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界之进步甚速,此章所述,只以现状为限。就著者所经历,故所述又以上海之情形为多。举一反三,大致固不相异也。
第一节 报馆之组织
报馆之组织,采公司制度者,常较完备。然事务有繁简之异,则设科用人,即有多寡之殊。下列《新闻报》公司系统表,可供办报者之参考也。
报馆之自建房屋者极少,有之亦与普通房屋无异。惟申报馆之房屋,此较合于报馆之用。兹特将其内部之布置,纪之于下,以供参考:
第一层:营业部,接待室,服务部,收款处,印机间,早市发行处,(地底)印机间。
第二层:总理室,营业主任室,总主笔室,会计处,新闻排字房,告白排字房,铸字房,侍役室,小便所,(夹层)营业部办公室,庶务处,问讯处,排字房,西文排字房,打纸版房,浇版房,日用储藏室。
第三层:编辑室,校对室,书记室,记者室,招待室,储字室,书版排字室,铜模室,铸字室,零寄间,卧室,侍役室,浴室,厕所。
第四层:铜版室,铜版部办公室,藏书室,膳室,卧室,箱件间,浴室,厕所。
第五层:编辑办公室,文稿储藏室,会议室,浴室,卧室。
第二节 新闻
报纸最初所载之新闻,以选录邸报、辕门抄及告示为大宗,译报次之,访稿寥寥可数也。盖当时访员实由各地派报者兼任,偶有新闻,亦必附致账房信中转交主笔;账房中人如以为不可登,则竟置诸字纸簏。本埠新闻则由主笔就所见闻者记之,或出自各衙门书吏之报告;所谓社会新闻,即官吏起居、斗殴、拆梢、回录之事而已。有时新闻缺乏,则以邸报中之奏折补充,或竟任之空白。社会亦司空见惯,不以为异也。
戊戌以后,办报者多曩日当路之士,政治新闻,一时大为改观。而各地报纸纷起,得以互相转录,社会新闻,亦遂不虞缺乏。以后又有专电及特约通信,彼此仿效竞争,进步自一日千里矣。
近日报纸新闻之来源,大率不外五种:(一)为本馆访员之所记录,如电报及特约通信是也。北京与上海为政治与商务之中心,故常有专员驻其间,所得新闻,为一报所独有。余则多就地招聘,其新闻常兼见二三报以上。(二)为通信社所送,大率电报多出自外人通信社,而本国通信社亦间有之,新闻则多出自本国通信社。(三)为译报,以翻译该报所在地之英日文报纸为多。(四)为剪报,系转载他报之新闻。(五)为投稿,即公共机关及个人所公布之稿件。
我国报纸所载之新闻,常注意于何方面,其及于社会之影响又若何;此为读报者所欲知。今取京、津、沪、汉、粤五地之报纸各一种,由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积累四十日,而统计之,分析之,平均之;虽其结果未尽正确,然亦可以得其大要矣。
下列第一表,为新闻之分类,以国内新闻为限,专电、通信、琐闻、市情均属之。第二表为新闻面积及性质之测量。第三表为新闻面积与全张面积及非新闻面积之百分比,可知一报新闻容量之多寡。第四表为新闻面积与国内新闻及国外新闻面积之百分比。第五表为国内新闻分类之百分比,可知一报新闻何种最多,何种最少。惟各表乃依事实分析,未经科学严格之训练也。
第一表新闻之分类
甲政治新闻:
(1)内讧指对内战争
(2)内阁指组阁、倒阁及关于内阁各类新闻
(3)议会指县议会、省议会及国会一切消息
(4)外交指对外一切交涉无论地方中央均属之
(5)生计指委任、撤任、闹薪、裁员
(6)和议指统一、议和、休战
乙经济新闻:
(1)公债指内债、外债、路债
(2)实业指商务、农业、工业
(3)劳动指罢工、加薪、示威
(4)物价指汇水、物价、市价、行情
(5)交通指铁路、轮船、邮电
(6)税务指常关、海关、厘卡
(7)金融指银钱行市、挤兑
(8)财政指整理、清理、筹款、过关
丙文化新闻:
(1)教育指学校风潮、学界新闻
(2)演讲指学术演讲、名人演讲
(3)戏剧指新剧、旧剧、电影
丁社会新闻:
(1)穷困指穷困自杀、饿死
(2)游艺指运动、球戏、赛马、赛枪
(3)土匪指攻城夺地绑票劫人之土匪
(4)集会指开会欢迎、欢送、追悼
(5)诉讼指民事及刑事
(6)慈善指施粥、施衣、施棺
戊罪恶新闻:
(1)杀伤指伤人、杀人、暗杀
(2)偷骗指偷、拐、骗
(3)抢夺指盗劫行为
(4)烟赌指种烟烟税、私吃、聚赌
己杂项:指一切新闻不能归入以上各目者
(按)此表见《清华学报》,分类颇有未恰处,如罪恶新闻与社会新闻,即有牵混之憾。
第二表新闻面积及性质之测量
第三表新闻面积与全张面积及非新闻面积之百分比
第四表新闻面积与国内新闻及国外新闻面积之百分比
第五表国内新闻分类之百分比
我国报纸所载之新闻,苟以充篇幅而已。叙一事也,常首尾不具,前后矛盾,同一事也,而一日散见二三处,重见二三处,无系统,无组织,浮词满纸,不得要领。其故前者由于访员不研究纪事之法,以抄录为范围,后者由于编辑不为读者着想,以省事为要诀。累累数十页之报纸,而精彩黯然,此极可惜之事也。
报纸材料少,固不足以餍读者之望;有材料而不善编辑,直如衣锦夜行,在报馆尤为极大之损失。今将京、津、沪、汉、粤五地报纸之编辑方式,列表于下,以供研究:
上海《申报》(十四年五月八日)
第一张 时评国内专电特约路透电
第二张 特约路透电二公电国外要闻国内要闻(附)游艺丛刊
第三张 国内要闻二地方通信专件(附)教育消息自由谈
第四张 本埠新闻(附)商业市况
第五张 本埠增刊
北京《晨报》(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张 军政要闻为一类国外要闻为一类普通新闻为一类
第二张 各处特约通信为一类本京新闻为一类(附)经济界北京
天津《益世报》(十四年四月十日)
第一张 社论专电译电公电要闻命令
第二张 时评一要闻二教育丛载
第三张 时评二顺直新闻本埠新闻本埠琐闻
国内新闻分类之百分比图
第四张 益智粽专件
汉口《中西报》(十四年五月六日)
第一张 评论专电中国电报通信社电快信译电公电命令紧要新闻一
第二张 紧要新闻二各省新闻
第三张 本埠特别新闻武昌新闻各属新闻汉口新闻公布栏
第四张 旧艺林
广州《七十二行商报》(十四年四月八日)
第一张 电讯大元帅令国闻省闻本市新闻
第二张 本市新闻琐闻(附)国家研究科学研究
第三张 中外要闻小商人
以上五报,以《晨报》纸张最少,而其编制独精。盖专电俱有题目,且与新闻合登,重要者排列在前,不问其为京内京外之事也。其他纸张愈多者,分栏亦愈多,支离破碎,毫无活气。欲求其美观醒目,自不可能矣。
英国报界巨子北岩创办《每日邮报》,以战胜伦敦各报及使体裁能适合于公忙者为目的。吾人细味“适合于公忙者”之恉,即知编制有改良之必要。或者谓中国人读报,尝能自首至尾,一字不遗;但此种人心非真正注意时事之人,否则必无此余暇也。著者前编《时报》,即首将专电分类标题,关系全局之事,则专电与新闻合登,有时助以图画。今各报已渐见采行。自其趋势上言之,专电之有标题及与新闻合登,似已不成问题;今后之竞争,将在编制之艺术方面矣。
欧美名记者对于我国报纸之评论,佥谓“政治新闻多,而社会新闻少;外来之新闻多,而自行采集之新闻少”。诚为不刊之言。盖一般记者,重视军人政客权利之争,而社会生活及学问艺术,绝不措意。有某批评家言,若各通信社同日停止送稿,则各报虽不交白卷,至少必须缩成一版。此非近于滑稽之言,试观各报新闻,十分之七八类同,编制亦无大异,阅过一报,则他报即一无可阅,事实诚如此也。
报纸虽以揭载新闻为主,然评论为意见之表示,亦未可轻视。欧美大报社,均设所谓论说记者团,以总主笔为之领袖。今我国多以编辑兼之,精神不能贯注,则敷衍塞责,亦固其所。美国名记者韦廉之言曰,“新闻、评论及广告各栏,务求其能引起阅者最浓厚之兴味”。愿我国报界其注意之。
第三节 广告
广告费之销耗,以报纸为最巨;而报纸之支出,亦多仰给于广告。故在欧美发达之报纸,其广告费常占收入十分之九而强。我国商业未兴,无剧烈之竞争,视广告为无足重轻,而报馆又不能表显其广告之效力,以博得商人之信托,而裕其财源;一方面又不知广告之内容,亦足引起读者之注意,与新闻同其价值。
又如(1)广告章程,视为具文,取费时并不依据,此何以取信?(2)广告编辑,杂乱无章,不若外报将同性质者汇列一处,使读者易于寻觅。(3)北方报纸所载之官营业广告,如铁路广告、银行广告等,实为津贴之变相,足以养成报馆贪惰之风,此皆广告不能发达之大原因也。
往者交通阻滞,报纸鲜少。偶有广告,亦只轮船进出、拍卖货物及寻人之类耳。然犹西人之广告居多。同治年间,每字取钱五文;光绪年间,乃易钱码为洋码。后又分论前、论后、长行、短行,而论前取费倍于其他。民国初元,又加二成。近则分类益繁。兹择上海中国各报所定最高之价,列表如下:
一等登于新闻中,高三英寸强,每日每行四角五分。
二等登于封面及专电或评前,高十英寸,每日每行一元四角。
三等登于分类栏,以六十字起计算,如超过此数,以十五字递加,每日每字一分二厘;登于文艺栏下同。
四等登于普通地位,高十英寸,每日每行八角;短行每日每字一分。
例外以方寸计算者,每方寸七角;但以普通地位为限。
报纸广告之来源,大约可分为三种:(一)商人直接送至报馆者;(二)由报馆派人招揽者;(三)由广告掮客或广告社介绍者。
广告之定价,各地不同,又因销数之多寡而折扣亦异。有高至九折者,有低至一二折者。广告介绍人,又常较普通得再减一二折。
广告虽为商人所登载,亦由商人自负其责,然一经报纸宣布,遂影响于社会。故欧美报纸之登载广告,其慎重与新闻等。凡有害于风俗人心者,皆在拒绝之列。我国报纸上之广告,对于以上所言为如何,试取京、津、沪、汉、粤五地之报纸各一种自十四年四月十日起积累三十日而分析之,其结果恐不免饥不择食之诮。故第二届全国报界联合会曾劝告各报禁载有恶影响于社会之广告也。
下列第一表为广告之分类。第二表为广告面积及性质之测量;其面积以医药一种所占最大,外人以东亚病夫谥我国,诚非诬也。第三表为广告面积与全张及新闻面积之比较;读之可知何报广告面积最大,及广告面积多于新闻若干。第四表为广告每门面积与广告全部面积之比较;读之可知何报何种广告最多,及何地何种事业最盛。第五表为广告各门之每次平均面积;读之可知何报于何种广告登载力最强,及其平均所占地位若干。惟各表乃事实上之分析,非科学之分析也。
第一表广告之分类
甲商务广告:
(1)商事指商店开张、迁移、让盘、拍卖等
(2)商品指商品之未列入特项者
(3)金融指金融界之广告及储蓄招股等
(4)物价指市价涨落
(5)机器指重要机械物品
(6)医药指医生及药品
(7)奢侈品指烟酒及化妆品等
乙社会广告:
(1)集会指各商业机关各商店召集之会议
(2)声辩指声明辩正等
(3)法律指公告律师保障等
(4)招寻指寻人谋事招租等
(5)慈善指赈济施舍等
(6)游戏指戏剧游艺等
(7)赌博指彩票跑马等
丙文化广告:
(1)教育指学校招生开学展览会等
(2)书籍指各种出版物
丁交通广告:
指航期、车班、邮电等
戊杂项:
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门者属之
第二表广告面积及性质之测量
第三表广告面积与全张及新闻面积之百分比
第四表广告每门面积与广告全部面积之百分比
广告分类之百分比图
第五表广告各门每次平均面积
广告为商业发展之史乘,亦即文化进步之纪录。人类生活,因科学之发明日趋于繁密美满,而广告即有促进人生与指导人生之功能。如留声机之广告,可供世人以高尚之音乐,得精神上之安慰;汽车之广告,可化世界之险阻为坦途,同臻交通利便之域。其他广告,均可与世人以利益与便宜。故广告不仅为工商界推销出品之一种手段,实负有宣传文化与教育群众之使命也。
我国广告事业,年有进展,自为可喜之现象。如《申报》《新闻报》《益世报》之经济充裕,不可谓非广告之赐。然就上列各表观察,则外货居十之六七,国货仅十之二三;而就国人广告论人,除书籍外,大半为奢侈品及药品,其中且有不道德与不忠实之广告。此不但为我国实业界之大忧,亦广告界之大耻也。报纸为买卖货物之媒介,杂志亦然;应设法引诱本国商人登载广告,为之计画,为之打样,为之尽力,必使商人不感困难,又排列务求美观,印刷务求清晰,地位务求明显,俾易入读者眼帘,使其出费小而收效大。而欲得买卖双方之信托,尤应严厉拒绝含有欺骗性质之广告。是一方虽为推广报馆营业,而一方即足以促进实业。至关于商业之报纸与杂志,可特辟专栏,研究广告学,以引起商人对于广告之兴趣,则又应尽之天职也。
年来上海报纸所载之广告,以属于英日商人者为最多。五四运动后,拒登日商广告;五卅案后,又拒登英商广告。从各报之收入上言之,诚受一极大打击。关于此问题,尚有一事足述,在五卅案发生后,上海工部局发行一种宣传品,名曰《诚言》者,遍贴市肆之间,无非英人片面辩护之词;嗣又在《申报》与《新闻报》之广告栏登载,以期传布较广。次日各界见而大愤。上海学生联合会即在其他各报,登载启事,将该会在该二报所登广告,一律撤销;同时又在华界扣留该二报,不准出售,并拟通告全国,一致激烈对付。该二报不得已,向学生会解释内容。学生会因提出要求:(一)登载辟《诚言》之广告,(二)登载辟《诚言》之评论,(三)登载启事,向全国道歉,(四)印辟《诚言》传单十万份,(五)捐助工人十万元,该二报除第五条改为自定捐助数目外,余均承认,其事始寝。因一广告而发生极大波澜,此乃上海报界之创闻也。然事过境迁,今又有登载英日商人广告者,未闻有人訾议。其报界之健忘欤?抑社会之健忘欤?
附件一全国报界联合会通过劝告禁载有恶影响于社会之广告案:
广告固为报社营业收入之一种,然报纸之天职在改良社会,如广告有恶影响于社会者,则与创办报社之本旨已背道而驰。如奖券为变相之彩票,究其弊可以凋敝民力而促其生计,且引起社会投机之危险思想。又如春药及诲淫之书,皆足以伤风败俗,惑乱青年。此种广告,皆与社会生极大之恶影响,而报纸登载,恬不为怪。虽曰营业,毋乃玷污主持舆论之价值乎?且贪有限之广告,而种社会无量之毒,抑亦可以休矣。报界联合会为全国报界之中枢,有纠正改良之责,宜令在会各报一律禁载上述之广告。其类此者,亦宜付诸公决,禁止登载。牺牲广告费之事小,而影响于社会大也。
附件二《新闻报》广告简章:
一本报收登广告,其措词与体裁,以宗旨正当不越法律范围者为限;其有关风化及损害他人名誉,或迹近欺骗者,一概不登。
二广告种类计分六等:
(一)特等(登于新闻栏内者);
(二)头等(登于封面及专电前者);
(三)二等(登于紧要分类栏内者);
(四)三等(登于快活林栏下者);
(五)四等(登于后幅之长行);
(六)五等(登于后幅之短行)。
三登户须先付清刊费,然后照登;价格依刊例,不折不扣。
四登户纳费,均以上海通用银元为限,零数不满大洋一元者,照市贴水,杂钞次洋不收。
五广告收稿股办事时间,每月以上午九时起至下午六时为止。
六广告来稿,须用墨笔缮写清楚,注明等次,登出日期、行数,或面积,或字数,加盖图章或签字,并注明通讯处或电话。登户如不能撰稿,可委托本馆代为拟撰,不另收费。
七广告来稿,经本馆认为必要时,得酌嘱登户觅具保证人,填立保证书。前项之广告一经登出,如发生交涉时,由登户及保证人负责。
八广告经纪人送登之广告,登户如欲停止或改字,或到期后仍须继续登载,应自向原经纪人接洽。
九出版物之广告,不得有诲淫词句;如标题奇突,书目秽亵者,该书内容须经本馆检阅后,认为无关风化,方可登载。
十广告地位,由本馆支配,按日次第推动,登户不能指定何处。但有特约者,不在此例。
十一广告内所需铜版锌版,可委托本馆制版科代制,照例纳费(制版价目另详)。如登户自备,应向本馆广告收稿股询问张数;因本馆系用复版印报,如仅一版,不能照登。
十二登户如委托本馆所备之信箱代收信件,须照下列各项办理:
(甲)信箱广告,登户不得征收投函人之保证金或其他有价值之证券。
(乙)登户须将姓名住址详细书明,交存本馆广告收稿股备查。
(丙)登户于送登广告时,本馆给以取信凭单,注明信箱号数,以便凭单随时取信;惟以广告登完后半个月为限,逾时须续缴信箱费。
(丁)登户如委托本馆将已收到之信件由邮局转递,则不另给取信凭单;无论挂号平信,邮资概由登户自理,先期交付本馆。
(戊)广告登出后,如有信到本馆,随即保存于指定之信箱内,以备登户来取;但广告登完后,设并无信到者,本馆不负责任。
(己)寄函人不将应纳之邮费贴足,所有欠资,概由登户负责缴还本馆。
(庚)两广告所征求之函件,不得用同号信箱。
(辛)信箱代收信件,每次纳费大洋一元。
十三广告刊例另订之;如有变更时,依本报报端所列者为准,不另通告。
十四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本馆得随时增订之。
附件三《申报》广告章程(原件系英文):
(一)赐登广告,须附稿样。
(二)指登广告之日,如遇本馆纸张缺乏、罢工、水灾或力不能免之困难,得将该项广告延期登载。
(三)定期合同须指明每周或每月中登载之日期。
(四)每版尺寸为二十吋半长之“格吋column inch”七个半,全张共为一百五十三又四分之三“格吋”(每“格吋”为二吋宽一吋长)。
(五)广告地位,至少一“格吋”。双行广告,其长度不能少于二吋;三行者不得少于四吋;四行者六吋;五行者七吋;六行者八吋;九行以上之广告,必须全行(全行长十又四分之一吋)。
(六)绘图制版等工作,另行计价。来稿及来版,如有模糊不清,本馆概不负责。
(七)承赐定单,即视为承认本馆一切价目及条件;同时本馆即在报纸上留出相当地位。如因笔误,关系价目上下,本馆可不经通知手续,径行登载,照价目表计价。
(八)订有折扣合同者,如所用地位,较少于合同所订,则付价时之折扣,须照折扣表上较低之一级;但所用较多,不超过次级数目,得适用次级折扣。惟超出之数(即超过合同之数)如在新价目单刊出后使用,亦须照新价计算。
(九)广告中如有重要舛误,得于出版后二日内声请免费更正。惟其舛误对于广告不生重大影响及过期者,均不在此限。
附件四《申报》广告刊例:
日常报纸,每日每“格吋”一元四角。
星期增刊,每日每“格吋”一元六角。
长年登载之折扣
(甲)以地位计算者(包括日常报纸及星期增刊)
上项折扣,仅给与订有合同者,每次至少二“格吋”。其以时间计算而享有折扣权利者,不再给此项折扣。
(乙)以时间计算者(包括日常报纸及星期增刊)
上项折扣,须在一年中每周继续登载,每次至少二“格吋”。
特别地位价目(按照折扣合同)
第四节 发行
报纸编辑印刷俱佳,而不善于分配是永与读者无谋面之机会也。我国报纸之发行,初系赠送不取费,次则雇人兜售,及托商店代售,远道则以信局为媒介,如是而已。近则报纸大行,已成社会之公共读物。凡直接订阅者,本埠由馆中派人专送,外埠则由邮局寄递;间接订阅者,本埠由报贩批购,外埠由分馆或代派处代发。以上海情形言,此种报贩人数极多,组有捷音公所,团结甚坚。有立街头叫卖者,有专送住宅商店者,各有主顾,不相侵犯,诚足推广报纸之销路也。然报馆对于发行之法多不研究,如每日将报中大事揭示于路人注目之处,尚无人举行;稍僻之区及乡镇,即无售报处所;远道则非长年订阅者不可得;已订阅者无地址之存留,一朝停阅,便成陌路;未订阅者,亦不设法兜揽。如外商得一新顾客,则曲意与之联络,断不使其中止;即使其中止,亦必连寄数月,希望其赓续。登载一关于某人之新闻,必设法使某人知之,而劝其订报若干年或若干月。若在我国则不然。办事者疏懒成性,偶有询问报纸因何不到,亦置不复;若有投报纸以不满意之函,亦未尝研究如何可以改良;对于分馆推销,亦任其自然,不为之计画而指导之。故吾国报纸之销行日多,乃社会进步促成之,非报馆之努力也。
上海华字日报之定价,以《申报》为最高,兹照录如下:
国内零售每份大洋四分。
预定一月一元二角,三月三元四角,六月六元六角,一年十二元八角。
新疆蒙古每月二元二角五分。
国外日本朝鲜与国内同。
欧美各国一月二元七角,三月八元一角,六月十六元二角,一年三十二元四角。
以此定价,与欧美日本相比较,似无所轩轾;若自我国人民生活程度言之,则较欧美日本为高。但趸购之价则又甚廉,故于报贩最为有利。
附件一《申报》分馆章程:
本报除由上海总馆与阅报人直接寄送外,于内地各处,又广设分馆,代派本报,所以便阅报人随时随地与之间接购定也。凡愿承办此种分馆而专以行销本报为其职务者,该分馆得袭用本馆名义,定名为申报分馆。其性质不与分售处同,即其应守办法亦稍差别,兹为揭载如下:
一资格于指定区内,承认本报每日销数达五百份以上者,始得称为分馆。
一责任分馆被人积欠款项,由分馆经理人自负其责,与本馆丝毫无关;即分馆营业上一切开支,无关盈绌,本馆亦概不过问。
一承揽承办分馆之先,例有承揽订立。自订立后,须照承揽办理,双方皆应遵守。
一证金订立承揽时,须按照认定报纸数目,缴存证金,每份计银圆一元。于退办时,如无积欠未了情事,准可如数收回。
一保证证金以外,更须自觅沪地妥保来馆接洽,如将来分馆不照承揽办理或有积欠等情,其责任当由保证人担负之。
一年期承办分馆,于承揽上须订立年期,期内不得自行退办;惟若违背本馆章程,虽未满期,本馆得以中止之。
一界域承办分馆,须先划定所属之界域,于所属以外,不得侵犯他分馆之权限。
一销数照承揽载明认定之数,只许有增无减,如于认定之后,其销数不能达到承揽所载之数目者,本馆仍须以承揽上之数目结算收账。
一付款上月应付之款,不得延至下月十号以外,须照数付清。如有不能践约,应将报纸即行停寄,一面向保证人追缴。再付款之时,银两须照上海市价计算,银圆须求通用,如邮票代价,概作九折,病洋照市贴水。
一权利分馆应享之权利大别为三:(一)为得本馆优待,凡所订定报纸,其价格外从廉。(一)为得本馆特许,如蒙介绍广告,于刊费之内,可提出一定折扣,以作酬劳。(一)为得本馆赞助,凡遇法律上当行之事,若分馆力薄不胜,本馆可协助之。惟一切使用,仍须由分馆自行担任。
附件二《申报》分销章程:
凡未设本报分馆及分销之处,如有愿与本报经理者,本馆无任欢迎,所有承办条例,开列如下:
一销数每日认销之数,须以十份起码。自开办后,只可增加,不能减退。但销至十份以上,亦得酌予增减。
一证金每份报纸,须预存证金一元。先照认销之数,将证金寄来,方能发报。嗣后增添报数,证金应按数加增。
一批价每份报纸批价大洋二分二厘,连邮费在内。销数多寡,一律照份数计算。
一缴款每月报费,须按月清缴,例如甲月报费,乙月十号以前,必得如数交到。否则查欠款已超过所存证金之数,报纸即照停发。除将证金抵冲外,倘有不足,仍须向经理人追偿。“本馆账目来往,均以阳历计算,每逢月底,有账单开寄。”
一寄报本馆一俟证金及详细地址交来,报纸随即由邮作总包寄交承销人,归其自行分送阅户。
第五节 销数
报纸之销数,各馆常秘不以告人,否则即以少报多,更不可信。然合全国而统计之,最多者一馆不过十万,最少者乃仅数纸。若分而计之,则各省之报纸销路常不逾一省,其能销至各省者以沪报为多。至一报之良否,则不必系乎销数之多寡。如《伦敦时报》(Times)销数不及《每日邮报》(Daily Mail),而声价则远过之。又如我国之《民报》与《民立报》,其寿命甚短,而至今犹在人记忆中也。
欧美报纸常自宣布其销数,请会计师或专门家证明之,以夸示于同业,而诱致多量之广告。故全国报纸销数之统计,于年鉴中,不难一检即得。若在我国,则殊无法可以知之。今姑照邮局之统计,以与人口相比较,则报纸最多之地,每九人可阅一份报纸;最少之地,每三万人只阅一份;全国平均每一百六十四人可阅一份。然此尚包括印刷物在内,足见我国报纸之缺乏也。
报纸销数之进步,有非报馆自身努力之所能致者;故与教育、实业、交通、社会各方面之进步均有连带关系。然观于民国以来邮政之统计,舍筹安时代,则固年有进步,诚不胜欣慰者也。
甲表邮递报纸之统计
乙表(民国十三年)报纸与人口之比较
上二表所列数字,系邮局得自各处报告,自属可信。所不免遗憾者,即各报馆在本地未经邮局递送之报纸并未计入,且其数颇夥,至少较此表须增加十分之三四。欲知报纸之实在销数,可由此推之也。
第六节 印刷
古代文字之传世者,以刻骨最先,刻金、刻石次之,刻竹、刻木又次之。冗重艰难,不可名状。自蒙恬造笔,乃多书缣;蔡伦造纸,乃有书卷。然仅知钞录,缮写费时;抽阅卷舒,甚为不便。故非兰台石室,或王侯之家,不能藏书。《河汾燕闲录》:“隋开皇十三年十二月敕废像遗经,悉令雕造”[1] ,是为我国雕板之始。唐五代因之,至宋而其道大备。自有印板,节费便藏;文明之化,遂日以广。然一书之板,动至千百;一书之成,动逾数载。雕刻印刷,手续繁而费用多,虽有可传之书,人犹惮于印行。《梦溪笔谈》:“板印书籍,唐人尚未盛为之。自冯瀛王始印五经,以后典籍皆为板本。庆历中,有布衣毕昇为活版。”其法:用胶泥刻字,薄如钱唇,每字为一印,火烧令坚。先设一铁板,其上以松脂和纸灰之类冒之;欲印则以一铁范置铁板上,乃密布字印满铁范为一板,持就火烧之。药稍熔,则以一平面按其面,则字平如砥。若止印一二本,未为简易。若印数十百本,则极为神速。常作二铁板,一板印刷,一板已自布字,此印者才毕,而第二版已具;更互用之,瞬息可就。每一字皆有数印,如之也等字,每字有二十余印,以备一板内有重复者。不用,则以纸贴之。每韵为一贴,木格贮之。有奇字素无备者,旋刻之,以草火烧,瞬息可成。不以木为之者,木理有疏密,沾水则高下不平,兼与药相粘,不可取,不若燔土;用讫,再火令药熔,以手拂之,其印自落,不沾污。昇死后,其印为群从所得,至宝藏之。[2] 《金泥石屑》附说:“古活字,予曾得一枚,以石膏为之,薄分许,上有纽可贯穿,疑北宋物。沈存中记毕昇作活字,王祯又记之《农书》中,述其法益详,然皆不言有纽以联贯之。又言用泥为字,泥不任印刷,今乃知为石膏,误以为泥也。”是为我国活字版之发明。西人以文明始祖尊德国谷腾堡(Guttenberg)而不知其发明活字,已后此五百年[3] ,后此活字有瓦烧者,有金属铸者,有木刻者,日有进步。而清康熙时为印《图书集成》,乾隆时为印《四库全书》,曾刻铜字木字,十余万枚,谓之聚珍板,尤为我国活字印书之盛举。精美一如刊板,其用益便矣。
