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已举述各种市制之变迁,现略述各市组织实况,叙述时以现有组织为主,对于各市之过去组织,亦略予申述。依现行市组织法,市可分为直属于行政院及隶属于省政府之二种;此外,有未经中央法制规定之市政筹备处及市政委员会,为筹备设市时之组织;更有特种公安局兼辖市政者。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现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市政府未成立)及重庆,威海卫行政区直属于行政院,故亦附述于此;隶属于省政府之市,有广州、汉口、杭州、汕头、济南、成都、贵阳、长沙、兰州、厦门、昆明、开封、桂林、衡阳、南昌、韶关及自贡;设市政筹备处者,有包头、武昌及连云;设市政委员会者,原有九江及郑州,现九江市政委员会已裁撤。本章将依次叙述。但院辖市除重庆、西安外,其余以及一部分之省辖市,均因战事关系,市政已陷停顿。益以目前交通关系,地方性之材料,不易搜集,是以所述者或则限于战前之情形,或则殊形简略,而有待于他日之增补。末附已裁废之各市表,以供参考。

第一节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

一 南京市 南京现为民国首都,在历史上亦曾数为国都。清末,南京虽为新政设施之地,但关于警察自治筑路等政,各设官署办理,未有统一之市政机关。至民十四年韩国钧任江苏省长时,始有市政公所之筹备,十五年筹设市政督办公署,均未实现。至十六年,国民革命军到达江苏,以南京为首都,设南京市,是年四月成立市政厅,六月一日改名为市政府,并设财政、工务、公安、教育、卫生各局。十六年六月六日,国民颁布南京特别市暂行条例。依条例,南京市称为特别市,设市长一人,由中央任命之,任期三年;设财政、工务、公安、卫生、教育、土地及农工商局,每局有局长一人;市长聘任参事九人至十三人组参事会,为建及咨询机关;至十月底增设土地局。此时之市政府组织,计有教育、公安、财政、工务、卫生及土地等局,总务科,及暂设之下关商埠局与浦口商埠管理处。另有市参事会为咨询与建议机关。十六年八月,市长易人,土地局并入财政局设土地课,卫生局并入公安局设卫生科,总务科则扩大为秘书处。十七年一月成立社会调查处,四月恢复土地局,下关商埠局与浦口商埠管理处则已裁撤,至农工商局则自始未有成立。

十七年七月,国府颁布特别市组织法,市府于原有秘书处及财政、土地、工务、公安、教育各局外,将社会调查处改组为社会处,并新设卫生处。十八年十一月,公安局改组为首都警察厅,不隶市府。

十九年六月,市组织法颁布,废止特别市之名称,改名为南京市,直隶于行政院〔1〕。现行南京市政府之组织至为庞大,计市长一人简任,参事二人至四人简任,除秘书处外,设有社会局、财政局、工务局、地政局(原名土地局)及卫生事务所。秘书长及各局局长均为简任,各处局均分若干科,科长荐任,科之下分股。市政府直属之机关亦至繁多,举其要者有十一个区公所,铁路管理处,公园管理处,市民银行,清洁总队及各种委员会,各局之附属机关亦多。

秘书处设三科,第一科分文书、会计、庶务、外务四股;第二科分审核、统计、编译三股;第三科分医务、清洁二股。社会局设三科及督学室统计室,第一科分事务、文书二股;第二科分农工商、公益、人事三股;第三科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研究实验三股;该局之附属机关计有:体育委员会、健康教育委员会、救济院、旗民管理所、度量衡检定所、粮食管理所、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市立图书馆、实验民众教育馆、下关办事处等等。财政局设三科,第一科分总务、编审、收支三股;第二科分税捐、市产、稽征三股;第三科分审查、注册、契照、地亩、测绘五股;局之附属机关有营业税征收处、大小黄洲管理处、八卦洲管理处、下关办事处等。工务局分二科及一技正室,第一科分总务、审勘、公用三股;第二科分计划、营造、材料三股,局之附属机关有自来水管理处及下关办事处等。

至于土地局之设,变化颇多,十六年市府成立之初,即有土地局,旋一度裁撤,不四月又恢复;二十一年四月,因紧缩故,又将该局裁撤,并入财政局第三科;二十一年七月,因举办土地登记,复另设土地登记处,后以财政局第三科与登记处职权不同,故将两者合并,改为土地处;二十四年七月,以该处工作繁剧,势须增加人员,故又恢复土地局,下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府公布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规定“市已设立专管地政机关者,应即改为市地政局”,故京市土地局于五月改称地政局,地政局亦设三科,第一科分总务、登记、地亩三股;第二科分审核、调查、地税三股;第三科分测量股、绘图股及考工组〔2〕。

至南京市政府之自治工作,于二十年七月即开始举办,划分全市为二十一区,区设区公所,府内设立自治事务所,综揽全市自治事宜,每区设区长一人;二十二年三月,归并自治区为八区,使与首都警区同其范围,同时裁撤自治事务所,所有职务改由秘书处兼管;二十三年十月,省市划界结果,接管新市区,乃增加三个乡区区公所;二十五年三月,市政府为积极推进自治工作计,设立自治事务处,处设正副主任各一人〔3〕。

市政府设有市政会议,其规定大率依市组织法。

二 上海市 上海华界市政,在民十六年七月以前,并无统一之组织。最初之市政组织,在南京为清光绪二十一年之马路工程局,在闸北为光绪三十年之市政机关,在吴淞始于光绪二十四年之督办吴淞开埠工程总局,此三种机关,以后名目迭易,十四年五月临时执政公布淞沪市自治制,至十六年七月上海特别市市政府成立,国民政府于同年七月十四日颁布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上海市政机关始归一统。上海特别市市政府成立之始,先后设立秘书处及财政、工务、公安、卫生、公用、教育、土地、农工商及公益九局;同年九月裁去公益局;十七年八月依特别市组织法从事改组,将农工商局改称为社会局并增设港务局;十九年七月市组织法颁布后改称上海市政府,取消“特别”两字,直隶于行政院,除港务局裁撤外,其余各局仍旧;二十一年八月成立保安处,该处设立之目的,称为完成地方警卫确保市区安宁。

依现在组织,市长之下,有参事二人(简任或荐任),专员二人,有秘书处、保社处,及社会、公安、财政、工务、卫生、地政、公用七局〔4〕,每局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处局之下各有分科,科长荐任,科之下分股不等,少则二股,多则八股,组织颇繁。秘书处设三科及机要室,第一科分总务、会计、庶务三股;第二科分文书、编纂、宣传三股;第三科分审计、稽核二股。社会局分四科,第一科分文牍、编纂、统计、收发、档案、会计、庶务、图书八股;第二科分农业、工业、商业、登记、统计、文书六股;第三科分惠工、审核、调解、登记、视察、统计、文书七股;第四科分公益、慈善、民食、登记、统计、文书六股;教育局并入社会局后,社会局组织略有更动。警察局之下设三科及勤务督察处,第一科分警事、人事、训育、统计、编纂、装械、庶务、会计八股;第二科分治安、消防、外事、户籍、交通、商事、救济、保健八股;第三科分审讯、事务、指纹、收解四股;勤务督察处分勤务、训校、调查三股;局之下复有警察大队、侦缉队、水巡队。财政局设三科,第一科分文牍、编审、稽查、庶务、监印五股;第二科分捐税、票照、产债、综核、田赋五股;第三科分会计、岁计、审查、储藏四股;财政局之下有捐税、稽征、征收、查验等十八处所。工务局之下设五科及材料管理处,第一科分文书、编纂、会计、庶务四股;第二科分桥梁计画、桥梁工程、水利、塘工、公园、工事六股;第三科分新工、工事计画、各区道路三股及工程管理处;第四科分审查、取缔、建筑、登记四股及各区发照处;第五科分计划、审查、测绘三股;材料管理处分采购、审核两股及各材料厂。卫生局设三科,第一科分文牍、会计、庶务、生命统计、医药管理、清道、清洁、普通卫生、卫生教育八股;第二科分医务、防疫、劳工卫生、学校卫生、乡村卫生五股;第三科分牲畜检验、禽类检验、禽畜营业管理三股。地政局分四科,第一科分文书、会计、出纳、稽征、庶务五股;第二科分公地、地价、外事、征用四股;第三科分测文、绘图、考工三股;第四科分登记、单契、审核三股;局之下尚有问事处、代书处等。公用局分四科,第一科分文书、人事、编纂、审核、会计、庶务六股;第二科分文事、设计、厂务、管线、用户、煤气、广告七股;第三科分文事、设计、厂务、线路、用户、路灯、电话七股;第四科分文事、设计、车务、船务、济渡、考验、凭照、稽查八股及广告、路灯两管理处、车务处、船务处、轮渡总管理处、码头仓库管理处。保安处设正副保安处长各一人,下设办公室及两科,置办公室主任一人及科长二人。保安处直隶于市政府。

