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十一月至十七年五月)
十三年冬,第二次直奉战争,直系失败,冯玉祥等进行改组政府,于十月三十一日,以曹锟名义,下令准颜惠庆内阁辞职。任命黄郛为内阁总理,曹锟于十一月二日宣告退职,由黄氏摄政,然而所谓摄政者,仅系临时之性质。问题之中心,乃为如何组织代替贿选总统之政府?
当时国内之形势,曹吴虽倒,而长江流域尚有若干直系军人,若辈对于段祺瑞,认为老同系,因之,于十一月十日,由齐燮元等联名通电,拥戴段氏,十三日,再发通电,否认北京政府所发命令,张作霖、冯玉祥于十一月十一日到天津,劝段祺瑞出山,迨及齐等通电发出,乃于十五日,由张作霖、冯玉祥等联名,推段祺瑞任中华民国临时总执政,一方既表示“废弃法统”,他方又表示为过渡性质。十九日,齐等再发拥段出山之通电,段祺瑞见时机已熟,乃于二十一日通电宣告,准于二十四日就临时执政职,组织执政政府。次日入京,二十四日就职。即日公布临时政府条例。自此以后,所谓“法统”即根本废弃。
第一节 临时执政政府
段祺瑞于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临时执政,当日即发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1〕,依据该项命令,临时政府之组织如次:
一 临时执政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海、陆军,对于外国,为中华民国之代表。
二 国务员 临时政府设置国务员,赞襄临时执政,处理国务,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关于国务之文书,由国务员副署,并由临时执政命国务员分长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
三 国务会议 临时执政召集国务员,开国务会议。
临时政府制一共只有六条,依据该制,则临时执政之权力极大,不过因在各方实力派支配之下,所谓权者,亦无由运用。至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各部总长之副署者,又颁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2〕。
修正之要点:第一为设立国务总理,与各部总长同为国务员;第二为以国务总理为国务会议的主席;第三为设立国务院;第四为规定临时政府之命令及凡关系国务之文书,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全体或分别副署。同时,任命许世英为国务总理。
修改以后之临时政府,并于十五年一月四日起,适用民国五年政府直属官制〔3〕。不过在实际上,国务总理或国务员,均直属于执政。因之,在政制上,与以前初无多大差异〔4〕。
第二节 临时法制院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下令废止国务院法制局官制,公布临时法制院官制〔5〕,并特任姚震为院长。其内容如次:
第一项 临时法制院之组织
临时法制院置院长一人,由临时执政特任,管理本院事务,监督所属职员;评议四员,参事十六员,均简任,掌撰拟、调查、审定各种事务;编译八员,荐任,掌编辑及编译;设事务厅,置厅长一人,简任,承院长命,掌理一切庶务,并监督所属职员;佥事十六人,荐任,主事二十人,委任,分理事务。评议、参事、厅长由执政任命;编译、佥事,由院长呈请执政任命;主事则由院长任命。此外,院内分四处两股,各处设主任,由院长于评议中指定,股主任则由院长于编译中派之;事务厅分文书、调查、会计、庶务、保管等五科,科长由院长于佥事中派充,科员则由院长于佥事、主事及考试分发人员中派充〔6〕。
第二项 临时法制院之职权
临时法制院官制第一条规定:临时执政因筹备建设,厘定一切制度,设临时法制院,直隶于临时执政,其职掌为:(一)拟定临时政府应发布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案;(二)审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拟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案;(三)调查条议关于宪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临时执政特交审议事项;(四)收受审定一切关于法制之条陈及(五)保存临时执政所发布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正本。同制第二条又规定: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拟订有法规性质之命令案,应咨交法制院审定,呈请临时执政公布。上述(一)项之命令案,由法制院径呈临时执政公布;(三)(四)两项之事项,则分别呈请临时执政施行,或承临时执政之命,径行咨送善后会议或国民会议或其他会议。此项机关,到十五年十二月,即明令裁撤。
第三节 临时参政院
段政府下之国务会议,于十四年四月七日,通过设立临时参政院,以辅佐临时执政,同月十三日,颁布临时参政院条例〔7〕,五月一日,颁布修正临时参政院条例各条〔8〕,同月三日,颁布各省区法定团体会长互选参政程序令〔9〕,其内容如次:
