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第一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各省不同,且间亦有陆续呈准增加者,兹列表于次〔2〕。
除参政员外,各省临时参议会设候补参议员,其名额为参议员名额二分之一〔3〕。
第二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推选
一 资格〔4〕 中华民国之男子或女子,年满二十五岁曾受中等学校教育(或同等教育)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
(甲)具有各该省之籍贯并曾在各该省所属之县市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乙)曾在各该省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二年以上著有信望者〔5〕。
唯现任官吏,不得为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但办理地方自治人员及学校人员,不在此限。
二 推选方法〔6〕 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依照各该省名额,由其所属县市住民中遴选十分之六(每一县或市所出此项参议员至多不得过一人。但所属之县数少于二十县者,不受此限制),由曾在各该省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人员中遴选十分之四。省临时参议员之由各该省属县市住民中遴选者,其候选人由各该省属每一县市政府于征询该县市党部及地方团体意见后,各就该县市住民中具有上述(甲)项资格者,提出候选人二人于省政府。省临时参议员之由该省文化团体经济团体人员中遴选者,其候选人由各该省政府及省党部联席会议就各该省区内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中具有上述(乙)项资格者,提出加并候选人(即该省规定名额十分之四之倍数)。两项名单汇齐后,由省政府呈送行政院转呈国防最高会议(现国防最高委员会,下同)决定之。国防最高会议选定省临时参议员时,得于各该省所呈送参议员候选人名单以外,选定若干参议员;但此项被选定之人员,仍须具有上述参议员之资格,且其名额不超过各该省参议员总数十分之二〔7〕。
第三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任期
省临时参议员之任期,初定为“任期一年,有必要时,得由省政府呈准行政院延长一年”,三十年四月修正组织条例,改为“……任期为一年,行政院认为有必要时,得延长之”。此种修正,不在于“呈准”,而在于得为无限期之延长。
第四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省临时参议员除依法行使职权,尚有其特殊之权利。即“参议员在会场内得自由发表言论,不受会外之干涉;但在会场外发表之一切言论文字,仍受一般法律之限制”。〔8〕但亦有其一定之义务,即参议员全体有共同维护会场秩序之责任。如有违反议事规则妨害秩序情事,议长得予以警告或制止之。其情节重大者,得经会议之议决,停止其出席〔9〕。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
一 议长副议长 省临时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行政院就各该省参议员中遴选提请国防最高会议决定之,依例亦于决定后送由国民政府以明令发表。开会时,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议长代理之。
二 驻会委员会 省临时参议会休会期间设置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会,由参议员互选五人至九人组织之(四川特准为十一人)〔10〕。其任务以听取省政府各种报告及省临时参议会决议案之实施经过为限。
三 审查委员会 省临时参议会之审查委员会共分两种。一为普通审查委员会,共三个。即:第一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民政、自治、保安等事项之议案;第二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财政、经济、建设等事项之议案;第三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教育、文化等事项之议案。一为特种审查委员会,审查特殊事项,依议长决定或会议之决议设置之。议案之内容涉及二个以上,审查会之审查范围者,得交各该审查委员会会同审查。各审查委员会之人数人选及召集人,由议长就参议员中拟定提交会议通过之。每一参议员以参加一种审查会为原则。
四 秘书处 省临时参议会置秘书处,承议长之命,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置秘书长一人,由国民政府简派之。秘书一人至二人,由议长派充之。设议事、总务两组办事〔11〕。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会议
一 会期与开会 省临时参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两星期。省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得延长其会期或召开临时会。有参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有出席者过半数之赞同,始得决议。省政府主席秘书长及省政府委员得出席于省临时参议会,但不参加其表决。省临时参议会以公开为原则,但经议长之决定或会议之决议,得宣告开秘密会。
二 提案与讨论 凡与省政或抗战有关之事项,均得提出为议案;但其内容不得抵触三民主义。省议员之提案,应由参议员五人之连署提出之。提案人之连署,不影响其在会议时发言及表决之自由。参议员提案暨省政府交议案件,均得由议长径付会议或先交审查委员会审查,连同审查报告提付会议讨论。审查委员会开会时,不因出席之参议员未过半数而延会。其议决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如有必要,召集人应将少数人之意见一并报告。开会时得请省政府派员列席发表意见。审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得请提案人列席说明。各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应以书面报告于议长,由议长分别提出于会议。