除上述各局处之外,市政府直隶之机关尚有各种委员会及区市政委员办事处。市政府就已接收之各市乡改称为区,区设市政委员一人或二人,由市长委任之,区市政委员之职掌为:(一)各区市政设施之建议与协助事项,(二)市政府及各局委办事项。此项市政区已设十处,缘以上海市区辽阔,故不能不有此特殊制度〔5〕。

市政府设有市政会议,其规定大率与市组织法同。

上海市曾经成立临时市参议会,依该会组织条例(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得行政院核准),临时市参议会正式市参议会成立以前之过渡机关,市参议会员额定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市政府遴选,呈行政院核准聘任。市参议员为无结职,其任期至市参议会成立之日为止。临时市参议会设议长一人,由市参议员互推之。至于市参议会之职权,依条例虽有若干事项,市政府应交议于临时市参议会,但参议会究无法强迫市政府之执行其决议,而市政府亦无执行之法定义务〔6〕,故上海市临时市参议会究为咨询机关,与汉口市临时参议会性质大致相似。上海市临时参议会设秘书处,会议得分社会、公安、财政、工务、教育、卫生、土地、公用八组,各组推一人为主任。依上海市参议会议事细则,参议会得请市长局长或科长列席,以备咨询。

三 北平市 北京虽为清代帝都所在,但初无特别市政机关。清末设立巡警部及内外城巡警总厅,掌理一部分市政;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继之有京师地方自治章程。民国之始,京师一仍旧制。至三年四月,内务总长朱启钤鉴于京师市政之必要,乃划定市区,设京都市政公所,置督办一人由内务总长兼任,督办之下设总务处,置提调一人综理全所事务;所内分设文书、登记、捐务等科,由其分科,可见当时组织之简陋。民五年九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组,裁撤总务处,但仍设提调一职;督办之下分设文书、调查、经理、测绘、工程、交际、出纳七科,市政组织规模稍具。六年一月,测绘科改设营造局。六年七月,市政公所组织规程修改,设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各置科长副科长一人,各科分股办事;又增设会办一职襄助督办;提调一职仍旧。民七年一月,根据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将三科扩为三处,将营造局改为第四处,第一处分文书、会计、编译、庶务四科;第二处分行政、产业、勘核三科;第三处分考工、设计、测绘三科;第四处分工务、稽核、材料三科。“处”与今日之局相似。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科设主任一人,下有科员。督办(由内务总长兼任)之下有会办,更将提调一职改为坐办。此时市政渐渐注意引用技术人员及专家。

民十六年十一月,有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之颁布,裁撤四处,改设总务、行政、工程三处,仍设正副处长及置督办会办坐办,惟会办由京师警察厅总监兼任,以收合作之效;最重要之一点,则为评议会之设立,谓为征集市民意见,协议都市行政。评议会置评议长一人由督办兼充,评议员二十人由督办聘任。评议会议决事件由督办执行之,但督办认为执行有窒碍者提交复议,复议以一次为限,是评议会之权力,固胜于今之沪汉市临时参议会〔7〕。

十七年七月,北平特别市成立,市政府下设财政、土地、社会、工务、公安、卫生、教育、公用八局及秘书处,组织过于庞大。十八年六月,市长更易,大加紧缩,将土地局并入财政局设土地科;将卫生局并入公安局设卫生科;将公用局并入工务局设公用科。十九年六月,依新颁之市组织法改称为北平市,因当时河北省会设于北平,故该市隶属河北省政府;十九年十一月,河北省会迁至天津后,北平市改为直隶于行政院。

依现行组织,北平市政府置参事二人至四人,设秘书处及社会、警察、财政、工务、卫生五局。秘书处分三科,社会警察两局各分四科,财政局卫生局各分三科,工务局分五科,市及各局之附属机关不一而足。局长均为简任,科长荐任。

在各市中,依照市组织法而设市参议会者只有北平市。该市参议会于二十二年成立,二十三年八月闭会。正当进行第二届选举之时,中央政治会议以该市人民对于四权运用,尚未完善,议决暂缓设立一年,该参议会即未继续。

四 天津市 天津为华北大埠,交通便利,商务发达,自咸丰十年以还,各国先后在津设租界,计在天津有租界者,有英、法、德、日、俄、义、奥、比八国。入民国后,中国政府自设有市政公所,但附设于警察厅。欧战发生后,中国加入协约国方面,乃设天津特别区市政管理局〔8〕,管理收回德奥两国租界。巴黎和约签订后,改设天津特别区市政局,办理地方行政并管理警察事务。市政局设局长一人,主任一人,均由内政部派充,顾问一人,由局长聘任之。另组织评议会,以局长为评议长,设评议八人,由局长就区内中外住民之有不动产或纳税较多者暨历办公益事务卓著声望者选任文,但至少须有本国人四名。评议会为审议性质之机关,区内各种事宜除有特别重要情形者外,须先交评议会协议。此项章程,在天津及汉口一同适用〔9〕,十二年十月七日,北京政府在天津为特别市。至十六年十一月,特别区市政局改组,隶于津沽市政公署〔10〕。十七年六月,天津成立特别市;至十九年六月,依照市组织法改为天津市,直隶于行政院;十九年十一月,河北省政府由北平移设天津,天津市乃改隶于河北省政府;二十四年六月,河北省会移设保定,行政院又令津市恢复旧制,改为院辖。

自十七年改市以还,天津市之组织,大体上系依中央规制,惟分局分科则各市有特别情形,固不尽同,天津市现行局科组织如下〔11〕。

(一)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八人,荐任;科长四人荐任;科员五十至六十人,委任,秘书处设置四科如下:

第一科:设总务、编辑、统计、会计、庶务共五股;

第二科:设社会、公安、财政、教育共四股;

第三科:设交际、工务、公用共三股;

第四科:设保健防疫、环境卫生、医政,共三股,及一化验室。此科盖为代替卫生局之组织,系为二十四年三月增设者〔12〕。

各科每股设主任一人,以科员兼充。此外秘书处人员尚有技正二人,技士六人,技佐三人,掌理工程事项;视察主任一人及视察员四人,掌理市政视察调查事项;设宣传主任一人,掌理宣传事项。秘书处附设自治事务监理处及禁烟毒案件审判处,并得酌设办事员,生命统计员,卫生稽查员,技术生及书记〔13〕。

