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壬戌编成
阳 湖 恽世临鉴定
邑 人 陈启迈纂辑
食货志第一
版章[1]图绘,民数同输。计丁多寡,判地硗腴。甲所科则[2],遂征两租。冲波沈废,厥赋永逋[3]。秔稻[4]穰熟,木棉棻铺[5]。鳞毛丛荚,产裕山湖。常平义社,各建仓储。兵饥屡逅,散掠全虚。税厘助饷,以济粮刍[6]。时平蠲复,民困其苏。志食货。
田 赋
夏
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禹贡》
周
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乃辨九州之国,使同贯利[7]。正南曰荆州,其谷宜稻。《周礼》
汉
汉兴,天下既定,民无盖藏[8],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前汉书·食货志》
案:邑境于秦为黔中郡;汉兴,始改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9]二丈,是谓“賨布”[10]。
世祖建武六年(30),诏郡国收欠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旧制。十五年,诏州郡检覆[11]垦田顷亩。《后汉书·光武帝纪》
晋
成帝咸和五年(330),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晋书·食货志》
唐
唐初,定租庸调法。一曰租,男一丁授田百亩,岁租粟二石。二曰调,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或绫絁[12]共二丈、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纳绢三尺。《唐书·食货志》
代宗永泰二年(766),分天下财赋置转运、盐铁二使,湖南荆南道以转运使刘晏[13]领之。《食货志》
德宗时,杨炎[14]为相,作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定,起科[15]均收。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食货志》
武陵郡贡苎练[16]布十端[17]。《通典》《府志》
宋
太祖建隆(960—963)初,遣使监输民租。荆湖等路夏税以五月一日起纳,七月十五日毕;秋租以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后以荆湖土多秔稻,须霜降成实,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民逋租逾限,取保归办,毋得禁系。《通考》《通志》
太宗端拱(988—989)初,诏荆湖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之粟、麦、黍、豆种者令淮北州郡给之。《宋史·食货志》
仁宗庆历(1041—1048)中,王逵为荆湖转运,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余[18],蒙诏奖。由是,他路竞为掊克[19]以市恩。《食货志》
神宗熙宁十年(1077),酒课[20]岁额鼎州五县在五万贯以上。《食货志》
高宗绍兴元年(1131)初,赋鼎州和买[21]折帛钱[22]六万缗,以赡蔡兵。荆湖南折帛钱自此始《食货志》。五年,都督行府[23]言潭、鼎、岳、澧归业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闲田与之,免三年租税;无产愿受闲田者,亦与之《食货志》。三十年,科拨[24]诸路上供米,鄂兵岁用米四十五万余石,于永、郴、邵、衡、道、潭、鄂、鼎等州科拨。《食货志》
鼎州岁贡布一十匹,苎练各一十匹。《元丰九域志》《府志》
元
世祖至元(1264—1294)初,定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
成宗贞元(1295—1297)间,罢湖广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大德二年(1298),宣慰[25]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元史·食货志》
明
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营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册”。首总为一图,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以土田为主,诸原坂[26]、坟衍、下湿、沃瘠、沙卤之别毕具,大约以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赋役之法,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27],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视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通其力《明史·食货志》。二十四年,编审武陵县官民土田三千一十一顷一十五亩四分零,夏税麦一千一石八斗、丝七千四百八十九两七钱、折绢三百七十四匹一丈六尺;秋粮米三万一千一百四十八石二斗、农桑丝四百二十一两、折绢二十一匹。明龙襄《府志》
《贺志》按:农桑丝本府原不产。旧例谓地不宜桑,任以他树栽植,而税如之。此例一定,流而折绢,又分南北之绢。府属俱于他处买办,以供贡额,而解费因之。我朝俱行折色,积困始苏矣。
神宗万历六年(1578),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28]截补。于是,豪猾[29]不得欺隐,小民无虚粮《食货志》。九年,颁“一条鞭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签募。力差[30]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31]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32]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立法至为简便。嘉靖(1522—1566)间,数行数止,是乃尽行之《食货志》。十年,编审武陵县官民田、地、塘八千八百六十五顷七十三亩,夏税麦一千四石二斗,丝七千五百四十二两,折绢三百七十七匹;秋粮米三万一千三百四十二石六斗,农桑丝四百二十两九钱,折绢二十匹。杂赋、商税、门摊、酒醋等钞七千七十一贯六百零属本府税课司征解;徭役银四千三百三十两零明龙襄《府志》。二十八年十月,以播州用兵加湖广田赋。二十九年正月,播州平,蠲湖广加派田租逋赋。《神宗本纪》
附录:《龙襄田赋志总论》
吾郡自万历十年(1582)丈田定册,按亩摊粮,称均平矣。此后,每夏月,淫雨连绵,洪水泛溢,岁以为常。盖世变也。武陵、龙阳、沅江多湖田,鞠为墟薮,莽无阡陌;桃源多峪田,冲为沙石,绝无泥土。人但知水乡之受害,而不知山乡之同害;但知凶岁之赔粮,而不知丰岁之永赔也。下莫由诉,上莫由蠲。无已,则平陇荒陂,近年开垦成亩者,令该里尽报升科[33],以渐抵荒废之额,或者其害少苏乎。又曰:钱粮之数,掌在县之粮书。其每月之开比[34]也,能颠倒其多寡;岁终之算数也,能混淆其完久。即粮书守法,而里胥率倚之以害民。细询其故,佥曰:“纳票有遗议也。”旧制:由票一张,纳户领归,而里胥赴比[35]。应朴[36]应免,悉随粮书之笔。即应免而朴,何所置辨?里胥惧比单如追命之牒,所以日媚粮书而不足也。及岁终,查算流水,有簿登记甚明,乃里胥每户索票送房,名曰“对数”。一入其手,非赂不还。隔年带征之税,查票尤急。遇失票者,居为奇货。其富里则执此以责私债,速于催丁;村民宝田票如镇宅之符。所以,岁媚里胥而不足也。惟给小票一连二张,中央书曰“互证票”,纳户裁其一以付该里。每及应比,持票开数,不求粮书。粮书事冗,数必预开。今则临比得票,亦可免朴年终算数。里胥自对,不问纳户,不过增纸数寸,增印一颗,而可苏疲里之租瘢[37],破粮书之谤箧。远村纳税之后,不裹粮入城市矣。武陵前县苟公,拘民查粮,失票而登簿者,则抹簿;漏簿而执票者,则碎票。皆问罪重征,倘预互证之法,则票散民间者永不复出,安能尽里胥千百之票而碎之耶?
正统(1436—1449)间,户部尚书李汝华[38]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崇祯三年(1630),军兴于九厘外,亩复征三厘,共增赋百六十五万两四千有奇。后七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折银八钱,又亩加征一分四厘九丝。越二年,杨嗣昌督师,亩加练饷银一分。《食货志》
屯 田
洪武(1368—1398)初,令各卫、所军以三分守城、七分下屯《府志稿》作“七分守城、三屯田”,与此互异,详《兵制》。仿汉人塞下屯田遗意也。其田每官存户田二百亩、每军存户田一百亩。其及军人工食,无所为起解也。崇祯(1628—1644)末年,始有增操练饷名色[39],飞挽[40]之劳与正赋等矣《贺志》。常德卫原额屯田八百零二顷二十八亩零,例增田一百五十五顷一十七亩、子粒米一千六百三十九石零。嘉靖七年(1528),奉例清理,增田四顷七十二亩、子粒米三十一石零。万历九年(1581),清丈新增连原额共田、地、塘二千七百七十五顷九十六亩九分九厘零、子粒米共一万六千石八斗六升五合零。坐落武陵县共田、地、塘七百四顷七十四亩、子粒米八千七百六十六石三斗零。并坐落桃源、龙阳者,总名武陵屯;其坐落益阳者,为龙阳屯。归并辰州卫者,田一千三百一十四顷四十五亩九分零、子粒米七千九百二十四石八斗七升零。永乐(1403—1424)间,辰卫正军七百余名奉文下常给领后,乃改折征银,其零剩星散田亩,听常卫军自种自食。《贺志》
国朝
顺治元年(1644),定各直省钱粮照明万历则例。其天启(1621—1627)、崇祯时加增者,悉予豁免。《会典》
十四年,题准[41]订正《全书》[42],如地丁先开原额,继开荒亡;地丁既清,次开实征,又次开起存。如起运,则分别部寺仓口;有留,则详载款项、细数。九厘银[43]原系明万历(1573—1620)间额征,旧书未载,今应补入。宗禄银[44]昔入存留,今改起运。官员经费定有新规,会议裁冗,改归正项。本色[45]、绢布、颜料、银、硃、铜、锡、茶、蜡等项已经改折者,查照督抚题定价值开列;仍解本色者,照刊书价值如数办解。后有续增地、丁,督抚岁底汇题,听部查核。《会典》
康熙四十八年(1709),覆准[46]湖南欺隐田地,行令该抚准其展限一年,严饬地方官多方晓谕百姓,将私垦田地在限内尽行首报,免其治罪。如逾限不首者,许里民人等据实举首。隐田者,照律治罪,将田入官,钱粮按年追征。倘扶同不举,并坐以罪。地方官隐匿不报,照例议处。《会典》
一、常德卫未归并以前旧制
原额田赋
县境一则田[47]六千六百五十八顷二十亩九分零每亩科秋粮米四升三合七勺[48]零,山水乡田三百顷九十七亩七分零每亩科秋粮米三升三合五勺零。每米一石,额征并新加黄绢、颜料、弓箭等银七钱五分一厘零,派夏税丝二钱五分零,桑丝一分二厘零。
一则田五百一十六顷八十一亩三分零每亩科秋粮米一升五合九勺零,科夏税二麦一升三合六勺零;山水乡地一百五十七顷六十四亩八分零每亩科秋粮米七合九勺零,科夏税二麦六升三合八勺零;山坡地七百七顷四亩零每亩科秋粮米三合一勺零,科夏税二麦二合七勺零。每麦一石,折银二钱四分九厘零。官民塘四百四十二顷六十三亩九分零每亩科秋粮米六勺九抄零。
共田、地、塘八千七百七十八顷三十二亩九分零,除豁免、荒芜一百一十六顷七十七亩五分零,实成熟田、地、塘八千六百六十一顷五十五亩三分零,额载粮麦三万二千三百四十六石八斗七升一合零,除豁免、减则外,实成熟粮麦二万九千三百八十八石七斗九升九合,夏税桑丝四百九十七斤九两六钱二分八厘零秋粮内带派,额条银[49]并新加绢价、弓箭、颜料、醋茶及科收零尾,共银二万三千八百一十六两一钱九厘零。除豁免、荒芜、减则外,实征银二万二千六十二两六钱五分二厘零。
