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
县之组织,各省极不一致。民三以后,各省皆行用划一县现行官厅组织令及县官制,故县之组织尚无甚差异。惟至民九以后,各省间曾一度提倡自治,故有少数省份有自治县之设置。北伐时期,国民政府势力及于某省时,某省于军事甫定后,则恒自定暂行县制,以为过渡之办法,故各省间极不一律。及十七年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后,各省有依之而改组者。十八年重订县组织法公布后,各省大体上皆依法而改组,惟改组之时期先后殊不一致。二十一年以后,局科颇多合并;二十三年以后,因受“剿匪”省份裁局改科之影响,复多更张。兹就所知,分述各省县组织嬗变之梗概于后。至于中山县,实验县等,因各专著颇多,姑从略。
一 江苏省 民国元年,江苏省曾制定暂行县制,县之行政长官由地方公选,曰民政长〔1〕,直隶于都督。民政长之下设佐治职,分课治事。元年十一月始依中央之通令,画一地方官吏名称,改民政长为县知事。嗣因财政部厉行减政主,始定为一等知事,设科员四人,二等三人,三等二人,技士各一人。
在自治方面,江苏省于二年六月修正公布暂行县制并选举章程〔2〕。将县之组织分为议决机关,及执行机关。议决机关为县议事会,执行机关为县知事及其所属,而以县参事会为自治行政之辅助机关。议事会议员名额由二十五名至六十五名。议事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由议员用记名单记法互选。议事会更有文牍、庶务等职,由议长派充。
执行机关,县知事之下,除佐治职外,更增置常任委员若干人,辅佐县知事执行县中之行政,常任委员外,更可设临时委员若干人。故此制与清末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实无甚出入。
民国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江苏省政府第二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县政府组织条例〔3〕,依此条例之规定,县政府设县长一人,受省政府及各主管厅之指挥监督处理全县之行政,下设民治、财政、总务三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一人至三人,秉承县长,办理各该科之主管事务。县政府并得设事务员及雇员,以办理征收及缮印文件等事。是年八月二十五日,遵省政府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议决案,该省更公布划一县政府名称令,通令各县一律称为县政府,因当时各县名称不一,有称县长公署者,有称县知事公署者,有称县公署者,有称县行政公署者,殊不一致,故通令划一。而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土地各局组织规程,亦先后公布。十七年以后县组织法公布,江苏省各县,遂逐渐改革,完成县组织。
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为樽节经费起见,省政府第五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县政府组织通则,以裁局设科。依此通则之规定,县政府置县长一人,下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分掌总务、财务、公安、教育、建设等事项。原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概行裁销,其事务皆归该管各科办理,惟公安局,各县于有设局之必要者,始可设立,教育局则于各教育经费,每年在十二万元之上者始可设立。
二 浙江省 浙江省于民国元〔4〕二年各县议会及参议会皆相继成立。至民国三年因各级自治停办,县议会及县参议会遂解散,但自治事项仍由各县自治办公处办理。
十年九月九日浙江省曾宣布该省宪法。其第十四章,则为关于县之规定。县为省之地方行政区域并为自治团体。县置县知事一人为行政及自治之长官。县更设县议会及县参事会。县议会为议决机关,县职员之名额由二十人至四十人。县参事会为辅佐县知事执行自治事项之机关。其组织略同民八之县自治法。但此法迄未施行。
是年九月十一日大总统徐世昌更颁布县自治法施行日期及施行区域令,以浙江省所属各县为施行区域,而以十年十月一日为施行日期,惟亦为具文而已。
至十一年各县县议会,县参事会又先后一律成立,十六三月浙省政务委员会电令各县解散,由县党部接收。于民国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浙江省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其内容为:县政府设县长一人下设总务、民治、财政、教育、建设各科,分掌县政。并规定县党部对县行政可以提出意见书。而各科之规程亦皆先后颁布。
十七年国府公布县组织法后,浙省并未遵照改组,遂于是年十一月,省府令各县于内政部颁发之县组织法在未实行前,所有各科名称职掌,应暂行仍旧。
十八年五月因实行二零五次省政府委员会之议决案,始择生产力较大,各种事业较易发展之杭县、海宁等十四县,依照县组织法先行完全改组。凡完全改组之县政府内设秘书一人,视市务之繁简分科办事,同时成立公安、财务、建设、教育四局,其余列入一、二、三等之六十一县,设秘书一人,仍分科办事,并同时成立公安、教育两局,再视各县情形得成立财务局。
十九年后,划一各县组织名称,除改组之县设局照旧外,一二等县设第一、第二、财政、建设四科、三等县设总务、财政、建设三科。
二十年以后,因紧缩经费,又因各县经济景况不同,致有将财政、建设二局复改为科者,亦有将财政改科为局者,而各县政府秘书复有独立设置与兼任一科科长之区别,其组织极不一致。
后因受“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之影响,遂于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布浙江省各县政府改局为科暂行组织办法。此办法将设各局皆改为科〔5〕,各县政府秘书得兼任科长,其事务最繁之一等县得设助理秘书一人。各县政府视事务之繁简酌改五科或四科。科之名称皆以数字别之,投为第一、第二等科,并得分股办事。各科设科长一人,下设科员、事务员、书记员等职,此外尚可设技士、督学、警佐等员。
三 安徽省 安徽省于十六年末省政府第十二次委员会议决安徽省县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县政府设县长一人,受省政府及[各]主管厅之指挥监督,处理全县行政事务。下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总务、公安、财政,及教育、建设等事项。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一人至三人,及事务员雇员若干人。其兼理司法之县,并得承审员,未设新监之县,更得设管狱员。
此外安徽省县公安局组织条例,县地方财政管理处暂行简章,县建设局组织条例,及各县教育局组织条例,亦皆先后公布。