印刷为我国传入欧洲技术之一,西籍多载之。美人卡德氏(Carter)所著《中国印刷术的发明》(The Invention of Printing in Chi na)纪之尤详。特节录如下:
“欧洲经过黑暗世纪以后,乃与东方之旧文明相接触,新思潮澎湃于欧洲之十四世纪。火药、指南针与黑死病,皆从东方输入。而较此尤为重要者,为纸之进步。在十四世纪之初叶,纸之材料极少,乃由西班牙或大马色(Damascus)输入欧洲。”
“欧洲知识的生活既脱离黑暗世纪,而入于光明,于是对于印刷之需要,自然发生。从种种事实上研究,中国却供给许多此项材料。吾人可下一断语,即印刷最初的动机,系由中国而往欧洲。”
“当时道路业已开通,蒙古之势力又极大,由幼发拉底河(Eu phrates)与倭尔加河(Volga)达于太平洋。在此开放后交通时代之末尾,欧洲之木刻,方始萌芽。”
“若考察印刷品自身所用材料、技巧及其共有的性质,可信开放后交通之结果甚大。纸固为中国之材料,所用墨汁与中国相同,方法亦与中国无大异。且印刷只在纸一面。欧洲与东方之道路既通,若今日将最古之印刷品,如画像、印刷纸牌加以考察,即可知其关系,已为密切。且此后欧洲与中国之印刷进步,亦同一方向以进行,其证据亦至明了。虽有人抱与此相反之意见,但吾人可以假定中国对于欧洲之影响,不仅造纸,即欧洲木版之初创,最有价值之原动力,亦受自中国。”[4]
海禁既开,外人纷至。清嘉庆中,英人马施曼在印度学华语,在槟榔屿译印新、旧《约》,因造中文铅字,其书尚有存于我国者。后有台约尔继续研究中文,乃造字模大小二种,建屋曰华英书院。鸦片战后,迁于香港,开局印书。台死,美人谷玄继之,广印书籍。台所作字模未成者,谷竟其业,更作小学及数目字等共四种。他处印书购字者,悉于此取给,所谓“香港字”是也。
时西人兼传教印书于日本,日人乃推广其法,制成大小铅字七种,因其字体为明隆万时人所写,故谓之“明朝字”。《明文在》:“古书俱系能书之士,各随其字体书之,无所谓宋字也。明季始有书工,专写肤廓字样,谓之宋体,是即今日流行铅字之体也。我国书报业既兴,铅字输入日盛。华人仿制,以徐雪村钱裁棠为妙手,然每副需一二千元;铜模之价尤昂。故当时报馆只备铅字,而不备铜模。每于字版排成后,铅印则复制泥版,石印则打样上石,期于原字无损。大约月报多用泥版,故常漶漫;杂志多用石印,故极清晰。此观旧日之出版物而可知者。”
现时铜模之价,每枚平均约银二角。通用者:头号约五千八百枚,二号七千三百六十八枚,三号七千五百五十六枚,四号六千六百八十五枚,五号六千四百三十四枚,六号五千六百四十五枚,各种符号二百九十枚。近各报以上引六种,尚不敷用,又增制新二号与新五号二种,大小在二三号与五六号之间,其数在七千枚左右。
铅字每一全副,简用者,每字最少备一枚,繁用者,最多备三百枚,平均在二十枚左右。以重量计之,每铅一磅,可铸二号字五十枚,或三号字八十枚,或四号字一百枚,或五号字一百七十枚,或六号字三百枚。全副重量,二号字为一千四百五十磅,三号字一千二百磅,四号字一千四百五十磅,五号字一千二百五十磅,六号字七百五十磅,外加各种符号约千余磅,即可印报,而印报亦不虞竭蹶矣。
凡新字及不常见之字,若为铜模所未备者,另有空铅,谓之刻坯,可以随时雕刻。若字面逾于铅字者,则刻木戳。然此以广告为多,新闻中不常见也。
新式铸字机,每具约银八千元,每小时可铸字三千枚。手摇铸字机,每具约银一百三十元,每小时只可铸字一千枚,且每字不甚光洁,平常须加人工磨琢。浇工每千枚平均在二百四分左右。铅字以木制三角式之架承之,架分四横格,每格可容字盘五六盘。常用之字,分置二十四盘,以其取字易也。
本版印刷之法,以墨匀蘸版上,覆以纸取棕刷之。一纸之成,颇费手续。迨嘉、道间,印机渐有输入,略似今之打样机,以人工转动,每小时只可印二百小纸。未几印书机盛行,除添纸后,无需人工。每小时可印一二千大张,印刷乃大进步。中国制每机一架,约二三千元;外货倍之。凡销数不多之报纸,则印书机已可应用。近来报纸进步颇速,凡销数至一万以上者,多购用英美制Duplo式平版卷纸机,每架约一万元,每小时可印三四千大张。销数至五万左右者,多购用美德制R.Hae或Scott式之圆版卷纸机,每架约六七万元。此机有印十二页、十六页、二十四页与三十二页之别,每小时可印二万五千大张。以上二种机器,皆专供报馆之用者,自印、自切、自数,无须人工。且墨色匀洁,无漶漫不清之弊,若再加装机件,又可套印颜色二三种。自上海报界之情形言之,每遇本埠及国内发生大事时,尝于最后之数十分钟内,互争消息之先后。故印刷愈迟,消息愈速,然非备有最高速度印机不为功。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其此之谓矣。
报纸销数,多者常备二印机以上,而字版则必排二副,可以纸版代之。法以银皮纸置字版上,浸以水,以毛刷击之,使深入;每字之点画间,裱以厚纸,烘之使干,而纸版成矣。然后置于普通浇铅版机上,灌以沸铅,稍冷,即成铅版,与原版无丝毫之异,即可入印机而印刷矣。以人工制纸版及铅版之用具,约值三百元左右。若以机器制纸版及铅版,非惟节省时间,且绝无漶漫之弊。纸版机,每具约八十元;浇圆形铅版机,每具价同。
画报印刷,须极精美,非普通印书机所能胜任。今之最通行者,为美制Mirehle式印画报机,每架约一万元。若欧美所通行之德制Kaeruy Barve式之印画报机,我国只商务印书馆有一架,报界尚未有备之者。
注释
[1]《中国雕版源流考》第一页。
[2]《梦溪笔谈》第十八卷第七八页。
[3]Carter:The Invention of Printing.
[4]罗振玉《唐风楼金石文字跋尾》(三十二页):“秦瓦量乃潍县陈氏所藏,以前金石家所未见。文字精绝,每行二字,每四字作一阳文范,合十范而印成全文,每范四周必见方廓。观此,知古代刻字之术,发明甚早。近人考中国经籍雕板始于五代,不知三代时已有雕穴也。又活字板始于宋之毕昇,至元代而益改良。今此量以四字范,多数排印,而成全史,此实是聚珍板之原始。可见古代文明开化之早。”陈氏所藏秦瓦量拓本,曾印入《神州国光集》中,每四字之周,确见凹文方郭。罗氏谓为活字板之滥觞,其说可信,附此以备参考。
第七节 纸张
古者纪事用竹简,后用缣帛;但竹简质重,缣帛价贵,至不便也。《前汉书·外戚传·孝成赵皇后传》云:“武发箧中有裹药二枚赫蹄书。”颜注引邓展曰:“赫”音兄弟阋墙之“阋”。应劭注:“‘赫蹄’,薄小纸也。”[1] 是为纸见于书籍之始,时民国前一千九百二十三年。《后汉书·宦者传》:“蔡伦,字敬仲,位上方令,造意用树肤、麻头、敝布、鱼网以为纸。元兴元年,至元帝,善其能,自是莫不从用焉。故天下称蔡侯纸。”[2] 后世言纸之发明者,必推蔡伦,盖伦以近在帝侧,易为人所知耳。故《书断》云:“左伯字子邑,能作纸。汉兴,有纸代简。至和帝时,蔡伦亦为之,而子邑尤行其妙。”[3] 则伦实不能专美于前也。后人仿其法,有用藤造纸者,有用竹造纸者,有用绵造纸者,种类日多。今江西、湖南、浙江、福建诸省,尚以产纸名也。
我国纸之发明,在二千年以前,于文字之流传上有功最伟。使无此发明,则当时文化之进步,不能如斯迅速,而各民族间将无同化之机会矣。不特此也,制纸之术东渐而入高丽后,三百年,由高丽僧人传至日本。唐代我国人与阿拉伯大战,俘虏中有善制纸者,遂传其术于斯土,时西历七五一年也。阿拉伯人始设造纸厂于撒马尔罕(Samarkand),西历七九三年又设厂于巴格达(Bagdad)及大马色(Damascus),大开制纸之端。其后斯术极盛,遂传播于西方文明诸国。至十世纪,传至埃及;十一世纪,更发达至阿非利加地方地中海沿岸。阿拉伯人侵入欧洲时,制纸术遂传入西班牙之萨铁弗(Xativa),时西历一一五〇年。同时十字军亦由小亚细亚传其术于意大利之孟泰芬(Montefano)与威尼斯(Venice),时西历一二七六年。此为欧洲制纸业之滥觞。降至十二世纪,法兰西之候润特(Hiranlt)亦设造纸厂,但至十四世纪乃见其盛。此后流传益广,瑞士于西历一三五〇年,澳大利于一三九一年,德意志于一三二〇年,比利时于一四五〇年,英吉利于一四九四年,瑞典挪威于一五四〇年,俄罗斯于一五六七年,先后设立造纸厂。最后传而至美利坚,为西历一六九〇年。最先以机器制纸,为荷兰人李善汉(W.Rithing ham);今则以美利坚为巨擘矣。
十九世纪以后,制纸术之重大发明,频繁续出,斯业遂起一大革命。机器制法之传入东亚,始于一八七〇年。日本受欧战之赐,泱泱然为一大制纸国焉。我国于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年),李鸿章创伦章造纸厂于上海杨树浦,是为新式机器造纸术之创始。二十五年,又设华章造纸厂于上海浦东。三十二年,又与商人合设龙章造纸厂于上海之龙华路。宣统三年,财政部又设造纸厂于汉口砧家矶。他如武昌之白沙洲,山东之洛南,广东之江门、盐步及香港,又先后各设一厂。于是我国之制纸术,乃环世界一周而归宗焉。
制纸术之发明,为我国对于世界之一大贡献,西籍纪载极多。兹仅节录名著韦尔斯(H.G.Wells)之《历史大纲》,以见一斑。[4] “造纸一事,尤为重要。即为欧洲再兴之得力乎纸,亦未为过也。造纸之术,创始于中国,其应用盖在西元前之二世纪。当七五一年时,中国进袭撒马尔罕之阿拉伯回教徒,为守者所败。俘虏中有长于造纸者,回教徒遂传其术。九世纪以来之阿拉伯纸稿,至今犹有存者。造纸术之传入基督教国,或经由希腊,或由于基督教徒克复西班牙时,占得回教徒纸厂,唯当在基督教徒势力之下。时西班牙造纸之业,至为衰替。十三世纪末造以前,良纸名笺,非欧洲所能制造。十三世纪而后,亦仅以意大利产者为佳。至十四世纪时,其术始传入德国。逮本世纪末叶,产量方盛,为值亦廉,刊印书籍者,方得借以牟利。印刷之业,当然随之而发达。知识生活,亦因之而面目一新。人类知识之相传,不复如往昔之只为涓滴,至是成为滔滔之洪水。预其役者,数以千万计矣。”
我国日报初兴,在香港出版者用报纸,在上海出版者用我国赛连纸。惟赛连纸质薄而软,受湿易破,且一遇雨雪,山中车马难行,常不能按时运到;有时亦以毛太纸、连史纸、关杉纸等充数。迨洋纸输入渐多,始则以价廉而用油光纸;继则以两面印刷,其价益廉,而用报纸。今则洋纸之输入,一岁在二千万两以上,浸成一大漏卮焉。
今日所通行之报纸,大率分为两种:一平纸,一卷纸。平纸约长四十三英寸,阔约三十一英寸,每五百张,谓之一令(Ream)。卷纸则如布匹,由印刷机随印随裁,用此可免添纸之劳。每卷约十二令至二十一令,其价以重量计,每磅在三两三钱左右,但时因来货之丰啬而涨落。此货以日本来者为最多,意大利瑞典次之;挪威德意志又次之。我国仿造洋纸厂,最近统计不下十余所,然规模太小,出货无多,营业不振,时起时蹶。以地大物博之中国,又为发明制纸术之鼻祖,竟沉沦不振,坐视利权外溢,诚可慨也!
据海关之统计,洋纸之输入,几年有增进。兹列表于下以明之。惜其中包括印书纸、绵纸、包皮纸之类,不能分析。但报纸最占多数,平均约在四分之一而弱。据美国商务报告,民国十三年上海一埠报纸之输入,计重量四九、四三一、四七七磅,值二、七四三、四七五海关两云。
甲表
乙表民国十三年进口始最多之国
观于上列各表,则我国造纸工业之急待振兴,夫何待言?当民国元年,全国报界俱进会在上海开会时,其第一议案,即为自办造纸厂。[5] 惜其规模太大,非少数资本所能将事,迄无成议。兹将商务印书馆所述困难情形,附录于后,以供参考。
“查造纸一事,敝公司于五六年前,曾经详细考查。我国虽有种种原料,而欲以机器制造,必须先将原料造成块片、纸浆方可通用。若竹若草,均可用作原料,但如何化制成浆,我国此时尚无所发明。最高之料,厥为碎布。查各纸厂所用碎布,凡分五等。惟我国之碎布,或使用过久,质已腐烂,或搀有杂物,污秽不堪,加以选择工资太巨,故欲与各国所分五等之碎布相比,尚且不及。则惟有用极强烈之化学药品,以资溶洗,原有纤维腐蚀殆尽,故造成之纸毫无韧力。即市上所称洋连史,恐即欲作上等包裹之用,而亦有所不能。今世界所通用者,为木类所造之浆。我国东三省境内所产此类木料甚丰,尽可敷用。然浆厂规模更大,且必须有铁路煤矿与森林毗连,更有极大之水源,以供一切之用,方可著手。我国此时,是否有此伟大之资本家?即有此资本家,东三省此时能否发起此等工业,恐尚是一问题。否则仍须向外国购办原料,而机器及其他一切附属物品,均须仰给于人,恐仍不足以为漏卮之塞也。”
我国报纸需要量之日增既如彼,而造纸之困难又如此,则为目前计,报界应有节用报纸之觉悟。大城市日报,每份可减至二张,小城市日报,可减至一张,如此,不特可稍塞漏卮,而徒充篇幅之材料亦可大大删削。总之,我国倘不自造纸,终不免仰人供给,一旦与外人开战,则来源绝,而报业停,国人其不闭明塞聪有若聋聩者几希矣。
注释
[1]《前汉书》第九十七卷第四页。
[2]《后汉书》第百〇八卷(第十一页);元兴元年为西历一〇五年。
[3]《书断列传》第一第六页。
[4]H.G.Wells:The Outline of History(Third edition),Chap.XXIV,§4,P.718.
[5]全国报界俱进会自办造纸厂议案:“报社支出,纸为大宗,统计全国报馆,不弱五百,平均日出二大张,发行五千份,日用纸当得五千令,每令平均一两七钱五分,则日支出银须八千七百五十两,年计三百十九万三千七百五十两,此三百十九万三千七百五十两之纸费,今因己国无适用之纸,悉输诸海外。此巨项之纸,自外输入,水脚关税及保险费等,平均以百分之十计,当得银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五两。使己国有一适用之纸厂,则关税保险水脚诸费,可减至十分之二,约赢二十五万五千三百两。而卖纸之赢利,亦将转而利吾己国之资本家矣。集上述之款为纸厂基本金,得其人,得其法,不数年间,即可以良好适合之纸,遍飨全国报馆。利权之收回,岂不甚溥?不然者,蹉跎十年,金钱之输出者,将益不赀。矧今后言论方兴未已,输出之纸款,将更不止此耶?因是拟议由全国报界俱进会发起,创办纸厂,自造报纸,以挽利权,草议二条,述之如下,请议:(一)先设造纸厂筹办处于京、沪、粤、汉等处;(二)由全国报馆认募股份,每报认股在一万两以上。”
第八节 用人
报馆譬之人体,人材则灵魂也。故报纸之良不良,可自其人材多寡而知之。大率一馆之中,出类拔萃者仅十之二三,余备员而已。
总理为一馆之领袖,故宜知编辑、营业、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贵在知人善任,以全力尽忠于其职务。其月薪在三百元左右。
总编辑亦称总主笔,为编辑部之领袖。其职务在平日似甚简单,惟有时定大计,决大疑,其无形之责任则滋重也。总编辑常兼司社论,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之间。次于总编辑,为编辑长,亦可称理事编辑。其事务至繁,指挥馆员,考核访员皆属之,而要在能估计一日所需之材料,而善为调节,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元左右。在编辑长之下者,有要闻编辑,取舍关于全国或国际间之新闻。有地方新闻编辑,取舍关于一省一县或一地方之新闻,其月薪均在八十元左右。有特派员,如上海报馆必有专员驻京,或专事发电,或专事通信,每人月薪均在百元左右,交际费在外。有特约通信员,或在国内,或在国外,大率以篇计算,每文一篇,在十元左右。有访员遍驻国内各要埠,专任者每名月薪约四十元,兼任者仅十余元。有翻译,每名月薪约五十元至八十元。有校对,有译电人,每名月薪二十元左右。
本埠编辑亦可称城市编辑,亦为编辑部之要人,宜熟知当地情形,且富有访事之经验。未来之事,排日书之于册,或揭示编辑部中。虽至琐屑之新闻,亦常以与读者接近,而勿任其遗漏。其月薪在八十元左右。属于本埠编辑指挥之下者,有特别访员,为本馆所专聘。平时外出交际,有事发生,则立即出而访问,以补普通访员所不及,月薪在四十元至六十元之间。有体育访员,专纪运动新闻,月薪在三十元左右。有普通访员,常兼任他报;但报馆亦得令其专注意某一事,而作为特别访稿。以上海情形言,论区域,有英界、法界、城内、闸北、浦东、吴淞之分;论事务,则有教育、商务、市政、军事、司法之别;论交通,则有铁路、轮船之殊。各事其事,不相侵犯。每人月薪在十元至三十元之间。
副张均载文艺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编辑司之,月薪六十元左右。副张之名称,各报不同,其取材亦异。如北方重文艺,南方偏于滑稽,是乃一地之风气使然耳。
此外,有各报所特注意之事而另出增刊者,如教育、经济、外交、妇女、小说、劳工、科学、图画、汽车之类,须延一专门家司之,亦有由一学术机关供给材料者。其薪水与报酬,至不一律。
营业部有部长,纯粹为商人性质,须干练而长于会计,月薪在百元左右。属于其下,有专司广告者,有专司代派者,有专司定报者,有专司零售者,有专司出纳者,有专司中外书牍者,有兜揽广告者,有承接制版印件者,其月薪每人均在三十元左右。
印刷部由娴于机械者管理之,或由营业部长兼任。属于其下者,有排字之工人,有铸字之工人,有打纸版浇铅版之工人,有印刷之工人。其制度有直接雇用者,每名月薪均在十元至二十元之间,但仍须择一人为领袖。使监察一部分之事务,月薪约四十元。有包办者,其费视事务之多寡而异。大都直接雇用,则馆中责重事繁;包办则领袖渔利,用人有滥竽之弊,是不易避免耳。
制铜版锌版者,另为一部,有时兼外出照相,月薪均在三四十元之间。
以今日生活程度之高,而薪水之少如此(此就上海而言,他处恐尚不及此数),其不能养廉必矣。上焉者,则兼任馆外之事,下焉者,则有外面津贴,其数且常较报馆所给为优。报馆以为经济所限,亦明知故昧,而无如之何也。
才难之叹,自古已然。况甫具萌蘖之报界乎?今后之办报者,欲卓然有所树立,将不在资本之募集,而在专材之养成。故遇有可造之材,宜少责以事,使有读书之暇,多与以薪,使无生计之忧。倘能实行年功加俸之制,则人自不至见异思迁,视报馆如传舍矣。
第九节 附刊与小报
音乐会与跳舞会不多有,戏园与游戏场喧嚣龌龊特甚,当此社会设备不完美之时,凡有文字知识者,舍读日报副张以调节其脑筋外,几别无娱乐之可言。
今日各报之副张,果能应此需要否?或偏于旧,一意模仿古人作品;或偏于新,有类学校讲义。下焉者,则搜罗新奇之事物,谓姑志之以供博物学家之研究,非失之荒唐,即失之滑稽。是编者欲供读者以娱乐,而结果适得其反。
吾意副张之材料,必以文艺为基础,如批评、小说、诗歌、戏曲与新闻之类,凡足以引起研究之兴味者,均可兼收并蓄,而要在与日常生活有关,与读者之常识相去不远。
欧战以后,一切社会制度,皆入于怀疑之状态。此后须另觅新知识,为生活之指导。于是报纸上时见讨论学问之文,而周刊遂应运而生。每馆少者一二种,多者六七种。大率政治问题虽足以一时引起全国人之视线,然社会分子复杂,未必尽有关系。报纸为力避单调之弊,与迎合各方面读者计,每周供给以专门之材料,亦时势所要求也。
日报与杂志,只供人以趣味,研究学问须用书籍,此通论也。然我国杂志不多,专门之杂志尤少,于是周刊又兼有一部分之杂志工作。关于宗教、哲学、科学、文学、美术等,乃几无所不包。然二者性质终属不同,盖专门杂志务求其深,周刊务求其广,且须力避教科书之色彩也。
图画为无音之新闻,不识字者亦能读之。故在各种周刊中,以图画周刊为最受读者欢迎。
我国报纸,每逢双十节与新年,必增出若干纸,述一年中之经过与希望,今已成为一种风气。鉴往知来,绸缪未雨,其意未可厚非也。
京师为人文渊薮,其中有思想高超,研究深密,发为文章,投诸报纸者,虽片语只字,都觉可观。以言附刊之精彩,举国无其匹也。
报馆因纪念而出之书籍,有《时报》新屋落成纪念册,《申报》五十年纪念册,《新闻报》三十年纪念册;其中以《申报》五十年纪念册为材料最丰富而又精彩。关于报纸者,有《时报》之《世界报纸大观》。
与大报副张颉颃者有小报,以其篇幅小故名。其上焉者,亦自有其精彩,未可以其小而忽之也。戊戌以后,《笑林报》《世界繁华报》等,踵《时务报》等而起,文辞斐茂,为士夫所乐称。今则北京之《春生红》、上海之《晶报》等,均销数甚畅,不让大报。其优点乃在能纪大报所不纪,能言大报所不言,以流利与滑稽之笔,写可奇可喜之事,当然使读者易获兴趣。惟往往道听途说,描写逾分,即不免诲淫诲盗之讥。若夫攻讦阴私,以尖刻为能,风斯下矣。
第十节 图画与铜版部
文义有深浅,而图画则尽人可阅;纪事有真伪,而图画则赤裸裸表出。盖图画先于文字,为人类天然爱好之物。虽村夫稚子,亦能引其兴趣而加以粗浅之品评。英国名记者北岩氏谓图画为无音之新闻,最能吸引读者而推广一报之销路,诚至论也。
我国报纸之有图画,其初纯为历象、生物、汽机、风景之类,镂以铜版,其费至巨。石印既行,始有绘画时事者,如《点石斋画报》《飞影阁画报》《书画谱报》等是。惜取材有类《聊斋》,无关大局。迨《民立》《舆论》《时事》《太平洋》等画报出,乃渐有进步,有时讽刺时局,可与大报相辅而行。惟描写未必与真相相符,犹是一病耳。自照相铜版出,与图画以一大革新。光复之际,民军与官军激战,照片时见于报端。图画在报纸上地位之重要,至此始露其端。近则规模较大之报馆,均已设有铜版部,图画常能与有关之新闻同时披露,已于时间上争先后,乃可喜之现象也。
铜版部之设备,最要者为照相房与暗室。其用具则有照相架、锯床、钻床、刨床等。照相架每具约四百元,自制者仅百五十元左右,但对光常不甚准确。镜头每枚自百五十元至三百五十元,铜版则有六十五线、八十五线、百线、百三十三线之分,价各不同。报纸质粗,宜用六十五线与八十五线;道林纸质细,宜用百线与百三十三线。如夜间制版,须用镁灯,每盏约二百元。至在外间照相之六寸快镜,合于报馆用者,每具约二百元。由照相起至制成铜版止,其时间常需二小时半。
民国九年,《时报》创《图画周刊》,注意中外大事,印以道林纸,是为我国有现代画报之始。近北京《晨报》亦发行《星期画报》,注意时事与艺术,皆取材严谨,足以引起国民之美感。吾意画报之精彩,第一在印刷清晰,图画则必取生动者。一片之优点何在,须能表而出之。至材料之时时变易,排列之参差有致,又其次焉者也。
图画之色泽浓淡不分者,如地图表解之类,可制锌版,凡善制铜版者必优为之。近来各报馆铜版部,有以代制铜版锌版为业者,其收入亦颇丰,借以减轻铜版部之支出。惟本报上之图画反不多见,舍本逐末,则未免有失设部之意耳。
新闻照相,在取得一事之要点,与普通照相之专供纪念者不同。欧美报馆,均有照相队,其搜罗材料之能力,常与记者并驾齐驱。我国报馆,今尚未知养成此种专材,故多与照相馆合作。
欧美以供给照相于报馆为业者,其规模极大。盖各报莫不重视图画,其需要至广也。数年前,北京曾有人组织“中央写真通信社”,每月平均送稿八次,每月取费十元,其材料颇合报纸之用。惜各报多无铜版部之组织,订购者不过数家,故未能持久。近上海亦有人拟组“摄影通信社”,但以费绌,至今尚未送稿。兹录其章程如下,以供参考:
上海“摄影通讯社”章程
本社专事摄制时事、装饰、风景、风俗、艺术(音乐、舞蹈、绘画、雕刻、舞台剧、电影剧)以及种种影片,以便本外埠各报及各杂志之采取。
本社因采取材料手续繁简之关系,故于每一摄成之影片上加以等级,并定相当之价格如下(见下页表)。
影片业经选定,即须将款付足。
影片如已选定,及经付款手续后,不得掉换及退还。
关于时事之照片,本社有以同一稿件分送各报者,惟能切实担保其形式上之不同(如因瞬息间摄成而无重摄机会者不在此例)。
按月特约者,本社每日下午六时以前将稿件送到,稿费每逢阳历月底清算。
本社除上列办法外,亦能受人特别约定,指摄任何事物,但除面订手续费外,尚须收取材料及车资等费用(如在远地,并须供给旅费)。
本社除摄影外,尚有各种附带事业:甲、有关时事之讽刺画及报头插图;乙、评论艺术及其他简短而有兴趣之文字。
本章程有未尽善处,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一节 华侨报纸
外人之经商我国者,凡聚居之处,莫不有报纸,浅言之,可以互通声气研究商情,法至善,利至溥也。华人之侨居于国外者,其数近千万[1] ,则其所发行之报纸,殊有可述之价值也。
华侨以英荷二属为最多,故有报纸亦较早。[2] 如新加坡之《叻报》,八打威之《华铎报》,其著者也。各报销数多者二千份,少者数百纸,然其中亦有以获利闻者,则兼营印刷之故也。
华侨报纸之言论,大率在前清分为维新与革命二派。光复后,维新、革命,均失其标帜,色彩渐淡。未几洪宪事起,乃又分为拥袁与倒袁二派。袁死,拥袁者转而拥陈炯明,倒袁者转而拥孙中山,互相攻击,今犹未已。其他则模棱两可,无一定之宗旨也。
华侨报纸之难于发展其故有四:(一)华侨教育未兴,生长其地者,且不识华文,故社会程度甚幼稚,非特阅报者少,即觅一有价值之新闻亦不易也;(二)编辑人才缺乏,大率执笔者,在南洋方面多系政客,美日方面多系学生,此辈来去无常,报馆内部,遂时有更变;(三)某些报人成见甚深,视报纸为党争之工具,互相攻讦,置华人生活之苦痛于不顾;(四)前清时,华侨报纸,可自由发抒意见,今外人见中国民气之蓬勃,华侨知识之增进,乃摧残不遗余力。总之华侨无远大之眼光,以报纸为对外之利器。我国果注意侨务,莫妙于由国内实业教育两界中人,赴华侨聚居之处,创办日报,导华侨在商业上,与外人相竞争。政府若能创办此种报纸,亦足联络祖国与华侨之感情,于华侨事业之发展上,实至有关系也。
注释
[1]据民国十五年四月三日《时报》载,驻外各领事报告侨民数目,约九百六十三万四千人。计香港四十四万四千六百四十四人,缅甸十三万人,坎拿大一万二千人,荷领印度一百八十三万五千人,西伯利亚二万五千人,俄国七万一千零二十一人,澳洲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二人,美国十五万人,菲列滨四万二千人,马来半岛九万三千人,爪哇二万七千人,法领印度一百零三万人,秘鲁四万人,朝鲜一万人,喜浪岛三千五百人,法领不拉纪鲁二千人,美领爱姆一百五十万人,其他各国属地共十四万三千人。