二十四年间,秘书处尚有副秘书长职,于同年七月裁撤,此职为各市所未有者。

(二)社会局 设局长一人,简任。秘书二人,荐任或委任。局之下分设第一、二、三三科,每科设科长一人,荐任。设科员十九人,委任,各科得分股办事,每股设主任一人,以科员兼充。此外有技士二人,工厂检查员四人,并得酌设调查员办事员及书记〔14〕。

(三)警察局 在河北省政府尚未迁离津市时,天津设河北省会公安局。二十四年六月省会移往保定。省会公安局移由市府管辖。在省会公安局时期,局之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外事共四科;每科科长一人;另设督察处,设督察长一人;又有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至三人〔15〕。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市府公布公安局组织规则,局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共四科,各设科长一人,荐任,全局科员共四十九人,科得分股办事,股主任由科员兼充。科之外,设勤务督察处,有督察处长一人,荐任,督察组长二人,督察员二十七人。该局附设警察教练所及保安骑巡消防侦缉特务水巡各队及乐队〔16〕,又设秘书二人,荐任或委任。

(四)财政局 依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天津市财政局组织规则,财政局设四科,每科科长一人,局内科员共为四十六人。秘书二人。财政局设印花检查班长一人,检查员若干人,稽查员若干人。因事务之需要,得设专门人员及附属机关。土地行政事宜归第三科办理。

(五)工务局 依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公布之修正天津市工务局组织规则,局设三科,各科科长一人,科员共二十八人,秘书二人,技正四人,荐任或委任,技士十二人,委任。依全市区域划为六工务段,每段段长一人。工务局得酌设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其他:依二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之天津市政府组织规则,不设教育局,由社会局兼管,但裁去秘书处之第四科,独立而成卫生局。卫生局置三科,科长三人,科员十八人,此外有技正二人,技士四人,卫生稽查员及卫生稽查警各若干人。至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修正天津市政府组织规则,则增设教育局,裁去卫生局,恢复秘书处意第四科以办理卫生事宜。教育局有秘书二人,又设三科及督学室,科长三人,科员十五人,督学主任一人,督学四人(委任)。并得设编译室及各种委员会〔17〕。

依照天津之特别情形,设有特别第一区公署,特别第二区公署,特别第三区公署及特别第四区公署,分管已收回之德奥俄比四国租界,署各设主任一人,荐任。署设政务、捐务两科,科长两人(委任)及科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委任)〔18〕。

天津市参议会未有成立,二十二年一月间曾设市选举委员会,积极进行,惟以市库支绌及在租界内之华人调查登记须与各国领事接洽认可,故选举进行迟延〔19〕。后以内政部颁布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绎,市府决议,已设之区各坊公所至二十三年六月底取消,闾邻组织仍旧。新设各区建设办事处为辅佐市政之机关,共分八区,各置主任一人,其职务为:(一)办织理公民登记及选举事宜,(二)建设地方应兴应革事项,(三)调查报告市政府及各机关交查事项,(四)其他依法令应办事项。故市参议会自始即未成立。

五 青岛市 清光绪二十三年,胶州湾租与德国,德国竭力经营,欧战时,日本强占青岛,直至有华盛顿会议后,十二年十二月才交还与我国。先是在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北京政府已公布青岛施行市自治制令,以青岛为特别市,受胶澳商埠局之直接监督。十八年四月,行政院以济案解决,特谕内政部审察情形,规划青岛市政制度。内政部以青岛内联铁道,外通航线,港内水深,隆冬不冻,津沪分居南北,呼应殊灵,实为中国海岸线上最优良之贸易港而兼有军事上之重要地位,且华洋杂处,贸易发达,察其现状,既已有特殊之情形,而期诸将来,则更有无穷之发展。前北京政府曾特派胶澳商埠督办,综理市港各政,现时督办制度既不适用,自有改组之必要。青岛居民虽不满百万,但基于种种事实,则确有特殊情形,故内政部提请以青岛为特别市。经行政院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是奉国民政府于是年四月二十二日明令公布,以青岛为特别市,以前胶澳商埠地界为其辖区。特别市政府于十八年七月一日成立,十九年九月,依现行市组织法之规定,改为青岛市,直隶于行政院。二十四年五月,劳山全部主要山脉亦划入青岛市管辖。

青岛特别市政府成立之初,设秘书处、财政局、土地局、社会局、工务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港务局及公用局。秘书处及土地、财政、社会、工务等局均设四科,公安、卫生、教育各局均设三科,港务局设四科二处,公用局设三科一处。并依特别市组织法设有市政会议〔20〕。至十九年三月。裁撤土地、教育、公用、卫生四局。卫生局之清洁事项由公安局接办,牲畜检查处改隶财政局;社会局所隶农林事务所直属市政府;教育局并入社会局;土地局并入财政局。至十九年七月,各处局暂行组织细则重新提出通过,秘书处及公安局各设三科,财政、社会、工务及港务局各设四科,另设有观象台及农林事务所〔21〕。同年九月又恢复教育局,二十年二月社会局亦改为三科。

依现行组织细则,除市长一人及参事(简任)二人之外,秘书处有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二人至四人,科长三人及编纂一人(均荐任),此外有科员技正技士办事员及雇员各若干人。各局局长简任,各局设科,科有科长。

社会局设三科,第一科分文书、事务两股;第二科分农工商股及劳动股;第三科分卫生股及公益股;社会局之附属机关有市立医院、救济院、国货陈列馆、民生国货工厂、度量衡检定所及感化所。

警察局有秘书处,分机要股、公报股、督察处;第一科分文书、铨叙、警务、庶务、会计、统计六股;第二科分保安、交通、户籍、卫生、消防五股;第三科分刑事、违警两股;督察处设督察处设督察长一人(荐任),该局之附属机关有分局、保安队、侦缉队、清洁队、消防组、警士教练所、特务队、交通队、音乐组。

工务局辖三科及一自来水厂,第一科分文书、会计、事务三股;第二科分设计、施工两股;第三科分审核、注册、公用三股。

财政局分三科,第一科分总务、金库、计核三股;第二科分租税、捐费两股;第三科分房地、登记、测绘三股,掌管土地行政事宜;财政局之附设机关为屠宰征税处。

教育局设三科及一督处,第一科分文书、编审、事务三股;第二科分学校教育行政股,学校教育设计股;第三科分计划设施股、指导监督股;教育局之附设机关为民众教育馆。

港务局设四科,第一科分文书、会计、统计三股;第二科分航事、标识、系船、检疫四股;第三科分营业、堆栈、计算三股;第四科分土木、船机两股;局附有运输管理处。

观象台置台长一人,科长三人(均荐任)及其他;农林事务所置所长一人,科长三人,技正二人(均荐任)及其他。统计青岛市政府暨各附属机关职员人数几达一千五百人〔22〕,各乡区建设办事处职员及各委员会委员亦包括在内。至市参议会,青岛迄未成立。

六 西京市 民十九年十一月间,陕西省政府呈行政院,裁撤西安市以节靡费,二十一年五月三日,国府公布西京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二十二年一月七日,中央政治会议决议西京应设直隶于行政院之市;西京设市长,其下先设测量处,办理全市土地测量事项;次设土地处办理土地估价等事项;再次设工程处办理筑路水利等事;俟办理具有规模时,再将长安县并入;设西京筹备委员会为设计机关,西京市为执行机关。