国府公布组织法后安徽省依县组织法施行法之规定,应于十九年八月完成县组织。后为便利行政之指挥及厉行清乡起见,于二十一年八月公布安徽省各区首席县长暂行规程。其内容为将全省划分为十区,于每区内冲要之县,设首席县长,以指挥监督其区内之各县县长,实为行政督察专员之滥觞。是时安徽因实行减政,于省政府第七次委员会临时会议议决,将各县公安分局一律撤销,各县县政府对所直属各局分别裁并改科,建设局完全裁撤,按各县之需要情形,改为建设专员办理建设事务。教育局与财政局亦有改为管理处者,以缩小其组织。同时并议决将各县区公所一律裁撤,区长取消,另设地方自治协会以代之。
二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省政府第三三一次常会通过安徽省各县县政府组织暂行办法。其内容为将各县公安局一律改为公安科,或并入第一科。财政局一律改为县地方财务委员会。建设局一律改为建设科,其原设建设专员之县,得改设建设科或仍旧。惟各县教育局则仍旧不改。
二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省政府第一八四次谈话会通过安徽省县政府办事规则,规定县政府设秘书一人,总务科、财政科、公安科、建设科各设科长一人,下设科员,事务员,录事。公安科更可增设勤务督察员,建设科更可增设技术员。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省政府第四零二次委员常会议决裁撤县教育局改设县政府教育科试行办法,以“增进地方教育行政之效率,并由教育厅指定(同上)□县”试行,其办法将县教育局裁撤后,改设县教育科,附设于县政府内。县教育科改设科长一人,下设督学、科员及办事员。关于县教育行政,则以县长名义行之。此外,更设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及县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
二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省政府第四三零次委员常会议决安徽省县政府组织规程,此规程系依据“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而制定。其内容为:县政府置秘书一人,更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及建设。每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四人。下设事务员及录事。第三科设督学及校士各一人。此外更设立经征处,及金库。并规定此规程施行后,将各县所有之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一律裁撤。
同年二月二十日省政府第四三八次委员常会议决安徽省县政府办事规则。规定第一科设统计员一人,并有档案室之设置。
二十五年四月安徽省政府复依照南昌行营所颁“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公布修正安徽省各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较二十四年所议决者为详尽,增设助理秘书,财务委员会及县行政会议等,皆与各省依裁局改科办法大纲之修正者,大致相同。
四 江西省 江西省于民国十年曾公布江西暂行县自治条例,其组织分为县民大会,县议会及县公署。县民大会由县属各市乡大会选出之代表组织而成。县民大会代表之名额,以每市乡人口满一千名者选出代表一人,但每市乡之代表,至多不得过五名,其不及千人之市乡,其代表则与其他市乡联合选出。县民大会开会时,于代表中选一人为主席,书记、会计、庶务等职,则由主席于代表中指定数人分任。
县议会由各市乡之选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而成。县议员之名额,大县三十人,中县二十五人,小县二十人。县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由县议员中互选选出。
县公署设县长一人,由县民大会选出。推县长有学业之限制,须中等学校以上之学业程度,或具有相当之资格。县长选出后,由省长任命,省长认为不合法时,可以不任命,而由县民大会另选。惟此条例有未闻实行。
国民革命军克复江西后,江西省政府第五十一次省务会议,决议通过江西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遂于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
依此暂行条例之规定,县政府设县长一人,为县政之最高长官,下设秘书一人,办理印信等事项。县政府第一科第二科,科置科长一人,下设科员、事务员、录事各若干人,依县之等次而差其额。更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四局,以分掌县政,其他政务有设局之必要时,可临时呈请设置,嗣后,局组织暂行条例,亦相继颁布。
后因被“匪灾”各县经费窘绌,遂于民国二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三六九次省务会议议决江西各县政府原设各局改科办法,依此办法之规定,将被“匪灾”各县政府原设之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各局一律裁撤(惟吉安县之公安局不裁),只于县政府中另增设一科而已。科置科长一人。科员雇员一等县各增设三人,二三等县则视一等县(同上)□减一人。其原有各局之职务,由县长分配于各科办理。其未被“匪灾”之县份而设裁局设科者,必须由县政会议议决,呈请省政府核准,实为裁局设科之先声。
至二十三年底,南昌行营“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公布后,江西省遂遵其规定,于二十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五七八次省务会议通过江西省各县政府组织规程。
此规程之内容为: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秉承省政府及该管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综理县政,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秘书一人,掌机要文件等事项。县政府分设三科,各科置科长一人,第一科掌公安卫生等事项,更设警佐一人,受第一科科长指导监督办理全县公安事务;第二科掌会计财政等事项;第三科掌建设教育等事项,更设督学技士各一人,受第三科科长之指导,以视察教育指导建设。科员一等县共设五人,事务员三人,二三等县则皆较一等县减一人。更可设雇员,由六人至四人,视县等之高下为差。