第一项 参政院之组织
一 参政 参政系由(一)各省军民长官各派代表一人;(二)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及蒙、藏、青海长官各派代表一人;(三)边防督办宣抚使各总司令及指定之各总司令或各军最高将领各派代表一人;(四)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满籍各旗,回部及华侨,由临时执政共系十六人,但以各地旗部人为限;(五)各省省议会议长一人,各区有议会者亦同;(六)各省区法定各团体之会长互选一人〔10〕;及(七)由临时执政派充者二十人等。换言之,此次参政即包括(1)地方代表(除省议会议长参,均为官吏代表),(2)军人代表,(3)职业团体代表,(4)中央政府代表,其民治的意味,非常淡薄。
二 议长副议长 各一人,均由临时执政就参政中特派,会议时以议长为主席,议长有事故时,由副议长代理。
三 秘书厅 内设秘书长一人,由执政派充,综理厅务;秘书六人,掌机要事务,分文书、议事、速记、编辑、会计、庶务等科,各置科长一人,科员共五十人。秘书科长由秘书长呈请派充,科员由秘书长派充。
第二项 参政院之职权
参政院之职权如次:
一 议决权 凡(一)关于省自治之促成及在国宪并省宪未施行前应先规定之省自治暂行条例案;(二)关于善后会议财政善后委员会及军事善后委员会议决之执行事项;(三)关于消弭及调停各省间或各省内部相互之纷争事项;(四)关于与外国宣战媾和或与缔结之条约案;(五)关于募集内外公债及增加租税事项;及(六)其他临时执政认为应行咨询事项,临时执政得具案提出于临时参政院议决之。议决以后,如临时执政认为可行,则分别发交各主管官署执行,认为不可行时,得于接受后二十日内交付复议,复议通过,即予执行。但上述各项,因系规定为“得具案提出”,则其提出与否,当听执政之决定。
二 建议权 临时参政院关于上述议决权中之(一)至(三)各项,得建议于临时执政,建议案之提出,须有参政十分一以上的连署,始得提出。此项建议案,如临时执政认为可行时,分别发交各主管机关执行。
临时参政院之议事,非有过半数之到院参政列席,不得开会,其表决以列席参政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议长,但复议事件,以四分三以上之到院参政列席,及列席参政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临时参政院之行使职权,及参政之任期,以正式政府成立之日为止。原派之长官有变更或各该参政所属之会改选时,应即改任。临时参政院后于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举行开会式,参政总额一百九十三人,出席者一百十四人。
第四节 善后会议
执政政府成立时,冯玉祥、张作霖、段祺瑞表示欢迎孙中山先生北上,共商国是,孙中山乃于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决定北上。十日,以中国国民党总理名义,发表宣言,主张召集国民会议,在召集国民会议以前,先召集一预备会议,宣言发出后,于十三日离粤,十二月四日抵天津,同月三十一日入京。而段祺瑞则于二十一日宣告入京就职时,亦在通电中主张于一个月内召集善后会议,三个月内召集国民代表会议。十二月二日,国务会议通过一善后会议条例,但与中山的预备会议,各异其趣。十二月二十四日,执政政府不顾中山之是否赞成,即行公布。三十日通电各方,召集会员,于十四年二月一日开会,是即善后会议之来由。
第一项 善后会议之组织
一 会员 善后会议包括(一)有大勋劳于国家者;(二)此次讨伐贿选,制止内乱各军最高首领;(三)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及(四)有特殊之资望学术经验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者,但不得逾三十人。除第(四)项外,其余各项之会员,不能列席时,得派全权代表与议。
二 议长副议长 各一人,由会员互选之,开会时,以议长为主席,议长有事故时,由副议长代理。
三 专门委员会 善后会议就应行议决事项,设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所交议案,并得出席报告及陈述意见。此项委员,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之。
四 秘书厅 掌文书、议事、速记、会记、庶务等事。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五人,事务员四十人,秘书长由临时执政任命,秘书由秘书长呈请任命,事务员由秘书派充。
第二项 善后会议之职权
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设方案为宗旨。其应行议决事项为(一)国民代表会议之组织方法,(二)关于改革英军制事项;(三)关于整理财政事项;以及其他各案由临时执政交议者。善后会议之议决案,咨由临时执政执行。
第三项 善后会议之会期及其议事
善后会议之开会闭会,由临时执政定之,但以一个月为限期,必要时,得延长二十日。会议时,以会员全体三分二以上之列席为法定开会人数,列席过半数之同意议决。临时执政得随时出席会议,或派代表提出上述善后会议职权中所列各项议题,而且临时执政提出之议案,必须提前付议。
