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周以降,虽亦有市政,但历代都市均在国家行政隶辖之下,无市自治之可言。中国之有近代都市行政与市组织,盖为三十年间事。市行政问题范围广泛,非所欲述,作者所述者为中国近代市之组织。近代之市,一方面为国家设置之行政区域,一方面保有相当之自治权利,已非如上古城市国家,亦非全然为国家行政之附属机关,近代市制盖为地方自治之一种。在中国,市自治之发端,系在光绪三十四年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该章程略树市组织之规模,作者之叙述即以此为始,而宣统元年所颁布之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实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用,故亦附带提及。入民国后,中央一时不暇及此,江苏临时省议会首于辛亥十月通过江苏暂行市乡制,由江苏都督公布施行,暂行市乡制系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为蓝本,在制度上言殊无新颖之处。民国三年二月袁世凯通令各省停办自治,同年十二月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四年四月复公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施行细则,分调查整理,提倡与实行之三时期,地方自治运动大受顿挫。此后数年中未有足述之市制,至民国十年二月广州市暂行条例公布,始为中国市制放一异彩。
广州市制施行之后,各地有效尤者,北京政府亦于民十年七月公布市自治制,分市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之二种,是时,各省先后有省宪运动,如湖南省宪及浙江、四川、广东省之宪草中,均有关于市之规定。故民十左右可称为市制勃兴之时期。自是以后,市制之沉寂者又数年,至民国十四年五月北京临时执政颁布淞沪市自治制,虽则该制离真正之自治尚远,要足为沉寂已久之市制史添一新页。
以上为国民政府成立以前之重要市制,在此时期,可说并无统一之市制,有之如民十市自治制,施行之者亦不过一二市,就大体言,市自治并无进展,只见官办市政而已。自民国十七年国府公布特别市组织法及市组织法以后,国内市制差告一统,然该两法缺乏自治精神,为批评者所诟病,故复有十九年五月之市组织法,画市为区坊闾邻,对于市之自治规定颇详。在实际上,市组织法中关于市自治之规定虽成为一纸空文,然要足表示将来市制之趋向。市组织法施行至今已有七年,迄未修改,而该法中窒碍未行之处固甚多,因是乃有修订之进行。二十四年一月,立法院将市自治法及有其施行法呈请国府公布。市自治法规定市设民选之市议会及市长民选,较市组织法更进一步,但市自治施行法则规定,市自治办有成绩,经该管上级机关核定者,才得成立市议会并选举市长。现在该两法尚未有公布之期,就令公布而市自治之完成亦不知尚待何日。且依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地方自治分为扶植自治时期,自治开始时期及自治完成时期,扶植自治时期结束未有期,而自治之完成更渺乎远矣。
次章将就上述各市制为较详之分析,而对于尚未公布之市自治法及其施行法,以其可代表中国市制将来之趋势,故亦略述。
在西南政务会存在期间,曾公布有市地方自治条例(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再修正),市地方自治条例施行细则(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市参议会组织条例(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等,但与中央法制略同,故不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