此外更有县政会议,以县长、秘书、科长及警佐、督学、技士等组织而成,以审议之预算、决算、县公共事业之管理及县公产之处分等事项。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省政府因受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指令修正后,遂于七月颁布修正江西省各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此修正规程较本年三月间之通过者,颇多增改,以前共十八条,此则增为二十一条。最要者则将各县县政府事务员增设一人,县教育或更设事业特别发达而经费向来充裕之县,更可增设督学或技士一人,警卫事务较繁重之县,各区署分设巡官警长外,县政府中,亦得设巡官一人。此外对于经征处县金库及财务委员会,亦皆有规定。
五 湖北省 湖北省政府于民国十七年七月,由民政厅拟定暂行新县制,经武汉政治分会议后决后公布。此制之内容为:县设县长一人,掌理全县之行政事务,下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分掌县中之政务。县之下为区,区之下为乡为镇,乡镇下为村为街,村街下为闾,与县组织法大致相同。据当时民政厅召集武阳夏三县行政长官会议议决,拟由武、阳、夏三县先设筹备实行,以为各县之模范。及县组织法公布后,依该法施行法之规定,湖北省厅于十九年八月完成县组织。
二十三年,因裁局设科,遂于一月二十四日公布湖北省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以为“剿匪”期内,该省各县之组织。
依此规程,县设县长一人,综理县政,下设秘书一人,县政府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县中之政务。各科设科长一人,下设科员及雇员,惟三等县之科长,则由秘书择兼其一。更设警佐一人,以办理水陆公安之事务。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各局,除有特别情形者外,则该不设置。此外更有县政县议,由县长、秘书、科长,设有专局之局长及警佐等组织而成。
民国二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依南昌行营所颁“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设科办法大纲之规定,更公布修正湖北省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此规程与同时“剿匪”各省所颁布者大致相同,而较二十三年该省所颁稍异。增员务员、督学、技士、及巡官等额,并增经征处、县金库及财务委员会。此外县政会议,则由县长秘书及科长、警佐、督学、技士、财务委员会委员长及各区署区长组织而成。
六 湖南省 湖南省各县于辛亥革命之际,有由县自治公所组织临时会议者,及民国元年,始定名为行政厅,二年改名县知事公署,十三年改名县长公署,十八年始改名为县政府。
民国九年十一月二日湖南省宣言自治,于十一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湖南省宪法,直至民国十五年国民革命军入湘之日止。此四年中均为自治时代。
依湖南省宪法第十章县制大纲之规定,县为省之地方行政区域,并为自治团体,县设县长及县议会,县长由县议会选举六人,交由全县公民决选二人,呈请省长择一任命。县议会议员之人数,以县之大小为差,但不得少于十六人,多于五十人。
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后,湖南省遂于十八年遵照县组织法一律改组,六月省政府委员会议决,湖南各县县政府公安、财政、教育、建设等局规程〔6〕,各县财政、教育、公安各局以次成立,惟因地方政费支绌,建设局尚未组设,各县仅设建设及林务等专员而已,而公安局各县,亦有沿称警察所者。
二十二年四月依省政府咨送内政部各县县政府组织表,各县政府有设第一第二两科及公安财政教育三局者,有除三局外,而设总务及第二科者,更有仅设第一或总务一科者,而各县无公安局有警察所之设置者,亦颇不乏。但实际上该省因十九年实行裁厘后,经费窘绌,各县公安局有照旧保留者(如衡阳、湘潭等十五县),有改局为科者(如湘乡、宁乡等二十三县),有将公安局及警察所一律停办者(如安化、新化等二十七县)。
二十四年湖南省各县政府有裁局改科者〔7〕,据是年六月间,省政府咨报内政部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实况,计未设教育局者,有古文等三县,停办公安局并科办理者,有安化等二十九县。其余各县之秘书室,第一第二科及公安财政教育等局,皆仍旧,并无改革。
七 四川省 四川省于民国十一年有省宪之运动,当时各县,除县知事外,已有县议事会及县参事会之组织。
十二年一月省宪法起草委员会更制定四川省宪法草案。规定县为省之地方行政区域,并为自治团体。县置县长一人,由省长任命,执行省之地方行政,及县之自治行政,并监督县以下之自治机关。此外更置县议会及县参事会。县议会为县之立法机关,县参事会则为辅助县长执行县自治事项之机关。
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颁布后,十九年十二月该省始遵照县组织法之规定,公布四川省各县财政、公安、教育、建设各局之组织规程,并于是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训令各县施行。
二十四年五月始依南昌行营颁布“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制定四川省各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大致与当时“剿匪”各省份依行营颁布大纲而制定之规程相似,惟对于财务行政之组织,除有县征收局外,并规定两种办法。其一则为县政府暂不特设经征处,亦不另设金库,只设县财务委员会,分设置审核、出纳两组,凡预算决算之稽核,由审核组办理,税捐之收支保管,由出纳组办理。其一则为县设财务委员会为审核之机关,税捐之经征,由县政府之主管科(第二科)或特设之经征处办理,税款之收支,由另设独立之县金库办理。
此组织暂行规程,由该省省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议决,于二十四年七月一日一律实行。
八 西康省 西康于民国十四年前称曰川边,十四年始改名西康,国民政府成立后,十七年八月中央政治会议始有改西康为省之议决案,二十三年十二月始成立西康建省委员会。
西康于民国六年时,置三十三县,设县知事一人及科员若干人。国民政府成立后,依县组织法施行法之规定,该省应于十九年十二月终完成县组织,但因地瘠民贫,各县县政府组织,多未完成〔8〕。
关于科局设置之情形,据二十四年五月,该省建省委员会咨报内政部者,各县极不一致,有设教育局,地方收支所,及保卫团办事处者(例如康定),有设教育科及公安科者(例如丹巴),有设财政科,教育科及保卫团办事处者(例如泸定),有设公安科及保卫团事处者(例如道孚),有只设保卫团办事处者(例如雅江),更有全不设局科及保卫团办事处者(例如霍、瞻化等县)。
九 河北省 河北省于北京政府时代名直隶省 更有京兆特别区则沿清顺天府尹所辖之境。各县虽依划一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及县官制而组织,惟民初各县恒将吏兵工三房改为内务科,户房改为财政科,礼房改为教育科,工房改为实业科,而各县公署科之数目亦不一致,由一科至四科不等。