七 重庆市 重庆市原属四川省江北、巴县两县分辖地区。在民国十六年以前,即设有市政商埠督办公署,处理日常政务。十六年三月改组为重庆市政府,隶属于四川省政府。内设秘书处及民生、警察、工务、财政、土地、教育等六局,分理全市行政。二十四年七月市政府所属各局改组。财政土地两局改并为财政处,工务、教育两局为工务处及教育局;警察局改为公安局;民生局改为社会局。二十五年四月奉四川省政府令复行改组,将原有社会、教育、财政、工务四局改科,公安局仍改为警察局。另设秘书处及技术室。同年五月行政院第二五九次院会正式通过重庆设市〔23〕。

国府迁渝后,于二十七年行政院第三八四次会议议决准援照院辖市组织,唯仍隶属于四川省政府;但为行政效率起见,必要时得径函行政院秘书处转呈核示。是年十二月公布重庆市政府组织规则〔24〕,依其规定,设市长一人,简任,设秘书处,社会、警察、财政、工务、卫生五局。秘书长一人,参事二人,局长五人,均简任待遇。另设科长秘书科员等人员。因事务上之需要,呈经核准,得聘任专门人员,组设各种委员会及附属机关。于二十八年一月改组成立。同年五月,行政院公布改重庆为院辖市,直属行政院。三十二年并先后增设教育、地政两局。

八 威海卫行政区 威海卫原属山东省文登、荣城两县辖境,前清光绪初年辟为海军根据地;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中英缔结租借威海卫条约,遂为英国所强租,历时三十余载,至民国十九年始行交涉收回。该地收回之后,国民政府即于同年十一月明令定名威海卫行政区;二十年二月,复由该区行政官署会同山东省政府勘定该区境界,而威海卫行政区之地位及其辖区遂告确定。

威海卫管理公署之组织,规定于威海卫管理公署组织条例之中;而组织条例自十九年十月二日颁布以来,曾于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年二月六日经过二次修正;依照最近修正条例规定,威海卫管理公署之组织略如左述。

管理公署置管理专员一人,为公署之长官,简任,总理公署事务,监督所属职员。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区政,得发布单行规程、公署内计设秘书处、警察局及第一、二、三三科;各科置科长一人,总理科务,科员若干人,助理科务;秘书处则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一人或二人,科员若干人,办理该管事务;至于警察局则设局长一人,分局长四人,课长三人或四人,督察二人或三人,课员六人至八人,办理该局事务;上述各员除主任秘书科长及警察局长为荐任外,其余均为委任;此外公署为办理技术事务,仍设技正一人,荐任;技士五人至九人,委任;公署于必要时更得酌用雇员。

公署设有行政会议,由管理专员,主任秘书,各科科长及警察局长组织而成。行政会议每月至少应开会二次,由管理专员召集,并以专员为会议之主席。

第二节 隶属于省政府之市

一 广州市 在民国七年以前,广州无市政组织之可言。清末设巡警道,办理公安卫生消防等事宜;光绪末年,珠江沿岸建筑长堤,辟筑新式街道;辛亥革命以后,都督胡汉民主张拆卸城垣改设街道,设工务司专理其事,癸丑之役,拆城之举因而中止。至民国七年十一月设市政公所,此为市政组织之萌芽。市政公所置总办坐办,所内分为总务、工程、经界及登录四科,其职务专属于拆卸城垣及规画街道。依民十年广州市暂行条例而成立之广州市政厅,其组织已见上文,不再述。民十七年国民政府成立于广州,以广州为革命首都,市政不能不厉行推进,乃于是年七月将市政厅改为市政府,设市政委员会,取消市长名义,改设市政委员长,该委员会于是年八月十八日成立。

依广州市市政委员会暂行条例〔25〕,该会为市立法机关。委员十八人,由省政府就下之各团体中各任三人:(一)现代职业团体,(二)农会,(三)工会,(四)商会,(五)教育会,及(六)自由职业者。各委员分别组织五个委员分会(即小委员会),以监督市财政、工务、公安、卫生、教育五局〔26〕。

原来广州市暂行条例中之行政委员会,改名为市行政会议,由市政委员长及五局局长组织之。市政委员会议决案,由主席(市政委员长)咨请市行政会议执行。两者发生异议时,由省政府裁决之。

在市政委员会存在期间,市行政之足述者,有设立市金库;市各机关集中购料,设购料委员会(十六年六月);设市立银行(十六年七月);开办市政日报(同年十月)等。十五年七月设土地局,十六年八月恢复公用局。

十八年八月一日,广东省政府令市政厅改行市长制,同年九月增设社会局,合成八局,后依特别市组织法称广州特别市,十九年八月,依市组织法取消“特别”两字,以广州为广东省会,故市政府隶属于广东省政府。

在二十五年八月以前,广州市政府原设社会、公用、教育、财政、卫生、工务、土地七局及秘书处。依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市政会议通过之各局组织章程〔27〕,七局俱设有秘书处(均分为文书会计两股)并置若干课,各课有课长一人,课之下分股,股置主任一人,社会局设三课,各课分股如下:

第一课:社团、劳动、实业、注册、统计五股。

第二课:救济、恤贫、民生、妇孺四股。

第三课:出版、娱乐、编纂、宣传四股。

公用局设二课,第一课分牌照、考验两股;第二课分水电、广告两股。教育局设四课及督学处,第一课分预决算、统计、编辑三股;第二课分校务、工程两股;第三课分补习教育、社会教育两股;第四课分军事训练、救护训练两股;督学处设督学及视察员各若干人。卫生局分三课,第一课分防疫、取缔二股;第二课分检查、保健、卫生警(同上)□三股;第三课分医务、卫生教育二股。财政局分二课及市金库,第一课分税捐、地税、民业、经理四股;第二课分稽核、统计、簿记三股;市金库之责任,在保管全市一切收支及财政局财库事务。地政局分三课、第一课分登记、审查、掌册、税契四股;第二课分地价、征税二股;第三课分测量、制图二股。工务局分四课,第一课分设计、测量二股;第二课分建筑、养路、园林三股;第三课只设取缔一股;第四课设渠务一股。

依二十四年七月四日市政会议修正通过之广州市政府秘书处组织章程〔28〕,秘书处设秘书一人并分三科,第一科分文书、编辑、人事、收发四股;第二科分审计、稽核二股;第三科分评验、会计、庶务三股。

各局本身之组织有如上述,而其附属机关亦至繁多,广州市政府组织之庞大,当为省辖市中首屈一指,实际上或已超乎需要,因是自西南政务会解体后,市长易人,即下令撤销公用局,所有职务并入工务局;又撤销教育局,并入社会局〔29〕,因是而各局组织亦略有改变。

广州曾取得特别市之资格,徒以其为省府所在地,故依市组织法不能不隶属省政府,广州市政府最近亦曾要求改为直属,但中央格于法令未加批准〔30〕。

二 汉口市 汉口为长江大埠,地居要冲。民六年八月,北京政府设有汉口特别区市政管理局,以接管旧德租界;民九年十二月改为汉口特别区市政局,设局长及评议会,一切与天津同。十五年,国民革命军下武汉,是年十月设汉口市政府,统辖第一(旧德国租界),第二(旧俄国租界)特区两管理局,并设有财政、工务、公安、教育、卫生,统制各局与秘书及统计两处。至十六年四月,改为武汉市政府,以武昌汉口汉阳为辖区。是年十二月,撤销武汉市政府一切组织,只留公安局,改设武汉市政计划委员会,下分事务、计划两部。十七年五月,又改为武汉市工程委员会,设总务、工程、拆迁三处,惟所有建设偏重工程,其他市政未得平均发展,旋又改为武汉市市政委员会。十八年一月一日,裁撤第一第二两特区管理局,将其事务分别归各局接隶。同年一月,又改为武汉市市政府,采市长制,隶属于省政府。四月,国民明令改武汉市为武汉特别市,直隶于国民政府,辖武昌汉阳汉口之地。旋市长刘文岛以市库不充,无力兼顾武昌市政,呈准将武昌划归省政府管辖,同年七月,改称汉口特别市,辖汉口汉阳两区,先后设立公安、社会、财政、工务、卫生、土地、教育、公用八局。十九年一月,土地、公用两局事务分别归并于财政、工务两局。嗣省方请将汉阳划入省行政范围,省市为此争持甚久,十九年四月,经省市联席会议议决,呈准将汉阳划归湖北省政府管辖。二十年五月,湖北省政府呈请改汉口市为隶属于省政府之市,经第二十五次国务会议议决照准;同年七月改名为汉口市政府,内部组织大事更张,裁局改科,公安局直属省政府〔31〕。