[2]旧金山华侨,于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发行周报,石印,是为华侨报纸之最早者,惜不知其名。(见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申报》)
第十二节 通信社
因报纸上新闻材料之需要殷繁,而有通信社。又因世界报纸之发达,而通信社遂成大规模之营利事业,二者盖相互为用者也。自今日之国际眼光观之,报纸之销路常为文字及地域所限,若通信社之消息,则常能间接遍及各国。故通信社之势力,骎骎乎驾报馆而上之。此各国政府所以不惜岁糜巨帑,从事于此,为外交上之利器也。
我国人自办之通信社,起源于北京,即民国五年七月,邵振青所创之新闻编译社是也。今据中外报章类纂社所调查,全国共有通信社一百五十五家,北京最多,武汉次之。自其数目上言,诚不为少,但实际设备甚简,只为一党一派而宣传其消息,至不为国内报纸所信任,对外更无论矣。其中惟胡霖(政之)所主持之国闻通信社,内部较有组织,现方于京、津、沪、汉各埠试发电报,则四年来努力之结果也。
宣统二年,全国报界俱进会议决设立通信社,先从北京、上海、东三省、蒙古、西藏、新疆及欧美入手以次推及内地。[1] 民国九年,全国报界联合会又议决组织国际通信社,选派富有学识经验之员,分赴欧美重要都会,协同该处留学生,将国际情势,探访调查,缓用邮告,急以电达。[2] 所见甚远,惜均未实行。外人所设之通信社,其为本国宣传,夫人而知之。然我国报纸以经济拮据,不得不用,所谓饮鸩而止渴也。欧战以前,我国报纸之国外新闻,大率译自外报。欧战发生,始出资购买,与外报同日登载。然谓各报注意国外新闻乎,则又未必。平时则徒以充篇幅,有事则为人宣传,似至今未觉悟也。路透电报社(The Reuter Telegraph Co.)为英人之机关,供给我国报纸以国外及太平洋之消息,而于英国事为最详。其取费以报馆大小为等差,每月由五元至一百七十五元。外人通信社中之翘楚也。次为东方通信社,为日本政府之机关;电报通信社,为日本政党之机关。供给日本消息,而于我国北方事为特详,其取费甚廉。次则苏联通信社为俄政府之机关,中美通信社为美人之机关。此外,如上海顾家宅无线电台,胶东无线电台,可接收法德二国所发之半官消息,而间接供给于各报。近美国联合通信社(The United Press)已由无线电供给各西报以该国之消息,我国报纸时有译载,但以取费甚昂,尚未购用。
外人通信社势力之庞大既如此,华人通信社势力之薄弱又如彼。当此进退维谷之际,吾意较有力之报馆,应有自助之法。其法维何?即由报馆合组通信社是。[3] 美国有合众通信社(The Associated Press)者,为各重要报馆所合组。每一报馆为一社员,相互的为新闻之搜集与交换,其经费因力量之大小而分任之,与普通新闻社之以新闻而营利者大异。今则伦敦、巴黎、柏林、罗马、东京、北京、维也纳各大都会,均有其分社,消息灵通,势力雄厚,是我国报界所可效法者也。
至国际间交换新闻,非有大规模之组织不可。且必须于国内有巩固之基础与信用,而后始可向外发展,得对方之尊重。如英之路透、法之哈瓦斯(Havas)、德之华夫(Wolff)、意之司丹法(Stefam)、澳之考比润(Corburean)、日本之联合、美之合众,其所以能占世界一部分势力者,岂一朝一夕之故哉!
注释
[1]报界俱进会组织通信社之提案:“报馆记事,贵乎详、确、捷。今日吾国访员程度之卑劣,无可为讳。报馆以采访之责付诸数辈,往往一事发生,报馆反为访员所利用,颠倒是非,无所不至。试问各报新闻,能否适合乎详、确、捷三字?吾恐同业诸君,亦不自以为满意,而虚耗访薪,犹其余事。同人等以为俱进会者,全国公共团体,急宜乘此时机,附设一通信机关,互相通信,先试行于南北繁盛都会及商埠,俟办有成效,逐渐推行,俾各报馆得以少数之代价,得至确之新闻,以资补助而促进步。是否有当,应请公决。”
[2]全国报界联合会通过之组织国际通信社案:“国际情势,瞬息万变,外交枢机,尤贵神速。苟应付之术少疏,斯祸患之来无已。千钧一发,稍纵即逝。报纸为舆论代表,对于政府各种政策,皆有监督批评指导之责。言论必本诸记载,判断必根于事实。真伪既殊,是非自别。是以采访不厌其周详,调查务求其真确,良以立言之当否,影响于国家前途之安危者,至重且大也。吾国报纸,欧美情势及外交消息,类皆取材外电,彼多为己国之利害计,含有宣传煽惑之作用,故常有颠倒是非变乱真伪之举。抄载稍一不慎,鲜不堕其术中。而各国通信社在吾国中者,其数又多,各本其主旨,任意散布,指鹿为马,入主出奴,混淆庞杂,取信无从。报纸之论评,既难期中鹄;阅者之从违,自旁皇莫定。将欲矫除此弊,使对外之言论趋于一致,非自行创立一通信社,探报各国情形不可。惟兹事体非因循敷衍所能奏功,亦非一手一足所能为力。必合群策众思,共同筹谋,始克有成。最近虽留法学生有巴黎通信社之设,然资力微弱,难称完美。鄙意拟由全国报界联合会醵集基金,组织一国际通信社,选派富有学识经验之员,分赴欧美重要都会,协同该处留学生,将国际情形探访调查,缓用邮告,急以电达,俾对外言论,有所遵循,不至为外电所左右。是否有当,统俟公决。”
[3]国闻通信社缘起及简章:新闻纸者国民之喉舌,社会之缩影也。无论何国,欲觇其群众之意志,与社会之现象,胥可于其新闻纸中得之。中国之有报已有年矣。顾其规模与势力,恒不能与欧美日本诸国之报比拟。除通都大邑间有报纸足以代表一部分舆论外,即其他省会商埠亦往往不能求一比较完善之报。此诚国民之羞也。闲尝思之,舆论之发生,根于事实之判断。而事实之判断,则系于报馆之探报。因采访之不周,或来虚伪之记载,视听既淆,判断易误。舆论之根据已不确实,其不足以表现国民之真正意志,盖无待论。各国报馆,内部有完善之组织,外部有得力之访员,更有通信社搜集材料为之分劳。其消息灵确,舆论健全,实由于此。中国则因报界组织不完全之故,报道歧出,真相难明。同在一国,而南北之精神隔绝。同在一地,而甲乙所传各别。吾人欲谋新闻事业之改进,舍革新通信机关殆无他道。同人创立兹社,志趣在此。将欲本积年之经验,访真确之消息,以社会服务之微忱,助海内同志之宏业。创设之始,规模虽简,而发展之途,则期怀颇远。尚乞明达,赐予扶持。谨具简章,即希公鉴:
第一条本社以探访各地各界确实消息,汇集发表,以供新闻界之采择为主旨。
第二条本社报告,以事实为主,不加议论。
第三条本社职员如下:
第四条本社总社设于上海。分社设于北京、天津、奉天、汉口、长沙、重庆、广州、贵阳等处。
第五条本社于总支社均特约得力通信员。关于各种新闻,随时以专电快信,为详确灵敏之报告。
第六条本社除于各外国陆续聘任专员通信外,凡各国报纸有重要消息,仍随时译述,以供报界参考。
第七条本社通信,在上海每日发刊两次,外埠每日发刊一次。
第八条本社通信价目如下:
一、私人订阅
每月四元;
二、本埠各报订阅
每月六元;
三、外埠各报订阅
每月八元;
四、外埠快邮订阅
每月十元。
第九条本社社员均系新闻界积有经验之士,愿任外埠各报馆特别通信职务。无论函电,均可担任。其报酬应另行函订。
第十条本简章 于本社成立之日实行之。未尽事宜,随时酌议增补。
第十三节 报业教育
报业教育,在欧美亦甚新,矧在我国,其幼稚固不待言也。
欧美名记者,往昔佥谓报馆为最佳之报学院,实用方法,恐难于教室内教授。故报业教育初兴之时,颇遭报界之轻视。然自此种人材加入报界之后,觉成绩优良,远过于未受专门训练者,于是报界之怀疑始去,而乐与教育界携手。世间有一颠扑不破之公例,即学问绝无害于经验,而有助于经验也。
记者之职责至重,而社会之希望于记者亦甚高。然执今之报界中人,而询其因何而为记者,如何而后成良好之记者,恐能作明了之答覆者,千百之十一耳。故由道德上理想上以造就报业人材,则报馆不如学校;学问与经验,两不宜偏废也。
抑尤有进者,报业职业也[1] ;一论、一评、一纪事,须对读者负责任,非有素养者,曷足以语此?譬之医之处方,可以活人,亦可以杀人。往昔私相传授,惟重经验;今则非大学生不得肄习,非有卒业证书,不得为人治病。此无他,慎重人命而已。欧美名记者,固有出身于报馆者,然此种人不数数见,岂足以应报界之需?故报业之必须有教育,即使有志于此者,于未入报界之先,予以专门之训练,及关于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上之高级知识,乃尊重职业之意,岂有他哉?
报学之有人研究,不自今日始。然研究报学之热度,则在欧战后始高。如美国歌伦比亚(Columbia)、威斯康新(Wisconsin)等大学,夙为研究报学之最高学府,而欧战以后研究最力者,则德国是也。
欧战或谓之宣传战,或谓之报纸战,盖大战之勃发,对于报纸方面最先注意者,英国是也。在英国,以称为报王之北岩爵士(Lord Northcliffe)为宣传之领袖。其下有宣传最力之二大通信社:一为英国之路透(Reuter),一为法国之哈瓦斯(Havas),此专对外宣传者也。若对于国内之宣传,则为北岩所有之《伦敦时报》(Times)与《每日邮报》(Daily Mail)等。德国睹此情形,为之惊愕异常。但德国之大陆电报通信社及其所属之宫廷派保守派同人,对于报学素未容心;虽报纸之利用,为铁血宰相毕士麦(Bismark)所深悉而曾行之,但终不知爱好与尊重。故报纸之进步,当然为之阻碍。迨欧战勃发,英法二国利用二大通信社,巧为对外宣传,至是而大陆亦踵行之,然已落后一步矣。盖英国有海底电线,长四十五万开罗,而德国仅有三万五千开罗。且通信社之内部组织,亦优劣迥殊。号称报王之北岩又聚精会神以赴之,德人视之,实有逊色。故宣传政策,谓由欧战而开一新纪元也无不可。
德人既于欧战中得宣传失败之经验,故革命之际,同时知研究报学之价值。对于报学有兴味者,始有研究报学之组织。其后各大学均添设报学科。今柏林诸大学之报学科,又比较更为完美,且有报学专门学校。加之法科、文科、商科各分科大学内均将报学列为必修科,其意即社会之任何方面,对于报学应有正当之理解,然后对于社会之发达方有正当之引导也。
近年我国留学欧美之对报纸有研究者,日有归国;同时欧美之名记者,又多来我国考察,足迹所至,必有关于报纸之演讲及种种讨论;而报馆因营业上之发展,亦渐有改良之倾向,于是报学之在我国,遂引起兴味而下一种子。
民国元年全国报界俱进会曾提议设立新闻学校,是为我国知有报业教育之始。[2] 民国九年,全国报界联合会已进一步,议决新闻大学组织大纲。[3] 惜两会均因不久瓦解,未能见诸实行。民国七年,国立北京大学学生,得学校当局之赞助,设立新闻学研究会,是为报业教育之发端。民国九年,上海圣约翰大学于文科中,设立报学系。民国十年,厦门大学成立,列报学于所设八科之一。民国十二年北京平民大学,民国十三年北京国际大学与燕京大学,民国十四年上海南方大学等,又先后设立报学系。最近上海光华大学与国民大学成立,亦有报学课程。至是,报学乃在教育上占一位置,诚可喜之现象也。
国立北京大学之有报学课程,已五六年于兹,为政治系四年级选修课之一。然该校学生之有报学兴味者不少,故最近选修是科者,竟达七十人,文科法科均有之。每周授课二小时,教授为徐宝璜。去年曾新编讲义,但未几即改用其所著之《新闻学》以为课本。参考书指定为Harrington and Trankenbery著之《新闻学要义》(Essentials in Journalism);Given著之《报纸的构成》(The Making of a Newspaper);邵振青著之《新闻学总论》等。前曾发行《新闻周刊》,对于一周之新闻,为系统之纪载,下公允之评论,为中国唯一传播新闻学识之报纸。
上海圣约翰大学,于民国九年,由教授卜惠廉(W.A.S.Pott)在教务会议中提议设立报学系,附于普通文科,请《密勒氏评论报》主笔毕德生(D.D.Patterson)兼任其事。故授课均在晚间。《约大周刊》(英文)亦于此时发行,编辑者即为报学系中人。一时选读者达四五十人。校长见学生对报学至有兴味,乃函告美国董事部,添聘报学教授一人。民国十三年,得武道(M.E.Votau)来华主任教务,于是报学课程渐多,每学期选读者,均约五六十人。以教授人数太少,未设专科。故毕业者,仍给以文科学士学位。
厦门大学成立于民国十年,为华侨陈嘉庚所创办,内设八科,报学其一也。斯时草创伊始,教授缺乏,学生只一人而已。课程与文科同,徒有其名。翌年夏,江浙学生负笈前往者渐多,入报学科者增至六人。惟学校当局重视理科,而漠视其他;报学科学生乃组织同学会,内则要求学校当局聘请主任,添设课程,购买图书,与印刷机器;外则介绍同志,加入此科。民国十一年冬,学校因聘孙贵定为报学科主任。孙于报学颇有心得,锐意经营,报学科遂日有起色。不意民国十二年,发生反对校长风潮,教授九人与全体学生,宣言离校,赴沪创设大夏大学。于是幼稚之厦大报学科,遂成昙花一现。
北京平民大学创办之初,即规定设立报学系。民国十二年,第一届预科毕业,该系即正式成立。今共有三级,学生计男百〇五人,女八人。聘北大报学教授徐宝璜为主任,北京国闻通信社长吴天生,《京报》社长邵飘萍等为教授。有自编讲义者,有口授而令学生笔记者。学生课外组织,有新闻学研究会,有时亦至报馆实习。其所发行之新闻学系级刊,每半月出版一次,为报学界罕有之出版物。[4]
北京燕京大学,于民国十三年设立报学系,分为两级。最初仅有学生九人,内有女子一人,专习者只二三人,亦有仅选读课程之一二种者。然无论专习或选习,均须三年或四年级生。斯系聘布立登(Roswell S.Brittan)为主任,蓝序(Veanon Nash)等为教授。燕京通讯社(Yenching News Service)为该系师生所合组,随时采集新闻,供给北京、天津、上海、汉口、香港、东京、纽约报纸十余家。始仅出英文稿件,今又增出中文,均酌取稿费。该系本拟自出报纸,因经济关系,尚未实行。但《燕大周刊》之新闻副刊,已归该系编辑。该系学生有在《北京导报》(Peking Leader)及其他报馆服务者,或为长期,或仅充暑期访员。
北京民国大学,于民国十三年设立报学系。惟现仍系预科,俟预科毕业,始可正式开课。
上海南方大学,于民国十四年春,延《申报》协理汪英宾为主任,设立报学系及报学专修科。必修之学科凡三:报学原理及广告原理,由汪自授,访事学由《时报》编辑戈公振任之。专读者,报学系十八人,内有女子一人,专修科五人,选读者八十余人,内有女子一人。课外则组织南大通讯社,学生分日出外采集新闻,供给本埠各报馆之用,不取费。暑假中发生复辟风潮,报学系亦遂涣散。今虽尚存其名,然主持已非旧人矣。[5]
上海光华大学,为上海圣约翰大学反对校长之师生所组织,学程中仍有报学一课,延汪英宾为教授。选读者六十余人,文科学生居多。广告学选读者二十余人,商科学生居多。
上海国民大学,为上海南方大学反对校长之师生所组织,设科一仍其旧。报学系延戈公振讲中国报学史,《商报》编辑潘公展讲编辑法,《时事新报》总编辑潘公弼讲报馆管理,《商报》总编辑陈布雷讲社论编写。该系学生曾联合光华大夏二大学报学学生,合组上海报学社,内则提倡读书,外则参观报馆。学生之课作,有登载各报者,亦有兼任报馆访员者。专读者六人,选读者三十余人。
注释
[1]威廉氏(W.Williams)之报业定义云:“新闻家者,主纪录,辨申诉,买卖新闻,判断词讼,保障民权,任指导又任解释疑议者也。若专纪录,则成钞胥;专买卖,则成裨贩矣。严格论之报业者,非营业也,职业也,职业之为解释疑义者也。”(Practice of Journalism)
[2]报界俱进会组织报业学堂之提案:“吾国报业之不发达,岂无故耶?其最大原因,则在无专门之人材。夫一国之中,所赖灌输文化,启牖知识、陶铸人才,其功不在教育下者,厥惟报业。乃不先养专才,欲起而与世界报业相抗衡,乌乎得?且报业之范围,固不仅在言论,凡交通、调查诸大端,悉包举于内,而为一国一社会之大机关。任大责重,岂能率尔操觚?吾国报业,方诸先进国,其幼稚殊不可讳。一访事,一编辑,一广告之布置,一发行之方法,在先进国均有良法寓其间,以博社会之欢迎,以故有报业学堂之设。不宁惟是,且有专家日求改良,以济其后焉。吾国报业,既未得根本上之根本筹画,欲求改良,果有何道?土广民广,既甲于世界,若就人口及地面为标准,以设报馆(先进国报馆取属人主义,满若干人口,应设报馆一,取属地主义者,有若干地面,应设报馆一),则尚邈乎其远。通埠虽稍有建设,而势尚式微。今后若谋进步,扩张之数,正未可量。而能胜此重负,几何不先有以养育之?仅此寥寥有数人才,流贯交通有数之地点,其有补于国家社会之处,固属有限。即对于各本业专学之前途,究如何以有操胜之权,亦未能必也。某也目光所及,拟于根本上改良,爰公同提议组织报业学堂,敬候公决。”
[3]全国报界联合会所议决之新闻大学组织大纲:
第一条新闻大学之宗旨:(一)造就新闻专门人材,(二)促进全国新闻业之发达,(三)补助国际舆论,(四)输入新文化。
第二条新闻大学之成立,由全国报界联合会选举委员五人,择定国内相当之大学筹备组织之。
第三条新闻大学设立于择定大学内,即名为某大学之新闻大学科。
第四条新闻大学之经费,由择定大学与本会两方合并筹足固定基本金三十万元,存储生息,以作常年经费之用;以后视发达之程度,逐渐推广。
第五条新闻学主要学科,由大学教授会定之。
第六条新闻大学应附设函授科,周行科,使国内现在从事新闻事业及一般有志入学而不得者,皆得受大学同等之教育,并促进社会之文化。
第七条新闻大学审经济之状况,应聘请国际著有名望得各国舆论信用之新闻学大家主持教授。
第八条谋新闻大学之发达起见;得设定各种名誉职,授与各方之热心援助本大学者。
第九条本大学学员之收录,由筹备员与择定之大学协定之。
第十条本大纲一切应行修改,或未尽事宜,均由筹备员与择定大学两方协议定之。
[4]平民大学新闻学系分年课程表:
第一学年共计十二种科目授课时间二十三小时
一、新闻学概论(2);二、速记术(1);三、经济学(3);四、政治学(2);五、文学概论(2);六、哲学概论(2);七、民法概要(2);八、中国文学研究(2);九、英文(读报)(2);十、日文(读本文法)(2);十一、宪法(2);十二、文字学(1)。
第二学年共计十二种科目授课时间二十三小时
一、新闻采集法(1);二、新闻编述法(1);三、广告学(2);四、社会学(2);五、照相制版术(1);六、财政学(3);七、中国近代政治外交史(2);八、平时国际公法(2);九、统计学(2);十、中国文学研究(2);十一、英文(读报)(2);十二、日文(读报)(2);十三、文字学(1)。
第三学年共计十一种科目授课时间二十小时
一、新闻经营法(1);二、新闻评论法(1);三、采编实习(2);四、评论实习(2);五、时事研究(2);六、现行法令纲要(2);七、战时国际公法(2);八、中国近代财政史(2);九、现代金融论(2);十、近代小说(2);十一、英文(读报)(2)。
第四学年共计十一种科目授课时间二十小时
一、新闻事业发达史(2);二、特别评论法(戏评书评)(1);三、出版法(1);四、采编实习(2);五、评论实习(2);六、群众心理(2);七、时事研究(2);八、现代各国政治外交史(2);九、现代社会问题(2);十、近代戏剧(2);十一、英文(新闻学选读)(2)。
[5]南方大学报学系及报学专修科规程:
目的报业,高尚之职业也。惟其感化人民思想及道德之重大无比,故亟宜训练较善之新闻记者,以编较善之报章,而供公众以较善之服务。报业之为职业也,举凡记者、主笔、经理、图解者、通信员、发行人、广告员,凡用报章或定期刊以采集预备发行新闻于公众者皆属之。本科之唯一目的,为养成男女之有品学者,以此职业去服务公众。
资格(一)本系生——凡具有入系之资格,即修毕大学本科二年学程者,遵照本系学程研究期得学位者皆属之。(二)专修科生——凡具有入专修科之资格,即大学预科或高级中学毕业相当程度者,遵照本专修科学程研究期得毕业证书者皆属之。(三)特别生——凡无入本系或专修科之资格,并不期得学位或毕业证书,而具下列资格一项者,皆得入本系或专修科为特别生:(甲)有一年编辑之经验,或本性近相者;(乙)国文精通者;(丙)能直接听记英文讲义者。
学位与证书报学系生修完必修与选修各课,并满八十学分而经毕业试验及格时,授与报学士学位。报学专修科生修完必修与选修各课,并满一百念学分,考试及格时,给与毕业证书。特别生选读学程考试及格时,给与修业证书。
课程:
第十四节 图书馆与剪报室
记者纵极渊博,绝不能将古今大小事实,一一牢记于脑中,而消息之来常甚兀突而简单,非加以引申,则读者将莫名其所以然。故足备记者之遗忘,而增加消息之价值,则图书馆与剪报室尚已。
图书馆,国内多有之,关于图书馆组织之书籍亦不少,予不复论。剪报室则未之前闻,兹转录予在《东方杂志》所发表《剪报室之研究》一文,以资有志者之仿行。近北京有中外报章类纂社之发起,《时报》有刊行索引之举,方法虽异,而其为用则一也。
报馆剪报室之研究
剪报云者,即将一人或一事之新闻之散见于各报者,剪取而汇聚之,整理之事也。世事綦繁,千变万化,忽有一事之发生,一人之出处,足以引起社会之兴味者,欲借记忆之力,则事多辄致遗忘。若欲翻检旧籍,正如大海捞针,何从觅得,而新闻记者又安有如许工夫?有此剪报,早于平日预为储蓄,则纲举目张,一检即得。其利之可言者,约有四端:一、可以省时间,二、可以得要领,三、可为新闻保存之便利,四、可为事物本原之考查。
欧美日本大报馆均有剪报室之设备,其材料之丰富,视图书馆殊无逊色。请分言之:
美国美国报馆之剪报室,以《世界报》为最大。室与图书馆并列,延十余人事其事。门首张以铜网,非室员绝对不许入内。借阅材料,则由铜网上之窗口传递。其手续与图书馆同。剪取之材料,大率出于各种报纸、杂志、小传与片段之印刷品。每件必记其发行日期于其背面,且有兼记报纸名称者,然后装入一坚固之大封套内而保存焉。
剪报之整理,大别之为二部:
甲传记部:关于个人或个人家族者。
乙杂部:关于其他者(文字之附有照片者,则照片亦并置封套中)。
传记封套以a.b.c.为顺序,排列架上,在一定距离以内,间以木板,以防封套倾侧。此木板较封套略高,通称为节板。每两板之中,通称为一节(one section)。每节板(section plate)之上,必书明右方所置封套之顺序。如右方封套之顺序为Staa-Stae,则节板所书应与之相同。再次一节,封套之顺序为Staf-Stah,则节板之书法亦如之。
依此排列,检阅颇便。每一节中必有一杂类封套,凡不能独立之材料,皆入之。若某一人之材料不为一封套所容时,即可析而为二。
同姓之材料,如搜集日富,亦可另置一封套。如其姓为Stafford,则封套即书Stafford诸氏。
同姓之材料,如非常增加,则可以其名(Christian name)分析之,即以其名书于封套之上。惟此时应另立一节,节板之上,亦应书明Stafford A与Stafford B。某一人之材料,若收纳日富,则以其事实之不同而分置于各封套中,如哈礼门(Harriman E.H.)者,美国之有名人物也,其材料至可别之如下列:
家庭、亲眷、交游、健康、运动、旅行、政见、演说、报纸上之谈话,与罗斯福、与太平洋铁路、与伊里诺中央铁路、与芝加哥铁路、与纽约中央铁路、与大北保险公司铁路、铁路以外之商业、与内地商业之关系,铁路以外实业之收入,保险投资之证据,Alaska长途旅行,Harriman之不正行为,Harriman之夫人,《世界报》论说照相杂类(Harriman系之利害)。
由此观之,仅Harriman E.H.一人,已需封套二十余枚。推而至于威尔逊、哈定、罗斯福诸氏,则其量当更夥矣。
以上关于传记部剪报之整理,可再概括说明如下:
甲、一人之材料适可置一封套。
乙、一人之材料日多,可分置二封套至数十封套。
丙、数人之材料适可置一封套。
丁、数人之材料日多,可分置二封套或二封套以上。
今请进而言杂部剪报。
杂部剪报,析为三十余类(division),每类又因材料之多寡,而析为若干节,每节更因题目(subject)之异而析为若干封套焉。
《世界报》之分类如下:
1杂类(报纸葬仪),2宗教(妇人),3社交(运动及娱乐),4总会(club及会),5犯罪,6裁判(刑罚慈善),7动物,8教育,9学艺(文艺科学),10医学,11公共事业,12纽约市,13纽约州,14其他各州,15欧洲,16亚洲,17其他诸国,18人种及蛮人(水陆),19灾害,20政治,21政府,22国际关系,23海军,24游艇,25船,26铁路(铁路杂类),27市街铁路及其他交通,28劳动,29公司,30商业。
第一类之材料,乃不能置入其他各类者。依abc之顺序,分为二十四节。如儿童、电气、大富翁,均自成一节,因其材料较多也。新闻及葬仪则分为纽约报纸、报纸杂类、死亡、葬仪四节,而排列于第一类之最后。
第五类以犯罪之材料为主体。
第六类专取审判之材料。
第十八类之材料,以人类为主体。如关于中国日本者,第十六类固有之,而移民问题、黄祸问题,则属于第十八类也。每类常分为若干节,兹举例以说明之。
第二十八类劳动:1罢工,2团体,3工资,4杂类,5农业与畜牧,6林业与田亩,7煤炭,8铜,9金,10铁及钢,11锡,12矿业,13动物生产,14土地出产,15饮料出品,16发明,17爆发品,18工场出品杂类。
第二十二类国际关系(陆军):1英美关系,2对外关系(杂类),3全美问题,4外交官,5条约,6税则,7互惠条约,8白林海,9渔业,10欧洲事件,11国际杂事,12国防,13美国陆军,14美西战争,15军械及弹药,16陆军(杂类)。