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北伐完成后,始将旧直隶改为河北省,将旧京兆区各县并入〔9〕,于是河北省各县遂依县组织法次第改组而设各局。二十一年因节省经费,遂于省委会第三八次会议通过分别裁并县属各机关节减经费案。该案之内容为:“将所有县属各局所,以及一切骈枝机关,拟即分别予以裁减归并,或改局为科,附设县政府内。”此案通过公布后,各县绅民纷纷以迅速实施为请。
二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省府委员会更制定裁并县属各局办法实施原则,转饬各县实行。依此原则,将各县之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名义得暂行保留,但须依内政会议,内政部所是之县政改革案将四局设在各县政府之内,实行合署办公,将以前分立之各局一律裁撤。各局对外以不行文为原则,其对上对下正式公文统以县政府名义行之。各局对县政府用签呈,县政府对各局用批示,局与局间用移付,一切手续,皆力求简易为主,凡关于法令规定须盖用局钤印记者,仍可照旧钤用。各局既已合署办公,将各局原有经费从实核减,其标准为照原预算减去三分之一。
二十三年十月河北省举行第一次行政会议,各机关对裁局改科之提案凡三十二起,最后议定县属各局一律改科之决议案,并于省府委员会第五八四次会议议决以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为实行日期。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政府委员会第五八九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各县裁局设科实施办法,其内容为:将各县所属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各局,一律改设为科,各局改科后,一等县设六科或五科,二等县设五科或四科,三等县设四科或三科,分掌总务、民政、省县财政、教育、建设、公安等事项。各科如因地方情形有增减之必要时,得由县长呈请省政府增减,各局改科后,皆一律移入县政府办公。
二十四年三月八日,省政府更公布河北各县政府裁局设科及暂行办事通则,较前颁之裁局设科实施办法尤为详尽,于科之下更可分为若干股,各设主任科员一人,其他对于秘书科长、科员、办事员、自治指导员、督学、教育专员、教育委员、度量衡检查员、技术员、督察长、训练员、督察员、队长等皆有规定,此外更设县政会议,其出席人员为秘书、科长及由局改股之主任科员。
十 山东省 山东省于民国十七年始依国民政府所颁县组织县法改革组织,并公布各局暂行规程。十八年六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山东省复依新组织之规定,改财务局为财政局。
二十一年为减政务见,遂改局为科,于十二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政府第一九八次政务会议议决,公布山东省各县县政府组织暂行办法并于同日施行。此办法系遵照县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而缩小其范围。其内容为: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秘书一人,第一科科长一人,第二科科长一人,但三等县第一科科长,由秘书兼任。下有科员及雇用之录事、勤务,依县之等次而差其额。除公安局外,将原设之财政局改为第三科,建设局改为第四科,教育局改为第五科。第三科更有事务员,第四科有技术员,第五科有县督学及教育委员。
同时更公布各县财政局改科办法,及各县建设局改科办法及各县教育局改科办法。二十五年四月,省政府第四八一次政务会议议决山东省各县县政府办事细则。依此细则之规定,县长之下设秘书一人,事务员二人。县政府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各设科长一人,科员一人至三人。事务较简之县,第一科科长由秘书兼任。各县因事务之繁简,更可酌用雇员。
此外更设征收处,县金库,保安队,电话事务所及县政会议。是年九月山东省政府更制定山东省各县县政府办事细则,大致与四月间所议决者相同,惟增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地方款产保管委员会,及政务警察长。
一一 山西省 山西省于民国六年即以施行六政为号召,六政者水利、蚕桑、种树、禁烟、天足、剪发。是年十月一日特设六政考核处于省垣。民国七年更提倡“用民政治”而成立政治研究会。
新政推行以后,以各县知事,事烦责重,故不能不辅以相当佐治人员,乃议定公布县公署组织条例〔10〕,并于七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其内容为:于县知事下设承政、主计、承审、宣讲、收发各一员,分掌其所应管之事务,更设县视学及实业技士各一人,除实业技士外,其余皆回避本县,各县更设检验吏一人。至于书记员、录事,及雇用夫役,亦皆有规定,其名额随县之等级而差。
盖因当时县署用人向沿前清旧习,延聘刑幕帐房,仅以敷衍为事。承审、视学、技士、宣讲各员,皆视为位置私人之地,故于此项县公署组织条例,厘定名称严其限制,以杜流弊。此外若县警察局组织条例,各县地方公款局通行规则,各县清查财政公所简章及各县劝学所暂行简章,皆于民国七八年间,先后公布施行,实开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之先河。
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后,依县组织法施行之规定,山西省应于十九年六月底完成县组织,嗣因经费窘绌,未能如期办竣。
民国二十年山西省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议决改组县政府具体办法,大体与县组织法之规定者相同,惟各局之组织,则较为单简〔11〕。
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省政府公布山西省各县裁局改科实施办法,其内容为:先将各县教育、建设两局裁撤,以其主管事务统归县政府办理。凡专设教育、建设两局之县,于裁局后,在县政府添设第三第四两科,分掌教育及建设事务。其专设教育或建设一局之县,该局裁撤后,另添第三科一科,以管理裁撤之局之事务。其未专设以上两局者(两局并为一者),则裁局后改委主任科员,以掌其事,两局改科后,皆应一律移入县政府办公。故合署办公,裁局设科,山西只行其一半而已。
一二 河南省 河南县政府之组织,北京政府时代分一、二、三三等,各分两科,一等县设科长二人,科员四人,书记九人,勤务九人。二等县设科员二人,科员三人,书记七人,勤务六人,三等县设科长二人,科员二人,书记五人,勤务五人〔12〕。
十六年底,该省曾开政治会议,公布筹备各县地方自治大纲〔13〕,迨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后,始逐渐完成县组织。
二十年六月重行制订各县建设、教育等局组织规程。二十一年七月民政厅召集第一次行政会议,通过扩充县政府组织另定办事细则案。是年十二月各县乃裁局设科,公安局除郑县外,一律裁撤改为警察所,设警佐一员。建设局改科者,即以该局改为县政府第三科。