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市府又行改组。公安局划回市府管辖;至财政、土地、教育、公用等局事务,亦仍由市政府经办,但为节费起见,不另设局。市府设秘书处,第一、二、三三科及技正室。此项组织规则,于二十二年八月由省府呈奉行政院修正公布,沿用至今。秘书处设秘书二人,荐任,下设三股,第一股管文书文稿,第二股管会计庶务,第三股管理卫生事务。

第一科置四股,管社会及教育事务;第二科置三股,管财政;第三科置四股,管工务及港务。技正室置两股。以上一处科室人员,计秘书二人,(由市长指定一人为主任秘书),科长三人,技正二人至四人(以上均为荐任),科员五十人至六十人,技士八人至十四人,技佐十人至十八人,及绘图员六人(均委任)。至警察局则设局长一人,秘书二人(由局长指定一人为主任),科长三人,督察处事一人(均为荐任),科员三十人至四十人,督察员十人至十二人,技士二人(均委任),该局于科之下亦设股。

市政府设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主任、参事、秘书、科长、技正暨警察局长、税捐稽查处处长、市立医院院长组织之。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应经市政会议议决之事项,与市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略同〔32〕。

汉口市设有市临时参议会。此项参议会于二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成立,设参议若干人,由市政府聘请该市法团领袖及“资望素著”之绅商充任之,参议不以中国籍为限(计在三十名参议中,有英美法德日籍人五名)。此参议会每月举行常会一次,议长由市长兼任,会议由议长召集之。参议任期未有规定,但市临时参议会俟正式参议会依法成立时即行撤销。市临时参议会职权仅能为建议、讨论、审查、补助,故仅为咨询性质〔33〕。至汉口市参议会则未有成立,市临时参议会之组织,依内政部之审核,“并非依据现行法令所组织,在此过渡时期,借以征集市民公意,改进市政,自无不可。仍俟“剿匪”工作结束后,督饬成立正式参议会以利训议,而符法令”〔34〕,故其与市参议会不能同日而语。

三 杭州市 民初,杭州设有省会工程局,掌理马路建筑等工程事宜,至十六年五月,中央政治会议浙江分会议决筹备杭州市市政厅案。市政厅内设总务科及财政、工务、公安、教育、公用、卫生六局。六月二十日,市政厅改称为市政府,厅长改为市长。十六年九月,因节约关系,将财政、教育、公用、卫生四局裁撤,留工务、公安两局。同年十月,市长易人,市政府内除原有总务科外。增设财政、教育、工商三科,十七年四月,财政科扩充为局。

十七年七月市组织法公布后,杭州市政府于九月一日改组,将总务科与原有秘书改组为秘书处,原设三局仍旧,工商科改为社会科。十八年三月,增设土地、卫生两科;十九年四月,公安局改为浙江省会公安局,直隶于省政府。

十九年七月市组织法颁布后,杭州市继续奉准设市,内部组织暂无变更。二十年一月为紧缩计,又裁撤土地、卫生两科,以土地事宜归财政局管辖,卫生事务并入秘书处办理。二十年九月改局为科,计设秘书处、社会、财政、工务、教育、卫生等科,科之下分为股。二十三年一月恢复土地科〔35〕。

二十四年十月,杭州市政府组织规则又有修正〔36〕。依此,市长为简任职,设参事一人,简任或荐任。市政府设秘书处、社会、财政、工务、教育、卫生、土地共六科。秘书长一人,简任或荐任,秘书一人,至二人及各科科长均荐任。秘书处及各科分股办事,工务科为四股,土地、教育两科分三股,其余为两股。

杭州市于十六年六月成立市参事会,参议员为聘任。十七年市组织法公布以后,市参议会即行即束,至市参议会未有成立。

四 汕头市 汕头于同治年间辟为商埠,民十年三月设为市,参酌广州市暂行条例而颁有汕头市暂行条例。依该条例,市长由市民选举之,但于该暂行条例未修改以前由省长委任,任期五年;市行政事务得设财政、工务、公安、卫生、公用、教育六局及总务科,市长及局长组织市行政委员会以议决执行行政事务;设市参议会为代表市民辅助行政之机关,参事会会员一部属于省长指派,一部由全市市民直接选举,一部由职业界选出;条例中亦有设审计处之规定〔37〕。

十七年七月市组织法公布后,市政厅改组为市政府。十八年九月,广东省政府以汕头设市咨请内政部转呈中央备案,当由内政部核议,以汕头应否设市,应俟修正市组织法核定颁布后再行办理,由国府指令准照部议办理;十九年市组织法公布后,广东省政府又呈请行政院历叙汕头设市之必要,谓汕市人口依近年调查虽仅有十四万,核与市组织法之规定未尽相符,但就交通贸易及税收言,实有设市之必要,经行政院于是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出第一次国务会议议决暂准设市,隶属于省政府。

依现行组织规程,汕头市政府设一处两局及六科,局之下分课,科之下则分股。政书处分庶务股、文书股及编辑统计股;土地局分测绘、登记、总务、地税四课;警察局分保安队、督察处、消防课、警务课、侦缉课、司法课、警务课之下再分三股一所;教育科分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两股;财政科分出纳、审计、税捐三股;工务科分公用港务股、建筑股、取缔股;社会科分侨务及人事两股,侨务股复分救济归国贫侨办事处及出洋问话处。侨务股之设,系以汕市为华侨出入要口之故;卫生科分防疫、保健及净[原文如此]三股;此外复有自治科;汕市政府之直辖机关不一而足,计有:体育委员会,戏剧检查委员会,第一民众阅书报社,公立图书馆,市立医院,麻风院化验室,平民新村,农事试验场及济良所。

前西南政务会曾于二十二年十月公布市地方自治条例,规定市设参议会及划分区坊里,广东省政府并限令汕头市参议会于二十三年七月十日成立,结果依照召集,市参议员额为二十三人。市参议员之产生方法有二,一由市公民分区选举,每区二人或三人;二由各界团体选举,其人数不得超过区选举人数三分之二〔38〕;但市参议会之权力实受种种限制〔39〕,参议会之设,徒成为官样文章,点缀升平而已,离自治之实际甚远。

五 济南市 光绪三十年,济南开辟商埠,设商埠局办理商埠事宜。民六改为市政公所,民九又改为市政厅,设总办主持之,但一切设施因陋就简,殊不足以言市政。济案发生,济南一时沦于日军铁蹄之下。至民十八年五月济案解决,山东省政府由泰安迁回济南,鉴于济南人口近四十万,已合设市之条件,乃先派员接收市政厅,同年七月一日济南市市政府正式组织成立,参照该市情形,在市长之下,先设秘书处及社会、公安、财政、工务四局,社会局附设教育科,公安局附设卫生科,财政局附设土地科,工务局兼办公用事务〔40〕。二十年一月省令裁撤市政府,同三年月又行恢复,市政府隶属于省政府,设市长一人。市政府计有一处四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下分三科;各局置局长一人;工务局分两科及一技术室;社会局分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及教育科;财政局亦分第一、第二、第三及土地科;警察局分一二三三科及卫生科。各局于必要时得设附属机关,并得分股办事,各股主任即以科员充任。

