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至民国元年三月)
第一节 临时政府之成立
辛亥八月十九日,即阳历十月十日,民军在武昌起义,各省纷纷响应。革命之目的,虽同为推翻清室,而各省之间,则缺乏统一组织。九月十九日(阴历,以下在民元元旦前,均用阴历),由湖北都督府通电各省,请派全权委员,赴鄂组织临时政府。然而上海之在当时,实为革命人士之集中点,亦已进行组织政府,九月二十一日,苏督程德全,及浙督汤寿潜联电沪督陈其美,提议在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并附有集议方法如次:
一、各省旧咨议局,各举代表一人;
二、各省现时都督府,各派代表一人,均常驻上海;
三、以江苏省教育总会为招待所;
四、两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行开议;续到者,随到随与议。
九月二十二日,即以江苏都督代表雷奋、沈恩孚,浙江都督府代表姚桐豫、高尔登名义,通电各省,请派代表来沪;二十五日,依“两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行开议”之规定,在上海开第一次会议,议决定名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九月三十日,议决承认武昌为民国中央军政府,以鄂军都督执行中央政务。十月初三日,湖北都督府代表居正、陶凤集到沪与会,表示鄂都督希望各省派全权委员,赴鄂组织临时政府。四日,联合会议决各省代表除赴武昌者外,各省仍留一人在沪,赴武昌者,会议组织临时政府,留沪者,则负通信联络之责。
各省代表抵鄂时,汉阳为清军所夺,武昌危殆,于是假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代表联合会会场,于十月初十日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推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十三日,即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即行宣布。到会签名之代表,计有湘、鄂、桂、苏、浙、闽、皖、直、鲁、豫等十省。十月十二日,革命军克服南京,十四日,联合会即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各代表陆续前往南京。但以总统人选问题,难于解决,直至十一月,临时政府尚未组成。适孙中山于十一月初六日到沪,于是决定于初十日开选举临时大总统会,内定孙氏为大总统。及期,到会者奉、直、豫、鲁、晋、陕、苏、皖、赣、闽、浙、粤、桂、湘、鄂、川、滇十七省。每省一票,孙中山以十六票当选。十一月十三日为阳历一月一日,代表联合会即议决中华民国纪元,改用阳历。孙中山于元旦在南京就职,临时政府之组织方告成功。
第二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基本精神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系辛亥十月十三日公布,临时政府则于十一月十三日即民国元年元旦成立。元年一月二日,大纲曾经修改,惟大纲中之整个政制,并无多大变动。兹摘述大纲之基本精神如次:
(一)联合政府之性质 在组织大纲之中,参议院实负有立法机关之使命。但此项机关,系由各省都督府派遣代表组织,代表人数,各省一律三人。派遣方法则由各省自定。此外不复再有其他并行机关,因之,临时政府颇具有联邦制之色彩。但当时制定组织大纲者,自起草以至决议,初无建立联邦国家之意,而仍有如此规定者,则缘革命发生以后,政府之组织,纯粹由于各省起义者之联合。因之,所规定制度,乃暂不能不具联合政府之性质,而缺乏全国人民组织政府之意义。换言之,临时政府仅为以省为单位之政府,而未能认为以全国人民为一总单位之政府。
(二)总统制之政制 在组织大纲之中,大总统之位置,极为重要。大总统负有实际政治责任。对于若干职权之行使,虽须取得参议院同意,但在原则上,并不对参议院负责。因之,组织大纲中之政制,实为一种具体而微之总统制。
如上所述,对于组织大纲可以略知梗概。当时之规定,殊为简陋,实纯粹为临时性质,其后即为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所取消,而政制亦随之改组。
第三节 临时大总统
第一项 临时大总统之选举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元年一月二日,各省代表联合会,又议决增加一副总统,其选举方法,与大总统之选举同〔1〕。
第二项 临时大总统之职权
临时大总统赋有统治全国之权,兹接组织大纲,列举如次:
(一)行政权 临时大总统为行政首领,以参议院之同意,得任命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并批准各部总长对于各该部职员权限之划分。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大总统发表有关国务之文件,无须各部总长之副署。因之,在实质上,大总统确是整个政府之主持者。
(二)复议权 临时大总统在名义上并无立法权,但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议长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须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方能仍交总统执行。因此,则大总统如能操纵参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即可否决参议院之议案。
(三)军权 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四)和战权 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可以宣战,媾和,缔结条约。
(五)设立法院权 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得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
第三项 临时大总统之直辖机关
临时大总统之直辖机关,可分两类:一为总统府秘书处,内分总务、文牍、军事、财政、民政、英文、电报等七科;一为法制局、印铸局、铨叙局、公报局、参谋部等机关,均所以赞襄总统,办理政务者。
第四节 临时参议院
第一项 临时参议院之构成
临时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每省以三人为限,在会议之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派遣之方法,由各省自定。在实际上,大致可分三类:(一)由都督府指派者;(二)由旧咨议局推举;(三)出于民选。参议院设一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临时政府成立后,即通电各省选派参议员。在参议院未成立以前,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职权,但表决权每省则以一票为限。元年一月二十八日,各省参议员已陆续抵宁,乃正式开会,计到会者为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等十省,共参议员三十人。未到而以代表员代理者,为云南、贵州、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七省,共代理员十二人。
第二项 临时参议院之职权
临时参议院之职权如次:
(一)立法权 议决暂行法律;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时,亦须得其同意。
(二)财政权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三)任免权 临时大总统任用之国务员,须经其同意。
(四)外交权 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以及派遣外交专使等权时,均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五)顾问权 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此外,临时大总统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亦须得其同意。其他大总统交议之事件,亦可议决。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关于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复议大总统“交令复议”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之同意,不能议决。
第五节 行政各部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最初之规定,行政各部分为外交、内务、财政、军务及交通等五部。但此项分部,未经实行,即感不便。乃于元年二月二日修正,仅规定:“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由此修正,行政部额数无定,部长则有国务员之名义。临时政府成立后,于元月三日,即发表各部人选,共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等九部。
第一项 部之职权〔2〕
陆军部管理陆军,经理军事教育、卫生、警察、司法,并编制军队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海军部管理海军一切军政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外交部管理外国交涉,及关于外人事务并在外侨民事,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及领事。
司法部管理关于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
财政部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
内务部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举办公益及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管理教育学艺,及历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
实业部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
交通部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航舶,并运输造船事务,统辖船员。
第二项 部之组织
各部设总次长各一人,总长掌理各该部所辖事务。次长辅佐总长,整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3〕。
临时政府并未公布各部官制;各部之内部组织,至临时约法公布后,始逐渐充实。但临时政府时各部之内部组织,尚可就当时各部职员名单中推求而得〔4〕。
注
〔1〕本节均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各部职掌,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第二条;见六年一月三十日临时政府公报。
〔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见元年一月三十日临时政府公报。
〔4〕依据临时政府公报第二至第二十五号(缺第四号),及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陈列馆所存之抄本临时政府公报第二十一至第五十八号中所载各部职员录。教育部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