二十二年十二月省政府重订河南省各县政府裁局改科方案,将各县公安局之裁撤者,复归并县政府第一科办理,设科长一人,并另设警佐一人。将各县财政局裁撤,归并县政府第二科办理,设科长一人,并另设征收主任一人,各县建设局之裁撤者,归并第三科办理,设科长一人,并设技术员一人至二人,而各县教育局则皆保留。二十三年四月六日后公布县教育局组织规程。又以固口镇、焦作镇等处地方重要,于是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河南省各地方公安局组织通则。遂将各特殊地方之警察厅仍改为公安局。
二十四年一月间复遵南昌行营所颁“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制定河南县政府组织规程,将县政府设为三科。裁撤教育局警察所;教育归县政府第三科主办,警务于县政府第一科设警佐一人主办,另设经征处及县金库,办理省县地方款项收支保管等事。其他原有骈枝机关一律裁撤。此外并增设秘书及督学等职员。与其他“剿匪”省份之县组织无甚出入。
一三 陕西省 陕西省于民国二十年,始依国府县组织法改组,县之组织重新改订,并确定县政府经费,分期裁撤各县县佐,同时积极筹备自治。
二十年四月,省政府更公布各县公安、财政、建设、教育等四局之组织规程。各局皆分三等而异其员额。
二十二年,各县复裁局并科,近已施行“剿匪”省份之制度。
一四 甘肃省 甘肃省于民国二十一年,始依国府公布县组织法而改革县之组织,公布各局之组织规程。二十三年,因积极筹备自治,各县曾有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旋即裁撤,二十五年,公布县政府组织规程外,并公布各县政府会计规程,及各县县金库暂行规程,与他省依南昌行营所颁“剿匪”省份裁局设科办法大纲而规定者大致相同。
一五 青海省 青海向为蒙藏二族分居,由王公千户等管辖,并无县治之设,后仅有玉树都兰二理事。
十七年九月五日,国民政府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将甘肃旧西宁道属之七县,划归青海省。并于同月二十四日,正式组织省政府,实行改省。
十八、十九年间,增设民和共和等五县,并将玉树都兰正式改为二县,故青海省除蒙古二十九旗,玉树二十五旗,近海八旗,果洛克五旗等外,共辖十四县。其他如大河坝等六处,亦有增县之计划。
青海省原有各县组织,仍为旧时房班制之变体,民国十五年后,虽经甘肃省府大加改革,而仍不彻底〔14〕,国民政府县组织法公布后,该省始于十九年九月,遵照修正县组织法,分令各县一律改组。二十年一月,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规定各县政府职员名额,及各职员维持费数目,呈准省政府分令各县遵办。青海各县政府虽依法令组织,但因等次及经费关系,其组织仍各不同,依二十一年该省各县政府组织一览表,其科局极为参差。除第一第二两科外,有设教育、建设两局者,或公安、教育两局者,亦有设公安、建设、教育三局者,亦有更设县政局而为四局者。更有只设总务一科而设公安、建设、教育三局者,亦有只设公安一局者。亦有只设总务一科而完全不设局者。其他各县之建设局,亦多名存实亡〔15〕。
一六 福建省 民国十五年以前,北京政府时代,福建县制,除县长外,设一科或二科,下设科员、书记、勤务等数人,组织甚为简单。
十五年冬,始隶于国民政府统治之下,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该省临时政治会议第十五次会议,始议决公布福建省临时县务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县设县务委员会,处理全县之行政事务。县务委员设主任委员一人,为县务委员会开会时之主席,委员四人或二人。县务委员会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股,各股设股长一人、股员一人或二人,股长由县务委员会之委员兼任。惟政务较简之县,由每一委员兼两股。县务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更设书记,无定额。
同时省政务委员会,更公布县务委员会分股办事细则,对于各股之职掌,皆有规定。嗣因当时地方不靖,皆未实行。
十七年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委员会议决福建省县政府组织条例,并定于同年八月一日施行。此条例之内容为:县政府设县长一人处理全县行政事务,下分民治、财政、建设、教育四科,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一人至三人。教育科更可设督学一人或二人。建设科得设技术员一人,他如警卫队长,宣传员及雇员,亦皆有规定。此外更有县务会议,由县长、科长、警卫队长,督学及技术组织而成。此条例公布实行后,将各县中之原设有建设教育两局者一律裁撤,实为裁局设科之先声。
是年九月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后,福建省各县乃照组织法之规定,逐渐改组,并定于十二月一日将各县内部,一律完成,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省务会议,通过福建省各县公安、财务、建设、教育各局暂行组织规程,并定除教育局外,其他三局须按照事务之需要,分别成立,各县之中,不必俱设,嗣因财政困难,复将各科分别合并,一律改设二科。
十八年六月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重订县组织法后,该省依县组织法施行法之规定,应于十九年八月终完成。嗣因省财政困难,各局除公安局外,皆未俱设,惟县政府内部增设总务科,科长由秘书兼任。
二十六年六月省政府第一百零三次会议议决,县之公安局局长,由县长兼任,各县一律均增设财政科,由其他科长兼任,建设除晋江龙溪二县设局外,其余各县一律设科,科长由他科兼任。惟教育除华安等十七县改局为科外,其余仍照旧设局。
二十二年,因设局之县经费多感支绌,又因健全县政府内部组织起见,复裁各局设科,遂于是年六月十四日省委会第二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各县政府组织大纲,并定于七月一日施行。依此大纲之规定,县政府置县长一人,下置秘书,第一科,第二科及教育科。事务特繁之县,更可设公安或建设科。各科设科长、科员、事务员及雇员等职,惟教育科则另设督学〔16〕。此外更设置警察所,分所及派出所等。
二十四年省政府因遵照南昌行营颁布“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之规定,遂于八月三日省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议决福建省各县政府暂行组织规程,并定于十月一日实行。其内容与其他“剿匪”省份依裁局改科办法大纲所规定者,无甚出入。
二十五年间,省政府更依南昌行营之指令,将二十四年所颁布之组织规程,更加修正。制定修正福建省各县政府暂行组织规程,与他“剿匪”省份遵照南昌行营指令所修正者,无甚差别。