第三十类商业:1商业,2纽约旅馆,3各地旅馆,4保险,5交易所,6银行(某银行),7银行(纽约),8银行(杂类),9银,10投机,11财政,12失败,13电话电报公司,14电报电话(杂类),15印刷。
每类之材料多,则分节以储之;每节之材料多,则分封套以储之。其整理之法,固与传记部同也。
又如第二十九类公司中之美孚煤油公司(Standard Oil Co.),亦美国之有名公司也,其材料之多,乃独占一节。因题目之异,乃分置封套如下:
纽约百老汇路二十六号该公司办公处、营业方法、煤油以外营业之收入、分红、股票收入、雇员罢工、火灾爆发、海外收入、海外输出、各种团体之调查、国内商业分店之调查、煤油管之分布、政治对于律师之规定、煤油价、组织、密苏里州(Missouri)之诉讼及调查、俄亥俄州(Ohio)之诉讼及调查、密士失必州(Mississippi)之诉讼及调查、美政府之诉讼及调查、高等法庭之判决(杂类)。
《世界报》之剪报室,其内容大概如此。每封套之内,于材料之外,又附以红色及黄色硬纸(card)各一。黄色之一纸,正反印有若干横线,遇该封套须借出时,则取出此纸,书明借阅日期及借阅者姓名,而置于该封套之原址。红色之一纸,则印有文字如下:记者注意:取用此剪报之时,不可不细加辨择。盖错误与虚伪,或在其中,且当时受人非难者,或现已消灭也。下笔之时,若有未尽信之理,须研究之。今之受人称誉者,即便曩昔偶有不善,如无正当之理由,决勿形之于笔端。总之,在公平与正确而已。
《世界报》之利用剪报,平均每日五十封。换言之,即《世界报》所载之论说与记事,乃参考此种材料而成。该报之能扬芬宇宙,占报界之上游者,盖努力二十五年之结果,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此外剪报室之规模宏大者,当推歌伦比亚大学之新闻科。该室占图书馆地位三分之一,其整理系从杜威氏法则(Davy’s system),此为一般藏书家所熟知,予不赘述。
德国德国报馆之编辑员,人各一室,各人所需之参考材料,亦各置之己之室内,无剪报室之设备也。
来比锡(Leipzig)大学及门占(Muenchen)大学之新闻研究所,其所采用之整理法,并不以实用为目的,故不足供新闻家之参考。
法国法国报馆之内容,一部分与德国同,但多数于图书室内设有剪报部,以供馆员之参考。巴黎报馆,以《晨报》为最大。其所用之方法,与剪报异,乃一种索引也。自该报第一号起,直至今日,以硬纸每日纪其内容而整理之;以与剪报较,自觉范围狭隘耳。
《晨报》之整理法,可分为二部:甲、记事部;乙、照片部。记事以人名、地名、杂类为别,各书于一硬纸上,而附以简单之说明,再以abc之顺序排列之,检阅颇便。如纪载人名之纸片,则人名书于顶端,俾显而易见;次为说明,字较小;再次则为该报登载此人之号数、页数与栏数。
照片部,则有两种索引:一为abc,一为年月日。abc之索引,夫人而知之。若年月日之索引,则用之者甚鲜。盖有许多照片,外观似无大差异,而当登载之时,必另有一原因,为期日久,将不知以何种题目而保存。《晨报》之复以年月日为索引者,职是故耳。
《晨报》于保存照片外,且保存纸版,以供临时之需求。
英国英国报馆之剪报整理法,因颇自矜秘,外间甚难得其真相。
日本日本报馆视剪报与收藏图书照相并重,名曰“切拔”,并已有兼以此为营业者,名曰切拔通信社,其制度与欧美同,受定阅此项切拔之预嘱。譬如关于矿业者,即每期以此矿业之新闻切拔寄与定阅者,其于他业亦然,人咸称便。盖以报纸浩如烟海,安得举全国报纸而一一读之?有此切拔通信,则仅就我所欲读者读之可矣。
结论:
我国报馆,以限于经济,微特无剪报室,即图书室亦无之。设有之,则图书亦寥寥可数,不足供参考之用也。剪报之法,简而易行。以我国出版界之沉滞,与专门著述之缺乏,欲求事实上之便利,则剪报室之设置,以转急于图书馆。我国人对于新闻无兴味,对于国外之新闻尤甚。则一事之突然而起,虽报纸累日联篇以载之,而阅者常不知其原因之所在。是皆平日无预备,临时无参考之故也。
日本名记者本山有言:“新闻贵新鲜,有如蔬菜鱼肉之不可陈腐,而储蓄御冬之计,亦不可不为之绸缪。”吾国报馆,有起而行之者乎?跂予望之!
民国十四年度《时报》索引绪言
报纸之功用,非只传递消息而已。举凡世界大事,人群进化,科学发明,文艺著述,莫不统见于是,洵一活页之历史也。报纸之取材,除供人逐日浏览之外,亦极有参考之价值。试详言之:
(一)供给最近之消息与最新之学说。凡科学工艺有所发明,朝夕间即可披露,较书本杂志,尤为迅速。故研究学术者,欲得最新学理与发明,非参考报纸不可。
(二)报纸所载之材料,有因范围极小,为书本杂志所未及者,或因篇幅有限,不能撰成专书者,往往在报上发表。如名人之演讲,发明家之口述等,均极有参考之价值。
(三)报纸逐日出版,内容极为复杂。其中虽多一时一地之事,但纪载一事,其起因结果,无不详为采讨。苟汇而存之,于历史上极有参考之价值。
(四)所载事项,每探取各方面之意见及各地方之消息,逐一披露。较书本杂志,似少偏倚。
由此可见报纸与吾人学术思想之关系,及其参考之价值。惟阅者阅后,每多随手弃去,良可惜也。故近来各图书馆各机关及各科学者,莫不有报纸之贮藏,以备异日之参考。但报载内容,异常复杂。若欲查考一事,非忆及其年月日期不可。苟代远年湮,忘其时日,即失其效用。如欲逐一检查,则虚耗时间,岂可胜算?欲求补救之法,故有日报索引之编辑。如美国之New York Times Index, New York Times;In dex to Dates of Current Events, Bonker;Information Annual, N.Y.Cumula tive Digest Corp,英国之London Times Official Index,德国之Halb monatliches Verzeichnis,将报中重大事件,分类罗列,而系以月日,编成索引。考其利益,厥有五端:
(一)将一年中重大事件,分目罗列,一目了然。既便检查,且可节省时间。
(二)凡事不必记其年月,只须依类检查,一索即得。
(三)保存报纸,原欲便于检查,如无索引,则检查困难,即失其效用。
(四)报纸叙事,或断或续,或散见数处,或绵延数月,今有索引,可以依类归列,前后互见,既有系统,复便检查。
(五)各事分类编列,每题之下,载明月日。即不参阅原文,亦可知各事之起讫,及其关系。
我国刊行报纸,垂数十年,但未闻有索引之举。本报有见及此,爰将本年度之报纸,编为索引,以便阅者之检查即向未收藏本报者,亦可因其日月,旁考其他各报,如于学术上有所参考,须检阅原文者,则本报所藏原文,亦可公诸同好。如因事不能到馆检阅原文者,本馆亦可代为抄录,务使报载各件,均足为我国学者参考之助,以求学术上之进步。是则本报之微意也。
凡例
(一)本索引,自民国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凡下列各件,均分类编入:
1.凡关于全世界或全国之事件;
2.凡关于地方之事,而为全国或全世界所注意者;
3.凡关于科学之发明,研究之报告及重要问题之讨论;
4.凡关于各地方各种学术工商业之调查报告;
5.凡关于地方之事而为全国或全世界所注意者,名人之演讲及著述,要人之历史及传记;
6.凡篇幅较长,叙事较有系统,而有参考之价值者;
7.凡关于各项重要统计;
8.其他重要事项。
(三)凡关于下列事项概从略:
1.凡例行各件,如火车时刻表、物价单、审判报告等;
2.凡广告启事、征求声明等;
3.凡短篇文字,如时评、杂纂及地方新闻等;
4.凡无关重要之电报、通电、命令、杂讯等;
5.凡局部暂时之事,无参考之价值者。
(四)本索引分类,系仿杜定友著之《图书分类法》,分类而略加增删,以应实用。
(五)每事列为一条,每条之下,注有数目,以代表日月及张数。如十一、十五、四,即系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张。
(六)每类名之前,有号码一枚,系用以指明各类之次序。如200为教育,300为政治等,以便阅者按号检查。
(七)各类号码不相连贯,以便以后有新材料之插入。
(八)凡同属一类之事件,则依性质相近者,排列一处,庶便检查。
(九)凡一事可以归入二类,或二类以上者,则分隶各类,一一重见,以便互相引证。
(十)各条以事实为标题,如报中有同一事件,而标题各异者,则择用其一,或另定题目,以归一律。
(十一)本篇因时间上手续上之关系,只列分类索引一种,其余如人名索引、类名索引、标题索引、地名索引及日期索引等,暂从略。
(十二)本索引,事属创举,疏漏在所不免,幸阅者谅之。
中外报章类纂社简章:
第一条 本社广集国内各埠及欧美名都报章,用科学的分类法,从事纂集,逐日剪贴于本社特制之纸片,成为类稿。俾各报所载,皆以类相从,有条不紊。虽历时数年,俯拾即得。定名为中外报章类纂社。
第二条 本社贴报之纸片,大小一律,极便装订及保存。凡订阅本社类稿者,无异收藏中外报章之全量,其消费可谓极廉。本社类稿曾经极精之分类,阅者就其需要,择类订阅,比之直接阅报,其时间之省,尤不可数计。
第三条 本社所用之分类法,纲目极繁,非简章所能备举。兹为订阅者便利计。因“人”与“事”之别,区其类稿为二种:
甲种报章纪载之关于个人者。(说明一)此种类稿之订阅者,不仅限于本人,凡社会有名之士,其亲若友,或其敌党,欲注意中外报章有关其人之纪事或评论,皆可委托本社征集。
乙种报章纪载之关于某种事项者。(说明二)本社为引起阅者兴味起见,阅者得就其欲研究之事项,自由命题。大者若政治经济,其资料之广与专书无异,本社必以其能力所及,详分细目,明其系统。小者若政治中之某一事,经济中之某一项,阅者亦得自订范围,委托本社,其范围以内,若能分目,本社亦必善为分析,以便阅者。其尤小者,例如“疯犬咬人”,此至细微之事,虽研究社会事业者或无暇注意及之,若有阅者欲征集此类事实,稍积岁月,自可得一明确之观念。若更加以统计,至少应知疯犬咬人之事,每年何时发生最多,何地发生最多,被咬后之病态。究有几种,其治法安出,其预防之法若何,此类知识为书卷所不载,最有益于人群。(说明三)本社剪贴报章,不复不遗。各报同纪一事,其内容相异者并存之,相同者不复存,借以节阅者之消费。
第四条 本社类稿收费以件计,每件收费五分。其篇幅较长,分载报章数日始毕者,按日计件。
第五条 预订本社类稿者,按问题之大小,收定金二元至十元,每月按照定价九折结算一次。若应缴之费,已过定金之半,应补足定金。停阅者若定金有余,照数缴还。预缴定金百元者,七折收费,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条 若有机关或个人订阅本社类稿,其指定之范围较大,或不欲预定何项问题,遇有重要事件发生,临时嘱本社送达,亦可照办。其缴费方法另议之。
第七条 订阅本社甲种类稿者,每月虽无资料,亦收检阅费一元。
第八条 本社所出类稿,每类中中外报章皆备,若订阅者不惯阅外国报章,亦可声明除外。其须本社译成送阅者,本社为优待阅者起见,仅收极低廉之译费。
第九条 本社类稿递送法分二种:
1.每月递送每月月终由邮局递送,其每类页数较多者,由本社装订成册,不另取资。如需挂号,邮费另加。
2.每日递送本京逐日专差送达,每月收专差费一元,外埠逐日邮寄,邮费另加。
第十条 本社同人,极愿为社会效力,其兼办之事项如下:
(一)代登各埠报章广告,(二)代发表事项,(三)代更正事项,(四)征集当代名人照片及其事迹,供各报之用,(五)受各报之委托,办理发电通信发行广告事宜,(六)承办中、英、法、德、俄、日、西班牙文件之拟稿及翻译,(七)承办英法俄德文文件打字,(八)代介绍鬻文。
第十五节 团体
光绪三十一年春,《时报》揭“宜创通国报馆记者同盟会说”,谓有可祛之害三,有可兴之利三。[1] 报界之知有团体,似自此始。宣统二年,南洋劝业会开幕,《时报》乃与《神州日报》发起,借各报记者聚集南京之便,成立中国报界俱进会,然以经费无出,不三年而瓦解。民国八年,南北和议开幕,由《七十二商报》及《新民国报》发起,借各报记者聚集上海之便,成立全国报界联合会,然以受政界津贴,不三年而亦瓦解,至今无有继起者。至各地之报馆公会与记者公会,近虽次第设立,因各报宗旨不同,精神依然涣散也。
(一)中国报界俱进会
中国报界俱进会,由上海之《时报》《神州日报》发起,得上海之《申报》《中外日报》《舆论时事报》《天铎报》,北京之《北京日报》《中国报》《帝国日报》《帝京新闻》《宪志日刊》《京津时报》《国民公报》,天津之《大公报》《北方日报》,奉天之《东三省日报》《大中公报》《微言报》《醒时白话报》,营口之《营商日报》,吉林之《自治日报》《长春公报》,哈尔滨之《滨江日报》,广东之《时报》《又新报》《国事报》,香港之《商报》,南昌之《江西日日官报》《自治日报》,赣州之《又新日报》,汉口之《中西报》,杭州之《全浙公报》《浙江日报》《白话新报》,南京之《江宁实业杂志》《劝业日报》,福州之《福建新闻报》,成都之《蜀报》,重庆之《广益丛报》,贵阳之《西南日报》,芜湖之《皖江日报》,汕头之《中华新报》,无锡之《锡金日报》之赞同,各派代表,借参观南洋劝业会之便,于宣统二年八月初一日,开成立会于南京,推郭定森君(宝书)为主席。宣统三年八月初一日,开第二次常会于北京,推朱洪君为主席。除章程外,议决重要之案如下:
(一)陈请邮传部核减电费寄费案;
(二)设立各地通信社案;
(三)联合设立造纸公司,并用中国纸印报案。
民国成立,该会于元年六月四日开特别大会于上海,新加入之报馆,有上海之《民立报》《太平洋报》《民国新闻》《民强报》《爱国报》《民报》《大共和报》《黄报》,北京之《公民报》《天民报》《中央新闻》,扬州之《民声报》,南昌之《晨钟报》《民报》《商务日报》《豫章日报》,武昌之《武昌公报》《震旦民报》《国民新报》,吉林之《吉长日报》《新吉林报》,绍兴之《越铎报》,广州之《震旦报》《平民报》,推朱葆康君(少屏)为主席。除章程稍有修正,并易名称为中华民国报馆俱进会外,议决重要之案如下:
(一)加入国际新闻协会案;
(二)不认有报律案;
(三)自办造纸厂案;
(四)设立新闻学校案;
(五)设立通信社案;
(六)设立广告社案;
(七)组织记者俱乐部案。
附章程:
第一条 本会由中国人自办之报馆组织而成。
第二条 本会以结合群力、联络声气、督促报界之进步为宗旨。
第三条 凡愿入本会者,须由在会报馆介绍,经干事全体之公认。
第四条 在会各报馆,除按照本会所定各类调查表式填注外,并须将经理人及编辑部各人姓名履历,详细开列,送交本会,有更易时并须通知。
第五条 每年八月开常会一次,其应行议决及商榷之事件如次:
一、关系全国报界共同利害问题;
二、须用本会全体名义执行之对外事件;
三、对于政治上外交上言论之范围;
四、修改章程。
第六条 遇有紧急重要之问题,经二埠以上之报馆发议,得开临时会。
第七条 下列各埠,为本会轮开常会之地点,每年由事务所与各该地之通信处商定本年开会之期,一月前通知本会各报馆。其临时开会之地,以上海为限。
一、上海或南京;
二、北京或天津;
三、汉口;
四、东三省。
上列各地点,如有提议增改者,得于大会时公决之。
第八条 常会临时会,在会各报馆均须代表人到会,以便取决多数。其议权每报以一人为限。但以一人而代表二报馆以上者,仍只以一权计算。非报界人,不得派为报界代表。
第九条 常会临时开会时,各报馆皆有提出议案之权,惟至迟须开会第一日交到本会。
第十条 本会执行常会临时会议决事件,所有对外之公牍函电,一律由本会各报馆全体列名,不用俱进会名义。
其列名之次序,除第六条所列事件应临时酌议外,每年于常会时决定之。
第十一条 本会设事务所于上海,办理会中一切事务,并于第七条所列各埠通信号,以期通信之便利。
第十二条 本会设干事九人,四人驻事务所,五人分驻各通信处,其所负责任如下:
一收发函电,二管理收支账目,三保存各种文件,四编制各项报告,五酌定全期预备会场,六整理议案,七执行议决事件。
第十三条 通信处应需费用,由各该埠在会报馆垫付。每年常会时,由事务所照数归还。
第十四条 本会常年经费,由本会各报馆按照下列数目,量力担任,每年于常会前寄交事务所:
甲每年百元,乙每年五十元,丙每年三十元。
第十五条 凡已入会之报馆,如有放弃会务或名誉堕落等事,经干事三分之一以上之报告,或二埠以上报馆之提议,得于大会时,以多数之同意令其退会。
第十六条 凡会外之人,有志同道合能尽力于本会者,得公推为名誉赞助员。
(二)全国报界联合会
全国报界联合会,系广州之《七十二行商报》与《新民国报》所提议,由广州报界公会致电上海日报公会发起。谓“欧战结束,南北息兵,世界与国内和平问题,关系国家存亡,人民利害。全国新闻界应不分畛域,泯除党见,研究正议,一致主张。外为和会专使之后盾,内作南北代表之指导。准兹前提,特由本会同业共同议决,结合全国报界,开联合会于沪上,并由各报推定代表赴沪,协商组织事宜。除通电全国报界外,谨电奉闻。至斯会开于上海,拟公推贵公会就近主持一切,事关报界全体,尚望预为筹备”。上海日报公会当复电赞同。加入之报馆,计北京十五家,上海十三家,广州九家,南京七家,汉口五家,天津一家,浙闽各三家,川、滇、黔共六家,湘皖各二家,鲁桂各一家。余如内地之扬州、武进、无锡、桐乡,海外之小吕宋、槟榔屿、仰光、曼谷、檀香山、维多利亚、雪梨、旧金山,亦均有代表与会。民国八年四月十二日,广州报界全体在沪宴请各报馆代表,又议定加入外报暨各通信社。旋于十五日开成立会,计到报馆八十三家,代表八十四人,推叶楚伧君为主席。除讨论章程外,议决重要之案如下:
(一)对外宣言案;
(二)对借款宣言案;
(三)维持言论自由案;
(四)减轻邮电各费案;
(五)阴历年终报纸不停版案;
(六)拒登日商广告案。
民国九年五月五日,该会开第二次常会于广州,到会报馆及通信社一百十二家,代表一百九十六人。惟上海重要报馆未参与。推罗啸翱君为主席,议决重要之案如下:
(一)对外宣言案;
(二)对时局宣言案;
(三)请愿国会以绝对自由保障言论出版条文加入宪法案;
(四)表扬报界先烈案;
(五)派员考察劳农政府内情案;
(六)电请美国上院对于山东问题主张公道案;
(七)组织国际通信社案;
(八)组织审定名词会案;
(九)拒登日商广告案;
(十)筹设新闻大学案;
(十一)推行注音字母案;
(十二)力争青岛案;
(十三)劝告勿登有恶影响于社会之广告与新闻案;
(十四)加入国际新闻协会案。
该会第三次常会,本定民国十年五月在北京举行。乃会员忽分而为《北京日报》与《晨报》之二派,各自开会,互相攻讦。结束后,第四次常会,《北京日报》派定在福州,《晨报》派定在汉口,各报馆无所适从,而此会遂归消灭。
附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华民国全国报界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国内之日报社、杂志社、通信社及中国人在国外所办之日报社、杂志社、通信社组织之。但通信社须有固定之发行编辑所,及负责之编辑发行人,其派出各省访员,须有十人以上者,方得加入。凡外国人在国内所办之日报社、杂志社、通信社,有赞成本会宗旨者,得推为名誉会员。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及目的如下:
(一)为谋世界及国家社会之和平的进步,得征集全国言论界多数之共同意见,以定舆论趋向;
(二)保持言论自由,联合人类情谊,企图营业利便,以谋新闻事业之进步。
第四条 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各社,皆得加入本会,派代表一人列席会议,但名誉员不在此例。
第五条 列席会议之各代表,无论其代表一社或二社以上,每人只有一表决权。
第六条 各社代表有损害本会名誉者,经大会议决,得要求该社撤换其代表。
第七条 本会每年春季开常年大会一次,开会地点于上届常会决定之。但同一地点,不得继续开两次以上。
第八条 由三省省会或通商口岸二十社以上之发起,得召集临时大会。会议之日期及地点,由发起者定之。
第九条 常年大会及临时大会,须赴会各社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列席,始得开会。须列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始得表决。
第十条 凡议案之提出,须列入议事日程,先期通知各代表。
第十一条 常年大会及临时大会,期间至多不得逾三星期。但经列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决议,得延长之。
第十二条 各社代表提出议案,须有代表五人以上之连署。
第十三条 凡已加入本会之各社,均须缴纳入会费与常费:
(甲)入会费每社十元,于报名加入之日征收之。
(乙)常费每社每年缴纳十元,一次征收之。
第十四条 各社有欠缴上年会费者,得停止其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除本会议决执行之募捐案外,如有热心捐助本会经费者,得以无条件收受之。由捐款者径寄大会所指定之银行,更须通告全国报社,登报鸣谢,仍应报告于次期大会,要求追认。其有特种要求或嘱托者,应绝对拒绝之。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通讯处于每年大会所在地,其职务如下:
(一)通信及文件之保存;
(二)常年大会及临时大会议决事业,交付执行者执行之,但关于重要议决事业,推举临时委员执行之;
(三)大会会场应由通信处与大会所在地筹办之;
(四)庶务;
(五)会计。
第十七条 通信处职员列下:
(一)书记长一人;
(二)书记二人;
(三)庶务二人;
(四)会计二人。
第十八条 职员由常年大会选举之,其任期以下届常年大会选举职员之日为止。
第十九条 职员有损害本会名誉,或由常年大会或临时大会议决免职者,即举员接替之。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得经大会议决,得修正之。
(三)世界报界大会
世界报界大会(The Press Congress of the World)于一九一五年七月成立于旧金山,加入者三十四国。至一九二一年十月十日,开第二次大会于檀香山时,我国始派代表与会。代表凡六人,许建屏君代表上海日报公会及《大陆报》,董显光君代表上海《密勒氏评论报》,钱伯涵君代表天津《益世报》,黄宪昭君代表广州《明星报》,王天木、王伯衡二君代表上海《申报》。公推美国名记者威廉博士为会长,副会长每国二人,我国为史家修、黄宪昭二君。
我国代表在大会之演说,董显光君为《中国记者对于世界记者之谨告》(An Appeal from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Press of the World),大意谓中国近已成为世界紧要国之一,而各国报纸关于中国之纪载殊少,即有亦略而不详。其惟一原因,即世界记者对于中国问题向无研究之故。中国之政治、教育、实业、社会,近均有显著之进步,世界记者未能明了,以致纪载中国新闻时,非常隔膜。愿各记者至中国游览并研究,为一诚恳之请求。王伯衡君为《中国印刷之历史及中国与报界密切之关系》(China and Press),大意谓此会为国民外交会之雏形,中国为印刷及报纸之祖先,近日中国报界之进步,深信有组织世界通信社之必要。夫中国之和平,即世界之和平,而欲求世界之和平,必先自世界报界之协助中国始。许建屏君为《中国报界对于世界报界之意见》(Chinese Press Opinion of World Press),大意谓欧战时,世界报界有无数世界外交家对于世界和平政见之纪载。及和会既终,此种政见,皆未见实行。以致世界人类,受绝大之失望,其过确在报界。盖徒知为各外交家登载政见,而不知为外交家督促其政见之实行。故中国报界,以为世界报界未能执行其职务。黄宪昭君为《美国宜组织一记者团至中国》,大意谓中国新闻事业,现在幼稚时代,美国宜送多数新闻学家至中国,以提倡新闻教育。
该会通过重要之议案如下:
一、请世界各国政府扶助各该国报纸,将所有新闻一律发给登载,并将所有各政府机关准新闻记者出入,以便采择。
二、请世界各国政府协助减少新闻电费,改良邮电交通诸机关,以期消息格外灵通。
三、请世界各国政府取消种种关于国际旅行不方便之处,若护照若交纳费用等,以便新闻记者之往来。
四、请世界报界大会会长选派下列各委员会:(甲)新闻传达委员会,(乙)促进言论自由委员会,(丙)办理交换新闻记者委员会,(丁)提倡新闻教育委员会,(戊)维持报界道德委员会,(己)组织新闻记者互助委员会。
五、请世界各大报馆互换新闻记者,以资联络国民感情而谋世界和平之捷径。
六、请世界各国报纸注意各国民情风俗,以资研究而去误会。
美大总统哈定出身新闻记者,当时曾致书世界报界大会,期勉甚至。大意谓“余新闻家也,操此新闻事业,已逾半生,夙知新闻事业之重要。然余不因余尝为新闻家,而将新闻事业之重量估计逾分。此次世界大战及停战以后发生之事情,不但使吾人重新感想报纸之用处与价值,并亦显明报纸滥用宣传政策之危险”。
“大战中因紧急事态之必要,宣传政策几成为普遍之习惯,或可更谓已成为新闻家之一种科条。其宣传之用意,自在自爱其国,为国家主义之贡献,为人类社会谋幸福。然其结果,往往不尽公平,不尽合乎情理。质言之,战时之宣传,固为尽一种光辉之义务,然使吾人为新闻家者,以为一种宣传政策,即为一种正当办理之报纸之唯一主要目的,则世上错误之大,殆无逾于此!”