原额额外
首垦[50]田地三顷六十三亩三分零,科粮麦三石四斗二升八合零,实条银三两五钱七分六厘零。
开垦田并续垦升坡[51]共十五顷七十亩三分零,科粮三十石三斗八升六合零,实条银二十六两九钱四分二厘零。原额另派
额设九厘饷并科收零尾银五千六百九十一两三钱七分九厘零,除豁免、荒芜、减则外,实征银五千四百四十六两一钱九厘零。
首垦额外九厘饷银一两二钱一分三厘零,开垦田并续垦升坡额外九厘饷银九两三钱四分六厘零。
以上额内、额外、条饷总共银二万九千五百四十八两五钱六分六厘零,除豁免、荒芜、减则外,实征银二万七千五百四十九两九钱二分九厘零。
原额地丁
康熙五十年(1711),编审武陵民更屯丁共一万九千五百七十,征丁银三千四百六十四两七钱四分零。雍正七年(1729),覆准各直省丁银均摊入地粮内征收。《府志》“田赋门”载:丁银今依“户口门”所载补之,盖地丁均系正供,以类相从,不能避繁复也。
原额更名田赋
一则田四百五顷九十亩一分零科粮同前,水乡田七十二亩科粮同前。每石派银七钱一分六厘零。
一则地二百八十五顷三十八亩五分零。科粮米、夏麦、派银同前。每麦一石派银二钱五分零。
共田地六百九十二顷七分一厘,该粮麦二千六百二十三石七斗三升六合零。除减则外,实成熟粮麦二千二百二十五石七斗二升零。额条银一千六百九十七两四钱一分四厘零。除减则及科减零尾外,实征银一千四百九十七两四钱五分四厘。
原额更名另派
额九厘饷并科收零尾银三百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六厘。除减则外,实征银三百三十九两六钱二分零。
原额更名基租课
斧镰草刀地蓬课银八十九两三钱五分。此项原荒无征。
大围阳山纸课实征银九两一钱。
原额基租并清出及额外基租银一百八十二两七钱二分三厘零。除全荒无征外,实征银一十二两九钱五分。
常德卫原额田赋
中则屯田二千一百二十六顷三十三亩二分零每亩科粮六升科银四分二厘零,除寄庄[52]案内开拨坐落桃源、龙阳二县屯田二十五顷六十亩三分零,实屯田二千一百顷七十二亩九分零。存额粮饷一万二千六百四石三斗七升六合零。除减则外,实存熟粮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七石六斗九升九合零。存额屯饷银九千二十五两九钱八分三厘零。除减则外,实征额屯饷银八千六百六十一两五钱二分零。
原额归并寄庄
雍正九年(1731),收管桃源县拨归屯田五十三亩七分四厘零科征同前,该秋粮三石二斗二升四合零,该银二两三钱九厘零。
以上原额并收归寄庄,共额粮、屯饷除减则、拨归外,实征粮一万一千七百六十石九斗二升三合零,实征屯饷银八千六百六十三两八钱二分九厘零。
附原额归并户口
原额人丁并操丁一百二十四丁,除豁免操丁无征丁银外,实在人丁三十四丁,实征丁银六两八钱。康熙四十五年(1706)以前四次编审,陆续增益人丁二十一丁,共增丁银四两二钱,除开拨桃源随粮屯丁并丁银外,实在屯丁五十四丁,实征丁银十两九钱。此条《府志》漏载,今依奏销册补入。
二、常德卫原并辰州卫坐落武陵屯原额田赋
中则屯田七百三顷二亩八分零每亩科粮六升二勺零,科银四分四厘零,除寄庄案内开拨坐落桃源县屯田一顷三十七亩六分零,实存额田七百一顷六十五亩二分零。存额粮四千二百三十石二斗六升零,除减则外,实征成熟粮三千九百六十三石三斗四合零;存额屯饷银三千八十八两一钱九分一厘零,除减则外,实征屯饷银二千九百六十五两九钱九分五厘零。
原额归并寄庄
雍正九年(1731),收管龙阳县拨归中则屯田五十三顷七十九亩二分零照龙邑民田上则,每亩科粮四升科银三分九厘零,该粮二百一十五石一斗七升,该屯饷银二百五十二两九钱七分九厘零。除减则外,实征成熟粮二百九石三斗七升九合零,实征屯饷银二百四十六两一钱七分一厘零。
以上原额并收归寄庄额粮、屯饷,除减则并拨归外,实征粮四千一百七十二石六斗八升四合零,实征屯饷银三千二百一十二两一钱六分六厘零。
按:常卫田赋、寄庄、户口并归并辰卫,田赋、寄庄、户口共征九厘饷银三百三十九两六钱二分一厘。《府志》漏载,今依奏销清册补之,于此旧制乃厘然可考焉。
附原额归户口
原额人丁一千八十七丁,额征丁银一百七十九两七钱三分一厘。除逃亡无征外,实在人丁五百四十丁,实征丁银八十九两二钱八分七厘。此条亦系依奏销册补入。
原额丁粮外派
麂皮、京扛[53]额银五钱四分,除开除并豁免、无征、减则外,实征银五钱三分零。
原额班匠
带征班价银三十七两二钱。江南匠人六十二名,每名每年正征带闰,该银六钱,旋奉文均入田赋内摊收。
以上阖县民屯、更名条饷、麂皮、京扛、租课、班匠等并更名民屯、更名闲丁丁银,共实征银四万四千七百八十七两五钱二分五厘零。
原额另派
另派,不准优免,奉裁充饷额征银三百四十七两九钱四分五厘零。
原额芦洲租田款项
芦课共四庄一渡口、次德雷、次芷湾、次桑麻,原额淤地并新丈出,共熟淤地二十五顷五分零。此芦洲租田定例,五年轮丈。坍塌者开除,新淤者增升。共实征芦课银三十八两七钱二分二厘零。
原额杂税
额销盐引[54]二万五千八百引,每引纳税银二分。
牙杂税[55]并加增银二十二两三钱一厘零。
当税银二十两。《通志》:当馆五座,每座岁税银五两,共征银二十五两。按:当馆开设无常,无定额。
田房、牛驴二税,历系尽征尽解,无定额。
原额起运
户、礼、工、光四部寺冗款,并顺治九年(1652)起至康熙六年(1667)止奉裁充饷以及额外首垦、条饷,共额银二万二千一百三十七两四钱九分四厘零。解费银二十五两一钱一分四厘零。除开除、豁免、无征、减则外,实在起运银二万六百七十五两一钱四分零;解费银二十二两一钱八分四厘零。
原额存留
拨运官俸、役食、驿站、均徭、走递、夫马、铺兵、渡夫、祭祀、杂支等项,共银九千七百二十一两九钱六分五厘零。除开除、豁免、无征、减则外,实在存留银八千八百二十五两三钱六分七厘零。
会裁心红[56]、纸张、修理、仓监、喂马草料、修船、修堤、府县应朝盘缠、试卷、迎送、民皂、吹手、备用、照磨官俸、役食;半裁科举、府河驿丞官役、俸食;裁减祭祀、灯夫、民壮、工食等银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厘零。除开除、豁免、无征、减则外,实存会裁银七百八十一两五钱二分六厘零。
兵部江济水夫正扛银五百三十九两二钱七分零、解费银四两八钱五分三厘零。除豁免、无征并减则外,实存正费银五百一十六两四分二厘零。奉文协济驿道,冲驿开销。解费银四两六钱四分四厘零。
随漕浅船、绳缆、水脚[57],额银一百一两六钱六分七厘。除豁免、减则外,实征银八十七两九钱一分零,解费银七钱九分零。
三、现行条鞭定制
归并常德卫以后田赋
田产
原额民赋田、地、塘八千七百七十八顷每亩科则不等,额征条麦银二万三千八百一十六两一钱九厘。除康熙五十三年报垦减则银一千五百四十七两六钱六厘,又除豁免宿郎堰荒芜田、地、塘一百一十六顷七十七亩五分八厘,豁免银二百五两八钱五分一厘,实在成熟田地塘八千六百六十一顷五十五亩三分四厘,实征银二万二千六十二两六钱五分一厘。
丁银随征
原额人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五丁,额征丁银三千八百六十七两五钱一厘。除西山故夫并新旧逃亡人丁二千五百五十三丁,无征丁银四百五十六两八钱六厘;又除豁免宿郎堰人丁二百六十三丁,无征丁银四十七两八厘。实在人丁一万八千七百九十九丁,实征丁银三千三百六十三两六钱八分六厘。
九厘饷银
原额九厘饷银五千六百九十一两,除康熙五十三年(1714)报垦减则银一百七十三两七钱七分八厘,又除豁免宿郎堰荒芜银七十一两四钱四厘,实征银五千四百四十六两一钱九分七厘。
首垦申垦额外田赋
雍正七年(1729),首垦额外民赋田地一顷七十四亩七分三厘,该升条麦银一两二钱一分三厘、九厘饷银三钱五分八厘。十年,首垦额外民赋田地六十亩八分五厘,该升条麦银九钱一分四厘、九厘饷银三钱八分二厘。十二年,首垦额外民赋田七十六亩七分六厘,该升条麦银五钱三分四厘、九厘饷银一钱五分三厘。
乾隆十三年(1748),请申劝垦事案内民赋开垦田五十一亩四厘,该升条麦银九钱一分六厘、九厘饷银三钱一分九厘。二十五年,前案内民赋开垦并陆续升坡地共一十五顷七十亩三分三厘,该升条麦银二十六两九钱四分三厘、九厘饷银九两三钱四分七厘。
上额外田地一十九顷三十三亩七分一厘,实征银四十一两七分九厘。
以上民赋并额外田地,除荒芜、豁免、减则外,实成熟田、地、塘八千六百八十顷八十八亩三厘零,该科粮麦九万九千四百二十二石六斗一升三合零,夏税桑丝四百九十七斤九两六钱二分八厘零。实征条银二万二千九十三两一钱六分九厘零,又征九厘饷银五千四百五十六两七钱五分五厘零,又征丁银三千三百六十三两六钱八分,共实征银三万九百一十三两六钱八厘。
归并常德卫武陵屯田赋
田产
原额屯田二千一百二十六顷三十三亩二分三厘零,额征屯饷银九千一百三十五两九钱九分九厘。除开拨桃源、龙阳寄庄田二十五顷六十亩三分,开拨屯饷银一百一十两六厘,实存额田二千一百顷七十二亩九分三厘,实存饷银九千二十五两九钱九分三厘。又除康熙三年(1664)报垦减则银三百六十四两四钱七分三厘,又于寄庄寄粮案内收桃源县拨归屯田五十三亩七分四厘、归并银二两三钱九厘,实征银八千六百六十三两八钱二分九厘。
丁银随征
原额操丁九十丁每丁征银五钱,额征丁银四十五两。此项乾隆三年(1738)豁免无征。原额人丁三十四丁每丁征银二钱,额征丁银六两八钱。
康熙三十年,编审额外新增人丁八丁,该增丁银一两六钱。三十五年,增八丁,增丁银一两六钱。四十年,增三丁,增丁银六钱。四十五年,增二丁,增丁银四钱。嗣后,钦奉恩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上屯丁五十五丁,额征丁银一十一两。除开拨桃源县随粮屯丁四分八厘、丁银九分六厘,实存屯丁并额外新增人丁共五十四丁五分,实征丁银一十两九钱四厘。
常德卫原并辰州卫武陵屯田赋
田产
原额屯田七百三顷二亩八分四厘,额征粮银三千九十四两一钱四分七厘。除开拨桃源县寄庄田三十七亩六分、开拨屯饷银六两五分六厘,实存额田七百一顷六十五亩二分三厘,存额银三千八十八两九分一厘。除康熙五十三年报垦减则银一百二十二两九分五厘,实征银二千九百六十五两九钱九分六厘。又于寄庄寄粮案内收龙阳拨归屯田五十三顷七十九亩二分七厘零,征银二百一十四两三钱一分一厘。除报垦减则银五两七钱六分八厘,实征银二百八两五钱四分三厘。
丁银随征
原拨操丁一十二丁,额征丁银四两六钱九分九厘。除豁免操丁七丁六分五厘,无征丁银三两八钱二分八厘,实在四丁三分五厘实征丁银八钱七分一厘。
九厘饷银
原额九厘饷银三十八两六钱六分八厘。除康熙五十三年(1714)报垦减则银一两四分一厘,实征银三十七两六钱二分六厘。
以上屯田除减则外,实成熟田二千八百五十六顷七十一亩一分七厘零,该科粮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六斗八合零,实征屯饷银一万一千八百三十八两三钱六分八厘、征九厘饷银三十七两六钱二分七厘、又征丁银十一两七钱七分,共实征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七两七钱。
更名田赋一名“王庄”
田产
原额更名田地六百九十二顷七分一厘每亩科则不等,额征条麦银一千六百九十七两四钱一分五厘。除康熙五十三年报垦减则银一百九十九两九钱六分,实征银一千四百九十七两四钱五分五厘。
丁银随征
原额人丁一千八十七丁,征丁银一百七十九两七钱三分一厘。除逃亡人丁五百四十七丁,无征丁银九十两四钱四分四厘,实在人丁五百四十丁,实征了银八十九两二钱八分七厘。康熙五十六年以后编审增益,恩诏永不加赋。
九厘饷银
原额九厘饷银三百四十七两九钱一分七厘,除康熙五十三年报垦减则银八两二钱九分六厘,实征银三百三十九两六钱二分一厘。
更名租课
原额斧镰、草刀、地篷课银八十九两三钱五分,全荒无征大围阳山纸课,实征银九两一钱。
原额基课银一十六两。康熙六年,清出更名基课银八十五两四钱四分。九年,清出更名基租银七十三两五钱四分四厘、又清出青阳阁承奉司基租银五两一钱,共额银一百八十两八分四厘。除荒芜无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七钱八分四厘,实征银一十两三钱。二十四、五两年,查出长乐村额外基地新造房屋纳租银二两六钱五分。
上基租共实征银二十二两五分。
丁粮外派并杂课
麂皮、京扛额银五钱四分。除逃亡无征并减则,计银九厘实征银五钱三分一厘。
班匠实征银三十七两二钱。
以上更名田、地、塘六百九十二顷七分一厘。除减则外,该科粮麦二千二百二十五石七斗二升零,征条银并科增零尾银一千四百九十七两四钱五分四厘、又征九厘饷并归正零尾银三百三十九两六钱二分一厘、又征丁银八十九两二钱八分七厘、又征租课外派杂课银五十九两七钱八分一厘,共实征银一千九百八十六两一钱四分四厘。