一七 广东省 广东省于民国九年九月,陈炯明兼任省长后,提倡自治甚力,遂于十年四月六日公布广东暂行县自治条例,规定县之议决机关为县议会,县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县议员之名额,依广东暂行议会议员选举条例之规定为二十人至四十五人。县之自治行政机关为县公署,由县长、总务科及教育、实业、财政、公安、工务、卫生诸局合组而成。县长由县选民直接选举三人,由省长择一任命。此条例系仿照当时广州市政厅之组织而制定。至于县长民选,尤为自治史上之创举,是年四月十六日公布暂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同月十九日公布暂行县长选举条例。同月二十一日更委定全省九十四县自治选举监督,按照条例程序办理各县选举。是年十月前后,各县民选县长次第选出。十一月间全省民选县长均经选定委任,各县县议会亦限期一律成立。十一年陈炯明叛变,十二年借口县议会期满遂一律解散,县自治之进行遂告停顿。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政府七十二次省务会议,讨论关于国府令饬草拟县政府及市政府组织法一案,经会议议决,由各厅各派一员组织起草委员会,是年七月一日民教二厅以奉省府令发县组织法草案,经奉指定中山、开丰、始兴三县为试行县。并以是年七月一日为试行期〔17〕。十六年八月三日复奉国府令取消县政府制,回复县长制。
十七年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公布县政府组织法〔18〕,规定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民政厅长提出省政委员会任免。更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课,各课置课长一人,下有课员,事务员,雇员等属。事务较简之县,各课可以合并,事务较繁之县,各课可改置为局。惟民政科不得设局,但可另设公安局分其职掌,兼理司法之县另设承审员及典狱员各一人。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县组织法公布后,该省乃逐渐依中央之规定完成县组织。
民国二十年广东组织国民政府,同时以筹备自治为号召,由所谓广东国民政府政务委员,及省市政府派员所合组地方自治起草委员会起草,于是年七月三日公布县地方自治条例。规定县设县长及县参议会,县长可由县民选举,惟须自治筹备程度达到建国大纲第八条之规定。县设参议会以为立法机关,县参议员由县民分区选举。更于是年七月二十日公布县地方自治条例施行细则,并定同月二十二日为施行日期。是年八月三十一日更公布县参议会组织条例。
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西南政务委员会更将县地方自治条例修正公布。二十年之县地方自治条例仅三十一条,修正者则增为四十六条,大致与以前相同,惟前者将下级自治组织分为区、乡镇、里三级,修正者则于里之下更设邻一级。前者各级公所之事权,皆为概括规定,此则除末项外余皆为列举。前者之区以委员制为主,后者则改为区长制,此皆为其异点。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西南政委会将县地方自治条例更加修正,共增为四十九条,此次修正之县地方自治条例之内容,除条文字句稍改外,较二十二年之修正者无甚出入。惟县参议员之任期,以前定为二年,此则定为三年,又将区乡镇公所定为行政机关兼自治机关,并将副区长,副乡镇长制取消而代以佐理员。近者各县裁局改科而将县政府改组〔19〕。
一八 广西省 广西省于民国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广西各县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其内容为:县设县长一人,下设秘书一人,辅助县长掌理机要,总核文稿,更设佐理员、助理员、雇员若干人,因县之等次,而差其额。更因行政上之设施,以事务之繁简,各设财政、公安、建设、教育等局。此外更有县务会议,由县长及各局局长组织而成。兼理司法之县,必要时则另设承审员及管狱员一人。
民国二十年划桂林等十县为第一训政区,同时为适合本省情形,及便利训政实施起见,乃变通县地方自治条例制定广西第一训政区县组织暂行章程,嗣后公布广西第一训政区县政府组织暂行章程。而广西第一训政区县行政会议规则及该区之公安、财务、教育、建设等局之组织暂行章程,亦皆先后颁布。
广西第一训政区县组织暂行章程,于该区县政府之组织,并无规定,只对于区村镇街之编制,略有规定而已。对于该区县政府之组织规定较详者,为广西第一训政区县政府组织暂行章程,依此章程之规定。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综理全县政务,更设秘书一人,科长二人,科员四人至六人,下更有事务员及雇员。县政府下设公安、财务、建设、教育四局,建设局如无设立之必要时,可于县政府内改设,其他事务,必要时,更可增设卫生、土地、社会、粮食管理等局。此章程所订之组织,与十八年国府所公布县组织法,大致相同。
后因全省各县组织不一,乃于二十二年四月八日公布广西各县组织大纲,将省县以下各级编制始行划一。并订县之等级为五等。他如县行政会议及县自治筹备委员会等,亦皆有另定其组织之条文。
省委会第二十四次特会,第九十次常会,更议决广西各县县政府组织暂行章程,于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公布。此章程系依广西各县组织大纲第四条制定。其内容之最要部分为裁局设科。依此章程之规定,县设县长一人综理全县之政务,下设秘书一人,县政府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诸科,第一科掌总务、公安、自治等事项,第二科掌财务等事项,第三科掌教育等事项,第四科掌建设等四项。惟二等县不设第四科,三等县不设第二第四两科,四五等县不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
科设科长一人,下设科员,办事员及雇员若干人。
县之司法,则设承审员一人或二人,典狱员一人,以协助县长办理诉讼监狱等事项,并可设检验吏一人。此外对于税之征收,民团之办理,金库之保存,亦皆另设专任人员。
二十三年广西省有副县长之设,以训练民团为主要职务,但县组织章程并未规定。
一九 云南省 民国八年秋季,云南省议会提议恢复地方自治。九年八月间,省议会通过该省地方自治筹备处,制定县及城乡二级自治章程,并议决先由县自治办起,限十年八月以前,完成各县议参两会。至十年春季,县自治章程始行公布。县议会及县参事会均先后成立。嗣以县地方制度有及时改革之必要,于十三年后,经省务委员会议决召集制定县制委员会,制定云南全省暂行县制。其内容为:县设县议会及县行政公署。县议会为议决机关,县行政公署为执行机关。县议会议员之名额为二十人至六十人,县议会设议长及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中互选,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但至多不得过三次,县行政公署设县长一人,由人民选举,但在自治未完成前,由省长任命。
此项暂行县制,于十三年八月公布,并在昆明等八县试行。其余各县,则将前颁县地方自治章程修改,暂行适用。
