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壬戌编成

阳 湖 恽世临鉴定

邑 人 陈启迈纂辑

食货志第四

积 贮

常德府庆丰仓 在府署西一里,洪武(1368—1398)初建。成化八年(1472),知府杨宣增修后并预备仓。成化间,积谷至十万八千七百余石、米二千八百三十余石。嘉靖(1522—1566)中,知府方仕增谷四万八百石。中叶以后,岁比不登[1],仓储遂罄,流贼陷郡城,并仓亦燬于火矣。

武陵县预备仓 三所:一在署西百步、一在县南八十里即今官仓地、一在县北六十里今失其处。弘治九年(1496),知县应能建,后并在署侧者,为庆丰仓;而在乡二所,俱废。《府志》

便民仓 在县署西二百步。弘治时建,旋废。《府志》

义囤 亦弘治九年知县应能分建于各村者。后每囤积谷至五千余石、米半之。凶荒[2]赈贷及借给籽种,悉取办于是,民赖其利。今并其囤废矣。《府志》

国朝

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各衙门自理赎锾[3],春夏积银、秋冬积谷,悉入常平仓备赈。置簿登报布政司,汇报督抚,岁底造报户部。如有假公润私、隐匿漏报者,督抚查参。其乡绅富民乐输者,地方官多方鼓励,勿勒定数,勿使胥吏侵克及加耗滋弊。《通志

康熙三十六年(1697),覆准湖广三十五年分各官捐输谷石贮,各属仓厫备赈。《通志》

雍正二年(1724),覆准社仓之法:原以劝善兴仁,地方官务须开诚劝谕,不得苛派以滋烦扰。若有奉公乐善,捐至十石以上,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奖以匾额;五十石以上,递加奖励。其有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该督抚奏给八品顶戴。每社设立正、副社长,择品行端方、家道殷实者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奖。如果十年无过,该督抚题请给以八品顶戴。徇纵者,即行革惩;侵蚀者,按律治罪。其收息之多寡,每石收息二斗,小歉减息一斗、大歉全免。其息只收本谷。至十年,息已二倍于本,只以加一行息。临放时,愿借者先报社长,州县计口给发;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

三年,议定湖南、湖北、四川、江西四省存仓谷米,皆在五万石内外,饬各地方官添造仓厫,以备收贮。《通志》

乾隆二十年(1755),巡抚陈宏谟奏准:湖南常平额谷历年止供平粜,原不出借,四乡农民专望借领社谷,接济春耕,计通省社谷已积有四十三万二十余石。每州县多者,在一、二万石以上,其余自数千石以至数百石不等。去冬,因浙江搬运过多,米粮日渐昂贵,诚恐入春更甚。一面委员分查积欠,乘其秋收未久,及早催追;一面出示晓谕,一届春耕,先将社谷尽数出借,另定规条刊刻分布,俾官、绅、士、民均知社谷之易于借还,年年可以接济。窎远[4]者,为之分社,令其就近借还,随劝谕陆续捐输。湖南产米之乡,若能经理得人、借还有法,息又生息,社谷不患不日加充裕也。《通志》

嘉庆六年(1801),议准[5]:查社仓一项,向系官为经理,遇有应修之处,定例于息谷内酌量动支,岁底造册报销。惟是,各省社仓出纳谷石,业归社长经理,其息谷粜变,自应归社长一手出粜。若修理社仓仍由地方官勘估兴修,恐不肖官吏浮冒开销势所不免。嗣后,各省社仓如有应须修葺者,即由同社乡民报明社长,公同勘估修理,在于息谷项下粜变,具结报官存案,毋庸官为经理,以免胥吏从中滋弊。如有社长办理不善,或有侵蚀之处,许同社之人公同报官究办。俟修竣之日,仍将用过工料银两并粜变谷石数目,造册呈明地方官。岁底造册,申详督抚存案,毋庸报部核销,以归简便。《通志》

附录:《通志》载原议社仓条规

一、社仓原备农民籽种,耕田之家无论佃田、自田,凡无力者,皆许借领。一切贸易及不耕之民,皆不准借。衿监[6]、衙役、兵丁之家有务农者,仍准亲属出名借给。如系有力,亦不准借。

二、借谷应观其耕田及户口多寡,或数斗、或一石,每户多者,不过二石。每户借谷,必须本地有业者,或三人、四人公保;有殷实者,一、二人亦可作保;殷实田主保佃户,则一人许保数户。领字内实填保人姓名,同赴社长处记明,方准借给。将来负欠,先比欠户,欠户无著,著落保人代还。不许借谷之人连环互保,将来难于代还。

三、社仓斛、斗,当须验明印烙。每仓俱有漕斛官,斗不得大小参差。前已验明画一者,不必更张。其每石收息一斗,以三升为社长折耗、补仓等费,以七升归仓,作本出借,照旧例遵行。