另派不准优免
奉裁充饷实征银三百四十七两九钱四分五厘零,于民赋内摊征银三百一十四两八钱五分二厘,于屯饷内摊征银六钱八分八厘,于更名项内摊征银三十二两四钱七厘。
芦课[58]
芦课额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二分三厘,随征耗银五钱一分,铜筋[59]水脚征银三两三钱六分二厘。
上银四十二两五钱九分五厘,随王庄征收,单批单解,阖县通计民赋额征银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八两四钱六分一厘,屯饷额征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八两四钱五分八厘,更名额征银二千一十八两五钱五分一厘,除芦课铜箸水脚外,实征银四万五千一百三十五两四钱七分。
起运
户部项下
解南农桑绢、北京富户[60],解南京口钞、新旧黄绢价、宗禄、折色、官员柴薪、茶价、民校、赋役冗款,并顺治九年(1652)起至康熙六年(1667)底止,奉裁充饷并九厘饷银、额外自首等项,除奉复廪粮三分之一入存留外,共额银一万八千八百七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除逃亡无征丁银并减则、豁免,共银一千一百七十一两七钱一分七厘。实征并自首共银一万七千七百六两五钱二分五厘。
新归并各卫地丁额银、九厘饷银、额外审增自首,共银一万二千二百八十七两一钱四分六厘。除开垦减则银四百九十三两一钱七分四厘。于雍正十年(1732)寄庄寄粮案内奉文开拨桃源、龙阳二县银一百一十两六厘;又于寄庄寄粮案内收管桃源、龙阳二县银二百四十九两三钱五分;又于雍正九年开拨桃源屯丁,并乾隆三十年(1765)奉文豁免辰屯操丁银四十八两九钱一分八厘,实征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四两三钱九分八厘。
更名地丁条麦、九厘饷银实征银一千九百二十六两三钱二分二厘。
大围阳山纸课并各案清出更名基租实征银二十二两五分。
礼部项下
南北药味、正扛共银九两九钱八分四厘。除逃亡无征并减则、请免,共银九钱一分一厘,实征银九两七分三厘。
工部项下
缎皮、活鹰、翎毛、苗竹、弓箭、弦条、屯田司科白硝、麂皮、胖襖[61]、裤鞋、军器等项,共额银二千二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二厘。除逃亡、无征并减则、豁免,共银一百九十四两八钱五分三厘,实征银二千三十一两三钱七分九厘。
麂皮、京扛实征银五钱三分一厘。
班匠实征银三十七两二钱。
光禄寺下
甲丁库供应并加蜡茶、颜料等项,共银一千二十两九钱一分一厘。除逃亡、无征及减则、豁免共银九十三两一钱九分四厘外,实征银九百二十七两七钱一分七厘。
以上户、礼、工、光四部寺民屯、更名地丁、条银、九厘饷银、额外审增、自首并拨归寄庄屯饷、丁银及纸课、基租、麂皮、京扛、班匠、新增基租,以及顺治九年(1652)至雍正十二年(1734)奉裁各官俸、役食、心红、纸张、修理、仓监、喂马、草料、修堤、修船、府县应朝盘缠、试卷、迎送、民皂、吹手、备用;半裁科举;裁减祭祀、修理、文庙、府、县两学廪粮、灯火、门神、桃符、春牛[62]、芒神、花鞭、酒席、藩司表夫、各河渡夫、孤贫花布[63]、口粮等项;除奉复廪粮三分之一入存留外,共额银三万六千九百六十六两一钱八分七厘。除逃亡、无征、减则、豁免,共银二千五百七两五钱五分三厘。除开拨桃、龙二县屯饷银一百一十两六厘、开拨桃源县及豁免辰屯操丁共银四十八两九钱一分八厘外,又收桃源县归并屯饷银二两三钱九厘、龙阳县归并屯饷并丁银二百四十七两四分一厘,实征银三万四千五百四十九两六分。又征解费银二十五两一钱一分四厘零,除豁免、无征、减则银二两九钱三分零外,实征解费银二十二两一钱八分三厘零。于康熙三年(1664)奉旨总归户部项下汇解,总名曰“地丁”“钱粮”,不复开列各项名色。
附:起运、节年、奉裁、存留款项
本府
知府俸银二十九两四分四厘。
心红、纸张、油烛银二十两。
修衙置办公座、轿伞、家伙银十两。
朝觐提取造册纸张,三年一次,每年银八钱二分三厘。
朝觐官吏盘费银,三年一次,每年银四两八钱。
灯夫,二名,工食银十四两四钱。
各役工食银一百五十六两。
同知俸银十两五分六厘。
心红、纸、烛银二十两。
修衙置办家伙银十两。
各役工食银十两八钱。
通判俸银二十三两四钱六分。
心红、纸、烛银一十两。
各役工食银十三两二钱。
经历俸银八两二钱二厘。
心红、纸张银五两。
各役工食银二两四钱。
司狱俸银
照磨官俸、役食银四十四两五钱一分九厘。
修理府文庙银五两。
府学训导俸银六十三两五钱四分。
斋夫[64]工食钱银二十三两六钱。
门斗[65]工食银十四两四钱。
廪生月粮银二百五两二钱三分三厘。
本县
修理龙亭银一两。
修理县文庙银十两。
知县俸银十八两四钱九分。
心红、纸张、油烛银三十两。
修衙置办公座、轿伞、家伙银二十两。
迎送上司补造伞扇、旗帜、纱罩银十两。
朝觐造册纸张,三年一次,每年银一两六钱六分六厘。
朝觐官吏盘费银二十五两,内典史银二十两,随朝吏银五两,三年一次,每年银八两三钱三分三厘。
吏书[66]十二名,工食银一百二十九两六钱。
库书[67]一名,工食银十二两。
仓书一名,工食银十二两。
灯夫四名,工食银二十八两八钱。
又,各役工食银三百四十三两二钱。
县丞俸银八两二钱二厘。
修衙置办家伙银六两。
各役工食银七两二钱。
典史修衙置办家伙银六两。
典史各役工食银七两二钱。
县学训导俸银三十一两五钱。
斋夫工食银二十三两六钱。
门斗工食银十四两四钱。
廪生月粮银一百二十二两。
教官修衙置办家伙,二员,银八两。
教官喂马草料,二员,银二十四两。
学书一名,工食银七两二钱。
府河驿丞官俸、役食银三十八两六钱三分三厘。
朔望行香纸烛银一两。
马神庙祭银二两。
八蜡神祭银三两二钱。
学院科、岁二考生员试卷、花红银十八两。
修理仓监银二十两。
布政司表夫银三两一钱。
科举银三十五两五钱三分九厘。
吹手九名,工食银六十四两八钱。此项拨给各铺司兵,归与存留坐支项下。
春牛、芒神、桃符、门神、花鞭、酒席银五两。
修理站船银二十两。
各河渡夫工食银十八两三钱。
孤贫冬衣布花、口粮银。
修理察院公馆家伙银十两。
看守察院门子[68]二名,工食银十二两。
杂支供应过往上司下程、中伙、坐饭等项银二百五十两。
灯笼夫工食银六十三两九钱一分五厘。
以上各款久经奉裁,并归起运,故附录之以备考鉴。盖官府之需用,无一不取之民间,虽节次奉裁,而小民之供亿未尝少减也。籍日湮不能悉载,采而存之,俾后之人有所观感焉。
存留
拨运、存留、官俸、役食、驿站、夫马、宪书[69]、表夫、祭祀、杂支、新裁、备用并四部寺解费,及奉复廪粮三分之一等项,共额银一万六百三十二两七钱八分二厘。除逃亡、无征、减则、豁免,共银一千三两七钱五厘,实征银九千六百二十九两七分七厘。全留、半留、官俸、役食、宪书、表夫、祭祀、杂支并各部寺解费,及奉复廪粮三分之一等项,共额银二千四百七十二两一钱一分五厘。除请裁闲员案内先后奉裁本府照磨官俸、役食银四十四两五钱一分九厘,附郭驿丞官俸、役食银三十八两六钱三分三厘,及奉裁灯笼夫工工食银六十三两九钱一分五厘入新裁项下,实征银二千三百二十五两四分八厘。
随征耗银
府河驿、大龙驿、协济桃源驿马匹、支应[70]、馆夫、站船、水夫,收回蓝山县红船、水夫、里甲、排夫、脚马等项,额银七千一百五十六两九钱六分二厘。除康熙十七年(1678)奉裁心红、备用等项银六百两七钱二分五厘入新裁项下充饷外,实征银六千五百五十六两二钱三分七厘。
解驿道款项
兵部江济水夫、正扛,额银五百四十四两一钱二分四厘。除报垦、减则并豁免,共银二十三两四钱三分一厘外,实征银五百二十两六钱八分七厘,随征耗银五十二两六分八厘。
解粮道随漕款项
浅船、绳缆、水脚额银一百两七钱六分一厘,又解费额银九钱六厘。除豁免、无征并减则银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外,实征银八十八两七钱,随征耗银八两八钱七分。
案:辰、常、沅三卫,在明初有漕运。万历(1573—1620)时,邑人姚学闵为户科给事中,以各卫远阻、洞庭风浪叵测请罢漕运,兹仅征随漕等项银两。
案:起运、存留各款,《府志》只载总数,今仿《灵寿志》例,按照《赋役全书》胪列细数于左,俾国家制用之经瞭如指掌,而赴司请领者亦得并载焉。
存留经制款项
时宪书每年银十两四钱五分八厘,除荒银[71]一两一钱七分四厘,实支银九两二钱八分四厘。
半留藩司表夫每年银三两一钱,除荒银三钱四分八厘,实支银二两七钱五分二厘。
半留科举额银三十五两八钱三分九厘零,除荒银四两二分四厘,实支银三十一两八钱一分五厘。
乡饮[72]二次,酒礼银十二两。顺治十四年(1657)裁银六两。又康熙十五年(1676)全裁,于二十二年奉复银十二两。除荒银一两三钱四分七厘,实支银十两六钱三分三厘。
贡生花红、旗匾银十八两,二年一贡,每年银九两。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除荒银一两一分一厘,实支银七两九钱八分九厘。
会试举人长夫[73]额银二百八十八两,以十二名为率,每名长夫银二十四两,三年一次,每年支银九十六两。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除荒银十两七钱八分,实支银八十五两二钱二分。此项银两康熙十二年奉文:会试文、武举人按名均分支给。
科举生员盘缠、花红、酒席银一百二十两,以三十名为率,每名盘缠银三两、花红银九钱、酒席银一钱,三年一次,每年额银四十两。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除荒银四两四钱九分三厘,实支银三十五两五钱八厘。
本府知府均摊俸银十三两六钱七分二厘。本县知府均摊俸银八两二钱四厘。
通判皂隶六名,每年工食银四十三两二钱。康熙十四年(1675)半裁,二十年奉复银三十六两。作抽拨晃州厅役食银五两三钱二分六厘,又除荒银四两四分二厘,实支银二十六两六钱三分二厘。道光十三年(1833)全裁,遇闰加银三两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轿伞扇夫五名,每年工食银三十六两。康熙十五年全裁,于二十年,奉复银三十两。除荒银三两三钱六分九厘,实支银二十六两六钱三分一厘。道光十三年全裁,遇闰加银三两。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县文庙祭祀,银六十两。雍正十二年(1734),恭裁银二十两。其应支之银详坐支项下。
抽拨晃州厅役食银五两二钱二分六厘,裁汰民壮[74]工食银十五两九钱七分九厘。
崇圣祠二祭,银十两。乾隆十三年(1748),奉文裁解银二两。其应实支之银详坐支项下。
名宦乡贤祠二祭,银十两。乾隆十三年,奉文裁解银二两。其应实支之银详坐支项下。
释菜[75]坛二祭,银十两六钱五分三厘。又奉复荒银一两三钱四分七厘。乾隆十三年,奉文裁解。
县厉坛三祭,银十八两。乾隆十三年,奉文裁解五两。其应实支及米折之银详坐支项下。
上各款并四部寺解费,银二十二两一钱八分四厘。除释菜坛荒银一两三钱四分七厘外,实应解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六厘。
本府知府俸银三十二两四分四厘、薪银七十二两。顺治十四年(1657),裁银二十九两四分四厘。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七十五两。除摊俸银十三两六钱七分三厘,又除荒银八两九钱二分三厘,实支银五十二两九钱六厘,遇闰加银八两六钱七分四毫。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
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薪银四十八两。顺治十四年,裁银十两五钱五分六厘。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八十两。除荒银八两九钱八分三厘,实支银七十一两一分七厘,遇闰加银七两五钱四分六厘。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
