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之有例,是先定规模,而以其类属之者也。凡书皆有例,况志为纪事之书乎!兹编之分次别卷,各从其类,而区为十二[1],如山川、冈岩、湖井等属之封域之类是也。遵奉上式,不敢意起。

一旧志自万历四年[2]邑令陶公敬图纂刊,于今七十有八年矣,虽后经徐公兆奎续修,而编次失伦,纪焉不详,且值戎马纷繁,书亦未竟。今得陶、徐二公原刻,皆虫鼠剥蚀,残缺甚多,合二本共证,简其杂错,加以条贯,其近时事迹谋诸父老之言,谘诸士大夫之口,随年纪事,咸有实据。

一赋役,出自土田。赋役有增减,土田无变迁,今土田顷亩,起于洪武之一十四年若干,至万历之九年,遂丈增若干,论内略为纪载,以明钱粮之所由始,若赋役定制,悉炤[3]国朝[4]赋役全书。

一形胜、土产、风俗,先后虽有移易,而大小、繁简、参差,不甚相远,因依旧志详加裁定。

一山川、古迹、记述、诗文及近时名人题咏,俱编入《艺文志》中,俾读者开卷成帙,不至庞杂分搜。

一奉檄成书,各卷皆有论序,括举其纲。而凡名实经纬之端,建置废兴之故,先取其事而详审之,展转徘徊,谘之于众,断之于心,始含毫茹墨从事行间,不敢苟且,庶几[5]传信。

【注释】

[1]十二:应为十三。本志为十三卷。

[2]万历四年:1576年。

[3]炤:同“照”。

[4]国朝:指清朝。

[5]庶几:差不多,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