四、地方有势棍、刁徒不应借之人强借,及无保人而强借者,许社长禀官,官即究处。今年借谷未还者,次年不许再借。或今冬还仓,次春再借,亦可不许。抽换借领,酿成流抵亏空,有挟制强借不遂,而诬陷阻挠者,立即审明,枷号仓前示众。

五、社长乃主持一社出入之人,任劳任怨,利济乡里,实属义举,迥非乡约练长可比,无论绅衿、士耆,官宜敦请委任,更当倍加礼貌。虽系平民,免其杂差,见官免跪。平日逞强滋事之人,不可滥充社长。三年无过,详明上司,另行分别给奖。社长专司社谷出入,选充之后,官给执照戳记。凡有禀官之事,用戳投衙,免其仆从往返。凡更换社长,将旧照、旧戳、条规缴官,另给新照、新戳、条规,责成交代接受,以杜新旧牵混、推卸搀越等弊。其更换或一年、或二年、或三年、或轮充,因地、因时、因人酌行,不为限制。

六、各仓贮谷过多,则借谷之村必有窵远不便者,殊非随处接济之意。且谷多人众,社长责任太重,亦难经理。今酌定每仓至多不过四、五百石,有应分仓者,即于适中之地酌定建仓,并将某村应借新仓、某村应借旧仓斟酌指定。凡某乡里士民所捐之谷,永供某乡里出借,不得移于他处,有虚捐谷者周济乡里之意。

七、社谷还仓以九月为始,以十一月全完。一户完讫,社长即将原领给完,一面于印簿内填一“完”字,如有未完及完不足数者,社长将完欠姓名、数目开单报官,官即将欠户姓名开列出示仓所。一面按姓名追比,本户力不能完,即著保人先为代完,仍于欠户名下追完保人。

八、捐输社谷听民情愿,捐谷十石以上,州县给以红花;三十石以上,给匾奖励;五十石以上,知府给匾;八十石以上,道员给匾;一百五十石以上,藩司给匾;二百石以上,抚院给匾;四百石以上者,具详奏请,议叙顶戴荣身。如上年未足数,次年捐至四百石,亦准接算请叙。

九、捐谷、息谷、积欠渐多,即于本乡里分社,以便就近借还,不许移贮别社。将来如果十分充足,详明可以免息;再多,则可变价,为该社地方修桥、建学各项义举之用。地方有偏灾赈粜及一切公事,均不许请动社谷。

十、向无社谷,今愿捐谷立社者,准共酌定仓所,选充社长,一体立社,报明地方官通详[7]。倘新分之社社谷尚少,听其尽数出借,以待渐次捐添。地方官如有充公银米,亦许详明,作为社本,不必拘定四、五百石方行立社。凡立社、分社,均将借谷村庄一一别名,以免争借、越借。

十一、地方官新、旧交代,止就各社长所报印、簿查核,领状[8]相孚,取具[9]社长甘结[10]存案,即可接收出结交代,不可因一官交代逐社盘量。交代以后,平时随意可以查验,不必分委佐杂,多差胥役四出分查,致社长有供应之费、奔走之劳。

十二、地方偶有偏灾,所借之谷,秋后免息还仓。如本年不还,次年仍收加一息谷。必须详明批定,方准免息,不得擅准免息,亦不得因一隅偏灾而请免一县之息。

常德府常平仓 西城内,计二百一十四间,即明庆丰仓旧址,原贮谷五万三千五百六十八石。乾隆二十九年(1764),并入武陵县仓,改归知县管理。今废。《府志稿》

县常平仓 县署西,计七十一间,并入府仓谷,共贮谷九万九千二百二十七石零,久经侵蚀,迄今无粒米焉。《府志稿》

社仓 七所:一在青阳阁今废为敬惜堂基址、一在撞仙桥、一在关山冈、一在猴子坡、一在迎恩寺、一在草坪、一在桂家觜,共贮谷四千四百六十五石九斗零。今俱废。《府志稿》

案:武陵境三面濒湖,居人与水争利,十岁九歉。道光辛卯(1831)、己酉(1849),洪流襄陵[11],漂没田庐以亿万计,斗粟千钱,道殣相望[12]。当事者出粟以贷,复递次蠲赈。鸿嗸[13]稍息,而公私扫地赤立,常平社仓均不能买补如额。甲寅(1854)兵燹以后,遂荡然无存矣。

预备仓 育婴堂侧,计十间。道光元年(1821),邑人赵慎畛抚粤西时分俸创建,并粜谷二千二百石存贮备赈。有碑纪其事。辛卯大水,当事设粥厂以哺饥民。常平社仓谷悉罄而灾犹未已,公季子[14]敦诒尽出所贮接济之。事竣,请奖敦诒,得议叙[15]如例。今空厫尚巍然存焉。