通判薪银四十八两。顺治十四年,裁银二十三两四钱六分。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二十四两五钱四分。除荒银二两七钱五分六厘,实支银二十一两七钱八分四厘。道光十三年,奉文全裁,遇闰加银四两。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
府经历薪银二十四两。顺治十四年,裁银八两二钱二厘。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十五两八钱五分四厘。除荒银一两七钱七分四厘,实支银十四两二分四厘。遇闰加银二两。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又应请领养廉银六十两。
府学教授俸,每年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二十六年(1687),复设训导一员,分给俸银十五两七钱五分。除荒银一两七钱七分,实支银十三两九钱九分。遇闰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顺治十六年(1659),闰银全裁。乾隆二年(1737),升正七品,应请领加品俸银二十九两二钱四分。
训导二员,每年俸银六十三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六年,复设训导一员,其应支俸银在于原编教授额俸之内分支。除荒银一两七钱七分,实支银十三两九钱九分。遇闰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乾隆二年,升从八品,应请领加品俸银二十四两二钱四分。
斋夫每年工食银四十七两二钱。康熙四年,裁训导,应裁银二十三两六钱。又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于二十年奉复银二十三两六钱。除荒银二两六钱五分,实支银二十两九钱五分,系教授分领银十两四钱七分五厘。支给训导分领银十两七钱四分五厘。遇闰加银三两九钱二分二厘。康熙四年,裁训导,裁银一两九钱六分一厘。十四年,闰银全裁。
本县知县俸,每年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薪银三十六两。顺治十四年,裁银十八两四钱九分。又康熙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四十五两。除摊出俸银八两二钱四厘,又除荒银五两五分三厘,实支银三十一两七钱四分三厘。遇闰加银五两二钱九分八毫三丝三忽。顺治六年,闰银全裁。
县丞俸每年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薪银二十四两。顺治十四年,裁银八两二钱二厘。康熙十五年,全裁。于二十年,奉复银四十两。除荒银四两四钱九分一厘,实支银三十五两五钱九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一钱六分。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
教谕俸每年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二十六年,奉文复设训导一员,分给训导俸银十五两七钱六分。除荒银一两七钱七分,实支银十三两九钱九分。同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乾隆二年,升正八品,应请领加品俸银二十四两二钱四分。训导俸每年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奉文裁官,全裁。于二十六年复设训导一员,但复官不复俸,其应支俸银在于原编教授之内分支。除荒银一两七钱七分,实支银银十三两九钱九分。遇闰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顺治十六年,闰银全裁。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乾隆二年,升从八品,应请领加品俸银二十四两二钱四分。
斋夫六名,每年工食银七十二两。康熙四年,裁训导,应裁三名银三十六两。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除荒银四两四分二厘,实支银三十一两九钱五分八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系教谕分领银十五两九钱七分九厘,荒银二两二分一厘。训导分领银十五两九钱七分九厘,荒银二两二分一厘。遇闰加银六两。康熙四年,裁训导,裁银三两。十四年,闰银全裁。
大龙司巡检,乾隆四十一年裁驿丞,改设支领。原编驿丞俸,每年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除荒银三两五钱三分九厘,实支银二十七两九钱八分一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典史俸每年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五年(1676),全裁。于二十年奉复。除荒银三两五钱三分九厘,实支银二十七两九钱八分一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顺治十六年(1659),闰银全裁。
以上俸薪并斋夫工食,除请领荒银、加品俸银外,应存银三百七十两二分九厘。
案:各官俸银旧例,分俸银若干、薪银若干。自顺治年间奉文,总作俸银支给、坐支项下。
案:各役工食,每名原系每年银七两二钱。顺治九年,每名裁银一两二钱,又每名裁闰银一钱。
县丞养廉银六十两。除扣解年终资助银十三两,又加助银五两四厘,实支银四十一两九钱九分六厘。
典史养廉银六十两。除扣解年终资助银十三两,又加助银五两四厘,实支银四十一两九钱九分六厘。
巡检养廉银六十两。除扣解年终资助银十三两,又加助银五两四厘,实支银四十一两九钱九分六厘。又应支廪饩银三十三两九钱八分。以上俱于耗羡项下坐支。
本府门子二名,每年工食银十四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十二两。除抽扣银一两六钱四分四厘,又除荒银一两三钱四分七厘,实支银九两九厘。遇闰加银一两二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茶库子[76]四名,每年工食银二十八两八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二十四两。除抽扣银三两二钱八分九厘,又除荒银二两六钱九分五厘,实支银十八两一分六厘。遇闰加银二两四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皂隶八名,每年工食银五十七两六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四十八两。除抽扣银八两八钱五分八厘,又除荒银五两三钱九分,实支银三十三两七钱五分二厘。遇闰加银四两八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马快[77]十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草料银十两八钱。顺治九年,裁工食银一两二钱。十四年,草料银全裁。除抽扣银九两六钱四分三厘,又除荒银六两七钱三分五厘,实支银四十三两六钱二分一厘。遇闰加银十二两。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步快[78]八名,每年工食银五十七两六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四十八两。除抽扣银八两八钱五分六厘,又除荒银五两三钱九分,实支银三十二两七钱五分二厘。遇闰加银四两八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轿伞夫二名,每年工食银十四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十二两。除荒银一两三钱四分七厘,实支银十两六钱五分三厘。遇闰加银一两二钱。康熙十四年(1675),闰银全裁。
看监禁卒六名,每年工食银四十三两二钱。康熙十七年,半裁。二十年,奉复银三十六两。除荒银四两四分二厘,实支银三十一两九钱五分八厘。又加增银六两八钱五分,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三两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同知皂隶二名,每年工食银十四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十二两。除荒银一两三钱四分,实支银十两六钱五分三厘。遇闰加银一两二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轿伞扇夫七名,每年工食银五十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四十二两。除荒银四两七钱一分六厘,实支银三十七两二钱八分四厘。遇闰加银四两二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府经历门子一名,每年工食银七两二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六两。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五两三钱二分六厘。遇闰加银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皂隶三名,每年工食银二十一两六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十八两。除荒银二两二分一厘,实支银十五两九钱七分九厘。遇闰加银一两八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马夫一名,每年工食银七两二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六两。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五两三钱二分六厘。遇闰加银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府学门斗五名,每年工食银三十六两。康熙四年,裁训导,应裁二名,银十四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银十两八钱。十五年,全裁。于二十年,奉复银二十一两六钱。除荒银二两四钱一分五厘,实支银十九两一钱七分四厘。遇闰加银三两。康熙四年,裁训导,应裁二名,银一两二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廪生四十名,每年月粮银三百八十四两。康熙二年,全裁。嗣奉复银九十六两。除荒银十两七钱八分,实支银八十五两二钱二分。遇闰加银三十六两。康熙二年,闰银全裁。