善后会议旋于十四年二月一日举行开会礼,十三日开第一次正式会议,四月二十日闭会,议决三种条例,即: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军事善后委员会条例、财政善后委员会条例,于四月二十四日,由临时执政公布。
第五节 军事善后委员会
善后会议于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议决军事善后委员会条例〔11〕,由临时执政于同月二十四日公布九月二十一日,下令于十月五日开会。
第一项 军事善后委员会之组织
一 委员 军事善后委员会委员以(一)参谋总长,陆军总长,执政府军务厅长,财政总长;(二)各省区军政长官;(三)各边防督办,各边地办事长官及中央直辖之各总司令;(四)各军最高将领,经政府指派者;及(五)具有军事学识经验由临时执政派定者五人至八人充之。(三)至(四)各项委员,若不能列席,得派全权代表一人与会。
二 委员长副委员长 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由临时执政于委员中派充。
三 事务处 掌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事。处长一人,由委员长呈请临时执政派充,事务员二十人,由委员长派充。
第二项 军事善后委员会之职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为收束全国军事及整理全国军政,特设此委员会,其应行议决事项为:(一)关于缩减军队事项,(二)关于逾额官兵消纳事项,(三)关于国军配备事项以及(四)其他关于军政各重要事项,凡上举各项方案,得由临时执政提出或由委员长随时指定委员起草,限期提出。前述(二)到(四)各项委员,对于各该省区之军事善后,得分别提出方案,关于各省区事项,遇必要时,得由委员长指定委员,提出报告或派员调查。
第三项 军事善后委员会之议事
军事善后委员会之议事,分为大会与协议会,均由委员长主席,委员长有事故时,由委员长委托副委员长一人代理。大会由委员定期行之,但有委员十人以上之请求时,委员长应即定期开会。会议时,以全体委员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开议,列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委员长依大会之议决,得指定委员为审查员,限期报告。关于特定事项,得由委员长会同有关系之各省区委员开协议会协议结果,报告大会时,得不经讨论议决之。本委员会议决事项,随时呈报临时执政,核定施行;讨论事项,遇必要时,得与财政善后委员会开联席会议或向主管机关,商调案卷。
第六节 财政善后委员会
善后会议于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议决财政善后委员会条例,于四月二十四日,由临时执政公布〔12〕,并于同年五月,由临时执政委派委员长与副委员长。
第一项 财政善后委员会之组织
一 委员 财政善后委员会委员以(一)财政总长、交通总长,审计院长,税务督办,烟酒事务署督办,盐务署长;(二)各省区军民长官;(三)具有财政学识经验,由临时执政派充十人至十六人任之。但(一)(二)两项委员不能列席时,得派全权代表一人到会。
二 委员长副委员长 本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均由临时执政于委员中派充。
三 事务处 本委员会设事务处,掌理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项。事务处设处长一人,事务员三十人;处长由委员长呈请临时执政派充,事务员由委员长派充。
第二项 财政善后委员会之职权
财政善后委员会之设立,其目的在谋全国财政之整理及公开。其应行议决者为:(一)关于岁入岁出之整理事项;(二)关于筹备划分国家地方税及国家地方之支出事项;(三)关于筹备增加关税事项;(四)关于筹备裁厘之抵补方法事项;(五)关于整理内外债,并宣布历年所欠内外债确数及其用途事项;(六)关于筹画裁兵经费事项;(七)关于议定预算,概算标准及审计实施事项;及(八)其他关于财政重要事项。凡此各项方案,得由临时执政提出或由委员随时指定委员起草,限期提出,前列(二)项委员,对于各该省区财政之整理,得分别提出方案。关于各省区事项,遇必要时,得由委员长指定委员,提出报告或派员调查。
第三项 财政善后委员会之议事
财政善后委员会之集议,有两种方法:即大会与协议会,两者均由委员长主席。委员长有事故时,由委员长委托副委员长一人代理。大会由委员长定期行之,但有委员十人以上之请求时,委员长应即定期开会。会议时以全体委员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开议,列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委员长依大会之议决,得指定委员为审查员。限期报告,关于特定事项,得由委员长会同有关系之各省区委员,开协议会。协议结果,报告大会时,得不经讨论议决之。本委员会议决事项,随时呈报临时执政,核定施行,讨论事项,遇必要时,得与军事善后委员会开联席会议或与主管机关商调案卷。
第七节 北京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