十七年,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后,云南省遵令改组者,已有昆明等七十余县。县组织法修正公布后,云南省复次第依修正之县制而改组,次第颁布财政、公安、教育、建设等局暂行规程。二十年六月及二十一年二月,据该省民政厅呈报内政部该省各县政府分科设局情形,该省呈贡等十五县,除依县组织法所设西局外,尚有团防局〔20〕之设置。
据二十四年七月内政调查统计,该省各县以设三科四局者为最普遍,计四十三县。其次则为设三科四局者,计(同上)□十九县,他若设五局之县,不过一二县而已。二十四年一月,该省各县已普遍设置县参议会而积极办理自治。
二○ 贵州省 民国十八年八月,贵州省临时政务委员会公布贵州省各县县政府暂行组织法。其内容为:县政府设县长一人以为行政之最高长官,下设第一第二两科,各科设科长一人,下设科员,事务员、录事等,依县之等次而异其额。甚至于县政府公役之名额亦有规定,此外设公安、财务、实业、教育四局以分掌县政。
更设县务会议,以县长科长及各局局长为委员,会议时以县长为主席,以议决一切行政事项。嗣于同年九月十月间,贵州各县公安局暂行组织条例,各县实业局暂行组织条例亦先后颁布。
十九年六月,省政府始根据修正县组织法分别进行县组织之完成,并制规贵州省各县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之组织规程。
二十四年,依南昌行营颁布“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并参酌中央之法令及该省之特殊情形,省政府制定贵州省各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于九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其内容为:县长下设秘书一人,并得增设助理秘书一人。县政府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分掌公安、财政、教育、建设事务。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秘书室及各科均得设办事员、科员。更可设督学、技士、警佐等职以为各主管科之辅佐。他如县经征处、县金库,县财政审核委员会,及县政会议亦皆有规定。
原有各局一律改科后,即并入县政府内合署办公,惟有特设公安局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一 东三省 东三省为辽宁省吉林省,及黑龙江省;辽宁原名奉天,十八年易帜后,始改为辽宁。东三省于易帜以前,其县制悉依北京政府所颁之县官制而定,其自治制度亦有县议会及县参事会,与清末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大体相同。易帜后,依国府所颁十八年六月之重订县组织法逐渐改革,惟财政局犹沿称财务处,建设局犹沿称实业局。
九一八事变后,竟为伪组织所盘据,在未收复前,中央政权暂不能及。
二二 热河省 热河于民国十七年十二月改省后,依县组织法施行法之规定,应于十九年十月底完成县组织,惟僻处边陲未能如期办竣,截至二十一年七月底止,该省已完成县组织者,计有赤峰等十五县,各县政府设第一、第二两科及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四局。旋继东三省沦陷,其现状亦与之同。
二三 察哈尔省 察哈尔于民国十七年始设省,是年十月始正式组织省政府,并将旧直隶之口北道属宣化等十县划入该省之区域〔21〕。设省后,其县之组织,依照国府所颁县组织法设第一、第二二科,或设一总务科,及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
十九年十一月该省政府改组后,对于自治事项,颇为注意,先后公布察哈尔各县区公所章程,及区公所办事通则,分别施行。
二十一年六月该省民政厅召集第一次行政会议,通过分期完成自治及统一县政计划案。
二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该省省政府公布察哈尔省各县财政教育建设三局归并县政府设科组织条例,并次第实行,其内容为:县政府内分设三科,将原设之总务科改为第一科,财政局改为第二科,教育及建设二局则并为第三科,但行政事务较简之县,则只设两科,不设第三科。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一人至二人。主管教育或建设之科,并得设督学员一人,技术员一人,及教育委员若干人。
二十三年五月该省为完成自治起见,更公布察哈尔省各县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而各县参议员亦有依此办法选出者。
二四 绥远省 绥远省政府于十七年始设省,十月省政府正式成立,并将前划归察哈尔之丰镇等五县仍划还管辖。省政府设立后,乃依当时国民政府所颁县组织法之规定各县设二科外,并设四局。于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该省政府公布公安、财务、建设、教育四局组织暂行条例。是年六月县组织法重订后,县财务局经内政部之饬正,始改称为财政局。
二十三年九月省政府制定绥远省各县裁局并科办法,其内容为:除公安局外,各县财政、建设、教育三局裁撤,改设县政府第二科,原第一科所掌之经管省财政事项,并入第一科办理。第一科,一二等县设主任三人,由科长兼一主任,三等县则由秘书科长各兼一主任。第二科,各县均设主任三人,由科长兼一主任。
二五 宁夏省 十七年十月,内政部将“画甘肃省旧宁夏道属各县与阿拉善及额济纳两旗地方合设宁夏省,以宁夏为省治”提案、提交中央政治会议,决议照案通过,同月二十二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将旧宁夏护军使辖地及旧宁夏道属各县,设置宁夏省,以宁夏为省治。是年十一月一日正式组织省政府。据二十四年内政部全国行政区域简表,该省仅有十县,依县组织法之规定,该省各县应于十九年十二月终完成县组织,惟其县政府之组织,比较简单,与各边省大致相同。
二六 新疆省 新疆省依县组织法施行法之规定,应于十九年九月中完成县组织。依据二十年七月该省填内政部县组织之情形观之,实与裁局并科之制相似。各县皆设总务、财务、教育、建设四科,局则仅设公安局而已。迪化等十二县,各科皆设科长。绥来等十四县,教育科长由建设科兼任。乾德等三十三县,财政科长兼建设科及教育科长。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后
二十八年县各级组织纲要颁布后,行政院于同年十月十九日以吕字一二九三六号训令各省,颁行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办法原则三项:(一)本纲要各省应同时普遍施行,但有特殊情形之县份,暂时不能施行者,得由各该省政府呈请行政院核定延期实施;(二)各省政府应体察该省境内各县之人力财力,分别先后规定其完成期限,但主迟应于三年内全省各县一律完成〔22〕。令各省政府依据纲要及实施办法原则,分别拟定实施计划,于文到一月内到院。各省先后拟定计划经核定者计有川、康、滇、黔、桂、粤、闽、浙、苏、皖、赣、湘、鄂、豫、鲁、陕、甘、宁、青、晋、绥等二十一省。截至三十二年年底止,除晋绥两省外,均已届完成之期。但其中如苏鲁晋绥等省,情形特殊;虽定计划,亦未必均付实施。兹就所知,分述各省实施计划要点及其实际情况于次。