膳夫一名,每年工食银二十两。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除荒银七钱四分八厘,实支银五两九钱一分八厘。系廪生支领,遇闰加银一两六钱六分九厘。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本县门子二名,每年工食银十四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十二两。除开抽扣银四两三钱三分五厘,又除荒银一两三钱四分七厘,实支银六两三钱一分八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一两一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茶库子四名,每年工食银二十八两八钱。康熙十五年,半裁。十七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二十四两。除抽扣银八两六钱六分五厘,除荒银二两六钱九分五厘,实支银十二两六钱四分。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四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皂隶十六名,每年工食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康熙十四年(1675),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九十六两。雍正二年(1724),新添仵作四名,拨给银二十四两。又除抽扣银二十六两二钱,除荒银八两七钱五分八厘,实支银三十七两四分二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九两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民壮五十名,每年工食银三百六十两。顺治九年(1652),裁银六十两。十六年,裁二十名,应裁银一百二十两。雍正十二年,裁三名,应裁银十八两。乾隆四十一年(1776),裁五名,应裁银三十两,拨给巡检弓兵[79]支领。嗣又除抽扣银六十三两二钱五分七厘,又除荒银十八两一钱九分一厘,实支银七十两五钱五分二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三十两。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马快八名,每年工食银五十七两六钱、草料银八十六两四钱。顺治九年,裁工食银九两六钱。十四年,草料银全裁。除抽扣银十七两三钱五分五厘,除荒银五两三钱九分,实支银五十五两二钱五分五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四两八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轿伞扇夫七名,每年工食银五十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四十二两。除荒银四两七钱一分六厘,实支银三十七两二钱八分四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四两二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看监禁卒八名,每年工食银五十七两六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四十八两。除抽扣银二两,除荒银五两三钱九分,实支银四十两六钱一分。嗣奉文补复荒银,又加增银二十九两四钱,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四两八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斗级[80]四名,每年工食银二十八两八钱。康熙十五年,半裁。十七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二十四两。除抽扣银八两六钱六分五厘,除荒银二两六钱九分五厘,实支银十二两六钱四分。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四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仵作四名,雍正六年奉添,系裁本县皂隶工食银二十四两拨给。除抽扣银六两四钱九分四厘,除荒银二两一分一厘,实支银九两四钱八分五厘。嗣复荒银二两一分,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四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县丞门子一名,每年工食银七两二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六两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四两九钱二分八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皂隶四名,每年工食银二十八两八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二十四两。除抽扣银一两五钱五分五厘,除荒银二两六钱九分五厘,实支银十九两七钱四分九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四钱。康熙十四年(1675),闰银全裁。
马夫一名,每年工食银七两二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六两,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五两三钱二分六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典史门子一名,每年工食银七两二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六两,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五两三钱二分六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皂隶四名,每年工食银二十八两八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二十四两。除抽扣银四两五钱九分六厘,除荒银六两九钱九分五厘,实支银十九两七钱四分九(分)【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二两四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马夫一名,每年工食银七两二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六两,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五两三钱二分六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六钱。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县学门斗五名、掌教三名、分教二名,每年工食银三十六两。康熙四年,裁训导,应裁二名,银十四两四钱。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二十一两六钱。除荒银二两四钱二分五厘,实支银十九两一钱四分九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三两。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廪生二十名,每年月粮银一百九十二两。康熙二年,全裁。嗣奉复银四十八两,除荒银五两三钱九分,实支银四十二两六钱一分。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遇闰加银十六两。康熙二年,闰银全裁。
膳夫二名,每年工食银四十两。康熙十四年,半裁。十五年,全裁。二十年,奉复银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除荒银一两四钱九分七厘,实支银十一两八钱三分六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均系廪生支领。遇闰加银三两三钱三分三厘。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巡检门子一名,每年工食银六两。除抽扣银七钱七分八厘,又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四两五钱四分八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马夫一名,每年工食银六两。除荒银六钱七分四厘,实支银五两三钱二分六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弓兵十名,每年口粮银六十两。乾隆四十一年(1776),改设巡检奉添,系裁本县民壮五名工食银三十两、又裁湘潭县民壮五名工食银三十两,归于请领项下。
各铺司兵一百五名,每年工食银五百五十一两一钱二【分】,又拨吹手项下银六十四两八钱,共银拨六百一十五两九钱二分。除荒银六十九两一钱六分,实支银五百四十六两七钱六分。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麻河渡夫四名、康家吉渡夫四名、白沙渡渡夫二名,每年工食银三十六两六钱。康熙十四年(1675),裁银十八两三钱。十七年,半裁银九两一钱五分。于二十年奉复银十八两三钱。除荒银二两五钱五分五厘,实支银十六两二钱四分五厘。遇闰加银五两。康熙十四年,闰银全裁。
孤贫十名,口粮每年银三两。除荒银三钱三分七厘,实支银三两六钱六分三厘。嗣又添补孤贫一名。乾隆四年(1739),奉文照下江例,每名日给米一升。遇闰加增,小建[81]扣除。如无本色米,照湖南兵米例,每名折银六钱。如有不敷,于司库地丁银内支给。其布花额银,下江俱未另行支给,现留补孤贫不敷口粮之用,每年应支口粮银二十三两零,归于请领项下。
县文庙二大祭,银六十两。雍正十二年(1734),恭裁二十两,奉文裁解。又除荒银六两七钱三分七厘,实支银三十三两二钱六分三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又香烛米折银一两二钱六分,除荒银一钱四分二厘,实在支银一两一钱一分八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崇圣祠二大祭,银十两。乾隆十三年,摊出银二两,奉文裁解。又除荒银一两一钱三分三厘,实支银六两七钱八分七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三忠祠祭银四两八钱。除荒银五钱三分九厘,实支银四两二钱六分一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名宦乡贤二大祭,银十两。乾隆十三年,摊出银二两,奉文裁解。又除荒银一两一钱二分三厘,实支银六两七钱八分八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县厉坛三小祭,无祀鬼神,银十八两。乾隆十三年,摊出银五两,奉文裁解。又除荒银二两五分一厘,实支银十三两九分八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并归于请领项下。又米折银一两二钱六分,除荒银一钱四分一厘,实支银一两一钱一分九厘。嗣奉文补复荒银,归于请领项下。
以上坐支、存留各款,除请领荒银、新添口粮外,共银一千六百一十六两八钱二分一厘。又坐支驿站银三千四百七十两六钱一分七厘,详见《驿递》。
案:《赋役全书》均以万历年间(1573—1620)之额为原额。国初定鼎,凡水冲沙压、逃亡荒粮,悉予蠲除,是以各款皆有缺额。盖一条鞭法自万历始也。
案:明初赋役有银差、力差之分。自万历年间,始行条鞭之法,凡直、省、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立限征收。其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贴户者尽行裁革,当时谓其尽祛历年积弊,用免小民横征之苦。即地亩有损益,人丁有消长,而地有一定之赋,人有一定之役,毫厘不得加增,法至善也!本朝定鼎,率由旧章,又以起运、存留为纲,有量入为出之意,用意尤深远矣!然蚩蚩之氓[82],但知地丁、钱粮,不闻有银差、力差也,又奚怪乎?击壤[83]之民,忘帝力于何有哉?