储备仓 府治东,计六十间。咸丰八年(1858),知府彭汝琮创建。是时,邑中值粤逆蹂躏后,储蓄一空,疮痍未复。汝琮集官绅倡捐,仅得谷千余石,旋受代去。增

论曰:救荒之政,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周礼》“遗人掌委积,乡里恤囏厄[16],门关[17]养老孤,郊里[18]待宾客,野鄙[19]待羁旅,县都待凶荒。”盖即后世常平社仓之权兴也。武陵地瘠民贫,盖藏甚鲜,丰岁仅足自给,雨旸小愆则谷价腾涌。每值春夏之交,上游涨发,湖水泛滥,嗸鸿[20]待哺,盖无岁无之。常平社仓之制,固尝大备于曩时[21]。然法立弊生,名存而实亡。兵燹后,空厫孑立,缓急无所恃,识者忧之。太守江夏彭公,承凋敝之余,慨然有志于兴复。其用意可谓厚矣!惜任事日浅,恩信未周,众谤群疑,终无以济信而后劳其民。吾盖于后之君子有厚望焉。

厘 税

盐关 在东城外五里,滨江。每岁额征盐税银一百六十两,由知府征解,同知采办贡木,亦派役于此逻察焉。

□平税 银二十二两一钱九分八厘。

熟铁税 银二十三两三钱三分五厘均由知府征解。

牙帖税 银四十七两三钱五分八厘。

牛驴税 银二两一钱。

田房税 银一十六两三钱一分。

均由知府征解。

百货盐茶厘金局 咸丰五年(1855)四月设。每岁约抽税银十余万两,按月解省,接济军饷。仍酌提半成,留办郡城防堵经费。凡乡村、市镇及通小河水路者,皆设分局;大河上、下游,各设水卡,星罗棋布,商民遂无从偷漏焉。

东征局 咸丰十年设。时湘乡曾国藩新督两江,值苏、常继陷,军饷匮乏,檄湖南总局推广厘税,以济军饷,派委官绅总司其事。其抽收章程及乡市分局、上下游水卡,一以原设厘金局为准,数亦相埒。

广南烟土厘金局 咸丰五年,由百货盐茶厘金局分设。九年,奉文改为洋土药税。每年税银约一万余两,按季报解。

常关 在河洑山下。咸丰九年,题改辰州木关,于此派委道、府大员监收木税。十一年,仍改归辰州,以此为子关。辰州而下各溪零星小料无税者,始于此补抽焉。

论曰:古者,关市讥而不征[22]。厘税,非古也,然犹愈于加赋。顷者[23],大憝[24]潜发邕桂,窃据吴会,东南用兵十有余年,军士宿饱,而民无飞挽之劳。一时权宜之计,似无有加于此者,顾已行之八年矣,而狐鼠尚凭城社,惟冀师武臣力藉此士饱马腾之势,扫阴翳而清之,以复承平之定制,则尤山泽之甿[25]所乐扶杖而观者也。

【注释】

[1]岁比不登:指农业连年歉收。比,屡屡、频频;登,成熟,指年岁好。

[2]凶荒:荒灾。

[3]赎锾:赎罪的银钱。也指用钱赎罪。

[4]窎远:远隔,距离遥远。

[5]议准:审议核准。

[6]衿监:泛指读书人。

[7]通详:旧时下级向上级申报文书。

[8]领状:旧时向官府领取钱物时出具的字据。

[9]取具:领取备办。

[10]甘结:指旧时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诺言,甘愿接受处罚。

[11]襄陵:水势浩大,漫过山陵。

[12]道殣相望:道路上饿死的人到处都是。殣,饿死。

[13]鸿嗸:形容饥民哀号求食的惨状。出自《诗·小雅·鸿雁》:“鸿雁于飞,哀鸣嗸嗸。”

[14]季子:年龄最小的一个儿子。

[15]议叙:清制,吏部考核官吏后,对成绩优良者加级或纪录,以示奖励,称议叙。

[16]囏厄:艰难困苦。

[17]门关:出入必经的国门、关门。《周礼·地官·遗人》:“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郑玄注:“门关以养老孤,人所出入,易以取饩廪也。”贾公彦疏:“门谓十二国门,关谓十二关门,出入皆有税。

[18]郊里:周代指远郊至国中六乡居民所居之处。

[19]野鄙:古代指离城较远的地方。亦指村野。

[20]嗸鸿:应作“鸿嗸”。

[21]曩时:往时,以前。

[22]讥而不征:指在关卡、市场等处只稽查而不征税。讥,稽查。

[23]顷者:近来。

[24]大憝:极为人所怨恶。

[25]甿:古指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