一 各省实施新县制计划简述 兹将各省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期限及程序列表于次〔23〕。
各省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期限及程序简表:
上表所列,除湖南外,其余均为二十九年内核定计划之省份,其余陆续呈准之省份,因材料所限,未列。至于各省实施计划中对于县各级组织,均有所规定,兹亦列表于次〔24〕。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后各省县各级组织简表:
上表亦系以二十九年内计划呈奉核准之省份为限,其后陆续呈核者未及。
二 各省实施情形 各省实施情形之未能尽如计划,自为意中之事。兹分述于次。
(一)实施概况
(二)县等划分情形
(三)县政府组织概况
注一 一等县
注二 三四等县
注三 五六等县
说明:1.本表系摘用三十二年九月,内政部编各省实施县各级组织纲要成绩总报告提要中之记载。
2.各县政设秘书室均经设置故不列载。
3.云南省各设治局设二股,又呈准就昆明县试行设置七科(科名未详),各县局政府人员名额系二十九年所定。
4.贵州政省各县政府原设有社会粮政科,嗣于三十二年加以改定,将该两科及统计征收处予以裁撤,并取消指导员室警佐室合作室名义,所有各科室业务均并入现存科室办理,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三十二年所定。
5.湖南省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三十一年所定。
6.湖北省各县政府设置各科室情形,尚未据报,三十一年修正该省县政府组织规程规定各科室之设置,由省政府以命令决定,其工商业不发达及土地尚未测量完竣之县,将社会地政两科职掌分别并入民财两科办理,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三十年所定。
7.广东省各县政府已设地政科者有连县南雄始兴等七县,三十年增设社会科,又核定中山等三十一县为战地县份,其县政府组织,仅设秘书及政治军事两科,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二十九年所定。
8.广西省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二十九年所定。
9.江西省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二十九年所定。
10.福建省各县政府设置科室情形,尚未据报,三十一年修正该省县政府组织规程,规定各县政府秘书会计统计三室及八科五科三科三种组织并设合作指导室及警察局或警佐室,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三十一年所定。人员未详。
11.河南省各县政府除设表列各科外,又设政务警察队,经征处,警察局及财务委员会与军法承审(同上)□等,各县政府人员名额系三十二年所定。
(四)县各级民意机关设置情形
上述各表均系依据三十二年九月内政部编:各省实施县各级组织纲要成绩总报告提要中之附表。据提要之说明:各省所报成绩,有仅至二十九年者,有已至三十二年者,均就其所报之最近者编列。由吾人观之,战区省份所报之数字,究为实施情形抑或拟定实施之情形,颇属问题。不过就上表亦可略见其梗概。
至于上表以外之省份,除辽、吉、热、黑、冀、察等省似因情形特殊,无力顾及新县制之实施外,山西拟于三十一年开始,但在事实上似难有何进展;山东省亦已开始实施。就县等言,划为一等县者十八,二等县十六,三四等各二十四,五等十三,六等十。县政府亦已开始改组,增设军事科者十五,设社会科者三,其余虽未增科,但已将原有之第一、二、三、四科改为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科之县份六。绥远省于三十年一月起就完整之五原、临河、东胜三县及安北设治局开始实施。五原临河为二等县,设四科;东胜为三等县设三科;安北设治局设二科。并拟自三十一年度起将五原临河改设五科,东胜四科,安北三科〔26〕。宁夏于二十九年开始实施〔27〕。依各县人口财赋之多寡,土地面积之大小,厘定县等。划为一、二、三三等者各二,四等者三,五、六两等者各二。裁撤区署,采县乡(镇)保甲之系统。县政府之组织,一二两等县设“民政军事”、“建设水利”、“教育社会”、“财政地政”四科;三四等县设“民政军事社会”、“财政地政”、“建设教育水利”三科;五六等县设“民政财政军事地政”及“建设教育社会水利”两科。
其他如江苏、新疆等省,以资料未全,从略。
注
〔1〕参阅江苏省政治年鉴十一份页一。
〔2〕参阅江苏省单行总令初编。
〔3〕参阅同时期江苏省政府公报。其他各省仿此。
〔4〕元年间浙江省县行政长官曰民事长。参阅浙省各县新志职官志。
〔5〕最近(二十六年六月间)浙省又有恢复县教育局之议。
〔6〕湖南省各局规程,皆于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议决,十九年十一月修正,除建设局规程外,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更加修正,惟内政部以该省财政、教育两局规程,多有不合之处,未准核定。
〔7〕二十六年三月三日湖南省始公布各县裁局改科组织规程,参阅同时期湖南省政府公报。
〔8〕西康县长多兼理司法,并兼征收局与转运分局之事,或称西康县政府,与其谓为治民机关,无宁谓为军府之征收转运机关。参阅西防纪实页一○三。
〔9〕现冀东二十二县尚为伪组织所盘据。
〔10〕参阅山西省民事行政单行规程。
〔11〕山西省各县教育局设局长一人,督学二人至四人,雇员一人。建设局除局长外,设技士一人至二人,雇员一人,财政局除局长外,设会计员一人,事务员一人,雇员酌用,各局不分课。
〔12〕参阅第一次河南行政会议记录页五三。
〔13〕此大纲为冯玉祥薛笃弼所主持。
〔14〕参阅最近之青海(二十三年青海民政厅编)。
〔15〕例如湟源县,县建设局除局长外,该局既无地址又无经费,参阅视察各县吏治报告书(同前)。
〔16〕当时福建省各县设公安科者,另设督察员,设建设科者,另设技术员,惟大纲中并无规定。
〔17〕参阅广东教育行政制度史(广东教育编)。
〔18〕公布日期未详。
〔19〕参阅行政研究卷二,期四。二十六年四月五日。
〔20〕团防局或名团务局、团保局,及保卫局,掌理保卫团事务。
〔21〕察北六县已为“匪据”。
〔22〕原限六年,后于同年十二月电令改为三年。
〔23〕根据杨君励:各省新县制实施计划汇编页五——八及刨一六四——一七九附录。
〔24〕同上页八——四及页一六四——一七九附录。
〔25〕一三三七之数包括市及特区,县局之实数为一三一六。
〔26〕以上均据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各该省代表之报告,简略不同,请参看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
〔27〕关于宁夏省部分,依据宁夏省政府编:十年来宁夏省政述要(三十二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