“来书述及今夏在檀香山举行之教育会议,余心中所抱支配一种正当报纸之理想,乃因而触发。余以为报纸之教育效用,实非常宏大。报纸为一种社会机关,其根本目的断然在开发人之心思,而非在闭塞人之心思。而宣传政策之根本目的,则在闭塞人之心思,使不能得宣传者所不欲得之论断,而惟将宣传者所欲之论断注入他人之心思中。若夫教育则不然。教育在启人智慧,使能容受一切事象,而自下论断。换言之,宣传政策为智慧之麻痹剂,教育则为智慧之兴奋剂。人能自思自决,自较他人代思代决为佳。当今之时,尤需人人能自为深沉之思想,而解决彼等自己之问题。目前之世界,几已成为民治主义国家之大集合场,然民治主义之高度,决不能超过于其国民平均思想力水平线之上。即民治主义国总体之高度,决不能远过各分子国民平均思想力水平线之上。今日民治主义已在大试验之中,试验之结果如何,大半视其能否使人自思想,及使人自己思想之程度而定。民治主义果欲成功,必须证明其有应得成功之价值。价值维何,即为引致一般平凡之人,能自己郑重的、不断的、有效的考虑彼等平凡之问题。”
“欲达此目的,必须从事于教育,而教育之效力,据吾人目下所知,实以报纸为最伟大。今日者,尤为报纸显其教育效能之最大机会。”
“今太平洋上之诸君,邀请世界各国之新闻家,开大会讨论现时人类之问题。诸君会议之时,又正值世人企望各国集合协商限制军备,维持世界和平之际。故诸君之考虑,苟能以较良之目的,对于维持和平或解除军备之问题,有所贡献,则诸君实与将在华盛顿集议此等问题之政治家以绝大助力。”
“近年以来,太平洋问题之呼声,洋洋盈耳。吾以为此不过人类间国际间一般问题中之一方面而已,当此全世界骚然不安人类创巨痛深之际,而太平洋对岸之各文明民族,犹谓有武力冲突之事,实出于意想之外。此等民族人种、社会组织、政治制度及思想方式,均各不同。因此种种之不同,正不妨为和平之竞争,以期断定何方面所抱之理想更足以助人类之进步。总之,太平洋应为东方西方生活理想之博大自由公开之竞争场,应为人类最老最新之形式之比较地,而断不应有冲突与竞争。”
“诸君集会之场,适在太平洋十字道上,集会之时期又极适宜,此正诸君为人类幸福而工作之好机会。余对于诸君及大会之希望,惟望其结果得为国际间一种谅解之先趋,而此种谅解为世界和平之保障,为废止压迫人类之军备之左券,为确立人类间友睦亲善之证据。”
大会既毕,是月二十一日又开太平洋新闻记者大会,凡沿太平洋各国之代表均参与。我国董显光君曾为主席之一,并演说《外交公开,太平洋报界之目的及希望》(Open Diplomacy, the Hope of the Pacific Press)。
附译宣言及章程于下。宣言云:“出版自由,及无限制传布新闻之两问题,根本上关系一切国家政府及人民,不独关系新闻家而已。一切国家政府果欲消弭下次战争之危机,必须于其未发生之前,觉悟谎语欺谩为终无利益之事,即在平时亦无利益。苟能觉悟及此,则或可阻止或可展缓下届战争。每一国家之公众,对于外交政策,实际上莫不具有多少之势力,而欲其依理解而指导国际事务,则新闻之自由传布及公表,乃绝对必要。谓此种自由,可致成黄金时代,固无人信之,此唯改良人之心思与智慧,始能达到。惟无限制的传布新闻,纵不能改良人之心思,要能增进人之智慧;纵不能使人从事思想,要能救人不肯思想之习惯。盖新闻之传布若不自由,则人以为不确,对于报纸所载,辄以怀疑之心对之,而不肯深思熟虑之矣。自由传布云者,即电信对于一切无不公开容纳之。谓凡党派之意见,偏颇之评论,与大公无私,直书事实真相之报告,一律乐为传递。夫真理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每一作者于下笔时,终不免挟有若干个人的见解,惟电信果能尽传一切,报纸亦尽载一切,则公众纵不能辨别新闻之孰真孰伪,至少能辨其孰为较可信,孰为较不可信。如是,则于公众对外观念,大有裨益。不然,每一外交政策,皆无异于暗中摸索,有颠踬之虞也。此就报纸自由之积极方面言之也。若就消极方面言之,则检查报纸之举,实有害无利。凡电信曾经检查,新闻记者能立即觉察之。此疑念一经成立,纵检查终止,怀疑亦尚不已。凡爱黑暗之人,皆喜检查新闻。盖彼等之行为,乃黑暗而不可告人之行为也。故一国家或一政府,欲博世界恶名,其唯一捷径,即为检查对内对外之新闻。”
章程:
(一)名称本会定名为世界报界大会。
(二)目的本会目的在借各种会议,讨论及联合努力以求报业各方面之正当发展,此种会议,专为讨论直接关系报业之各种问题,惟不得涉及政治宗教与国事。
(三)会员各国报界任何部分之服务者,从事增进报界之正直与福利,均得被选为会员。
(四)职员职员除名誉会长由执行委员推荐外,余由每次大会选举。计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每国二人,须为会员。书记兼会计一人,执行委员,由会长、书记兼会计及由副会长中选出之五人组织之。有缺额时,由执行委员就各国所推荐者补充之。
(五)会议会议之时期与地点,由执行委员决定。
(六)附则本章程可于每次会议修改,经执行委员通过。
第三届世界报界大会,将于日内瓦举行,系应国际联盟之请也。兹将国际联盟公体股致上海日报公会函录下:“上海日报公会均鉴。径启者:一千九百二十五年九月间,国际联合会第六届开会时,智利代表雅里斯君提议,为征求环球报界设法赞助和平机关起见,联合大会应请行政院考虑可否召集一全世界新闻专家委员会,其讨论事务如下:(甲)使报界传播消息之方法较前更易,费用较前更轻,俾各民族间误会之机关得以减少;(乙)各种新闻职业改善问题之有益世界和平者。上述议案,于九月二十五日经大会全体一致通过,咨达行政院查照。同日行政院报告员比国代表伊猛斯君向行政院报告,大会议决之报界与和平机关合作一案;问题重大,宜展期至十二月行政院开会时,再行审查,庶有充分时局,细为考虑,同时应请联合会秘书长,于十二月间开会前,设法征集直接关系者对于大会议决案之意见等语。此报告亦经行政院通过。联合会秘书长遵将本案经过情形,通知各国政府,并饬秘书厅公布股向报界正式询问意见。查此种询问办法,范围既广,欲得各国报界团体一一发表意见,自非易事。现在敝股奉询尊处之唯一问题,只欲知尊处对于此会议是否以为应行召集及应否照联合大会议决案进行而已。联合大会通过智利代表议案,及行政院办理此事之用意,与伊猛斯君所具报告,皆系完全尊重报界独立之精神。召集新闻专家委员会,系为研究新闻专门方法之完备,使消息更易传达,费用更加减轻,及其他职业上改善问题。此项专家委员会苟经召集,将完全自由独立。而行政院提出以为有益之建议,因国际联合会所在地与世界上具报界重要地位之若干中心,相距遥远,深恐各国报界对于敝股询问之答复,难以如期收到,故又将一千九百二十五年十二月间行政院会议时,再行讨论上述各节,即乞尊处加以考虑,并以卓见见示。复信请径寄瑞士日内瓦国际联合会秘书长查收。此项复信,请用公会名义。如未入公会之报馆,亦可单独答复,或用英法文,或用华文均可。倘尊处仍欲询问详细情形,国际联合会秘书长所辖各机关,当尽所知奉告也。更有陈者,国际联合会行政院报告员伊猛斯君当向大会报告,请在筹备召集期中,如行政院查悉有其他私人团体或国际新闻记者会等类之机关,办理同一事务者,则联合会不独不与竞争,且愿从旁赞助其成,以示合作之意。尊处若知此项情事,务恳将该团体办理详情及印刷品见惠,敝股不胜翘企之至。专此敬布,并颂公安。国际联合会公布秘书夏奇峰敬启。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四)报馆公会与记者公会
光绪末年,上海《神州日报》以载印度巡捕违法事,为工部局所控告,各报不平,乃起而组织上海日报公会,为之后盾。此为我国报界有团体之始。自后各地仿行,或称报界公会,或称报界联合会,或称报界同志会,名虽略异,而性质则同也。
公会之组织,系以报馆为单位;其以记者为单位者,则有新闻记者俱乐部,新闻记者公会,新闻记者联欢会,中日新闻记者恳亲会,万国新闻记者俱乐部等。
上述各会,皆限于一地方者。观其章程,靡不陈义甚高,而考其内容,则腐败特甚,自会内言之,不为少数人所把持,即群视之若不甚爱惜。自会外言之,则假名招摇者有之,收受津贴者亦有之,名存实亡,宜不为社会所见重也。
上海日报公会会章[2]
总纲第一
一定名本公会为《上海日报》所组织,故定名曰上海日报公会。
二宗旨本公会以互联情谊,共谋进行为主旨,与各馆内部组织无涉。
三组织本会系独立机关,应公同订立会章,并办事细则,以定方针而资遵守。
四会费愿入本公会各报馆,应缴入会费及月费,其数目由细章规定。
以上四则定为永远遵守之条。
办法第二
一会所本会自赁房屋一所,以为办公议事之用,附设记者俱乐部并藏书室。
二人员本会设办事员若干人,其职务名称数目等列下:
(甲)干事长一人,主持本会议行各事,由在会各报轮值,每家一月,担任义务,不另开支薪水伙食,虽不必常川住宿,惟每日必须到会一次。
(乙)干事员一人,执行本会议定各事,并司账目及本会器物,由本会公聘,月支薪水,伙食临时公决,常川驻会。
(丙)书记一人,掌管修发本会一切公件函牍,由本会公聘,月支薪水,伙食临时公决,常川驻会。
(丁)缮写一人,专任抄写案件,并司俱乐部书报,由本会公任,月支薪水,伙食十六元,常川驻会。
(戊)茶房二人,专供会内役使之用,由本会公用,每人月支工食洋各六元,住会。
(己)信差一人,专任差遣送信之用,由本会公用,月支工食洋六元,住会。
经济第三
一入会费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凡有加入本会者,须缴入会费六十元。
二常费暂定在会各报馆每月各缴洋二十元,以为本会常费,于每月初一缴入,如用有不敷,于次月一号开报时再行均摊。
三报告用款出入,由本会于值月干事员于次月一号出具报告,分送各报馆。
集会第四
一常会每星期一下午四点钟开会一次,由书记于前一日先将待议各件,摘由条举于知单中,通知在会各报馆。
二临时会由干事长召集,并将待议事件及急于开会理由,并聚集时刻,预先通告。
三约法开会时刻一到,无论人数多寡,即行开议,迟到者虽可入席,然已决之件不能复生异议,不到者亦如之。每次议案,当日由本会书记誊送在会各报馆,以便遵守。
四议例在会各报馆每出代表一人,多到者只须旁听。表决议事秩序等情,以议会通法为准。未经预告之议案,只许提议,不能表决。
权限第五
一公共利益本会议设公共便利方法如下:
(甲)本埠商情及轮船进出口访员;
(乙)钞录重要各衙署公电员。
以上各种,均由本会公议直延,非在会各报馆不得享此权利。
二公共机关本会会所及记者俱乐部及藏书室,非在会各报馆不得阑入。
三公共交际凡在会各报馆,对于本埠会外各报馆,所有函电新闻,概不转送。会外报馆转来函电新闻,无论何种,亦概不照登。
要则第六
一处罚凡违犯本会会章及议决条件,由本会公议罚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如不受罚,除由本会共同宣布斥退外,并由各报公布犯者之无道德,由本会公拟一稿,令会内各报登诸论前一月,以声其罪。
二修订本会章如有施行未便应行增减之处,可以随时修订,惟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之赞成。
三施行本会章于在本会独立会所开过第一次会议后,即于次日施行。非经正式修订,永远有效。
本会章业于阳历三月二十八号特开会议,共同决定。
上海新闻记者联欢会章程
第一条 定名本会定名为上海新闻记者联欢会。
第二条 宗旨本会以研究新闻学识,增进德、智、体、群四育为宗旨。
第三条 会员本会会员类别如下:
(甲)会员本会会员,应有下列四项资格之一:
1.现在上海中外新闻界(以日报通信社及定期刊之有纯粹新闻性质者为限)编辑部任职者。
2.现在上海中外新闻界编辑部外任职而时兼任编辑部职务者。
3.现任外埠中外新闻界驻沪通信职务者。
4.曾有上列三项资格之一,而与本会有特别关系者;但本项会员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乙)名誉会员凡富有新闻学识经验,为中外所同钦者,得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四条 入会本会会员与名誉会员入会之手续如下:
(甲)会员凡愿入本会为会员者,应由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提出本会大会,经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填具入会愿书,方得认为本会会员。但本会会员,如有妨害本会名誉及进行者,得由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提议,经大会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请其出会。
(乙)名誉会员本会名誉会员,应由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提议,交评议部通过后,再由评议部提交全体大会通过,方奉函敦请之。
第五条 职员本会职员类别如下:
(甲)执行部设中文书记、西文书记、会计、庶务各一人,由全体会员于每半年第一次全体大会时选举之。任期半年,但得间期连任。本部职员不得兼任评议员。
(乙)评议部设评议员七人,由全体会员于每半年第一次全体大会时选举之。任期半年,但得连任。本部职员,不得兼任执行部职务。(以上二部之细则另定之)
第六条 职权本会各部职员之职权如下:
(甲)执行部本会中西文书记处理本会一切文牍,于必要时,并得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一切事务,会计管理本会一切收支;庶务管理本会集会事务。
(乙)评议部本会评议员审查议决本会一切重要事务,交执行部执行之。
第七条 会期本会每半年之第一月第一星期日,开全体大会一次,其余每月第一星期日,开全体常会一次,遇有必要时,得由中西文书记召集临时大会。
第八条 会费本会会员每半年应缴会费一元,每月开会聚餐费由会员分组轮流任之。
第九条 会址本会通信处暂设中文书记处。
第十条 附则本章程自中华民国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全体大会修正通过后施行。遇有必要时,经会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全体大会到会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修正之。
注释
[1]可祛之害三:(一)对于在外者,(二)对于在上者,(三)对于报馆之记者。可兴之利三:(一)可得互相长益之助,(二)可得互相扶助之力,(三)可得互相交通之乐。见是年二月初八、初九、十一、十二等日《时报》。
[2]民国十四年五卅案发生后,上海报界曾有改组日报公会之拟议,章程虽经一度之磋议修改,但迄未有所成就。此处所录仍为旧章也。
第十六节 邮电
传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邮置之设,由来久矣。惟古之邮置,乃供王事之用,与民间无关系。明永乐中,幕友之制盛行。此中人多籍隶绍兴,彼等时有函件往还,于是信局遂发生于宁波。嗣后全国私立之信局,咸以此为中枢焉。报纸初兴,其唯一推销之法,即托信局携往各埠售卖,每份与以二文之利益,其余按月结算,未销去者仍可退回。信局并可按路之远近,于月杪向读者索酒资。当时信局几成报纸与读者之媒介矣。惟人肩马驮,所负之重量有限。每遇冬令,由十二月初至二月杪,北方海口封冻之际,报纸改由陆路递送,乃不得不抽去广告,仅寄新闻,为一时权宜之计。光绪初,因条约之关系,海关代递外人信件后,乃刊发邮票,兼递华人信件报纸。水路每件二分,陆路国内每重一盎司洋三分,国外四分,再加贴外国邮票。但遇有为数太多,邮差不能运送时,海关以既减少报纸之寄费,即有权缓为寄递。光绪二十二年二月,正式下谕,创办邮政。宣统三年,邮政与海关划分,归邮传部直辖,报纸每张收费一分。然当时报馆与信局之关系甚深,且邮局亦仅通商大埠有之,故报纸仍多由信局寄递。民国成立,上海日报公会呈请南京政府准减邮费二分之一。民国五年七月,邮局重订新章,寄费论量不论份。汽机已通之处,每百格兰姆一厘;未通之处一分。近年邮政日益进步,邮路扩展至七十五万二千二百八十三里,报纸之分配极受其助。故邮政章程中订有新闻纸专条,兹摘录如下:
邮政章程第九章新闻纸类
第四十四条 凡属各项可以订购之出版物,无论华文洋文,即如新闻纸及按期出版物,在中国知名之印刷所,按指定之期,挨次编号出版,且系散张成帙,不用木板布皮等套或他项坚实之物质装订者,即准在发行处应赴之邮务管理局挂号,作为新闻纸类邮寄。仅有如是挂号之出版物,准按邮局新闻纸资例纳费。其未经挂号者,应按印刷物类缴纳邮资。华文出版物,在中国发行,具有新闻纸之性质者,倘未向邮局照章挂号,即不准按印刷物或他类代为邮寄投递。
第四十五条 新闻纸寄往外洋各国者,香港澳门刘公岛(威海卫)亦括在内,除日本、朝鲜、关东日本租借地及青岛不计外,如系寄往已入邮会之国,应按印刷物纳费,详见本章程后附之寄费清单之内。如系寄往未入邮会之国,应按每重五十公分(格兰姆)收费五分。其余手续,悉照印刷物类办理。(参看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新闻纸寄往国内各处者,其资例详见本章程后附之寄费清单之内。
第四十七条 新闻纸寄往国内及未入邮会各国,其邮资均须预付。新闻纸寄往已入邮会各国者,其邮资虽非必须预行付足,然至少亦须预付若干。
第四十八条 平常及立券新闻纸,每包重不得逾二公斤(基罗),长宽厚不得逾四十五公分(桑笛迈当);如系捆束或卷,径宽不逾十公分(桑笛迈当)者,长可至七十五公分(桑笛迈当)。
第四十九条 新闻纸或一份单寄或数份捆总成包寄递者,其包皮两端,均须开露,或其包皮系用绳带结束,总期内装之物易于查验,不得封固于封套以内。
第五十条 新闻纸内外,只准书写收者寄者之姓名住址,并无法投递时如何缴还,以及新闻纸之名目暨请看某页某行等字样,此外一概不准书写(参看本章程内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外国新闻纸,如有外国挂号,或经在原出版国认为挂号新闻纸类,或认为与该类相同之第二种邮便物者,即可按新闻纸类纳费,否则系照印刷物类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新闻纸计分三类,即系(一)平常新闻纸,(二)立券新闻纸,(三)总包新闻纸。兹将三类之办法,开列于后。
一、平常(第一类)新闻纸
(甲)凡此类新闻纸,应函请邮务长准予挂号,函内应将下列各款逐一报明。
(子)报纸名称(华文或洋文);
(丑)主及馆主姓名;
(寅)发行处所;
(卯)几日一期;
(辰)每期发行若干份,如系业经出版,并应随呈一份或数份作为式样;
(巳)订阅价目。
(乙)若经邮局准为挂号,应将(中华邮政特准挂号认为新闻纸类)等字挂印于该报名目之下,与号数日期同列一行之内,倘甲节子款或寅款无论有何项更改,必须函请重新发给执据,其丑款或卯款如有何项更改,须将执据缴呈改正。
(丙)平常新闻纸,大抵系以一份寄一处,黏贴邮票,交邮局按平常邮件寄递投送。
二、立券(第二类)新闻纸
(甲)无论华文洋文之新闻纸,在中国知名之印刷所,按指定之期出版,每期不逾十日者,准其挂号享受立券之利益,以其省周折而期迅速寄递。
(乙)凡欲将新闻纸挂号享受立券利益者,应向邮务长函请声明下列之各款:
(子)每期(一)交由邮局投送本埠者,平均计有若干份。
(二)交由邮局寄递外埠者,平均计有若干份。
(丑)每份之平均量若干。
(丙)前项函请,均应将邮局原发之平常挂号执照呈阅。并随报纸三份以作式样。
(丁)新闻纸经允准挂号立券后,应将以下字样印于报纸名目之下“中华邮政特准挂号立券之纸”。
(戊)邮费系按每次交寄份数(或系一份一寄,或系数份作为一寄)之连皮重量以核算之。计本埠分送者,每一百公分(格兰姆)收费银元五厘。寄往外埠投送者,每五十公分(格兰姆)收费银元五厘。按月所计邮费,共系若干,准其核减百之二十。
(己)按月邮资应尽次月初五日以前付清。倘于所限时期尚未经如数照缴者,即将该报停收,俟所欠邮费清付后,始可再为收寄。
(庚)报馆应以等于一个月邮费之款预存邮局,此项存款之数目,得随时更订。俟经该报馆函请终止立券契约时,如邮费截至终止之日,业已付清,则原存之款即准发还。如遇捏报违章等弊,邮局得将该款一部或全数没收。
(辛)每次交寄报纸,应随附报馆主笔签名及填书日期之小条一纸,开明:
(甲)本埠分送,共计若干束若干份;
(乙)寄往外埠,共计若干束若干份。
此项小条装订成簿,由邮局供备。
(壬)报纸送交邮局投送,由邮局加盖特别戳记,即可在本埠投递,或寄往凡有邮局之处,一概不再索费。
三、总包(第三类)新闻纸
(甲)凡华文新闻纸,在中国知名之印刷所或逐日或间日出版者,可在邮局挂号,订立合同,作为总包新闻纸类,任向中国境内汽机所通而为该报派有经理人之处所,一体寄送。
(乙)凡欲将新闻纸挂号享受总包利益者,应向邮务长函请,按下开各款报名:
(子)每期约将若干份,寄往汽机所通之处;
(丑)每处所派经理人之姓名;
(寅)每份平均之重量若干。
(丙)原在邮局挂号之执据,无论如何,必须呈阅,其请函并须随同报纸式样三份一并呈上。
(丁)新闻纸若经按此挂号者,应将以下字样印于报纸名目之下,“已在中华邮政特准按照总包特别利益寄送之报纸”。交寄之时,必须至少以每五十份结束成捆,或装于箧内,惟不得每件折卷,亦不得每件分交各人。所有每捆每箧,应将寄往处所之地名显明书写,为按第三类总包等例收寄得以许可起见,此项总包新闻纸,必须在发行之钟点后二十四点钟交寄。
(戊)按此封装之总包新闻纸,如由轮船运送,系按彼此双方便利之办法,在指定之轮船上,由该报所派切实经理人手内收寄,无须海关准单。至寄抵时,亦按该项办法,交由该报指定之经理人接收。其由火车运送者,大抵必在邮局交寄,惟经邮务长核准,亦可在火车上邮局专间径交径送。
(己)每次交寄报纸,无论是否径交轮船或火车上邮局专间,应随报馆主笔签名及标书日期之小条一纸,开明寄往每一处所计若干束,并若干份,统计共若干份,此项小条装订成簿,由邮局发给备用。
(庚)邮费系按每份重不逾一百公分(格兰姆)收取银圆一厘,续加之每百公分(格兰姆)亦按银圆一厘收纳。
(辛)按月邮费,应尽次月初五日以前清付。倘于所限时期内未经如数照缴者,即将该报停止,俟所欠邮费清付后,始可再为收寄。
(壬)报馆应以等于一个月邮费之款预存邮局,此项存款之数目,得随时更订。俟经该报馆函请终止总包契约时,如邮费截至终止之日,业已付清,则原存之款即准发还。凡遇捏报违章等弊,邮局得将该款一部或全数没收。
当我国邮政未兴之时,各国在通商口岸自设邮局,始仅递本国人信件,后又兼递华人信件。最初报纸每份收钱二十文,后则各依其邮章办理,黏贴该国邮票。民国三四年间,袁世凯停止民党报邮递之时,此种报纸,均改由外国邮局寄递,每年损失,为数不赀。迨经华盛顿会议,各国邮局撤销,邮权始归统一。
我国之有电报,发端于上海,仿行于福州。光绪五年,始由政府沿运河设立电线。当时上谕,由北京送至天津拍发,其费由报界与官界分任之,时光绪七年十一月也。光绪二十年,各省电线告成,消息敏捷。报纸常用以拍发乡试榜名,争一二日之先后;其纳费与商电同,每字一角起,每间一局递加一分。当时系以路线之远近,定收费之多寡。迨清末颁定报律,有凡遵行者,得减半收费。民国新立,上海日报公会呈请南京政府准减少电费四分之一。嗣交通部特颁新闻电报专章,本国境内,无论远近,每字收费三分,洋文六分。兹照录如下:
新闻电报章程
第一条 电报局由电线传递刊登报之新闻消息,准作为新闻电报,减价纳费。
第二条 凡新闻报馆、期刊报馆或新闻经理处之访员,欲发寄新闻电报,须具愿书,并开列下记各项,呈请交通部,或请由就近之电报局转呈交通部核办:
(甲)收报之新闻报馆、期刊报馆或新闻经理处名称,暨该报馆发行地点;
(乙)收报者住址电码;
(丙)发寄之局名;
(丁)投送之局名;
(戊)呈请人及访员姓名住址。
前项呈请,经交通部核准后,发给凭单,每张应纳单费银二元,兼印花税二角。
第三条 访员所发之新闻电报,交与电报局时,须将凭单缴验。
第四条 新闻电报若用署名者,须用凭单上注明之访员姓名。
第五条 国内往来新闻电报,只准用华文或英文明语,其与外国来往者,可用各国电报所准用之文字明语。若凭单上载有收报者名称住址之简短字样或挂号之字,则其电报中得适用之。
第六条 国内往来新闻电报,华文明语每字收银元三分,英文明语每字收银元六分。国外往来新闻电报,照外国新闻电报价目办理。
第七条 新闻电报内,不得载含有私事性质之文句,并不得夹杂借可收取银钱之广告或消息。
第八条 新闻电报内所载银钱兑换价目及市价,无论有无说明字样,一律照新闻减价收费。发电局对于电文所载银钱所载兑换价目,连缀之数目字,如有可疑之处,应查询是否确实,由发电人据实证明。
第九条 新闻电报费,如由收电者缴付,应依下列各项办理:
甲、国内电报,应预付存款于投送之电报局,此项存款须足敷半月。结算清楚后,应续缴存款。如有短欠,其新闻电报即行停止。
乙、发往各国之电报,须先由呈请人与各该国电报局商妥后,方可核办。至各国发来电报缴付存款办法,与前项同。
第十条 新闻报馆、期刊报馆及新闻经理处接收减价新闻电报,或须经投送之电报局核准者,应俟该局核准后,方能照办。如投送之电局认为必要时,得向收报人索取证据。如新闻报馆、期刊报馆或新闻经理处总理或主人声明遵守章程之笔据是。
第十一条 减价新闻电报,以发寄凭单内注明之新闻报馆、期刊报馆或新闻经理处为限。若寄与他人或他报馆、他经理处者,均不能以新闻电报论。但新闻电报可分寄同一城邑之各新闻报馆、期刊报馆及新闻经理处,除原报照章收费外,其余抄送之报,照抄送寻常电报之抄费,一律收取。
第十二条 凡新闻电报,不按本章程第五、第七、第八各条内所规定办理者,应照寻常电价收费,又新闻电报不载入新闻纸而别作他用者,亦须照寻常电价收费。其例如下:
甲、电报经报馆或新闻经理处接收后,不登入报纸者(如不能说明理由),或报馆于未登报之前传布各处,如总会、客寓、换兑所等处是。
乙、凡报馆接到之电报,未登该馆之报纸以前,先售与他报馆刊登者。
丙、凡寄与新闻经理处之电报,不登入新闻纸者(如不能说明理由),或于未登该报之前,先传于他人者。
如查有以上三节之情事,其应找之报费,向收电人收取。
第十三条 各访员发递新闻电报,倘有报告失实或采及谣传有妨大局者,一经发电局转电局或收电局查出,即行扣留,不为递送。
第十四条 经交通部认可准发新闻电报之新闻报馆、新闻经理处及其访员,如有违背本章程及其他不合情事,一经查出,得由交通部酌夺情形,将所发凭单追销。
第十五条 发寄新闻电报凭单有效期间,以二年为限;逾期作为无效。
第十六条 前项凭单期满时,发寄新闻电报人如欲继续发递者,应于期满前二月,将凭单费及印花税费,交由本地电局,呈请交通部换给新单。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随时由交通部修正之。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国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请领电报凭单愿书
呈为请发新闻电报凭单事:窃某报馆或新闻经理处,派定访员某,承认遵守万国电报通例及贵部颁行之新闻电报章程,暨中国电报局在报纸后面所印规则,由某处发寄某处某报或新闻经理处,由收报或发报人付费新闻或寻常或紧急电报,以二年为限。自某年月日起至某年月日止。伏乞察核立案,准予发给新闻电凭单一张,实为公便。谨呈交通部长。
附缴新闻电凭单费一张洋两元,并印花税洋两角。
某报馆或新闻经理处戳记
访员某盖章住址某处
新闻电报凭单章程
交通部为发给凭单事:兹有某报馆派定访员某,承认遵守新闻电报章程,由某处发寄该报馆某种电报,自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止,合行发给凭单,仰该访员收执,须至凭单者。电政督办某。
1.此项凭单有效期间,以二年为限,逾期作废。
2.凭单期满时,如欲继续发电者,应先期两个月,将凭单费印花税交由本地电局呈请换给新单。
3.凡查有不合情事,应将凭单吊销。
4.凡持有此项凭单者,准发寄预付电费新闻电报,或收报人付费新闻电报、寻常电报与紧急电报,以凭内注明者为限。至发寄何种电报,应由发报人于每一电底余言栏内注明。例如紧急电报,应注明“紧急”字样,余仿此。但发寄新闻电报者,并须照下列各项办理:
(甲)凡新闻电报,只准载关于政治及商务等事刊登新闻纸之消息。
(乙)凡新闻电报,只准寄与本凭单内注明之新闻报馆或按期发行之报馆或新闻经理处。
(丙)凡国内往来新闻电报,只准用华文或英文明语两种,外国往来者可用各国电报所准用之文字明语。
(丁)凡国内新闻电报,华文每字收银元三分,英文每字六分,外国往来者照现行价目收费。
据最近交通部电政司统计,全国陆线线路里数十六万二千一百七十二里,线条里数二十四万七千八百零五里;水线海线一千七百八十海里零一六,运河水线一百二十六里零四六。
年来时局俶扰,检查邮电之风盛行,没收通信,删改电码,屡见不一见,而军电滥发,字数复漫无限制,他电受其影响,常有电报到达在快信之后者。夫报纸消息,争在顷刻,稍事搁积,便成明日黄花,故用电较多之报纸,乃改由外人所设之水线拍发,非得已也。
报界要求减轻电费,其文已数十上,而当局迄未见许。吾意报界应要求新闻电与商电同等待遇,与三等电同时拍发,似较此为急而易行也。
国外电线,均为外人所有,平均每码收费在一元左右。故我国报纸以经济关系,自发之国外电报不多见。
无线电为新流行通信之利器,惟政府借口军事,限制甚严。今计属于交通部者,有北京、张家口、武昌、吴淞、福州、广州、崇明、上海八局。属陆军部者,有南京、保定、天津三局,前者可收发商电,通信距离由二百海里至六百海里。后者专供军用。学校之装置者,只南洋大学有之。因装有二重变音器,通信距离较远。华盛顿会议时,该校曾供给各报以会议消息,成绩甚佳。近《新闻报》已自设一架,能收受国外消息,但非自发耳。
此外,尚有无线电话,电浪较无线电为弱。近《申报》已购置一具,于演奏音乐歌曲之外,亦常用以报告新闻。
报馆若用密电,须馆中与访员先有接洽,或借用官署密码,若系西文电,则普通均用办特雷(Bentley’s Complete Phrase)密码。但密码翻检为难,非有要事,不宜用之。否则徒费时间,或致当日不能发表也。
第十七节 关于报纸之法律
