在这一句里的因,祇限于当时成问题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独一无偶的性质,对于同品异品都无法结合,也就与成宗无关,这自然是错误的。可是祇能视作“不定”一类,叫它为“不共不定”,其实和一般“不定”以同品异品都有因而成错误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称从根本上推翻这一“不定”错误的说法,他以为平常思维里并不会有“不共不定”那样的情形。因为比量思维都从同异比较上着眼,假使当时想到的理由只限于所比的事物才有,自不会进行比量,那又何从表现于语言?所以关于因的后二相错误,祇能推及同时犹豫的程度为止,决不能再有“不共不定”之说。不过,陈那所判也有事实的根据,当时声论学者便曾用“所闻性”的理由来成立他们的“声是常住”主张,“所闻性”只限于声上才有,岂非“不共不定”的例子。这个并还牵涉到分外一种所谓“相违决定”的因的错误问题。“相违决定”在陈那也视作“不定”因过之一,而情形又很特殊。因的正确与否,一般祇就比量语言中因的本身而言。如果它三相具足,一无问题,也就算正确了。“相违决定”却不然,尽管所举的因单独看来是正确的,而在立论的人有时候不得不承认另外的理由可以成立相反主张的,也三相具足表面正确,那末,这两种因碰到了一起,就会使立论者自己也胡涂起来,究竟谁是谁非,无法决定。这样从另外一种因来使原先视为正确的因变成不正确,祇可归类为特殊的“不定”错误。这也有实例。如胜论学者对声生论者说“声是无常”,以“所作性”做理由,声生论者便可提出反主张“声是常住,所闻性故”还可加上个同喻“如声性”。因为胜论本宗也承认有声性,即是声的同异性(此即种类的概念),自然连带着不得不承认“所闻性”因的正确,于是构成“相违决定”,胜声两家的主张都犹豫莫决了。法称对于这一种错误有比较深刻的看法,他以为这在正常的比量中也是不会发现的。只要任何一种因能充分地成立了宗,即是再举得出别种因来,也自会相顺相成,否则原来因的本身就有问题。话虽如此,但胜声两家主张的矛盾事实具在,又如何解释呢?法称以为,这祇是不信任经验,但凭言教演绎比量,以致对于所讨论的问题会构成这样的混乱。其实,有些教条观察不真,认识不足,很容易发生种种不正确的说法,那都是经不起现量或比量考验的。法称这样分析“相违决定”的真正根据,证明它并非正常比量里所有的现象,所以语言上也不该有这种错误。他还另外举了一例。如胜论学者主张在一切事物之外另有一种最为普遍的“有性”,事物结合到它才会有“存在”的意义。现在问,究竟有那样的“有性”没有呢?这很容易明白,只凭经验好了。我们可直截地用不可得因来作比量说,“凡是具备了认识条件而认识不到的事物,都是没有的,如龟毛,兔角”。现在于一切现象上并不能直接经验到“有性”,那自然是没有的了。这时候如还要相信胜论之说,不肯放弃他们的教条,就会依着经典另作一种因性的演绎,而这样说:“凡是一时现见它会和一切现象相结合的,那一定普遍的存在,有如虚空。有性正是一时候连结到一切现象的,所以它也普遍的存在。”这一比量,在胜论学者无批判地信仰其本宗的,自会碰到了上面所说的不可得因形成犹豫不决,其实祇看他是相信经验,还是相信教条,就会解决这一问题的。

第三,法称重视经验的事实,为因明理论建立更稳固的基础。如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离性”本以现象间的相属关系为根据,但从前的解释,不是分类烦琐(像佛家古师说五种,数论学者说七种等),便是意义模糊,法称改从经验的事实出发,简单明了的限定它为自性的和果性的两类。自性的是就一种特质或概念加以分析而得,果性的则由平常的因果关系而来,这样的相属,自身便有了保证,再也不致犹豫。至于不可得因,从反面证明有相违的自性或相违的果性,以见事物的本身不容存在,这也同样地易于确定的。还有,这些依据经验便自然有个限度,要是不能现量经验的境界,或者时间的太久,空间的太大,乃至自体的太微细,超出了感觉范围,那都归于存而不论之列,这在上文已一再说过了。

以上各点,都是法称学说的精到处,而大大地发展了因明理论的。此外还有关于比量由遮诠运用概念的一种理论(术语谓之“阿颇歌”),法称也特有发挥,这拟另题介绍,此处从略。

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三月二十五日改正稿

(原载《现代佛学》一九五四年第二~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