第一项 北京军政府成立之经过
临时执政政府自成立以后,即在军阀、国民党等势力多方牵制之下,苟延残喘。迨及十四年下半期,内战频仍,十五年四月,国民军因段祺瑞部下有通奉嫌疑,围缴执政政府卫队军械,段氏逃匿东交民巷,迨国民军退出北京,段执政重行执政,但不为奉军所欢迎,乃于四月二十日,退居天津,以胡惟德代任总理,摄行临时执政,执政政府乃宣告消灭。
执政政府倒后,张作霖、吴佩孚互相争执,于六月下旬,由曹锟失败时之国务总理颜惠庆摄阁,旋即去职,由颜氏任命杜锡珪以海军总长兼代国务总理摄政。国民革命军挥师北伐,十五年十二月,张作霖在天津就安国军总司令职,旋用国务院摄行大总统令,以顾维钧署理国务总理。党军北进,大势日非,张作霖乃于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以各军人之推戴,在北京怀仁堂就大元帅职,成立军政府,将北京政府完全改组。此项军政府,直至十七年五月,国民革命军北伐,张作霖于六月三日退出北京,始宣告消灭。
第二项 海陆军大元帅
张作霖既就大元帅职,即颁布军政府组织令〔13〕,依据该令,海、陆军大元帅总揽中华民国海、陆军全权,而在军事时期,并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保障全国人民法律上当然专有之权利,大元帅之命令,须经国务总理副署,关系各主管部务者,须各部总长连带副署,不过国务院在此时,实质上已仅为大元帅之雇员,虽有副署之名,而无副署之实。换言之,所谓大元帅者,实以军事首领之名义,而兼有军政两权,在军政府组织之下,其地位殆等于平常之大总统,其权力则有过之。盖一切殆莫不听命于元帅也。
第八节 北京军政府之国务院
第一项 国务会议
军政府之下,设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所谓国务员者,即包括国务总理与各部总理,国务总理依其职权,得发院令,除管领国务院外,并得管领不属于各部之行政事务。国务由国务会议议决行之,以国务总理为主席,国务总理遇有事故,不能列席时,得呈明大元帅以他国务员代理,应经国务会议议决之事项为:(一)命令案;(二)条约案;(三)预算及决算案;(四)预算外之支出;(五)陆、海军之编制;(六)宣战媾和;(七)简任官之进退;(八)依法令应经国务会议事项;(九)各部主管争执;(十)国务总理或各部总长认为应经国务会议事项〔14〕。
第二项 国务院及其附属各机关
国务院由国务员,即国务总理与各部总长组织之,内置参议八人,简任,承国务总理之命,审议法令,又设各种附属机关,分述如次〔15〕:
第一目 国务院秘书厅
国务院秘书厅掌(一)关于法令之宣达事项;(二)关于国务会议事项;(三)关于撰拟及保管文书事项;以及(四)关于文卷之编纂、纪录事项。秘书厅内置秘书长一人,简任,承国务总理命,管理厅务,秘书十人,荐任,佥事二十四人,荐任,主事七十二人,并由秘书长呈准国务总理,分为若干科,分司事务,必要时,得设额外职员,但不能超过额内职员总数。
第二目 法制局
法制局直隶国务总理,掌:(一)撰拟法律案命令案;(二)审定法律案命令案;(三)撰拟及审定礼制案;(四)调查编译各国之法制;及(五)保存法律命令之正本。法制局置局长一人,简任,承国务总理命,管理局务;参事八人,简任;佥事六人,荐任;编译六人,荐任;主事十人。必要时,得设调查员及额外职员,但额外职员总数,不得超过实职人员。
第三目 铨叙局
铨叙局直隶于国务总理。掌(一)关于文官任免迁转事项;(二)关于文官考试事项;(三)关于文管资格审查及注册事项;(四)关于勋绩考核事项;(五)关于文官议恤事项;及(六)关于勋章荣典授与事项。铨叙局内部人员,除参事改为二人,主事改为十四人外,余与法制局同,但不设调查员。
第四目 统计局
统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掌:(一)关于各部院统计统一事项;(二)关于社会统计事项;(三)关于统计报告事项;(四)关于交换各国统计表事项;及(五)关于各官署统计会议事项。统计局之内部人员,与铨叙局同。
第五目 印铸局
印铸局直隶于国务总理,掌(一)关于政府公报,法令全书及职员录之编辑刊行事项;(二)关于官文书及用纸之印刷事项;(三)关于印信、国防、钤记之铸造事项;及(四)关于勋章、徽章之制造事项。印铸局内部人员,除佥事改为四人,主事改为十人,另设技正二人,技士六人外,余与统计局同。
各局由局长呈准国务总理,定其分科,必要时,各得酌用雇员。
第九节 北京军政府之行政各部〔16〕
第一项 部之职权
各部即由各国务员分管,因国务员之任免听命于大元帅,所以各部殆为纯粹之行政部,而缺乏独立之权限。各部直隶于大元帅,其职权如次:
外交部:管理国际交涉及关于居留外人,并在外侨民事务,保护在外商业;
军事部:掌参谋及陆军、海军、航空行政;
内务部:管理民生行政、地方行政、选举、振恤、救济、慈善、感化、人户、土地、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礼俗、宗教及卫生行政事务;
财政部:总辖国家之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租税、公债、泉币、政府专卖、储金、保管物及银行事务,并监督地方公共团体之财政;
司法部:管理民事、刑事、非讼登记、公证监狱,幼年犯感化,出狱人保证,犯罪预犯,督促法典完成,监察法令执行,及其他一切司法行政;
实业部:管理商矿及其他实业行政;