报律一名词,见于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之上谕,至三十三年十二月始行颁布。宣统二年又加修改。在此以前,则有《大清律例》报章应守规则及《大清印刷物专律》。光复后,临时政府内务部曾订《民国暂行报律》。但因报界反对,立即取消。故关于报界诉讼,仍援用大清报律。民国三年四月二日,袁世凯公布《报纸条例》,同年十二月四日,又公布《出版法》,为彼压制言论之手段,《报纸条例》于四年七月十日,又加修改。迨黎元洪入京,始下令废止。此外又有戒严法与治安警察法,皆与报纸有密切关系。民国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由段祺瑞下令废止《出版法》,但京师警察总监朱深又颁布《新闻营业条例》,其取缔言论自由一也。兹将现存关于报纸之法律,摘录如下:
(一)宪法
吾国有史以来至清季初,无所谓宪法。迨武昌起义,南京组织临时政府,始由临时参议院制定《临时约法》,斯为宪法之权舆。其第二章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结会之自由”,此与报纸有直接关系者。然第十五条又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夫所谓增进公益,维持治安,非常紧急必要等字样,漫无范围,得随政府或立法者之意思为伸缩,是所谓自由云者,乃等于纸上之空文矣。嗣制定国会组织法,以制宪权畀诸正式国会。民国二年,由宪法起草委员会于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但中经洪宪及督军团之祸,屡议屡辍。至民国十二年,经整理条文委员会改第十条为第十一条,即于次年双十节公布。前后亘十年,其艰难挫折,亦云至矣。然国会之自身既发生疑问,国权地方制度之通过又近于草率,民生教育及宪法附则,尚未议及,至今犹未为人民所承认。即就关于报纸者而言,“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则所谓自由并不彻底,乃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美国宪法曾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何种法律,关于一种宗教之设置,或禁止其自由的信仰行为,或减缩言论出版之自由,或人民平和的集会,对政府陈告疾苦之请愿权。”是关于言论出版,均为绝对自由,不能以通常国会所制定之法律为干涉。在行政官吏,固不能以命令式为干涉;即立法之国会,亦不能以法律式为干涉。脱有国会制定法律而限制之者,即属违宪之行为,在法庭上不生效力。美人之所以绝对尊重自由者,盖鉴于母国国会之腐败,不为君主之附属品,即为一党之爪牙,故当费府宪法会议之时,初无上列条文,后经各州之详密审查,卒加入保障人民自由之条文共十条,而始获诸州立法部之批准,而上条即为当日增加第十条中之第一条也。我国宪法应仿美国先例,以绝对自由条文,明白规定于宪法中,删去言论出版自由项下“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而加入“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一项。夫所谓绝对自由者,非绝对不受法律之制裁也,实不受专为言论出版而设之法律之制裁耳。故言论出版物而鼓吹谋叛国家,杀人放火,毁人名誉之举,则有普通之刑律足以制裁之,固无须另为加重之法律;更不容于言论出版未实现之际,而预为制裁之。是则报界所宜联合请求于将来之正式国会,非达目的不止者也。
(二)刑律
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为治外法权之丧失,希图挽回,设立法律馆,令伍廷芳、沈家本修订法律,名曰《新刑律》。清末,因官吏反对者众,未及实行。光复后,始援用之。兹将有关报纸者录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漏泄中华民国内治外交应秘密之政务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若潜通外国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因而致与外国起纷议战争者,处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
(原注)漏泄者,使当事者以外之人皆知其事之谓也。至漏泄之手段,闻知者之多少,并远因为如何,法律上均无区别。
第一百三十五条知悉收领军事上秘密之事项图书文件而漏泄或公表者,处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
(原注)漏泄与公表有异。漏泄仅告知于特定人,公表且告知于不特定人。但其妨害于军事之秘密则一,故科刑无区别。
第二百二十一条以文书、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从下例处断:(一)其罪之最重为死刑、无期徒刑者,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三十元以上罚金。(二)其罪之最重刑为有期徒刑者,五等有期徒刑、拘投或一百元以下罚金。以报纸及其他定期刊行之件,或以编纂他人论说之公刊书册,而犯本条之罪者,编辑人亦依前项之例处断。
(原注)教唆犯罪与煽惑犯罪,二者似是而非。教唆者,使人生起犯意(故谓之造意)。且在彼教唆者,犯罪之时,即属公犯之一体。煽惑者,不分是否生起人之犯意与实行,但以其人曾煽惑他人犯罪者,即应以独立之罪处罚也。第二项编纂他人论说之公刊书册,指虽非自行撰述,而编辑他人撰述有煽惑犯罪之文字而言。其撰述而无公刊之意者,不处罚;所罚者,其彼此通谋刊布者也。(案语)各省签注:山西谓撰述煽惑犯罪之文者,亦宜处罚。两广谓处分过轻。两江谓其罪最重之本刑应改用情重情轻字样,或较简便等语。查文书若不刊行于公共之秩序,美良之风俗为害较少,尚无必应科刑之理。惟受刊行人之托,知情而为之撰文,或撰述人自使他人编纂刊行,含有共犯性质者,应依共犯处断,自不待言。若本罪本无共犯性质,但因使人生起犯意,则按律治罪,已足示惩,未便科以较原案更重之刑,转涉枉滥。至最重之本刑,系指文书演说中所揭情事实犯应得之法定最重刑而言,改用情重情轻字样,似亦可行,然究不若就本案分别重轻,更为简便。湖南以为被煽惑之人均不生起犯意,则第一类第二类均无可比较,似未细绎原案之意义。譬如公刊文书中谓当起内乱,即不问其人之应治与否,应科以第一类之刑。又如演说中谓当为窃盗,即不问其人之为窃盗与否,应科以第二类之刑,按内乱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窃盗罪为有期徒刑,准此以为据,不得谓为无比较也。
第三百五十九条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或其业务上之信用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原注)信用为处世最要之端,凡有违法而侵害之者,固属必罚之行为。非但被害之人一身所受之损害,应有要求致罚之道,而已失信用之性质,不外名誉之一种,故其处分与前条同。散布流言,谓以不根之言传播于外,且其区域极广漠者也。诈术虽与欺诈相类,而其范围不同。其单为诈言者不构成本罪,而并无诈欺举动如贿赂行为者,则含于诈术之内。
第三百六十条指摘事实公然侮辱人者,不问其事实之有无,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原注)此条系规定害人名誉之事。但详征他人之丑事恶行,公然肆其侮辱,为此罪成立之要件。至谩骂他人,则另属违警处分。本条名为侮辱罪,侮辱指损坏他人名誉而言。所谓名誉,即人类社会上所有之地位也。本罪以加危害于人类社会之地位而成立。至被害人怀抱羞耻与否,可以不问。本罪自行为本体观之,有二:
(一)指摘事实,公然毁坏名誉者。是指摘事实,即具体的表彰其恶事丑行之谓。(一)不指摘事实,惟平空结构,公然谩骂嘲笑者是。惟前者属于本条范围之内,后者当据违警律第三十五条罚之。
第三百六十二条无故开拆、藏匿、毁弃他人封缄之信函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无故公表他人秘密之文书图画者,亦同。
(三)《戒严法》
戒严法,系民国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所公布。年来军人执政,滥加援引。[1] 报纸遭其蹂躏者,不知凡几。兹摘录有关报纸者如下:
第十四条 戒严地域内,司令官有执行下列各款事件之权,因其执行所生之损害,不得请求赔偿。
(一)停止结会、集社,或新闻、杂志、图画、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
(二)拆阅邮信电报。
(四)《治安警察法》
治安警察法,系民国三年三月二日公布。其有关于报纸者如下:
第一条 行政官署,因维持公共之安宁秩序及保障人民之自由幸福,对于下列事项,得行使治安警察权。(二)通衢大道及其他公众聚集往来场所,黏贴文书图画,或散布朗读,又或为其他言语形容并一切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警察官吏对于通衢大道,及其他公众聚集往来场所,黏贴文书图画,或散布朗读又或其他言语形容并一切行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并扣留其印写物品:(一)有扰乱秩序之安宁者,(二)有妨害善良风俗之虞者。
第三十七条 不遵第二十一条禁止扣留之命令者,处以二十日以下之拘留,并科二十元以下之罚金。
(五)《管理新闻营业条例》
民国十四年四月,安福系专政,为压制舆论计,由京师警察总监朱深,颁布《管理新闻营业条例》,报界一致反对,要求废止,朱只将规定过严之点,加以修正。兹照录如下:
第一条 凡在京师地面,经营新闻营业,须照遵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新闻分下列三种:(一)报纸。凡日刊、周刊、旬刊、不定期刊等,内容专登载新闻者属之。(二)杂志。无论定期刊不定期刊,内容系研究学术性质者属之。(三)通信社。
第三条 发行报纸杂志,须由经理人依照下列各款,呈报于警察厅,以凭发给执照:(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时期,(四)经理人、编辑人、发行人、印刷人之姓名、籍贯、履历、住址,(五)发行之地址,(六)印刷之名称及地址,(七)资本数目。
第五条 营新闻业者,须于呈报时取具妥实铺保,以资负责。
第六条 报纸杂志之发行所,通信社之社址房屋,均须商得房主许可。
第七条 发行报纸杂志或办理通信社,于呈报后,须俟官厅查明。核准发给执照,方得开始营业。
第八条 凡核准之报纸、杂志、通信社,内容如有变更,或迁移发行所暨地址时,仍应报厅备案。
第九条 在国外或京外发行之报纸杂志通信社,及在京设立分发行所或分社时,应遵照本规则办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至已失效力之法律,现虽与报纸无关,然不能谓无研究之价值,因附录于下:
(一)《大清律例》
古无报纸专律也,惟律例耳。读光绪二十七年所刊行之《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有“造妖书妖言”条列于刑律盗贼类。乾隆间之伪造奏折案,光绪间之苏报案,判决时均引用之。是最初有关报纸之法律也。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条律
一、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斩,监候。若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民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拿,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一、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官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一、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其在贵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滥交匪类,前项事发者,将家人子弟并不行约束之家主,并照例议处治罪。
(二)《大清印刷物专律》
戊戌以后,杂志勃兴,即日报亦常装订成册,定价发售。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大清印刷物专律》如下:
第一章 大纲
一、京师特设一印刷总局,隶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在本局注册。
二、本律通行各直省;其余各项领土,即仰各地方该管官酌量办理。
第二章 印刷人等
一、凡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论承印何种文书图画,均以犯法论。凡违犯本条者,所科罚锾,不得过银一百五十元,监禁期不得过五个月,或罚锾监禁两科之。
二、凡以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业之人,依本律即须就所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其呈请注册之呈,须备两份,并各详细叙明实在,及具呈人之姓名籍贯住址,又有股份可以分利人之姓名、籍贯、住址。
三、各该巡警衙门,收到此种呈请注册之呈文纸后,即行查明呈内所叙情形,及各种列名人之行状,及所担负之责任。如该巡警衙门以为适当,即并同原呈一份报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并各以申报之日为该件注册之日。凡呈请印刷注册事,为各该巡警衙门所批斥不准者,无论如何情由,各该巡警衙门必须将所以不准注册之情由,详报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呈请注册事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四、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门批斥不准之情由为不适当,可于牌示后十二个月以内,径上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或亲身投递,或请代表人投递,或由邮政局投递。
五、呈请注册时,须随呈带缴注册费银十元。该费无论准否,即以五元充巡警衙门办理一切注册之公费,其余五元由巡警衙门随同申报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因巡警衙门批斥不准注册事,而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注册事件者,无费。凡当缴之费,即依本律所载之数缴之;律外并不征收丝毫浮费。
六、凡印刷人不论印刷何种物件,务须于所印刷物体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凡违犯本条者,所科罚锾不得过银一百元,监禁不得过三个月,或罚锾监禁两科之。
七、凡印刷人须将所印刷之物件,不论文书、纪载、图画等,均须详细纪册,以备巡警衙门或未设巡警之地方官或委员随时检查。凡违犯本条者,所科罚锾不得过一百元,监禁期不得过三个月,或罚锾监禁两科之。如该衙门官员临时检查此等纪册时,如以所载不甚明白,则按本条所科之罚锾监禁或罚锾监禁两科之法减一半科之。
八、凡发贩或分送不论何种印刷物件,如该物件并未印明印刷人之姓名及印刷所所在者,即以犯法论。凡违犯本条者,即依本律本章第六条之罚锾,或监禁,或罚锾监禁两科之法科之。并将所有无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之各该印刷物件充公或销毁,亦不问该印刷物件之可否印刷。
九、凡印刷人印刷各种印刷物件,即按件备两份呈送印刷所在之巡警衙门,该巡警衙门即以一份存巡警衙门,一份申送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违犯本条者,所科罚锾不得过银五十元,监禁期不得过一个月,或罚锾监禁两科之。
十、凡违犯以上所载各条至第二次,即依以上所载各科条加倍科之。自此即依上文所载各科条,按所犯次数,递加所科倍数,甚或加至四倍以外。
第三章 记载物件等
一、所谓记载物件者,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即新闻丛录等,依本律名目,谓之记载物件。
二、凡印刷或发卖或贩卖或分送各种记载物件,而该记载物件并未遵照本律所条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注册者,即以犯法论。凡违犯本条者,即依本律第二章第二条科之。
三、凡欲以记载物件出版发行者,可向出版发行所在之巡警衙门呈请注册,其呈请注册之呈预备两份,并各详细叙明记载物件之名称,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出版发行人之姓名籍贯及住址,出版发行所所在,有股可分分利人之姓名籍贯及住址,及各种经理人之姓名住址。四、各该巡警衙门收到此种呈请注册之呈后,即查明呈内所叙情形,各种列名人之行状及所担负之责任。如该巡警衙门以为适当,即并同原呈一份申报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并以申报总局之日为该件注册之日。凡此种呈请注册事件,为巡警衙门所批斥不准者,各该巡警衙门仍当依本律第二章第三条办理。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此种呈请注册事件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五、与本律第二章第四条同。
六、凡记载物件之注册费,与本律第二章第五条所载之印刷人等注册费一律。
七、经理记载物件出版之人,须将所出版发行之记载物件,每件备两份,呈送于发行所在之巡警衙门,并同时由邮局禀呈一份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违犯本条者,即援照本律第二章第九条科之。
第四章 毁谤
一、凡印刷物件上关系毁谤者,即照下开各条办理。
二、所谓毁谤者有三:(甲)普通毁谤,(乙)讪谤,(丙)诬诈。
三、普通毁谤者,是一种毁谤个人的表揭,或书写,或版印,或另用其他各法,令人阅而憎其人,恶其人,甚或其人因此而失官爵,失专业,或失其他各种生业。
四、讪谤者,是一种惑世诬民的表揭,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
五、诬诈者,是一种陷人的口语,或已出版,或借出版相恫吓,或挟以为可以不出版向人要求财物等是也。
六、下开诸色人等,均于毁谤中有关法案者:(甲)作毁谤之人,(乙)印刷毁谤之人,(丙)谤件出版所之主人,(丁)谤件出版所之经理人,(戊)谤件之发卖人贩卖人或分送人。但本条所列之三种人,均须知情者。
七、关于普通谤者,可以民法刑法处分之。
八、凡依民事诉讼被谤情形,该诉人不必证明因谤而受损害,但须证明是谤非谤,俾承审官可依是非轻重决案,或判予被谤人若干偿金。
九、凡依民事诉讼被谤,而案经决定者,可以原案另依刑事诉讼,而业经决定者,不得再以原案依民事诉讼诉之。
十、无论以民法或刑法控诉普通谤于问案衙门,可准被控诉者将被控诉之情形证明实在以为非谤。无论事涉官事,事涉私事,要之所陈之词,须静候问官以为适当与否,事关公益及应刊布与否。
十一、依刑事诉讼控告被普通谤,而被告证明所控事件,并非有意挟嫌,甚或以原告并未因此损害为词,则问官可以被告所答之词为直。然此等案情,如依民事诉讼法,则被告所对之词,问官不得遽以为直,惟可因此等实在情形而减轻原告所要求之偿金。
十二、凡以刑事诉讼控告普通谤讪,如控告之人系职官,且照定例,控告人有权可以审判此等案件者,又控告人之官阶较崇于问官,且有权可以命令之者,均须禀请本管之省抚办理。要而言之,控告人不得为问官,亦不得依官而向属官控告,如欲控告,必须向官阶较崇一级之官控告。即上控事件,亦依此类推。倘有官员擅违此制,被告可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申诉。该总局即当据请商部会奏朝廷,察酌办理。
十三、遇有讪谤情形,不论军民人等,均应尽国民义务,将讪谤情形向最近之地方官报告,或报告于本辖官长。无论何种讪谤,如报告于地方官长,各该官长即可权衡其事,将一干人逮捕,并将所有各该讪谤物件查封,一面即将办理情形申报于本省督抚。各该督抚,接到此等申报后,即行按照情形,查明实在,如果以为适当,即派干事员开堂,将一干人提讯。
十四、凡讪谤事件审实惩办后,即将所有讪谤物件,按所犯轻重,或充公,或销毁,或发还,由问官临时定夺。
十五、凡记载物件,如审实有讪谤情形,除按上文所载各条办理外,所有印刷人、资本人或经理人等,即不得再以印刷及记载物件等为业。
十六、凡犯讪谤事件审实后,即依本律办理,并不依他人所犯论罪。
十七、凡违犯上文所解说各条而审实者,依下开科判:
甲、凡科普通谤案,罚锾不得过银一千元,监禁不得过二年,或罚锾监禁两科之。
乙、凡科讪谤案,罚锾不得过五千元,监禁期不得过十年,或罚锾监禁两科之。
十八、凡再犯案件,即以初犯所科加倍科之。
十九、凡各种记载物件之经理印刷人,如曾经审实犯有讪谤案一次,普通谤案二次,或合伙诬诈案者,则各该人等所营业之记载物件,大清邮政局可不为邮递,或另由定案地方之督抚审酌办理。凡记载物件之经理人、资本人、印刷人等,凡隶我法权而犯讪谤者,则获著作人或分送人审讯讯办后,大清邮政局将此等记载物件不为邮递。
第五章 教唆
凡他人之著作,或出版印刷,或录入记载物件内,因而公布于世,致酿成非法之事者,不论所酿成之事为犯公法为犯私法,各该著作人俱依临犯不在场之从犯论。如此等著作尚未酿成犯法之事,即将著作人依所犯未遂之从犯论。
第六章 时限
一、凡一切文书图画,或系书写,或系印刷,或用汉文,或用其他各文字而发行或销售于皇朝一统版图者,在律即有治理之权。
二、本律奏奉朱批后,由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颁行,满六个月之后,即切实施行。
(三)《报章应守规则》
光绪三十二年,巡警部以报律颁布需时,乃先撮举大纲,订定《报章应守规则》九条,令报界遵守。报律颁布后,此规则即行收回。兹照录如下:
一、不得诋毁宫廷;
一、不得妄议朝政;
一、不得妨害治安;
一、不得败坏风俗;
一、凡关外交内政之件,如经该管衙门传谕报馆秘密者,该报馆不得揭载;
一、凡关涉词讼之案,于未定案以前,该报馆不得妄下断语,并不得有庇护犯人之语;
一、不得摘发人之隐私,诽谤人之名誉;
一、记载有错误失实,经本人或有关系人声请更正者,即须速为更正;
一、除已开报馆之外,凡欲开设者,皆须来所呈报批准后,再行开设。
(四)《大清报律》
《大清报律》实脱胎于日本报纸法,由商部拟具草案,巡警部略加修改,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由民政部法部会奏,交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布。但各报馆延不遵行,外人所设者尤甚。宣统二年,由民政部再加修改,交资政院议复后,请旨颁布。民国成立后,各省尚有援用此律,以压制舆论者。迨报纸条例颁布,始失效力。兹照录如下:
第一条 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下列各款,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民政部存案:
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履历及住址,四、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地址。
第二条 凡充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者,须具备下列要件:
1年满二十岁以上之本国人,2无精神病者,3未经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第三条 发行编辑得以一人兼任,但印刷人不得充发行人或编辑。
第四条 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如下: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及物价报告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无庸预缴者,亦同。
第五条 第一条所列各款,发行后如有更易,更于二十日以内重行呈报。发行人有更易时,在未经呈报更易以前,以代理人之名义发行。
第六条 每号报纸,均应载明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住址。
第七条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第八条 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如辨误字数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辨误书函,如措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
第九条 记载失实事项,由他报转抄而来者,如见该报自行更正或登有辨误书函时,应于本报次号照登,不得收费。
第十条 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 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二条 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报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四条 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属,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
第十六条 凡未照第一条呈报,遽行登报者,该发行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七条 凡违第二、三条及第五条之第一项与第六、七条者,该发行人处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八条 呈报不实者,该发行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九条 第四条末项所指各报,其记载有出于范围以外者,该编辑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条 违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九条者,该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一条 违第十、第十一条者,该编辑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处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监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三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罚。但印刷人实不知情者,免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第十五条第一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照所受贿之数,加十倍处以罚金;仍究其致贿人,与受同罪。
第二十五条 违第十五条第二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六条 违第十五条者,除按照前两条处罚外,其被害人得视情节之轻重,由发行人编辑人赔偿损害。
第二十七条 违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款者,得暂禁发行。
第二十八条 暂禁发行者,日报以七日为度;其余各报,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以四期为度,三回以上者,以三期为度。
第二十九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永远禁止发行。
第三十条 违第十二条致酿生事端者,得照上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呈报后,延不发行,或发行后中止逾两月者,如不声明原委,即作为自行停办。