六 成都市 成都市区在民十以前分隶成都华阳两县,至民十年六月才成立成都市政筹备处,十一年改组为市政公所,设督办坐办及会办,十三年四月根据北京广州各市市制,拟定成都市市政公所暂行条例,设督办一人由省长任命,综理全市行政事务,为市行政委员会长;督办之下设提调一人,指挥各科办理一切事务;另有秘书长一人;以下分设总务、财政、工务、教育、公用、卫生六科,各有科长一人,每科分若干课,各置课长,下有课员。督办、提调、秘书长及各科长,合组市行政委员会议决行政事务。此外复有聘任之市参议会,为督办之咨询机关〔41〕。上述暂行条例沿用数年。十九年二月,内政部核该市与市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相符,准予照旧设立。成都市政府之现行组织如下:

市政府设市长一人,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任命。置参事二人,掌理关于法令起草审议及市政设计事项。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三人,处分三科,科长三人由秘书兼任,下有科员若干人。此外市府设有财政、土地、社会、工务、警察、教育六局,每局有局长一人,每科有科长一人,财政局分三科,土地局分二科,社会局分三科及一试验所,工务局分三科,警察局分三科一督察处,教育局分二科。

二十七年十一月成都市政府组织规则〔42〕将市政府组织加以缩小。改设秘书处,社会、财务、工程、土地、教育、卫生、公用七科及会计室,分掌各项事项。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二人,每科科长一人会计主任,一人及参事、技正、督学等均荐任,另设助理秘书科员、技士、技佐、教育委员、办事员等人员。各处科得酌分若干股,股设主任科员一人。因事务之需要,得呈准者政府设立附属机关。自二十九年以来,所奉之法令,多属于新县制之规定,目下设一处八科三室〔43〕,较前略见扩充。

七 贵阳市 十九年六月间,贵州省政府咨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准予设立贵阳市,借以促进市政。根据市组织法第三条,贵阳获准设市,隶属于贵州省政府,以原画省会警察区域为范围,市长为荐任职〔44〕。

八 长沙市 湖南省政府以长沙为省会,工商荟萃。乃于十七作划勘市区,设市政筹备处,置处长一人主持其事。二十一年,为缩短筹备时期计,乃改为市政处。至二十二年七月,省府以长沙人口已逾三十万,且市政筹备已有头绪,乃呈准行政院设长沙市。长沙市政府遂于同年十月一日成立,隶于湖南省政府,受省政府各厅之监督指挥,市区公安事项则由省会警察局掌理。市府组织甚为简单,不设局。市长一人荐任,由民政厅提经省政府议决任用,有秘书一人,参事一人,科长四人,技正一人,由市长呈请政府委任;此外有技士技佐督学科员及办事员若干人,均为由市长委任呈报省政府备案。

二十八年二月,市政府曾一度裁撤;嗣以战局稳定,三十年十一月复设立筹备处,经拟就市政府组织规程及编制经费表,提经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省府委员会第二五九次常会议决通过施行,并呈报行政院及咨内政部备案。市政府于三十一年元旦日成立〔45〕。现行之市政府组织,依其组织规则〔46〕之规定:置市长一人,简任;参事一人或二人,荐任。并设秘书室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科,分掌总务、民政、财政、教育、军事、地政、社会、粮政、建设、卫生等事项。但此项科室设置之多寡,另由省政府按实际需要核定,连同员额及经费编制表由咨内政部转呈政行院核准行之。是以上述科室,仅为“得设”之性质。设秘书一人或二人,科长五人至九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荐任;督学一人至三人,科员技士办事员等人员。另设会计主任及合作指导员。

此外,市政府并设市政会议,以市长、参事、秘书、各科科长、各室主任、省会警察局长等人员组织之,以议决关于市施政计划及市组织法所规定之事项。

九 兰州市 民十八年二月,甘肃省政府主席刘郁芬以兰州为甘肃省会,人烟稠密,市政亟待促进,乃电行政院请许设市,经国民政府准予照办。后以省会商业萧条,户口减小,力难设市,省府又请取消设市。内政部鉴于我国西北正宜渐次开发,兰州实为西北工商业之重镇,与西北国防之建设及农村经济之发展。关系綦切,认为应维持兰州市,但可缩小范围,减少政费,行政院据此转令甘肃省政府照办〔47〕。兰州市已于三十年间正式成立。现设秘书处,工务、财政、社会、警察四局,生事务所及参事、会计、合作指导三室〔48〕。

十 厦门市 厦门为闽南要港,设市之议,酝酿已久,民国十六年海军治厦时即有设市之议,但卒未成事实。二十一年一月,福建省民政厅提议设置厦门市,隶属于省政府,其区域计分三部:即厦门公安局辖区,与思明县所辖之禾山、鼓浪两区。案经省府通过,由内政部核议转呈特准设厦门市,先设厦门市政筹备处,惟以厦门公安局原辖区及鼓浪屿区为市之区域,禾山区仍属思明县。闽变之际,曾有厦门市政府之成立。及闽变敉平,福建省政府裁撤市政筹备处,改设厦门特种公安局,管辖区内一切行政,实为变相之市政府。二十四年二月,内政部以特种公安局组织规程多有未适,乃有改市之议,行政院根据内政部及福建省政府之呈复,乃于二十四年三月十九日通过厦门设市案,区域仍以原辖警区为限,撤销思明县政府,禾山区初议划归同安县管辖,后又改为直辖省政府之特别区。

厦门市政府,于二十四年四月一日成立,照福建省政府原定之组织大纲为设一局三科,即公安及第一科(财政),第二科(公用),第三科(社会及教育),后改为三局两科,即警察局、财政局、工务局及第一科(社会)与第二科(教育)〔49〕,兹将其组织略述如下:

厦门市为隶省市,市长简任,由省政府主席遴请国府任命之,其余荐任委任职员由市长依法遴请任命之,事务员及雇员则由市长任用之。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秘书一人或二人,均荐任。各局及各科分别设局长或科长,均荐任。局科长之下尚有主任,计警察局设主任四人,财政、工务两局各设三人,第一第二两科各设一人。各处局科有科员及其他职员若干人。

厦门市以事务较简,故局之下不分科,但局科之下得分股,股主任由科员兼任。市政府设参事二人(荐任),于必要时得呈准省政府加设附属机关。

二十七年二月,变更组织,除秘书处外,设警察、财政两局及建设、社会、教育三科〔50〕。

十一 昆明市 昆明为云南省会,民国八年,唐继虞省长以废督裁兵实行民治为号召时,曾成立云南市政公所,嗣因政变遂被裁撤。至民十一年,唐氏回滇将市政公所恢复,并更名为昆明市政公所,其辖区以云南省会为限;市政公所直接受省政府之监督;设督办一人,会办一人至二人,由省长任命之;设总务、工程、公用、警务、卫生、劝业、教育、社会八课,各课设课长一人,下有课员、技士、技正等;督办得遴委六人至十人为名誉参事并得聘任顾问。市政公所之规模,亦有相当之大,此为昆明市之前身〔51〕。十七年改组,改督会办为市长,分设经济、公安、建设、公益、教育六局及秘书督察二处〔52〕。十九年市组织法颁布以后,市政当局遵照市组织法正式呈准为普遍市,设社会、财政、工务、教育、土地、公安六局,设参事及秘书检察二处。二十一年一月将公安局划归民政厅,其他各局改科,两设参事秘书二处。嗣后云南省政府以昆明地方为省会所在地,交通便利,工商业逐渐发达,有设市之必要,乃划昆明县大小二十七村面积约二百五十余万方丈为市区,二十四年三月,咨请内政部查核,经内政部查明与市组织法规定尚合,呈准备案,昆明市系隶属于云南省政府〔53〕。二十六年改土地科为地政科,二十七年十二月增设兵役科,二十八年十一月正式改组,置总办公厅设社会、财政、工务、教育、土地五局,秘书处改室。另设督察室,目下尚有参事室一单位〔54〕。