请领项下
府文庙、启圣、名宦乡贤春秋二大祭,银并香烛米折银六十一两二钱六分。
府社稷、山川、风云雷雨、城隍等神春秋二大祭,银二十两。
府厉坛三小祭,无祀神鬼,银十九两二钱六分。
文昌、帝君三大祭,银三十五两七钱四分五厘。
武庙三大祭,银三十五两七钱四分五厘。
常雩坛祭银五两。
先农坛祭银一两五钱九分,又加捐银二两四钱一分。
火神庙二祭,银七两七钱。
昭忠祠二祭,银八两。
补县属各祭荒银十一两八钱一分六厘。
补府、县两属佐贰各员荒银三十八两八钱五分四厘。
补府、县两学廪膳荒银十八两四钱一分五厘。
补县属各役食荒银六十三两八分一厘。
府学教授加品俸银二十九两二钱四分。
府学训导加品俸银二十四两二钱四分。
县学教谕加品俸银二十四两二钱四分。
县学训导加品俸银二十四两二钱四分。
加增府禁卒工食银六两八钱五分,又加捐银四两六钱。
加增县禁卒工食银二十九两四钱。
县民壮修整器械银一十一两。
弓兵口粮银三十两。
知府养廉银一千六百两。
同知养廉银六百两。
知县养廉银一千一百四十两。
上养廉原系坐支耗羡项下。道光(1821—1850)间,奉文改为不应坐支,赴司请领。
抽扣府县各役工食应解款项
督部堂吏役、廪膳[84]工食银二十六两二钱九分五厘。
抚部院吏役、廪膳工食银二十七两九钱三分七厘。
抚部院后摊吹手、军牢[85]工食银十二两八钱九分一厘。
荆州将军炮手工食银六两。
按察司刑具银二两。
本道夜役军牢工食银八两二钱五分。
县大堂更夫工食银八两。
本城六门门军工食银三十六两。
县扇夫工食银六两。
考棚看役工食银三两六钱。
宣讲生膏火银二两。
赞礼生膏火银六两。
捐解本道三科书吏纸张、饭食银十六两。
捐解本府九科书吏纸张、饭食银三十六两。
案:自康熙二十年(1681)以前存留之款项日裁,二十年以后存留之款项渐减,此世运日升之候也。二十五年,朝觐官有请裁脚价及接递皂隶、吹手、灯夫等项工食者,奉旨:各省存留钱粮原系于本处地方,预备各项支给,遇有缓急需用,便于通融接济,以舒民力。今若再行裁减,恐应用不敷,致有借端苛派,动累小民。大哉!王言可为万世法矣。
一、杂税
先农坛籍田四亩九分,每年额租一十四石。除粢盛[86]二石、籽粮四斗外,所余租谷,按五年期满,变价解司。农民工食银二两,租谷内支给。
二、学田
府学学田四百六十一亩零均坐落武陵。该纳赋银二十两七钱零。
县学学田一百二十四亩一分,该纳赋银二十四两七钱一分。
三、征收
征收之制:曰“上忙”、曰“下忙”。上忙无过五月,下忙无过十月。上忙以三月开征,下忙以八月开征。届期设柜大堂,听花户自封投柜,不假手于粮胥。此官征官解之定制也,相沿已久。旧制渐紊,胥吏因缘为奸,乃变而为包征包解。其法开征未几,粮胥截串票归私家,名为“倒比”。串票一入手,遂居为奇货。乡民数至其家,始得一遇,重利盘剥,取尽锱铢分厘,小民惧害尤酷。尝有额银仅数钱,经猾胥放搁一、两年,而所需十倍于正赋,兼以粮差需索所耗不资,遂坐此破家者。推原其故,不过官府利其能垫解耳。而蠹胥猾吏恃银钱在手,任意侵挪,有丰产业者、有供浪费者、有致国课拖延、民生朘剥[87],盖百余年于兹矣。知府恽世临守郡三年,洞悉其弊,集邑人士议复旧制。会迁擢受代,夫邑人士以前议请于知县孙翘泽。翘泽转请大府,适世临权藩篆,一如□□□刊定章程,勒诸石,尽复官征官解之旧,民甚便之。
附:改正钱粮碑记
为遵批勒石,永定章程事:
咸丰十一年(1861)月,据职生等以征收有例,除弊便民等情一案其禀,刲县随将该职生等所拟条款,转禀各大宪。
本府宪汪批:查征收钱粮,例应设柜大堂,听民自行完纳。该署县遵照定例,议定条规,剔除积弊,现在输将踊跃,成效已收,应即立案刊碑,以垂久远。
藩宪恽批:该县钱粮包征包解,官民两病。该令改为官征,积弊顿除,国计民生两有裨益,无愧循良。查该职生所议各条,均属妥协,仰即遵照,永远立案刊碑,垂诸不朽。
又奉藩宪恽批:武邑钱粮,向归书吏包征,侵渔盘剥,积弊丛生,官民交病。该县孙令破除积习,照例改为设柜官征,百姓受福无穷,具征慎量正赋,念切民依[88],深堪嘉尚。该职生等公同酌定条规,输将[89]踊跃,亦属急公可嘉,惟是善政宜民,良法经久。准即檄饬武陵县,查照章程,覆加审慎,总期于国课、民生两有裨益。永远立案,垂诸不朽。倘日后不肖官吏轻议更张、变乱成法,许地方公正绅士首告,以凭究惩不贷,各等因奉此条遵照办理外,合行出示勒碑,为此示仰阖邑花户及各柜书等知悉。嗣后,务须遵守定章,粮书勤慎奉公,花户踊跃完纳。倘日久玩生复萌故习,均干严究,所有该职生等原议核定条款附刻于石,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武邑额银每两加三钱九分完纳,相沿已久,今仍其旧,无事更张。
(二)开征着钱店按日报明时价,由县悬牌柜所示知,每银若干、扣折制钱若干,照价收取,各书毋得抬算。如花户以各钱店现期银票完纳,虽分厘之数,均听其便,不得取钱饶算。
(三)粮书每将一厘或数厘包作一分勒算。兹定只取正数,违者重究。
(四)粮书须常坐柜所,随收给串,以免花户久候,往返徒劳。倘擅离柜所,稍有留难,许花户击鼓喊禀责革。
(五)钱粮既后,旧章官征官解,所有银总、猾书经此次裁革,嗣后不得复设再充。
(六)向来钱粮被库书挪侵舞弊,致奏销不能清款。兹正耗银两日征日解,不经库书之手,免致挪侵亏欠之弊。
(七)设柜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升平人瑞。王庄共十三柜,每柜只须书办二人,柜上书横匾,大书某柜,其上胪列某村某甲,以便花户认牍完纳。
(八)花户旧在某村,粮名应在某村,不得搬至别村。每村甲所既归画一,大村限定十甲,中村八甲,小村六甲。如某村即云某村一甲、二甲至十甲止,不得甲又分甲,所又分所,以杜挪灾、冒户、避科、承抱、飞裁、诡寄[90]等弊。
(九)花户自封投柜,恐日久生玩,任意迟延。今各村择公正绅民数人,率同保甲,案户取居址毗连者,编二十家为一小总,六十家为一大总。保甲造册,册呈官验。每于开征日,各绅督令保甲互相催促,总名或十户、或数十户同开户名,及正赋多少清单一纸,合计若干,公换各钱店现期银票投柜,认定本村本甲完纳,柜书照单给串不得刁阻。如总内有拖欠之户敢于违限,准村差协同保甲拘拏[91]。
(十)地丁银例载四月完半,十月全完。倘敢违限,饬差按名拘拏,治以抗粮之罪。
(十一)水旱为灾之年,勘明成灾多少,除应征者另编实征外,其被灾各处花户,某户额征正银若干,应蠲、应缓若干,一由粮书开摺,一由花户自行呈册,以凭核对。俟奉准上宪批示后,悬榜晓谕,粮书不得从中舞弊,花户不得藉端延宕。
(十二)粮书恶习多以墨收,向花户收纳粮银。一年半载,串犹不给,致启讼端。今改官征,听民自封投柜,串既不准下乡,墨收尤应禁止。倘粮书仍以墨收愚弄花户,即坐以指官撞骗之罪。
(十三)买卖田产、推粮割户,民屯庄各书每掯[92]索重资。兹定一钱以内,给钱百文;二钱至五钱,给钱二百文;六钱至一两以上,给钱四百文。庶有限制,以免悬粮包户,致启事端。
(十四)粮书票钱,每票一张给钱拾文。至抽丰陋习久奉严禁,不得复萌。
故志右。
同治元年(1862)十二月刊石县署。
四、折征
《赋役全书》载,民赋每田一亩,科秋粮米四升三合七勺四秒一撮八圭七粟[93]。山水乡每田一亩,科秋粮米三升三合五勺七秒六撮九圭六粟。每地一亩,科秋粮米一升五合九勺九秒四撮三圭三粒五粟,又科夏税二麦一升三合六勺四秒三撮八圭九粒。山水乡每地一亩,科秋粮米七合九勺九秒七撮一圭六粒七粟,又科夏税二麦六升三合八勺二秒一撮九圭四粒五粟。山坡每地一亩,科秋粮米三合一勺零,又科夏税二麦二合七勺零。官民塘每地一亩,科秋粮米六勺九秒四圭三粒八粟,均每米一石折征并新加黄绢、颜料、弓箭、醋茶银七钱五分一厘八毫五丝三忽七尘一纤[94],又派夏税丝二钱五分二毫三丝,又带派桑丝一分三厘四毫三丝二忽一微;每麦一石折征银三钱四分九厘零。更名田地科征秋粮、夏税,一如民赋。每米一石折征银七钱一分六厘零,每麦一石折征银二钱五分零。常德卫屯田每田一亩科粮米六升,折征银四分二厘零。原并辰州卫屯田每田一亩,科粮米六升二勺零,折征银四分四厘零,归并寄庄。收管桃源县拨归屯田,科米折征一如常德卫;收管龙阳县拨归屯田,照龙阳民田上则,每田一亩,科粮米四升,折征银三分九厘零。自雍正(1723—1735)间,将丁银摊入征收,则民赋每米一石折征银一两六分一厘六毫。常德卫屯田,每米一石折征银一分六厘八毫一丝。辰州卫屯田,每米一石折征服银七钱三分七毫八丝。龙阳县拨归屯田,每米一石折征银一两一钱七分九厘八毫。实无二麦、桑丝折征之名,民间固通行已久矣。惜无案可稽,未能详载也。
五、审丁
原例三年一审,后改五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武陵土瘠民贫,至中中则而止。所谓审者,审其银之多寡也。每遇编审之年,有司恐遭部驳,必求溢于旧额。死亡、逃绝皆不得除,多系甲长、头户包赔。自康熙二十五年(1686)编审,凡死亡、逃绝悉得蠲除。又奉恩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七年(1729),将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是以,上无编审之劳,下亦免溢额包赔之苦矣。
六、盐引
额销淮盐二万五千八百引,每引纳税银二分。咸丰三年(1853),粤逆下窜,江皖路梗。五年,经巡抚骆秉章[95]奏请,改道由浙江运抵楚南。半税于场,以抵淮纲;半税于本省,以充军饷。水路迢远,价值甚昂,且不能以时至。川盐由北省灌入,湖南地近而价贱。六年,复经总督官文[96]奏请,于岳州等处设卡抽川盐税,以抵淮课。八年后,四川井厂被贼蹂躏,民间半食粤私。同治元年(1862),巡抚毛鸿宾[97]请以粤东乐桂埠改归淮南引地,借运粤盐,以济军饷。
七、杂税
牙帖并加增税,银四十七两三钱五分八厘。
当税,银三十两。咸丰四年,粤逆蹂躏后,商民悉歇业。
田房、牛驴税,历系尽征尽解,无定额。
八、兵谷
邑额谷五千石,代买沅陵、泸溪两县谷四千二百石,由县赴司领价买备,与民无害。日久弊生,遂于地丁每两随征钱二百文。至道光(1821—1850)间,猾胥勒取,竟有加至七八百文之多者。二十八年,王文岚、杨秀阀、陈鸿业等先后呈控,仍于地丁每两随征钱二百文。咸丰二年(1852),知县胡镛裁除存案。四年,贼扰,文卷不存。八年,知府彭汝琮复请巡抚骆秉章、布政使文格[98]批示,严禁随征。弊革,民困以苏。参院司案。