第三十二条 违犯本律所有应科罚金及讼费,逾十日不缴者,得将保押费扣充,不足再行追缴,仍令补足保押费原数。
第三十三条 禁止发行及自行停办者,准将保押费领还,注销存案。
第三十四条 凡于报纸内撰发论说纪事,填注名号者,不问何人,其责任与编辑人同。
第三十五条 报纸以代理人之名义发行时,即由代理人担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一条第三款及前两条所指各人外,所有报馆出资人及雇用人等,应均无涉。
第三十七条 凡照本律呈报之报纸,由该管衙门知照者,所有邮费、电费,准其照章减收,即予邮送递发。其未经按律呈报接有知照者,邮政局概不递送,轮船火车亦不为运寄。
第三十八条 凡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有者,得注明不许转登字样,他报即不得互相抄袭。
第三十九条 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有版权之保护。
第四十条 凡在外国发行报纸,犯本律应禁发行各条者,禁止其在中国传布,并由海关查禁入境。如有私行运销者,即入官销毁。
第四十一条 凡违犯本律者,不得用自首减轻、再犯加重、数罪俱发从重之例。
第四十二条 凡违犯本律者,其呈诉告发期间,以六个月为断。
第四十三条 本律自奏准奉旨文到之日起,限两个月,各直省一律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本律施行前,发行之报,均应于三个月内遵照补报,并按数补缴保押费。
第四十五条 本律施行以后,所有前订报馆条规,即行作废。
附奏折:
(一)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民政部法部会奏:“窃维报馆之设,原以开通风气,提倡公论为主,其言论所及,动与政治风俗相关。东西各国,主持服务者,大都为政界知名之士,而政府亦复重视报纸,借以观众意之所归。惟是言论过于自由,则又不能免越检逾闲之虑,故各国皆有新闻条例之设,用以维持正议,防制讹言,使舆论既有所发抒,而民听亦无淆惑,意至善也。中国报界,萌芽伊始。京外各报,渐次增设。其间议论公平,宗旨纯正者,固自不乏;而发行渐多,即不免是非杂出。若不详定条规,申明约束,深恐启发民智之枢机,或为借端牟利惑世诬民者所波累,而正当之报纸,转不足以取信于士民。臣部前于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将报馆暂行条规缮单具奏,当经声明报律现正会同改订,一俟编纂就绪,即请奏定颁行等语,钦奉谕旨允准在案。查此项报律,先经原设商部拟具草案,由原设巡警部酌为修改,共成四十六条。当以事关法律,非详加讨论,不易通行。且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定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纷歧,转多窒碍。迭经咨商外务部,体察情形,妥为核覆。旋准覆称,各项法律,正在修订之际,尚未悉臻完备,若将此项报律遽为订定,一时恐难通行,似应暂从缓议等因。用是审慎迟回,未敢率行定议。嗣经中外臣工先后条陈催促,仰蒙训示,饬令妥订施行。臣等亦以报章流弊渐滋,不可不亟为防闲之计,故先将该律草案,摘要删繁,拟成暂行条规,奏明试办。一面复调查各国通例,参照内地情形,就原案四十六条斟酌再三,稿成屡易,现经奉旨饬令迅速妥订,毋再延缓,自应钦遵办理。臣善耆臣鸿慈,于会议政务期间,面与外务部堂官悉心筹议,参考中西,务期宽严得中,放之皆准,以为推行尽利之地。并经外务部将英使译送香港新定报律各款,于十一月二十五日钞送查阅。臣等查核该律内称,无论何项人等,凡在香港境内印刷售卖或分送各项报章书籍及一切报告说帖,其宗旨在摇惑中国人心,酿成变乱,或使人民因此犯罪于中国者,得处二年以下之监禁,或五百元之罚金等语。按诸现定各款,亦大略相仿,无甚参差。将来颁布施行,纵令有意外之交涉,亦可援引此照以为抵制徇庇之计,节经反复讨论,意见相同。谨将改定草案四十二条,缮具清单,恭呈御览。拟请饬下宪政编查馆,照章考核,详旨钦定颁行,一体遵守。庶几甲令所布,不致成为具文,而一切邪说横议,仍不禁而自止矣。”
(二)宪政编查馆奏:“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准民政部咨称,本部会同法部具奏,订拟报律草案,请旨饬下宪政编查馆考核,奏定施行,以资遵守一折。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奉旨,依议钦此,遵抄录原奏,并清单前来。臣等查阅原奏,示谠论之准绳,杜诋之隐患,用意至为美善。窃维环球各国,莫不注重报纸,凡政府之命令,议院之裁决,往往经报纸之赞成,始得实行无阻。英且与贵族、牧师、平民列入四大阶级之一,良以报纸之启迪新机,策励社会,俨握文明进步之枢纽也。然利之所在,弊亦随之。激扬清浊,不无代表舆论之功;颠倒是非,实滋淆惑民听之惧。以故各国俱特设专例,为之防闲。如俄罗斯、瑞士、挪威并明定于刑法或违警罪中,而俄之钤束为尤烈。中国报界知识,甫经萌蘖。际兹预备立宪之时,固宜广为提倡,以符言论自由之通例,而横言泛滥,如川溃防,亦宜严申厉禁,以正人心而昭公是。检阅原案四十二条,盖折衷于日本新闻条例,酌加损益,尚属周密。惟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诋毁宫廷,第二款之淆乱政体,第三款之扰害公安,皆侵入刑律范围。现在逆党会匪,窜伏东南洋一带,潜图窃发。方且借报纸之风行,逞狂言之鼓吹。此等情形,久已上烦宸廑。如照原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例,仅处二十日至二年之监禁,附加二十元至百元之罚金,殊嫌轻纵,似仍应分别情节轻重办理,臣等共同酌拟,请将原案第二十二条改为‘违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二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科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其余各条,亦多详加修补,悉心改正,厘为四十五条。敬谨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如蒙俞允,拟请饬下民政部通饬各省,一体遵行。”
(三)宣统二年八月资政院奏:“窃查资政院章程第十五条内载,前条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议案,应由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先期拟定具奏请旨,于开会时交议等语。宪政编查馆复核民政部酌拟修正报律一案,于本年八月二十三日具奏,请交臣院议决,奏请钦定颁行。旋由军机处遵旨交出宪政编查馆原奏及清单各一件。臣院照章,将前项修正报律一案,列入议事日表。初读之际,宪政编查馆皆经派员说明该案主旨,当付法典股员会审查。该股员会一再讨论,提出修正案,于再读之际,将原案与修正之案,由到会议员逐条会议,并经部派员就该案主旨屡行发议,反复辩论。嗣于三读之际,即以再读之议决案为议案,多数议员意见相同,当场议决。查此项修正报律,民政部会奏草案,原系改订四十一条,另辑附条四条。经宪政编查馆于文义未协之处,逐条厘正,定为律文四十条,别为附条五条。现在修正议决,核与民政部原拟草案意义字句,互为增损,都凡三十八条,又附则四条,查照院章,即由臣院主稿,咨请军机大臣及民政部会同具奏。旋准军机大臣咨称,该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有与现行法律抵触,并施行窒碍之处,仍行提出修正案,并声叙原委事由,送交复议等因到院。续由臣院开会,将该律修正之处,逐条议决。除第十一条与军机大臣修正之处并无异议外,其第十二条军机大臣修正原文,为‘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登载’。而臣院议决此条,将政务二字改为政治上秘密事件,故与原文略有不同。复准军机大臣复称,揆之事理,仍多未便,惟有分别具奏等因前来。查院章第十八条载,资政院于军机大臣咨复事件,若仍执前议,应由总裁、副总裁及军机大臣分别具奏,各陈所见等语。是此项报律第十二条,既经军机大臣声叙原委事由,咨送复议,臣院第二次议决,所见仍复有殊,自应汇入前次议决各条,缮具清单,遵章分别具奏,恭候圣裁。一俟命下,再由民政部通行各省,一体遵照办理。”
(四)军机大臣奏:“窃臣等于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议复民政部修正报律案,请旨交资政院议决一折,钦奉谕旨,著依议钦此。遵将修正报律案及理由书,咨送资政院切议,并派员随时到会发议。当经议决,咨请会奏前来。臣等复查该院修正颇多,就中关于第十一条登载损害他人名誉之语,第十二条登载外交陆海及政治上秘密事件二条,臣等以为关系人民权利及国家政务者甚大,该院议决案实与现行法律抵触,并有施行窒碍之处,未便遽以为然。当即遵照资政院院章第十七条,酌加修正,将第十一条规定为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报纸不得登载,但专为公益不涉阴私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条规定为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登载等语,咨送复议去后。兹据复称,第十一条已照提出修正条文议决,而第十二条未得赞成,改为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登载,咨请会奏前来。臣等查漏泄机密,惩罚宜严。现行刑律载,如漏泄机密重事于人绞。新刑律分则第五章,于漏泄机务罪,各有专条。如第一百二十九条,凡漏泄中国内治外交应秘密之政务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各等语。谓之机密重事,即不限于外交军事,谓之内政,即包括其他政务。此项漏泄机务之罪,按以新刑律法例第二条之规定,虽外国人有犯,均应同一科罚,亦不问其曾经由该管官署禁止。诚以政务之秘密,为国家安危所系,故中外刑律,均严定科条,所以预防机务之漏泄,与外交军事同一重视,并无轩轾于其间也。至修正报律第十二条所称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务,悉指通常关系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通常政务而言,官署认为必要,始而从而禁止其登载,若事涉机密,当然不得登载,本毋庸再由官署禁止。窃以报律虽为单行法津,究不能过侵刑律之范围。若辄以言论之自由,破坏刑律之限制,揆诸立法体例,未免多所歧纷。今资政院复议报律修正案第十二条,于外交军事之秘密认为报纸当然不得登载,而于政务上之秘密,仍执前议,似认为当然有登载之自由;违犯禁止登载之命令者,又仅处以罚金。是于保持政务机密之意,实有未合,即与刑律限制之条,互相抵触。若于该院复议施行,恐于国家政务之前途,殊多危险。查资政院章第十八条,资政院于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资送复议事件,若仍执前议,应由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及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分别具奏,各陈所见,恭候圣裁等语。臣等为慎重政务防泄机密起见,谨遵章分别具奏,并将修正报律第十二条原文缮单,恭候钦定。至其余各条,臣等均无异议。一俟命下,即由臣等通行京外一体钦遵。”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谕旨:“资政院奏,议决修正报律呈览,请旨裁夺一折。又据军机大臣会同民政部奏,复议报律第十二条施行窒碍,照章分别具奏一折。报律第十二条之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著改为其政务字样,余依议。”
(五)《民国暂行报律》
民国元年三月,南京政府内务部以前清报律未经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应即废止,而民国报律又未颁布,故暂定报律三章,令报界遵守。全国报界俱进会当电孙中山,表示反对。孙立饬内务部取消,大致谓:“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即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绎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宪法所应稽,无所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决议,勿遽亟亟可也。”兹将报律三章,照录如下:
(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
(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者,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
(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
(六)《报纸条例》
《报纸条例》系民国三年四月袁世凯所制定,由国务总理孙宝琦、内务总长朱启钤之副署而公布也。民国四年七月,又加修改,以国务卿徐世昌之副署而公布之。盖一种命令式之法律也。兹照录如下:
第一条 用机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学材料印刷之文字图画,以一定名称继续发行者,均为报纸。
第二条 报纸分下列六种:一、日刊,二、不定期刊,三、周刊,四、旬刊,五、月刊,六、年刊。
第三条 发行报纸,应由发行人开具下列各款,呈请该管警察官署认可: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时期,四、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之姓名、年龄、籍贯、履历、住址,五、发行所、印刷所之名称、地址。警察官署认可后,给予执照,并将发行人原呈及认可理由,呈报本管长官,汇呈内务部备案。
第四条 本国人民年满二十岁以上,无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充报纸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一、国内无住所或居所者,二、精神病者,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四、海陆军军人,五、行政司法官吏,六、学校学生。
第五条 编辑人、印刷人不得以一人兼充。
第六条 发行人应于警察官署认可后,报纸发行二十日前,依下列各款规定,分别缴纳保押费:一、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在京师及其他都会商埠地方发行者,加倍缴纳保押费。专载学术、艺事、统计、官文书、物价报告之报纸,得免缴保押费。保押费于禁止发行或自行停版后还付之。
第七条 第三条所列各款,于呈请警察官署认可后,有变更时,应于十日内另行呈请认可。
第八条 每号报纸,应载明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之姓名、住址。
第九条 每号报纸,应于发行日递送该管警察官署存查。
第十条 下列各款,报纸不得登载:一、淆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者,三、败坏风俗者,四、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五、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六、国会及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七、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八、攻讦个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
第十一条 在外国发行之报纸,有登载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件者,不得在国内发卖或散布。
第十二条 报纸登载错误,经本人或关系人开具姓名住址事由,请求更正,或将更正辩明书请求登载者,应于次回或第三回发行之报纸照登。登载更正或更正辩明书,其字形大小,次序先后,须与错误原文相同。更正辩明书逾原文二倍者,得计所逾字数,照该报告白定例收费。更正辩明书有违背法令者,不得登载。
第十三条 登载错误事项,由他报抄袭而来者,虽无本人或关系人之请求,若经原报更正或登载更正辩明书后,应于次回或第三回发行之报纸,分别登载,但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论说译著,系一种报纸之所创,有注明不许转载者,他报不得抄袭。
第十五条 不照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呈请认可发行报纸者,科发行人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罚金,至呈报之日止,停止其发行。呈报不实者,科发行人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罚金,至呈报更正之日止,停止其发行。
第十六条 不具第四条第一项之资格,或有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充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者,科发行人以一百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其编辑人、印刷人诈称者同。
第十七条 不照第六条规定,缴纳保押费,发行报纸者,科发行人以一百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至缴足保押费之日止,其停止发行。
第十八条 第六条第三项所指各报,其登载事件,有出于范围外者,科编辑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第十九条 违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者,科发行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第二十条 发行人于呈请认可领取执照后,逾两个月不发行报纸,或发行后中止逾两个月,而不声明理由者,取消其认可,并注销执照。
第二十一条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之罚金,及停止其发行之处分,由该管警察官署判定执行之。罚金处分,自该管警察官判定之日起,逾十日不缴纳者,将保押费抵充,不足者仍行补缴。保押费已被抵充罚金者,该发行人应于接到该管官署命令后,十日以内,补缴或补足保押费。违者至补缴或补足之日止,该管警察官署得以命令停止其发行。
第二十二条 登载第十条第一款之事件者,禁止其发行,没收其报纸及营业器具,处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以四等或五等有期徒刑;但印刷人实不知情者,免其处罚。
第二十三条 登载第十条第二款至第七款之事件者,停止其发行,科发行人、编辑人以五等有期徒刑。前项停止发行,日刊者停止十日以上;一月以下不定期刊、周刊、旬刊、月刊者,停止二次以上十次以下;年刊者停止一次。
第二十四条 登载第十条第八款之事件,经被害人告诉者,科编辑人以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罚金。前项之登载,若编辑人系受人嘱托者,科嘱托人以编辑人同等之罚金。前项之嘱托有贿赂情事者,按照贿赂之数,各科十倍以下之罚金,并没收其贿赂。前项贿赂十倍之数不满二百元者,仍各科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违第十一条之规定,发卖或散布外国报纸者,科发卖人或散布人以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之罚金,并没收其报纸。
第二十六条 违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被告人告诉者,科编辑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第二十七条 违第十四条之规定,抄袭他报之论说、译著,经被害人告诉者,科编辑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之处罚,由司法官署审判执行之。
第二十九条 报纸内撰登论说记事填注名号者,其责任与编辑人同。
第三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所发行之报纸,应按照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补行呈请该管警察官署认可,并按照第六条之规定,补缴保押费。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所发行之报纸,其发行人有本条例第四条情事之一者,由该管警察官署禁止其发行。编辑人、印刷人有本条例第四条情事之一者,由发行人另行聘雇,呈请该管警察官署认可。违反一项规定者,至另行聘雇呈请认可之日止,由该管警察官署停止其发行。
第三十二条 应受本条例各条之处罚者,不适用刑律自首减轻、再犯加重、数罪俱发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本条例之公诉期限,以六个月为断。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定属于警察官署权限之事项,其未设警察官署地方,以县知事处理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七)《出版法》
《出版法》系民国三年十二月五日袁世凯所制定,由国务卿徐世昌之副署而公布者,其中第十一条所列各款,与报纸最有关系,动辄得咎,非常危险。《报纸条例》废止后,政府当局仍袭用其精神,而所谓《出版法》之运用,彼辈尤视为非常便利。如《国民公报》等之被封,皆援引此法者也。民国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因北京报界之要求,政府下令废止。兹照录如下:
第一条 用机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学材料印刷之文书图画出售或散布者,均为出版。
第二条 出版之关系人如下:一、著作人,二、发行人,三、印刷人。著作人以著作者及有著作权者为限;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为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承继人得兼充之;印刷人以代表印刷所者为限。
第三条 出版之文书图画,应将下列各款记载之:一、著作人之姓名、籍贯;二、发行人之姓名、住址及发行之年、月、日;三、印刷人之姓名、住址及印刷之年、月、日,其印刷所有名称者,并其名称。第四条出版之文书图画,应于发行或散布前,禀报该管警察官署,并将出版物以一份送该官署,以一份经由该官署送内务部备案。官署或国家他种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机关之出版,应送内务部备案。但其出版关于职权内之记载或报告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前条 之禀报,应由发行人及著作人联名行之,但非卖品得由著作人或发行人一人行之。其不受著作权保护之文书图画,得由发行人申明理由行之。
第六条 以学校、公司、局所、寺院、会所之名义出版者,应用该学校等名称禀报。
第七条 以无主之著作发行者,应预将原由登载官报,俟一年内无人承认,方许禀报。
第八条 编号逐次发行或分数次发行之出版物,应于每次发行时禀报。
第九条 已经备案之出版物,于再版时,如有修改增减或添加注释,插入图画者,应依第四条之规定,重行禀报备案。
第十条 凡信柬、报告、会章、校规、族谱、公启、讲义、契券、凭照、号单、广告、照片等类之出版,不适用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但遇有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时,仍依本法处理之。其仿刻照印古书籍金石载在《四库书目》或经教育部审定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十一条 文书图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出版:一、淆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者;三、败坏风俗者;四、煽动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五、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六、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七、揭载军事外交及其他官署机密之文书图画者,但得该官署许可时,不在此限;八、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
第十二条 在外国发行之文书图画,违犯前条各款者,不得在国内出售或散布。
第十三条 依第十一条禁止出版之文书图画,及依第十二条禁止出售或散布之文书图画,有出版或出售散布者,该管警察官署认为必要时,得没收其印本及其印版。
第十四条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者,处发行人以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者,除没收其印本或印版外,处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以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至第七款者,除没收其印本或印版外,处著作人发行人以一百五十元以下十五元以上之罚金。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八款,经被害人告诉时,依刑律处断。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二条者,依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处罚。
第十九条 依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应没收之印本或印版,依其体裁,可为分别时,得分割其一部分没收之。
第二十条 应受本法之处罚者,不适用刑律累犯罪、俱发罪暨自首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本法之公诉期间,自发行之日起,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定属于警察官署权限之事项,其未设警察官署地方,以县知事处理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上海报纸发达之原因,《上海闲话》中曾言之。谓:“全国报纸,以上海为最先发达,故即在今日,亦以上海报纸为最有声光。北京称上海报为南报,而广东及香港、南洋群岛称上海报为沪报。凡事未经上海报纸登载者,不得作为征实,此上海报纸足以自负者也。虽然,此等资格,报纸自身造成之欤,抑别有假借欤?以吾人平心论之:(一)历史上之地位,则上海为全国之先导是也。(二)交通上之地位,则水陆交会,传达消息灵便是也。(三)大商埠之地位,则上海一隅为全国视线所集,因别种关系,而报纸亦随以见重于此是也。惟以上三者,第一层所得之历史资格,则上海各报其初均由外人创办,而第二层、第三层之交通商埠,亦何一非外人经营有效之后,而吾国人席其势以谋发展者?是上海报纸发达之原因,已全出外人之赐;而况其最大原因,则以托足租界之故,始得免婴国内政治上之暴力。然则吾人而苟以上海自豪于全国者,其亦可愧甚矣!”