农工部:管理农、林、工务及渔、牧、水利事务;
交通部:管理监督并经画全国路政、邮政、电政、航政事务。
第二项 部之组织
一 总次长 各部总长一人,除军事总长之职权,定为承大元帅之命,掌管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所辖各官署,其余各部总长,除此项权力外,尚有两种权限,即(一)对于各省区最高行政长执行之本部主管事务,有监察指示之责;及(二)于主管事务,对于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由大元帅纠正之。次长每部一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但军事部设四人,分掌参谋、陆军、海军、航空各署,财政部设三人,分掌盐务署及烟酒署事务。
二 厅署司处局 除每部各设一总务厅,以掌理总务事宜外,其他则各设署处司局,各部情形,不尽相同,列表如次:
三 部员 各部之部员,其名目与额数亦不尽同,列表如次:
注:军事部之总务厅长,由次长兼任。
如上所述,所谓军事部者,实即合并海、陆、参谋三部而成。在军事之下,分为三署,但此三署之组织,与部相仿〔17〕,因之,部之本身,无何部员可言。
第十节 礼制馆
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布礼制馆官制,掌修订民国礼制。礼制馆置总裁一人,由国务总理兼领;副总裁一人,由内务总长兼领。馆长一人,由总裁呈请大元帅聘任,辅助总裁,管理馆务;总纂二人,由馆长商同总裁聘任,掌审定各项礼制事宜;编纂二十四人,由馆长商同总裁聘任,掌撰拟各项礼制事宜;编纂除专任外,得就中央有关系礼制各官署实职人员中遴选兼任。编纂撰拟礼制,分为第一股,吉礼;第二股,凶礼;第三股,宾礼;第四股,军礼;第五股,嘉礼。各股由馆长于专任编纂中指定一人为股长。
礼制馆设评议会,以评议组织之,评议无定额,由馆长商同总裁聘任。设事务厅,置厅长一人,事务员十二人,由馆长委派,分掌文牍、图绘及庶务、会计。此外,附设乐律所,以编纂一人领之,掌关于典礼所用乐歌乐器之编制事项,必要时,得酌用雇员。
注
〔1〕见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政府公报。
〔2〕见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政府公报。
〔3〕见十五年一月六日政府公报。
〔4〕临时执政政府于十四年五月四日公布建设会议条例,规定以国会未参加贿选之议员,组织建设会议,以讨论建设大计,实则即以安置议员。此外,尚颁有国政商榷条例,规定由临时执政聘请富有政治或特种行政学识经验者,组织国政商榷会,但其目的,亦不过安置闲散人员而已。详可参看原条例,见十四年五月五日政府公报。
〔5〕见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政府公报。
〔6〕参看临时法制院办事细则,见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政府公报。
〔7〕见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政府公报。
〔8〕见十四年五月二日政府公报。
〔9〕见十四年五月四日政府公报。
〔10〕临时参政院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此项互选程序,另以命令定之。五月三日颁布各省区法定团体会长互选参政令,依据该令,所谓法定各团体者,系指“依法令成立之省区教育会、总商会、农会、工会,高等审判厅本厅所在地之律师公会及北京、天津、上海、汉口总商会”,后来又准全国商会联合会加入(见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府公报)。用有记名单记投票法,以得票较多为当选,余可参看原条例。
〔11〕见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政府公报。
〔12〕见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政府公报。
〔13〕见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政府公报。
〔14〕参看国务院官制,见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政府公报。
〔15〕参看各厅局官制,见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政府公报。
〔16〕参看各部官制,见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政府公报。
〔17〕为明了计,将军事部之各署组织,附录于下,以供参考。
(一)军事部各署之厅司组织:
(二)军事部各署之署员:(数目指人数。)(即以军事部之次长任各署次长,不设署长。事务厅亦不设厅长。)
此外,各部视事务之繁简,得酌设额外职员,但其额数不得超过实职人员之总数,必要时,又得酌用雇员。军事部参谋署并得酌设调查员、谍报员、译电员及电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