附:彭汝琮请革随征兵谷积习禀
窃查府属武陵县代买辰州沅陵、泸溪两县补仓谷四千二百石,向于秋后领价买运,久经遵办在案。良因沅、泸地处苗疆,山多田少;武陵为产谷之地,殷实富户较沅泸为多。是以,题定在武陵逐年领价,代为采办,民食既不至有妨,采买亦不形掣肘。立法之初,诚至善也。但今昔情形不同,有宜于昔而不宜于今者;有昔行之而甚便,今行之而扰民者。惟因时以制宜,庶有利而无弊。卑府仆仆道途,往返辰沅不下二十余次,且在上游劝捐,周历各处,先后将及二年,民间情形较为熟悉。今蒙委署常德,悉心确查,更得其详。虽未敢轻议更张,然利弊攸关,有不能不据实上陈。
伏查,武陵自四年贼扰之后,至今未复疮痍,兼以水潦蝻蝗,几于无岁无事,虽灾祲[99]之幸免,而拮据其不堪。当此之时,少一分苛求,即多一分培养。弊去其重,利必因之。卑府履任以来,留心民间疾苦,而知弊之积重难返。尽武陵一邑之人,胥受其害者,莫如代买泸、沅采买兵谷一事。买谷有价,向由武陵县赴宪库请领,初与民无害也。谷价因时平买平卖,亦与民无累也。而日久弊生,遂于地丁每两随征津贴钱二百文。武陵地丁在四万两以上,每年随征将及万缗,而不肖书吏从中渔利,竟有加至七、八百文之多者。历久相沿,不知始于何时何极。闾阎受其扰累,乡愚尤不能堪。前武陵胡升令镛履任后,不收此项,即议裁除。而地方绅士请自行经理照常,暂征三年,以为地方办公之用。征收未久,即罹兵灾,文卷不存,无从稽查。而蠹役巧于舞弊,年复一年,每藉兵谷为名,仍向民间苛索。卑府查悉情形,即拟严行禁革,以除积弊,而苏民困。第恐随征既久,粮户习以为常,若非明定章程,永远裁禁,而书役有所藉口,终恐易于欺蒙。
至武陵代买兵谷,历来均系领价后遣丁賚银,赴沅州一带就近采办;或将价银解去,由该县自行粜买领取,仓收回销。从无武陵买谷解运之事,是有代买之名,而无代买之实。公事毫无实际,往为胥役需索之资。况武陵今昔情形不同,商贾多于往日,悉为军士馈粮之谋。收成本属丰年,难申贩运出境之禁。而各省逃难携眷以来者,侨寓不止万家。烟户较昔为加增,食米较昔为不足。是以,武陵自买仓谷五千余石,采办已属艰难,若再为沅、泸代买四千余石之多,未免愈形掣肘。若沅州则素产谷米。丰收之年,每石不过八九百文,而升斗又大于武陵等处。即令真须运谷,则由沅郡买谷,顺水移舟。较武陵泝流而上,滩高水险,而买贵价之谷,其得失不啻倍蓰。
卑府仰蒙宪恩委权,繁剧凡有关民瘼者,罔不时刻留心。厘剔积弊,以期仰副宪台保赤诚、求兴利除弊之至意。理合据实缕陈,禀乞宪台察核,俯赐详请,具题所有沅、泸两县应买补仓谷石,饬令各该县自行领价买补,毋庸武陵代买。庶兵民均不妨食,流弊藉兹永除,于地方大有裨益。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求批示。
饬遵奉抚部院批,据禀武陵代买沅陵、泸溪补仓谷石,毫无实际,徒为胥吏需索之资。稽陈极为明晰,仰布政司速即核议具详[100],听候核办。至禀中所称武陵向藉代买沅、泸两县补仓谷石,遂于该县地丁内每两随征津贴钱二百文,不肖书吏从中渔利,竟有加至七、八百。胡升令任内,曾将此弊议革。兵灾以后,文卷不存,蠹役故为舞弊,竟敢藉兵谷为名,向民间苛索,尤甚痛恨之至。仰即一并核明,由司拟示严禁,以除积累而苏民困。切切缴。
论曰:前明万历(1573—1620)中,邑人姚学闵奏改郡属漕米尽归折色,故民赋视州郡称便焉。国朝累洽重熙[101],勤求民隐。每值水旱偏灾,蠲赈之章朝奏而夕报,可尤遂,古所未有也。然而,民困未尽苏,民生未尽遂者,岂非猾吏、蠹胥因缘为奸故耶?以彼视正供为利薮,挟串票为奇货;长吏遭其牵掣,小民任其鱼肉,盖百有余年矣。一旦爱人之君子取积重而返之,今而后吾民庶有瘳[102]乎?
蠲 恤[103]
宋
太祖乾德元年(963),诏缮朗州城,免其管内夏税。《宋史·本纪》
高宗绍兴三年(1133),诏鼎澧等州贼所蹂躏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本纪》
理宗开庆五年[104],令澧常岳诸州郡发米赈粜,严吏弊,务令惠及佃民。《本纪》
元
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十二月,赈常德路,免其征徭。《元史·本纪》
二十八年,免常德路田租二万三千九百石。《本纪》
大德元年(1297)八月,赈常德路。十二月,赈常德路。《本纪》
二年五月,免常德路酒课夏税。《本纪》
七年七月,减粮万石。赈常德路,免税粮三分之一。《本纪》
仁宗延祐元年(1314)五月,发廪减粜赈武陵县。《本纪》
二年四月,赈常德路。《本纪》
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六月,赈常德路。《本纪》
二年十一月,常德路赈粮万一千六百石。《本纪》
三年,免常德路田租之半。《本纪》
文宗天历元年(1328)四月,粜粮万石赈常、澧二路、慈利州。《本纪》
二年十月,赈常德路。《本纪》
至顺元年(1330)二月,赈常德路。《本纪》
明
案:《府志》未纪明代蠲赈。惟《通志》有《蠲免》,概统以湖广。兹无他籍可考,一仍《府志》之旧。
国朝
顺治十一年(1654),诏六、七两年地丁钱粮积欠悉予豁免。《通志》
十二年,诏八、九两年地丁钱粮积欠悉予豁免。《通志》
康熙元年(1662),诏顺治十五年以前民欠[105]银米、药材、[106]绢、布匹等项钱粮,概行蠲免。《通志》
四年,诏顺治十八年以前各项民欠钱粮,俱令蠲免。《通志》
十年,诏六年以前旧欠地丁等项钱粮,概行蠲免。《通志》
二十年,诏查十七年以前民欠钱粮,著督抚保题豁免。
二十五年,诏免二十六年下半年、二十七年上半年地丁各项钱粮,及本年未完钱粮尽行蠲免。《通志》
三十八年,诏免三十九年地丁、杂税等项。《通志》
四十三年,诏蠲赋有差。《府志》
四十四年,诏四十五年地丁、银米一概免征;旧欠未完者,并停输纳。《通志》
四十五年,诏免四十三年未完地丁银。《通志》
四十七年,诏蠲赋有差。《府志》
五十年,诏五十一年应征地丁银全免,并历年旧欠著免征。《通志》
五十五年,武陵水,巡抚李发甲[107]奏借司库银发赈,出谷平粜。《府志》
五十六年,诏免带征地丁、屯卫银。《通志》
六十年,诏蠲赋有差。《府志》
雍正四年(1726),武陵水,诏蠲赋有差。《府志》
五年,武陵水,诏蠲免全赋,仍发帑赈恤有差。《府志》
七年,诏武陵县宿郎堰堤岸滨洞庭,将每年淹没田地额赋三百二十四两零悉行蠲除。其四、六两年旧欠及本年钱粮全行豁免《通志》。秋,武陵旱,诏蠲赋有差。《府志》
九年,诏本年额征钱粮蠲免。《通志》
十三年,诏禁革府、州、县落地税。又诏免十二年民欠钱粮,仍谕业户捐半赋以惠佃。《府志》
乾隆十年(1745),诏蠲免地丁银,常德府属于十一年输免。《府志》
十一年,覆准乾隆十年被旱,按分蠲免,仍行赈恤,缓征。《通志》
十二年,覆准秋被水灾,按分数蠲免,并照例赈给。《通志》
十四年,覆准夏被水灾,先行赈恤,分别蠲免。《府志》
二十六年,奉旨,常德府之新口桥、易家堤各垸因水浸塌,照例赈恤《通志》。覆准武陵水灾,酌予赈恤。《府志》
三十一年,诏蠲免钱粮一次。又奉旨,本年五月辰沅山水骤下,武陵被水颇重,著先行抚恤一月口粮。其水退地亩,分别借给籽种;所坏堤垸,著借帑兴修。《通志》
三十二年,进剿缅匪。诏军行所过武陵应征本年地丁、钱粮,全行缓征。《通志》
三十三年,缓征如前。《通志》
三十四年,缓征如前。又蠲免十分之三。又诏武陵等县被水,借给籽种。《通志》
三十五年,诏普免地丁钱粮,分作三年,以次办理。《通志》
四十二年,诏蠲赋有差。《府志》
四十三年,覆准旱灾,酌予抚恤,其借给牛具、口粮全行豁免。《府志》
四十四年,诏普免地丁钱粮。《通志》
五十一年,诏武陵水灾分别蠲、缓。《通志》
五十三年,诏武陵水灾分别蠲、缓,借给麦种、工本。《通志》
五十四年,诏武陵水灾分别蠲、缓。《通志》
五十五年,诏蠲赋有差。《府志》
五十六年,诏普免地丁钱粮。《通志》
五十七年,诏武陵县本年地丁钱粮全行豁免,并免未完民欠。《通志》《府志》
六十年,诏湖南正赋蠲免十分之三。《通志》
嘉庆元年(1796),诏普免天下钱粮。又诏湖南省剿捕苗匪,除被贼扰累地方,业经加恩分别蠲、缓外,著再加恩将全省,来岁应征钱粮全行豁免。《通志》
十一年,诏武陵县被水缓征。《通志》
十二年,诏武陵县被水分别蠲、缓。《通志》
二十四年,诏免各项钱粮。《通志》
道光十一年(1831),覆准水灾,分别豁免、赈恤,发帑修补县境堤垸。《县册》
十四年,覆准水灾,均予蠲、缓。《县册》
十五年,诏免十年以前民欠钱粮。《县册》
十七年至二十四年,递有水患,均蠲、缓有差。《县册》
二十二年,丰胜村等处报沈废,详请蠲免。《县册》
二十五年,诏免二十年以前缓征钱粮。《县册》
二十八年,覆准水灾,酌予抚恤,分别蠲、免。《县册》
二十九年,覆准水灾,先行赈恤,分别蠲、免,并发帑兴修堤垸。《县册》
三十年,诏被水处借给籽种。《县册》
咸丰元年(1851),诏免道光三十年以前民欠钱粮,并免民借籽种。《县册》
四年,覆准粤匪蹂躏,豁免以前各项钱粮。《县册》
五年,姚家障报沈废,详请蠲免。《县册》
六年,覆准旱灾,缓征。《县册》
十年,上新村报沈废,详请蠲免。《县册》
十一年,赵塘村报沈废,详请蠲免。《县册》
同治元年(1862),诏免咸丰九年以前民欠各项钱粮。《县册》
论曰:《周礼》“遗人[108]掌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后世常平社仓,盖其遗意。恤灾拯溺之举,非必尽出自上也。
国家轸惜民命,轻徭薄赋,偶值俭岁,辄损正供以贷其死。观志中所书二百年间蠲赋,几亿万计。其他赐镪发粟之数,视之吾邑如是,他可知也。澍濡[109]群生,湛恩汪濊[110],妇孺熙熙,怀而慕思有以哉。
【注释】
[1]版章:版图,疆域。
[2]科则:清制,凡田地征收赋税,均依田地质量而立有科则,即纳赋之等级规则,亦即分等第纳赋。
[3]逋:拖欠(债务),拖延。
[4]秔稻:粳稻。
[5]棻铺:又作“铺棻”,繁多茂盛貌。