各项议案经议长决定或会议议决认为特殊重要者,应由议长特别划定充分时间讨论之。讨论之进行,依议事日程所定之顺序,但依议长之决定或会议之决议,得变更之。参议员就省政或与抗战有关之事项,得于开会时一议案未开议前或已议决后以书面提出临时动议,但应经参议员总额三分之一连署。对于议案之修正,得以书面或口头提出,但应经参议员五人之连署或赞同。表决由议长酌量以举手,起立,或投票行之。讨论终结时,如有数种意见,其表决之顺序,由议长决定之。
三 报告与询问 省政府关于施政方针之交议案件,应以书面提出。关于施政之报告,得提出书面或以口头为之。其以书面提出者,会议时,仍得请省政府主管长官列席说明。如有疑义,参议会得经议长许可为简要之发问。省政府之施政报告,经议长之决定或出席参议员三分一之要求,应列入议事日程,移付讨论。参议员对于省政府有询问时,应经参议员三人连署,以书面向议长提出。由议长请省政府主管长官定期答复;除因公众利益应守秘密者外,省政府主管长官,应为书面或口头之答复。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
一 决议权 在抗战期间,省政府重要之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省临时参议会决议。但在省临时参议会休会期内,遇有特殊紧急情形须为紧急处置时,应呈行政院核准,并应于省临时参议会次期集会时报告于省临时参议会。
二 建议权 省临时参议会对于省政兴革,得提出建议案于省政府。
三 听取报告权 省临时参议会有听取省政府施政报告之权。
四 询问权 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于开会时有依议事规则向省政府提出询问权〔12〕。
五 选举权 省临时参议会有依法选举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之权〔13〕。
以上各权,第一第二两者较为重要。第五项职权之运用,乃随国民参政会之职权而表现其作用,由现状及对于省本身言之,其意义殊有限。一三两权之运用,尚有其他限制。即省政府对于此项议案如认为不能执行时,至迟应于省临时参议会次期集会时,提交复议。复议时如经法定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赞同原案或对原案予以修正时,省政府对于省临时参议会复议时之决议,除呈经行政院核准免予执行者,应予执行,此种限制有三:一为复议时“三分之一”法定人数,二为行政院之最后决定权;三为省政府得延至次期集会时提交复议。会期每六个月一次,若干议案,在六个月以后,已失时效亦甚可能。是以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并不甚大。当省临时参议会初成立时,四川、陕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省临时参议会曾电请将原定职权内增入议决省地方预算事项,但经国防最高委员会认为“省临时参议会之设置,原厉临时性质,其职权已于组织条例明定,现时不必修改,如省临时参议会对于省政府收支及其他财政事宜有所主张,可就组织条例所赋予议决省政府施政方针及建议之权,为适当之运用。”〔14〕而未成功。
注
〔1〕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二七·九·二六)国府渝八七;原条例于(二七·一○·三○)下令定(二七·一一·一)施行。修正:(三○·四·一四),国府渝三五三。
〔2〕表内“原定名额”指(二七·九·二六)公布之组织条例内附表所列。各省历次增加之日期,系以国府命令之日期为准,分见国府渝一四八;五二;五三五;五三六;五四四;五五五;五六四。
〔3〕组织条例本不设候补参议员,此系嗣后国防最高委员会之决议,见(二八·三·二)国府渝字第一○五号训令,国府渝一三五。
〔4〕三十年二月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决议:“各省县参议会行筹设县参议会成立时,各省临时参议会之产生方法,势不能不有所变更。行政院应即着手起草省(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修正案,于县参议会组织条例颁行后,从速呈会核定。”但尚未见公布。(三○·四·一四)国府渝文字第三四一号训令,国府渝三五三。
〔5〕依国防最高会议决议:本款所称文化团体,应包括一切教师,新闻记者,律师,医药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人员所属之团体。见(二七·一二·九)国府渝等七一三号训令,国府渝一○九。
〔6〕依国防最高会议决议,“关于省市临时参议会推选之法令解释与指挥进行等事项,应指定行政院为主管机关”。见(二七·一二·九)国府渝字第七一○号训令,国府渝一○八。
〔7〕上依组织条例说明。嗣后增加候补参议员,亦未另定推选方法。依事实,均系由国民政府同时以明令发表。
〔8〕省临时参议会议事规则(二七·一二·二二)国府渝一一二。
〔9〕参议员党无给职,但开会时应给旅费。
〔10〕国防最高委员会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决议。“暂准备案”。(二八·七·二七)国府渝字第四二二号训令,国府渝一七四。
〔11〕省临时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二七·一二·二二)国府渝一一二。
〔12〕参看本章第三节。
〔13〕此为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所未规定,而系见之于(三一·三·一六)修正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者。参看本书第一篇附录十二。
〔14〕参看(二九·二·九)国府渝文字第一六五号训令,国府渝二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