十二 开封市 开封与郑州为河南省商务繁盛之区,十六年,开封设市政筹备处,十八年九月,改组为市政府。十九年十二月,河南省政府以市县分设徒增人民负担,且开封人口尚不及二十万,乃决议裁撤开封市,市政工程事项划交建设厅接管,市政管理则由省会公安局办理,但事权不清,窒碍殊多;二十二年二月,由建设厅会同省会公安局合组开封市政工程委员会,办理开封城厢关于修筑道路取缔公私建筑及一切市政管理事项,为不完全之市政机关〔55〕。二十四年冬,河南省政府开封县已裁并,省会地方关系重要,应另设市,以资治理,呈奉行政院于二十五年一月令准设市〔56〕。

十三 桂林市 梧州于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成立市政府,该地虽为粤桂交通要道,但全市人口不十万,依十七年七月之市组织法,梧州本不合设市条件,惟广西省政府以梧州市成立已逾两年,于十八年八月呈请内政部准予变通办理。十九年市组织法公布后,广西省政府乃于二十一年六月裁撤梧州市政府,其辖区划归苍梧县管辖,梧州市公安局改名为梧州商埠公安局,隶于民政厅,并设梧州商埠工务局,隶于建设厅。

南宁市政筹备处于十七年八月一日成立,与梧州市同时撤销。柳州市政筹备处于十七年四月一日成立,同年十月该地大火,市政筹备处撤销,改设柳州,火灾善后建筑办事处,主持市政工作。

广西省政府于撤销梧州市政府及南宁市政筹备处之后,于二十一年十一月新设桂林市政处。该处直隶于省政府,办理桂林全市市政,其辖区以桂林县公安局所辖城厢警区为限。处置处长副处长及秘书各一人,并得依事务之繁简,设技士技术员事务员雇员各若干人〔57〕。广西省政府已于二十五年十月迁治于桂林。桂林市并已于二十九年正式成立。

十四 南昌市 南昌于十六年一月设市,十七年及十九年市组织法公布后,均由江西省政府呈准继续设市。二十一年一月,江西省政府以南昌市政府成立以来,应需事业费一无所有,省库无法援助;月糜公帑,徒具虚名,特提经省府会议,议决暂行停办,俟日后财政稍裕,再图恢复。二十三年三月,省府以“剿匪”军事日有进展,南昌市面逐渐繁荣,所有市区事业,若仍如前分隶各厅各处,实不足以收策进之效,但目前财政仍极困难,恢复市府尚非其时,乃决议先行成立南昌市政委员会。省府咨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备案,内政部以市政委员会之设于法无据,未予核转;至二十四年七月,内政部卒允变通办理,呈奉行政院令准暂予备案,一俟南昌地方财政充裕,再行正式组市政府。依南昌市政委员会之组织,由省府遴派委员八人,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三科,第一科分文书、事务、财务三股;第二科分公益、公用两股;第三科分设计、工程两股。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科长三人,及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各若干人。对外文件以主任委员之名义行之。二十七年正式成立市政府,但不久南昌即陷敌。

此外,民十五年以前,九江设有商埠督办公署主持市政。十六年三月,继南昌之后而设市政厅,置市长。十八年四月改为市政府。十九年九月,江西省政府以九江市人口未符新颁市组织法之规定,乃由省府委员会议决裁撤九江市政府,二十三年六月省政府设九江市政委员会,与南昌市政委员会制略同,于二十四年六月由内政部核议呈经行政院暂准备案,九江市政委员会制,内政部原亦认为于法无据,惟以江西为“剿匪”区域,情形较为特殊,故予核转,以期顾全事实。九江市委会规范较南昌市委会为简单,设委员三人,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下设三科,不分股。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科长三人及其地职员若干人。二十五年,江南省政府裁撤九江市政委员会,并扩充九江县政府组织,曾经内政部转呈备案〔58〕。

十五 韶关市 自广州陷敌后,韶关在广东省政治上之地位,日趋重要,初设韶关市政筹备处。三十二年十月,以市政筹备业经完竣,由广东省政府订定韶关市政府组织规程及编制表〔59〕定于三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成立韶关市。依据该组织规程之规定,市政府之职权有四:(一)受省政府之监督,办理全市自治事项;(二)受省政府之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三)于不抵触中央及省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并得订定市单行规则呈省政府核准施行;(四)对于所属各机关及地方团体有指挥监督之责,其所属各机关之命令或处分有违法或不当时,得停止变更或撤销之。设市长一人,荐任或简任;设秘书会计两室,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等科及警察局,分掌各项事务。设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一人或二人,科设科长,并置人事管理员、督学、技正、会计主任、科员、事务员等人员。

市政府设市政会议,每半月开会一次。议决提出于市参议会或市政会议之事件及其他有关市政之重大事项。在市参议会未成立前,得召开市行政会议。

十六 衡阳市 衡阳原为湖南重镇,近年又当粤汉、湘桂两铁路及衡郴、衡宝、潭衡、衡祁诸公路之要冲。是以湖南省临时参议会于二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函达省政府请予设市,于三十年七月成立衡阳市政筹备处,并经拟具衡阳市政府组织规程经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南省政府委员会第二五九次会议议决通过,呈报行政院及咨内政部备案,于三十一年元旦成立市政府,依其现行组织规则〔60〕之规定,衡阳市政府隶属于湖南省政府,承省政府之命,处理奉示行政事务。置市长一人,简任;参事一人或二人,荐任。置秘书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科,分掌总务、民政、财政、教育、军事、地政、社会、粮政、建设、卫生等事项。但此项科室设置之多寡,由省政府按实际需要拟定,连同员额及经费编制表咨由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准行之。置秘书一人或二人,科长五人至九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荐任,及督学,科员技士办事员等人员。另设会计主任、合作指导室及警察局。

市政府并设市政会议,以市长、参事、秘书、各科科长、各室主任、警察局长组织之。议决关于市施政计划及市组织法所规定之事项。

十七 自贡市 自贡于二十八年一月设市政筹备处〔61〕,隶属四川省政府,并受省政府各厅处之指挥监督。掌理关于自流井及贡井地方之市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及自治团体,其区域暂以盐场管辖区为范围。设处长一人荐任;秘书一人,科长技士各三人,科员十四人;设秘书技术两室,第一、二、三各科及警察局。并得酌用雇员。市政会议依市组织法办理。现以筹备完成亦已正式成立市政府。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

一 郑州市政委员会 郑州于民十七年设有市政府,十九年十二月与开封市同时撤销,各项市政暂归郑州公安局及郑县县政府办理,二十年三月设郑州市工务局,旋以经费支绌又告撤销,应办工程归县建设局办理。二十四年一月,郑州市政委员会成立,分总务、建设、财政、教育、民政及保安六组〔62〕。

二 包头市政筹备处 二十二年二月,绥远省政府以包头地居要冲,虽现时人口财政未达设市之程度,然待中俄复交,西北开发,实有设市之必要。当时包头除市公安局外,又有县公安局,职权颇多抵触,乃裁去县公安局,成立包头市政筹备处。原有包头市公安局,改称包头公安局,归民政厅管辖,受县长、市政筹备处处长之监督指挥。市政筹备处之组织大纲经行政院会议修正通过。该处直隶于绥远省政府,设处长一人,承省政府之命总理处内一切事务〔63〕。