[6]粮刍:粮草。多指供军队用的饲料和粮食。
[7]贯利:事功和利益。
[8]盖藏:储藏的财物。
[9]小口:未成年的人。
[10]賨布:秦汉时西南少数民族巴人作为赋税交纳的布匹。
[11]检覆:查核。
[12]絁:一种粗绸。
[13]刘晏:718—780年,字士安,曹州南华(今东明县)人。唐代著名的经济改革家和理财家。
[14]杨炎:727—781年,字公南,凤翔府天兴县人(今陕西凤翔县),唐朝中期的政治家,两税法的创造和推行者。
[15]起科:对农田计亩征收钱粮。
[16]练:白色。
[17]端:古代一种礼服。多用于丧葬场合。
[18]羡余:唐以后地方官员以赋税盈余的名义向朝廷进贡的财物。
[19]掊克:聚敛,收刮民财。
[20]酒课:中国古代王朝对酒的征税与专卖。清初禁酒,后期征酒税,收入留归地方财政。
[21]和买:宋代政府于春季贷款给农民,至夏秋时令农民以绢偿还,谓之“和买”。
[22]折帛钱:是宋代杂税之一。宋初实行和买绢。仁宗宝元年间,官府和买绢以钱三盐七作价。徽宗崇宁三年(1104),不付钱、盐,绢则照纳。
[23]都督行府:南宋官署名。绍兴五年,以宰相张濬为都督诸路军马,筹划沿江防务,设立官署称都督行府。绍兴七年废。
[24]科拨:摊派。
[25]宣慰:元朝在边疆的少数民族设立宣慰司,以管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军政事务。隶属于宣政院,属地方行政机构。
[26]坂:山坡,斜坡。
[27]明初的田赋征收采用的是唐代杨炎提倡的两税法,按亩分夏秋两次征收,通常夏季征收不能超过八月,秋季不能超过明年二月,以征收实物为主,兼以钞钱金银绢布。用麦米交纳称为本色;用金银钱钞布绢等物品折换交纳,称为折色。为了鼓励农户栽桑种棉麻,朱元璋在洪武元年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课。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这原本是一项劝农的政策,也是农桑丝绢税的由来。结果甚至很多并不适合种桑麻棉的地方也要缴纳农桑丝绢税,变成了一项正税。
[28]畸零:谓整数以外零余之数。
[29]豪猾:强横狡诈不守法纪的人。
[30]力差:明均徭的一种。指应役户亲身充役(后准由应役户募人代其充役)力役名目很多,各地不同,最常见的有祇侯、皂隶、狱卒、书手、库子、门子、斗级、长夫、殷实、马夫、巡拦、禁子、解户、厨役、铺司、铺兵、馆夫、仓脚夫等。
[31]银差:亦名“雇役”,明均徭的一种,指应役户纳银代役。银差名目繁多,各地不同。常见的有牌坊、岁贡、马匹、草料、工食、富户、柴薪、表笺、历纸、厨料、盘缠、斋夫和膳夫折价等类。由民户供给,或以货币代输。
[32]供亿:供给,供应。
[33]升科:征收赋税。明、清定制:开垦荒地,满规定年限(水田6年,旱田10年)后,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税条例征收钱粮。
[34]开比:逐一追索,催交。
[35]赴比:旧指官府限期追徵租赋,对逾期不缴者加以杖责。
[36]朴:击,打。
[37]瘢:缺点或过失。
[38]李汝华:?—1621年,字茂夫,睢州人。万历八年进士。以户部尚乞休获准,加太子太保。
[39]名色:名目,名称。
[40]飞挽:“飞刍挽粟”的省称,疾速地运送粮草。
[41]题准:奏经皇帝批准。
[42]《全书》:即《赋役全书》。
[43]九厘银:也称辽饷或新饷,为筹措军饷加派的田赋银,为明代加派的三饷之一。三饷指“辽饷”“剿饷”(用于镇压农民起义)和“练饷”(用于操练地方武装)的合称。
[44]宗禄银:清初定制,凡散置于各直省之前明宗室禄田,一律与民田同样起科,有本色或折色不等,其折征价银者,即称宗禄银。
[45]本色:唐末至明、清,原定征收的实物田赋称本色。如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称折色。
[46]覆准:审查批准。
[47]一则田:此处指上等田。
[48]勺:中国市制容量单位,一升的百分之一,一升相当今天2斤。出自于《孙子算经》:“十撮为一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
[49]条银:条编银。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各项赋役折征银两的总称。
[50]首垦:新开垦。
[51]升坡:开垦满一定年限,需交纳税租的坡地。
[52]寄庄:我国封建社会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备土地,设庄收租,谓之寄庄。
[53]京扛:向京城输送粮、物的搬运。
[54]引:商人运销某种货物的凭证,如茶引、盐引。引上载有货物数量、运销地点及有效时间。
[55]牙杂税:牙行(为买卖双方议价说合抽取佣金的商行)所纳的税。牙,集市贸易的经纪人。
[56]心红:印泥。
[57]水脚:船夫,纤夫。
[58]芦课:清代把江南、湖广、江西沿江海河湖地区划作芦田。芦田分稀芦、密芦、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滩、水影滩等若干等级,由民工种芦,按等级纳课额,有正项、耗羡等名目。清初由工部派遣部员主持芦课事务,设江宁芦政衙门,中叶以后改由州县征收芦课,上缴藩司。
[59]铜筋:形容身体非常健壮。
[60]富户:富户籍制度是明朝的独创。始见于南京,后为北京所承。从全国各地征调富户入北京,是为了给朝廷各部门提供一支高素质的服役群体,既可用于郊区开发,又可供政府部门使用。迁移属于析户,即各富户家必须抽出一个男丁到首都服富户役。
[61]胖襖:棉上衣。元、明时亦专指边防将士或锦衣卫的冬服。
[62]春牛:立春节的汉族传统风俗之一。立春日劝农春耕的象征性的牛,用泥捏纸粘而成,也叫“土牛”。古时习俗,在“立春”日要进行迎春仪式,由人扮成主管草木生长的“句芒神”,鞭打春牛;由地方官吏行香主礼,叫做“打春”或“鞭春”。芒神,即句芒,传为司春之神。后世亦作耕牧之神祀之。
[63]花布:应为“布花”。此处误。
[64]斋夫:旧时学舍中的仆役。
[65]门斗:官学中的仆役。
[66]吏书:旧时官府的文书。
[67]库书:旧时官府仓库中掌管造册登记等事的吏员。
[68]门子:旧时在官衙中侍侯官员的差役。非指看门人。
[69]宪书:即历书。历书是按一定历法排列年、月、日并提供有关数据的书。
[70]支应:供应。
[71]荒银:碎银,闲钱。
[72]乡饮:乡饮酒礼,古代嘉礼的一种。起源于上古氏族社会之集体活动,《吕氏春秋》认为是古时乡人因时而聚会,在举行射礼之前的宴饮仪式。
[73]长夫:长工。
[74]民壮:民间临时召募的壮丁。
[75]释菜:释菜亦作舍采、祭菜。古代凡始入学,须向先师行释菜之礼,以苹蘩之属奠祭之,而不用牲牢币帛。这是一种从简的祭礼,更是自古两大祭祀先师仪典之一。
[76]库子:掌管官库者。
[77]马快:旧时官署中担任缉捕事务的役吏,以马为交通工具。
[78]步快:清代衙署中差役名称。因徒步缉捕,故称。
[79]弓兵:指冷兵器时代中,以弓、弩等轻型抛射兵器作为作战装备的兵种,是古代战争中陆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80]斗级:主管官仓、务场、局院的役吏。
[81]小建:夏历的小月。
[82]蚩蚩之氓:愚昧无知之人。氓,同“民”。
[83]击壤:是中国古代的一项投掷游戏。如果从传说中的尧算起,到现在至少有四千年历史。击壤的产生大约与狩猎有关。远古时代,人类用木棒打野兽,为了投掷得更准确,平时便要练习。
[84]廪膳:科举时代公家发给在学生员的膳食津贴。亦指生员。
[85]军牢:为官府服役的卫兵。
[86]粢盛:一种古代的祭祀仪式。祭祀时将黍稷放在祭器里,故称。
[87]朘剥:剥削搜刮。
[88]民依:百姓心向往之。
[89]输将:捐献,输送。
[90]诡寄:将自己的田地伪报在他人名下,借以逃避赋役的一种方法。
[91]拏:同“拿”。
[92]掯:卡,又指强迫、刁难。
[93]升合勺秒撮圭粟:古代容量单位,均为十进制。十合为一升,十勺为一合。
[94]分厘毫丝忽尘纤:古代长度或重量单位,均为十进制。十毫为一厘,十厘为一分。此处为重量单位。
[95]骆秉章:1793—1867年,原名俊,37岁时改名秉章,字吁门,号儒斋,广东花县人,历任湖南巡抚、四川总督。
[96]官文:1798—1871年,王佳氏,字秀峰,满洲正白旗人,道光(1821—1850)初由拜堂阿补蓝翎侍卫,擢荆州将军、湖广总督。
[97]毛鸿宾:1811—1867年,字寅庵,又字翊云、寄云,号菊隐,历城人,故宅在神堂巷,清末大臣,累官至两广总督。
[98]文格:字式岩,满洲人。道光二十四年进士,历任山东巡抚、库伦办事大臣。工花鸟。
[99]灾祲:灾异,灾害。
[100]具详:完全清楚。
[101]累洽重熙:形容累世圣明有德,天下昇平昌盛。
[102]瘳:损害,减损。
[103]蠲恤:免除赋役,赈济饥贫。
[104]理宗开庆五年:宋理宗开庆年号无五年。开庆元年(1259)的第二年改年号景定。此处误。
[105]民欠:凡民户应交之钱粮未能如数交足而有拖欠者,称为民欠,在财政奏销案内称为民欠银。清制凡民欠钱粮,州县官应命里长开送各户完欠细数,并向本户出示,限期催交。
[106]:古同“绸”。
[107]李发甲:1652—?,字瀛仙,河阳(今云南澂江)人,历官湖南巡抚。书法飘逸秀健,著《世恩堂诗文集》。
[108]遗人:官名。司徒所属有遗人,设中士二人,下士四人,以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各级官府每年积余的财物,供给救济、抚恤及接待宾客等用途。
[109]澍濡:雨水滋润万物。多用于比喻承受恩泽。
[110]汪濊: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