三 武昌市政筹备处 民十八年六月,武汉特别市改为汉口特别市后,湖北省政府曾请设武昌市政府,但内政部以武昌未合设市条件,予以驳回。二十四年四月,湖北省政府筹设武昌市政处,以谋发展省会市政,经内政部呈请行政院批准,于二十四年七月成立市政筹备处。该处设处长一人综理处务,秘书一人至二人,技正二人。处分设二科,第一科主管财政、卫生及社会事务,第二科主管工务、公用事务。科有科长一人,科员、技士、技佐各若干人。

市政筹备处设有市政评议会,以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之,除筹备处处长,省会公安局长,武昌县长及汉阳县长为当然委员外,由省政府就对于市政有研究及热心地方公益者聘任之,委员为无给职。评议会之职权为审核法规,审查预算决算及建议市政兴革事宜。评议会以处长为主席,由处长召集之〔64〕,此种评议会之设,系依汉口市临时参议会之成例。

四 连云市政筹备处 连云位于江苏省北部,为陇海铁路之终点,水陆交通便利,自陇海路通车后,人口增加,地价上跃,墟沟老窑原为灌云县村落,亦见繁荣。民十一年设有海州商埠筹备处,但无实际工作。江苏省政府有鉴于设市之不容缓,乃于二十四年二月间,决定在连云设市,先成立连云市市政筹备处。内政部以连云现有人口约十万左右,税收亦属无多,尚未达设市之程度,惟连云为滨海重镇,港埠市政之规划设施实属刻不容缓,故对于江苏省政府之提议,认为系一种变通办法,在市组织法尚未修正公布以前,似可暂准备案,呈行政院后,政院交内政、军政、财政三部及江苏省政府再行审查。结果准予筹备设市,而市政筹备处则已于八月一日成立〔65〕。

五 特种公安局 如前所述,市之种类计有院辖市,省辖市,市政筹备处及市政委员会等形式,但吾辈尚不能不提及所谓特种公安局之组织。依二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河北省政府公布施行之修正河北省特种公安局组织章程,特种公安局设局长一人(荐任),承民政厅长之命综理全局事务,并得依法令之规定,处理该管区域内各项市政事务。依该章程,山海关、唐山、塘大、保定、石门各公安局,为特种公安局〔66〕。此特种公安局,固为市之具体而微者。

厦门在设市之前,亦曾设特种公安局。

附录 已裁废之市

以上各节已略述现存各市之组织,兹将民十六年以来设而复废之市列之如下,以备参考〔67〕,其废而复设者如开封郑州则未列入:

〔1〕南京设市经过,见一年来之首都市政(十七年十二月出版)。

〔2〕南京市地政局组织规则,见南京市政公报,一六五期(二十五年五月)。

〔3〕南京市自治工作概况(二十六年二月)页(5)。

〔4〕教育局于二十五年八月裁撤,并入社会局。

〔5〕上海市政府组织规则(二十年五月二日公布)及各局处办事细则,均见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由一集至七集。

〔6〕依民二十一年八月公布之市参议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市参议会决议案,咨送市长分别执行,如市长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时,市参议会得呈请该管上级机关核定之。”上海市临时参议会固无此权力。

〔7〕民十七前京都市政组织之大要,见白敦庸:市政举要页九—一四(大东书局出版)。

〔8〕见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政府公报。

〔9〕章程见民国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政府公报。

〔10〕见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政府公报。

〔11〕见二十五年十一月第九十四期天津市政公报修正天津市政府组织规则。

〔12〕见二十四年三月第七十四期天津市政府公报。

〔13〕见二十五年九月第九十二期天津市政府公报修正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组织规则。

〔14〕同上天津市社会局组织规则。

〔15〕见二十三年五月第六十四期天津市政府公报。

〔16〕见二十五年三月第八十六期天津市政府公报。

〔17〕二十五年十一月天津市政府公报天津市教育局组织规则。

〔18〕二十五年四月天津市政府公报天津市特别区公署组织规则。

〔19〕二十三年二月第六十一期天津市政府公报天津市府呈河北省政府文。

〔20〕民十八年八月青岛特别市市政公报第一期。

〔21〕见民十九年七月青岛市别市市政公报第十期。

〔22〕二十一年度上期青岛市行政统计汇编(二十三年七月出版)。

〔23〕二十五年五月内政公报。

〔24〕四川省民政法规汇编第一辑页三八—四三。

〔25〕该条例见李宗黄:模范之广州市。

〔26〕当时公用局裁撤,至十六年八月恢复公用局。

〔27〕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二十四年六月二十日)页四二至七○。

〔28〕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二十四年七月十日)页三五。

〔29〕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二十五年八月二十日)页一一九。

〔30〕见二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申报。

〔31〕汉口市政概况(民二十二年)页一—三。

〔32〕汉口市政府市政会议暂行规则(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市政会议修正)。

〔33〕汉口市临时参议会组织规程(湖北省法令汇刊第一册)。

〔34〕见二十四年六月内政公报页七九。

〔35〕见杭州市政季刊(二十五年二月)论述栏页一—一七。

〔36〕同上法规栏页五十三。

〔37〕见汕头市市政例规章程汇编(十七年三月)。

〔38〕市地方自治条例第九条(二十二年十月西南政务会公布),该条例以后曾有修正。

〔39〕修正市地方自治条例第八条(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西南政务会公布)。

〔40〕济南设市经过,见济南市政府十八年度行政概况第一篇第三页。

〔41〕见成都市市政年鉴第一期(民十七年一月)。

〔42〕(二七·一一·九)成都市政府现行法规汇编页一—五。

〔43〕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成都市长报告及提案,见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页一三八及二三五。

〔44〕见内政年鉴一B一四九页。

〔45〕湖南省第四次扩大行政会议民政厅工作报告页三(三十一年十二月编)。

〔46〕(三二·三·二五)行政院令发,行政院公报,行政院公报六卷四期。

〔47〕见内政年鉴一B一四九页。

〔48〕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兰州市长报告,见第三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页一四○。

〔49〕关于厦门改市经过,参阅二十四年四月一日申报厦门市府成立一讯。

〔50〕福建省单行法规汇编页五四。

〔51〕见昆明市志页一七九—一八三(民十三年四月出版)及昆明市市政府报告书(十二年十月)。

〔52〕云南行政纪实二十二册第二编页一。

〔53〕见二十四年四月内政公报页一八一。

〔54〕云南行政纪实二十二册第二编页二及页三附表。

〔55〕见河南建设概况(二十二年八月出版)市政栏。

〔56〕二十五年一月内政公报页六六。

〔57〕桂林市政处组织章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见广西省现法规汇编(二十五年六月)。

〔58〕二十五年六月内政公报页四十七。

〔59〕(三二·一○·一八)广东省政府公报九八四期。

〔60〕(三二·三·二五)行政院令发衡阳市政府组织规则,行政院公报六卷四期。

〔61〕自贡市市政筹备处组织规则(二八·一·一一)四川省民政法规汇编第一辑页四三—四六。

〔62〕见二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中央日报。

〔63〕内政年鉴一B一五○页。

〔64〕见武昌市政处组织规则(二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省府会议通过)。

〔65〕连云设市政筹备处经过,见二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中央日报及二十四年十一月内政公报一○五页。

〔66〕内政公报第八卷第四期(二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页一五一。

〔67〕本表系根据内政年鉴一B一三七页所载,而加以补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