虽然,往者中国报纸所言,无非改良内政,故外人对之,如秦人视越人之肥瘠,漠然不加喜戚于心。今国人渐知内政之腐败,与外交大有关系,于是“打倒帝国主义”“取消不平等条约”之文字,时见于报端。此种运动,在外人视之,是不啻欲夺其已得之权利,而致其死命,其痛心疾首为如何。民国八年五六月间,上海中国学生与商人,罢课罢市,要求罢免亲日派之阁员。市肆之间,满贴排斥政府之阴谋及日本之侵略手段之文字。工部局乃借口治安大受影响,实缘报纸及印刷品传播之力,乃提出印刷附律于纳税人会议,请求通过。上海书报两业,以此附律侵害言论出版自由,该局亦无此权能,乃组织联合会,起而反对。幸纳税人会议,屡次不足法定人数,故至今尚未通过,但工部局亦未声明撤销。然而如《东方杂志》之《五卅特刊》竟被控告,《民国日报》及《光华书局》竟被查抄,以防止赤化为名,正不必待附律之通过也。吾以其关于上海之言论出版自由者至大,更愿国人早醒言论在租界比较自由之梦,特附述于此,并将提案要点录下:
“改订工部局章程条文内,遗漏报馆给照印书馆给照之章程,为事殊未免重大。工部局应有权以保存治安秩序。观最近学生事件,可见此项风潮,后来遍及中国人间工商各界。最要者,工部局应有权为立刻之处治,不须凭借其他权力,得以阻止意图煽惑或破坏和平之印刷物之刊行。故工部局之意,拟于领事团修正,以备提交纳税人会议之章程中第三十四条附律不准条内,羊字与卖字之中,加入一语云:‘或经营印书、石印、雕刻之业或印行新闻纸杂志等字样。’”
工部局嗣以原提案实有错谬之处,立即另提一新修正案如下:
(一)下述附律,当称为第三十四条A字附律,请通过:“无论何人,如未先从工部局领取执照,不得经营印刷人、石印人、雕刻人之事业。或印刷或发行任何新闻报杂志,或印刷品内载有公共新闻消息或此项范围内之事件者,如系外人,则其所领执照须由其该管国领事副署。工部局关于此项执照,可征收执照费,并颁行纳捐人常会或特别会议所可核准之条例。惟此项条例,于颁行以前,须由领事团批准。无论何人,凡违犯此附律之规定者,当每次予以处分或处以不逾三百元之罚款,或按违者所适用之法律,加以他种处分。无论何人,凡襄助发行或传散任何石印品、雕刻品、新闻纸杂志或他种印刷品,而不于第一页载明印刷者之姓名住址,如不止一页,而不于最后一页亦载明者,当每次予以处分或处以不逾二十五元之罚款,或按其所适用之法律,加以他种处分。”
(二)工部局须先经领事团批准后,得对于经营印刷人、石印人或雕刻人事业,或印刷或发行任何新闻纸杂志或印刷品各种执照,颁行下述条例:(一)执照当陈列于领有执照屋内显明之处;(二)值差巡捕与收捐处人员,可自由入内;(三)领有执照屋内所印任何新闻纸杂志或他种印刷品之名称,须正式注册;(四)领执照者之姓名、住址,须刊明于任何石印品、雕刻品、新闻纸杂志与印刷品之第一页,如不止一页,亦须刊明于最后一页,然后始可发行;(五)领有执照者,或领有执照之屋,不得印刷或石印或雕刻或复制或发行龌龊或淫秽性质之件;(六)领有执照者,或领有执照之屋,不得印刷或石印或雕刻或复制或发行煽乱性质,或其性质足以煽惑致成破坏治安或扰乱秩序者之件;(七)凡任何印刷品、石印品或复制品或发行品,违犯上列第五款第六款者,得由捕房扣留没收之,而领有执照者,得由捕房控告之。如在不安静时,凡违犯上列第六款者,其执照得立即中止之,俟领照者所属之法庭于工部局起诉该领照人时判决应否给还执照,或继续中止,或永远吊销。此外无论在何种情形之下,除先由工部局向领照者所属法庭起诉后,由该法庭判令停发执照若干时期者外,执照不得中止。
言论出版,关系国家政治学术之良窳及进步。愈放任,则进步愈速;愈压抑,则反激愈生。与其采高压主义,致生意外之反抗,无宁采放任主义,使进化于自然。英美之言论出版界最自由,而其结果为最和平最进步。俄国曩者罗曼诺夫朝之言论出版界最束缚,而其结果为最激烈。劳农军之革命,于以成功。即就吾国而论,前清鼓吹革命之报纸,清吏扑灭之不遗余力,然其结果,不特无损革命主义之毫末,反助鼓吹传播之功。袁世凯压抑反抗帝制之言论,而帝制之败亡愈速。此固历验不爽,中外所同者也。鄙意一方面希望除刑律外不另有限制言论出版之法律,或其类似之法律;一方面希望报纸之纪载亦能入正轨,凡揭发个人阴私,为欧美各国社会所不许纪载之材料,力求减少,以至于无,使我国思想学术,得其道而渐进焉。
注释
[1]民国八年五月,众议员王文璞质问书云:“日来报载北京《益世报》《五七杂志》《救国周刊》均被封禁。并阅警厅布告,准京畿警备总司令部函,以《益世报》登载鲁军人通电一则,认为妨害时机,依律应行封禁。谨按《临时约法》,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现在大总统并无宣告戒严明令,何以施行戒严法?又立宪国通例,即已宣告戒严,若国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必须为解严之宣告。是其慎重宣告戒严,即所以慎重人民之自由也。今该司令竟于未曾宣告戒严之时,而滥用戒严法,谓非破坏《约法》侵害人民自由,谁其信之!”
第十八节 总论
书成而意有未尽,因不惮烦复而再综论之。
(一)
自报纸历史上言之,《邸报》之产生,为政治上之一种需要。汉唐当藩镇制度盛行时,其驻在京师之属官,皆有邸报之发行;其纪载甚简单,无非帝皇诏令、诸臣奏议与官吏升降而已。清初改称《京报》,其性质与前代无异。狭义言之,《邸报》与《京报》不过辑录成文,无评论,无访稿,似不足称为报纸。然当时消息公开传布,惟此类物,则谓其已具报纸之雏形,亦固无可非议也。《邸报》与《京报》之发行,初为朝廷默认之一种事业,有手写者,有木刻者,有活版印刷者。清末下诏预备立宪,方正式发行《政治官报》,为朝廷宣布法令之机关。而当时各省所发行之《南北洋官报》等,且于谕折外,有评论,有新闻,俨然与《民报》相颉颃。官吏有知宣传之利者,或自出资创办报纸,或收买报纸,以为一己之喉舌,此为半官报之滥觞。迨《民报》论调多数转而鼓吹革命,清廷曾于内地厉行封禁,有代以《官报》之意。惜稗政百出,与人民希望相左,辛亥之局既成,非空言所能挽也。
搜集社会发生之事件,以一定时期印行者,自西历一六一五年起,创于德国之《政府报》(Frankfurter Journal),而踵行于欧美各国。后二百年,基督教新教教士东来,师其成法,于一八一五年发行华文月刊,名《察世俗每月统纪传》者,是为我国有正式报纸之始;发端于南洋群岛,流衍于通商口岸,如澳门、广州、香港、厦门、宁波、上海、天津与汉口等地。同时又发行西文报纸,调查中国风土人情,为其国人来华之向导。总之,其目的不外传教与通商二者,以厉行其殖民政策而已。西报之论调,有时似若为我国借箸而筹,实则大半便利私图,为外交上之一种策略;今且利用军阀之争,以鼓吹遏止革新运动,传播国际间之恶空气为事,肆无忌惮,此诚我国仅有之怪现象也。
英美之在华官吏教士,于光绪十三年设广学会于上海,以赞助中国革新相标榜。其最初之手段,在翻译新书,发行杂志,我国人颇受其影响。故中日一战之后,学会纷起,而强学会为尤著。其所发行之《中外纪闻》与《强学报》,主张君宪,实开华人论政之端。戊戌政变后,有志之士,既绝望于朝廷,乃举其积虑,诉诸民众,有以介绍学艺为己任者,有以改良政治为目标者,于是一般对于报纸,不仅单纯的商情观念,而渐有活泼的政治与学艺思想。未几,革命之说起于香港,蔓延于上海,沸腾于东京之留学界,而种族学说,尤单刀直入,举世风靡。虽清廷屡兴文字之狱,而前仆后继,不底于成不止。国人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当以此时为极度矣。
共和告成以后,革命之目标失,报纸之论调或主急进,或主缓进,然其望治也尚同。迨经洪宪复辟之祸,受年年军人利诱威胁之蹂躏,舆论颠倒,道德堕落。北京为政治中心,因利津贴而办报者有之,因谋差缺而为记者者有之,怪状尤百出。于是杀记者封报馆之案,亦屡见不一见。自好者流,幡然觉悟,改向本身努力,以求经济之独立。然商业色彩大浓,渐失指导舆论之精神,是其病也。不过自全体言之,欧战以后,报界思想之进步,不可不谓为一线曙光。如对内则有所谓废督裁兵之主张,对外则有所谓废除不平等条约之论调。苟循斯途以进行,则去中华民族自决之期不远矣。
(二)
自报纸内容上言之:同光间之报纸,因受八股盛行之影响,仅视社论为例文。经甲午庚子诸变后,康梁辈之“新民”“自强”诸说出,始为社会所重视。革命派之报纸,则以社论为主要材料,执笔者亦一时知名之士;惟其有明确之主张,与牺牲之精神,故辛亥革命乃易于成功耳。当光绪末,宣布预备立宪时,各报均延学律之士主笔政。《时报》创始后,曾于社论外别立时评一栏,分版论断,扼其机枢,与今之模棱两可,不着边际者,截然不同,故能风靡一时。民国初元,报纸之论调,虽以事杂言庞为病,然朝气甚盛,上足以监督政府,下足以指导人民。乃洪宪以后,钳口结舌,相率标榜不谈时政,惟以迎合社会心理为事。其故或以营业为宗旨,不欲开罪于人;或有党派与金钱之关系,不敢自作主张。于是人民无所适从,军阀政客无所顾忌;造成今日之时局,报纸不能不分负其责也。
以新闻言:嘉道间,杂志以教务为主要材料,商务次之,如教士之来去,船只之进出等是。咸同间《日报》踵起,以《京报》为主要材料,《辕门抄》次之,各公署牌示又次之,余为琐闻,然亦以官事为多;严格论之,直翻印之《官报》耳。光绪初,港沪西报渐多,迻译较便,同时两地报纸互相转录,材料乃不虞缺乏。然关系政治问题者,仍不敢登载,故“聊斋”式之社会消息,乃占重要位置。甲午以后,维新运动发生,政治新闻始见进步,各国之新事新物,亦能尽量绍介。自戊戌政变以迄辛亥革命,则篇幅几为政治新闻所独占,外交问题,虽注意而不甚了解。欧战以后,经过巴黎华盛顿诸会议,始稍明了世界大势,而时见有系统之纪载。年来因教育实业之发展,社会新闻已大改观,如教育商务之各有专栏是。然因军事扰攘,仍不免偏重于政治方面也。
以文艺言:初均以诗文戏评为补白之唯一材料,上焉者为斗方名士自矜风雅之场,下焉者则以提倡嫖赌为事,腐气满纸,不堪入目。庚子以后,此栏始稍稍改观,时有关系政治之作。民国以后,虽篇幅大拓,而迄未脱旧日窠臼。欧战以后,世界思潮一变,《时报》别创《教育周刊》以灌输新潮,《晨报》《国民公报》等踵起,于文艺上遂发生一大革命。不过重理论而轻事实,杂志之色彩太浓,未为一般读者所欢迎。近《申报》增设之艺术界,以介绍音乐、绘画与新书为事,新闻为主,议论为辅,渐有改良社会生活之倾向焉。
以广告言:其形式初均若今日之分类栏,其性质亦完全属于商务者。甲午以后,始有学校广告,出版广告亦渐多。《申报》初创时,取价西人广告较华人广告为贵,但以华人殊无登广告之习惯,故不久取消。西人广告因是充满于各报,关于医药化妆品之类,占地又特大,华人尤而效之,于是不道德不信实之广告日多。近年以外交关系,拒登英日广告,英日广告之数量,在外人广告中为最多,各报收入大受影响。然因报纸日见流行,渐得社会之信仰,华人广告已渐增多。凡有公告性质者,几无不以报纸为媒介。不过报纸之营业色彩亦渐重,至将广告登于新闻之中,颇碍读者视线。有时且为广告而滥登不道德不信实之新闻与评语,此则亟宜矫正者也。
(三)
自报纸外观上言之:最初报纸之形式,无论每月出版,或二日以上,几一致为书本式,即以大张发行者,亦分页可以裁订。至光绪末叶,日报尚多如此。盖当时报纸之内容,新闻少而文艺多,直与书籍无异。故报纸常再版出售,而不闻有明日黄花之讥。至《时报》,始废弃书本式,而形式上发生一大变迁。民国成立以后,报纸渐多,形式已归一律,其内容亦新闻日增而文艺日减。舍杂志外,遂不复为保存之便利计矣。
日报创自西人,故形式初亦与西报无异,分每页为四五直栏,其排列由上而下。至《申报》始废直栏,其排列由右而左。至《中外日报》,始分横栏。至《时报》,始分一纸为四大页,即今日通行之形式也。当《时报》初创时,其形式颇为社会所反对,以为面积太大,不便阅览,亦可见习惯之足以囿人也。
日报之编制,其初首为论说,亦有无论说者;次为新闻,其题目均为四字成语,逐日更换用之;末为诗文,均杂登一处。至《中外日报》,始分论说、电报、国内外本外埠新闻及文艺诸栏,各报仿而行之,编制始见改良。然同一新闻,常分载于前后数栏,又如沪上各报,年来电报字数激增,但亦以地方为纲,均不免缺乏统一之憾。三年前,《时报》始于电报试加题目,奉直战事起,又将电报与新闻合登,以事实为纲,不为栏所限制。当时报界有非笑之者,今亦渐成各报之通式矣。
以印刷言:虽属机械作用,然报纸之进步,亦可于其中见之。嘉道间,报纸多木板印刷;咸同间,始多铅印,但印机甚陋,每小时只印一二百小纸;光宣间,石印机与铅印机输入日多,报纸每日可出数千大张,然所用犹普通之印书机也。近来报纸销数大增,为缩短时间计,乃不得不用印报轮转机,每小时可印四大张者万份。同时为美术上之配置,且有用套色印报输转机者。今因时局俶扰,各报常于最后之数分钟内,竞争消息之先后,则机械方面之改良,尚方兴而未艾也。
发行亦有可言者:嘉道间,报纸多系送阅;咸同间,报纸多系挨户乞阅;光宣间,报纸始渐流行,然犹茶余酒后之消遣品也。共和告成以来,报贩渐成专业,派报所林立。近则上海各马路之烟纸店,均有报纸出售,于是报纸有渐与日用品同其需要之趋势矣。
(四)
自报纸统计上言之:我国报纸之发展,其信而有征者,据《时事新报》论载,由嘉庆二十年至咸丰十一年之四十六年中,计有报纸八种,均教会发行[1] ,至光绪十二年,增至七十八种。以地域言之,计新加坡一带六种,香港六种,广州二种,台湾、厦门、汕头共五种,福州三种,宁波二种,上海三十二种,汉口五种,九江一种,天津一种,北京一种。以时期言之,计月刊三十六种,周刊八种,日刊一种,余或隔一日、二日、十日不等。是二十四年中,较前加至九倍强。又据《第二届世界报界大会纪事录》载,民国十年全国共有报纸一千一百三十四种,内日刊五百五十种,二日刊六种,三日刊九种,五日刊九种,周刊一百五十四种,旬刊四十六种,两周刊五种,半月刊四十五种,月刊三百〇三种,季刊四种,半年刊一种,年刊一种。是四十年中,较前又加至十五倍弱。今据《中外报章类纂社》所调查,最近二年中华文报纸之每日发行者共有六百二十八种。以地域言之,北京第一,计一百二十五种;汉口第二,计三十六种;广州第三,计二十九种;天津第四,计二十八种;济南第五,计二十五种;上海第六,计二十三种。又外国文报纸之每日发行者,计英文二十六种,日本文十六种,俄文六种,法文三种,朝鲜文一种。就日刊一种言之,三四年中又有若干进步。若合以华侨报纸、学校报纸、公私政治学术社会团体之报纸及一切属于游艺性质之报纸,不论每日发行或二日以上,其数当在二千种左右。就本国言之,诚不无多少乐观。然日本人口仅七千六百万,有报纸四千五百种,我国人口四万三千六百万,只有报纸二千种,不啻一与十三之比,况销数又不逮远甚,欧美更无论矣。故从我国地大物博人众种种方面言之,现有之报纸,不能谓为供求相应也。
(五)
自报纸改进上言之:言论自由,为报界切肤之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则报纸绝无发展之机会。慨自洪宪以还,军人柄政,祸乱相寻,有若弈棋。报纸之言论与纪载,苟忠实而无隐讳,则甲将视为袒乙,乙又将视为袒甲。故封报馆、扣报纸、检阅函电,十余年来,数见不鲜。然而返视报界,则涣散特甚,无一机关可代表一地方之报纸,遑论全国?甚有幸灾乐祸,以他报之封闭或扣留为快者。彼且不自尊,欲人尊之也,得乎?夫《出版法》之废止,要求亘十年之久,《出版法》废止矣,而邵飘萍林白水之流,可以身死顷刻,则更无法律可言,岂不足以促我报界之觉悟耶?英国有以《红旗》名报者,德国有以《炸弹》名报者,国会中有共产党,而其政府不之禁;今欲假“赤化”以摧残言论自由,乃无意识之下焉者也!
吾意服务报界文字方面之人,既以先觉自命,为争绝对的言论自由,应先有一种强固的职业结合。纵报馆之主持者以营业关系,不得不屈服于非法干涉之下;而自主笔以至访员,为尊重一己职业计,则不必低首下心,同一步骤。果全体认为有采某种行动之必要者,则全体一致进行,宁为玉碎,无为瓦全,有背弃者共斥之,使其不齿于同类。总之,在位者不论何人,绝不喜言论自由,其摧残也亦易。一方面固在报界一致团结,以与恶势力抗,而一方面人民又当为报纸之后盾,随时防止恶势力之潜滋,不稍松懈。盖思想不能发表,徒成空幻,思想者必甚感苦痛,而郁积既久,无所发泄,终必至于横决,国家命运之荣枯系之。拥护言论自由,实亦国民之天职也。
报纸为公众而刊行,一评论,一记事,又无往而非关于公众者。故为公众而有所陈述,报纸实负有介绍之义务也。此种陈述,依其性质,可分而为二:一为积极的,希望公众事业之进步者;一为消极的,更正新闻纪载之谬误者。我国报纸之态度,普通对于前者似认为主笔之专责,对于后者只视为当事人之特权。其偶设有“自由投稿”栏者,亦名难副实。一则因报纸不肯尽量宣布以开罪于人,一则因投函者尝取谩骂态度,有越讨论范围。于是“议论公开”之说,在我国遂未由实现!其在欧美,无论何人,凡关于公众之问题,均可投函报纸,苟三次不予发表,得诉诸法律;不过报纸为节省地位,得酌量删削耳。吾意议论公开,而后公共之意思乃见。今我国报纸之所重视者,只一般所谓“名人”“要人”之文电,然大半皆私见而非公论,大半皆政治问题而非社会问题。深愿主笔政者,今后能移易其眼光,开豁其胸襟,予平民以发抒意见之机会,勿执己见,勿护过失,而第以寻求真理为归也。
报纸之元素,新闻而已。今报纸所载之新闻,大半得诸通信社,而此种通信社,并非为供给新闻而设,纯系一种宣传作用,于是人民不能于报纸上觅得正确之事实,所对于国家或国际政策之思想,遂易误入歧途而无由集中,此至可痛惜之事也。英国名记者北岩曩在申报馆演说,谓“世界幸福之所赖,莫如有完全独立之报馆”。我国报馆苟不以倚赖为可羞与至危,则当憬然觉悟,合全国各大报馆,组织搜集新闻之机关,以正确之中国事实,传播全国与世界,此匪特有助于国家之统一,良好政府之建设,及其他少年中国愿望之实践,即各国亦可因此明了我国之现状,而消除其隔阂至远且大。即退一步由报界之自身利益言之,如迩来国闻通信社所发之汉口电,与各报之所自发者几全相同,诸如此类,则何不联合为之,将此方面所节省者,利用于其他方面,众擎易举,凡今日报界在经济上所视为不易为不肯为之事,将一一可以实行。如此则不必饮外人之鸩毒以为美。自立者,岂不应若斯耶?
我国字数,据《中华新字典》所载,多至四万有余,常用者不过四千。民国七年,教育部曾颁布注音字母。民国十二年,中华教育改进社曾函请各报改用语体文[2] ,而各报狃于积习,且因时间及经济上之关系,迄未有具体表示。夫报纸为普及教育之利器,乃世人所公认;我国教育之不普及,又无待讳言。吾意报纸当此过渡时期,纪事之文,宜力求浅显,勿引古典,勿用冷僻之字,字数如能仿照日本报纸办法,减少至二千八百枚则尤佳。必使具小学毕业以上程度者,即有读报之机会。至文艺作品,当然不必拘定。如此,则于文化之传播上,必大有裨益也。
海通以后,报纸日有外事之纪载。如England之为英,Paris之为巴黎,Christ之为基督,Motor之为马达,因习用已久,为读者所谉知。然偶遇稍冷僻之地名、人名或事物之名,则译文此报与彼报异,今日与昨日异,甚至同日之纪载,前后又异。间有贩自日本者,如俄国之Bolsheviki党,其原义为“多数”,非如今之所谓“过激党”,日本因此种主义,不便于彼,故称之为过激以骇人听,而吾国报纸沿用之,去真意殊远。故吾国报界应联合学术团体,延邃于中西文字之士,根求西文之字源,不问其为何国文字,总以一中国化之译名为标准。音义并译者为上,译义者次之,译音又次之。在此种标准译名未订定以前,各报如遇非通行之译名,须附列原名,俾读者易于考查。此事虽小,而关于一国之文化实大。在外人文化侵略之际,更有纠正上述错误之必要也。
在最近数年中,报界有二种新事实,有不可不注意者,即记者与工人之渐知团结是。盖报纸既成为社会之必需品,同时报纸又趋于商业化,于是有此二种反动发生。如记者之所谓星期停止工作案,如工人之所谓废除工头制案,虽皆未见实行,然与报馆当局,若已立于相对之地位者。又如上海报贩所组织之捷音公所,广州报贩所组织之派报总工会,隐操推销报纸之权,因利益多寡之关系,常与报馆起龃龉。且年来工潮澎湃,报馆工人时被牵入漩涡,报纸停刊,数见不鲜。此虽为一般政治与社会问题,然既与报馆直接发生影响,应如何研究预为消弭之乎?
民主政治,根据于舆论;而舆论之所自出,则根据于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报纸者,表现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而成立舆论者也。故记者之天职,与其谓为制造舆论,不如谓为代表舆论;更进一步言之,与其令其起而言,不如令其坐而听,耳有所听,手有所记,举凡国民欢笑呻吟哭泣之声,莫不活跃纸上,如留音机器然。则公共意志自然发现,而舆论乃有价值而非伪造。否则报纸自报纸,国民自国民,政府自政府,固丝毫无关系也。我国报界之知此义者盖寡,故报纸之进步甚缓,而最大原因,即为缺乏专门人才。盖昔之服务报界者,大半非科举化之人物,即法政学生化之人物,抱“学以为仕”之传统心理,视报纸为过渡宝筏。彼心目中只知有政治,故不知社会之重要;只知有官,故不知国民之重要;因官僚幕下集中式的政治,故只知有中央,而不知地方之重要;又因功利心热,投机心切,至甘心为政治机关,为党派利用,则亦必至之结果也。夫报纸为公共之需要而刊行,则纪载谓根据国民心理,而后发达可期,今不问中央新闻、地方新闻与本埠新闻,均不离乎政治,而所论及者,又为政治中最卑鄙而无思想学术关系之一片段,其不受社会欢迎必矣。因是报纸之生活愈难,遂愈不得不卵翼军人政客之下。寖假而记者随意下笔,便谓为代表舆论;军人政客利用几家机关报,事先鼓吹,随意作为,便谓为实行民主政治。此真滑稽之尤,又何怪报业之黯然无光,记者之生涯愈为寥落乎!往者已矣,来日方长,深愿吾同业知环境之不良,有彻底之觉悟,重视本业,勿务其他,迎合世界之新潮,发皇吾侪之美质,天职所在,其共勖之!
(六)
今日所待讨论之问题,吾姑举其大者著者如此。总之,我国报纸,自明以前,多系手写,只供少数藩阀缙绅之阅览。后虽改为手印,然为数甚少,极难普遍。光绪中,因印刷术之进步,遇事镌版传布,由是军国之政可家喻而户晓,不独富贵者能知之,即贫贱者亦能知之。由此一方面言,是日趋于平民化。往者社会之视报馆,盖卖朝报之流亚,服务其间者,文人之末路也。今报纸渐成社会之日用品,人民之耳目喉舌寄之;于是采访有学,编辑有法,学校列为专科,书肆印为专籍,以讨论报纸之最高目的,期合乎人群之需要。由此一方面言,是日趋于艺术化。欧战之影响,造成许多恶果,然亦有良果,则报纸之进步其例也。欧战以后,世界最近之发展,一一呈现于吾人之眼前,而使世界为之缩小,举凡吾国之政治、经济、宗教、文学、艺术,莫不渐弃地方的国内的色彩,而渐带世界的色彩;而最可以证明其征兆者,则报纸与杂志是也。由此一方面言之,是日趋于世界化。准斯三者,以观既往,测将来,则于报学,思过半矣。
注释
[1]教会报纸,在昔为独多,今据民国十三年《基督教年鉴》所载:报纸之属于教会者,计有日报六种,周报十六种,旬报一种,半月报三种,月报四十七种,一个半月报二种,两月报四种,季报十三种;此外有青年会报十六种;女青年会报三种,学校青年会报六十二种,英文报十一种,亦可见教会势力之与年俱进也。
[2]中华教育改进社致各报函云:“本社本年在北京举行第二届年会时,由本社社员提议,请函各报馆,改用语体文,经国语教育组通过后,复经学术会议通过。该案提议理由,约有二端:(一)谓报纸与传播文化,至有关系,现行报纸,多用文言,非国文程度较高者,不易了解,改用语体文,则能阅报纸者多,文化易于传播。(二)谓新学制,小学改国文为国语。报纸文字,如亦改为语体文,则小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不能升学者,亦可得阅览报纸机会。总上二项理由,报纸如悉改用语体,一面于社会文明,固足促其发展,一面于报纸销路,亦可逐渐推广,实于社会报馆,双方俱利。本社查是项提案,既经分组会议学术会议通过,自应将该案提议理由,备函奉达贵馆,敬请诸位主笔,一体量为采纳。倘荷悉允,全国文化幸甚,本社幸甚。”
附录
英京读书记[1]
英国博物院(British Museum),其一部分为图书馆,而东方室又别为图书馆之一部分,储中国、日本、印度旧籍綦富,凡欲往览观者,须有人郑重绍介。室内为读者而特备者有桌椅,有笔墨,有置书之架,有揭书之骨片,西人优遇学者,可谓无微不至。
我国向未视报章为一种著述,且日久则卷帙浩繁,非有大厦,庋藏实难。故予纂《中国报学史》时,有若干种只存其名而未见其书,中心憾之。我国现代报纸之产生,系发端于英人,比来伦敦,于英国博物院藏书目录中,果获曩日遍访而未得之定期出版物多种,爰撮大要,以足吾书,兼以饷治报学者快睹焉。
察世俗每月统纪传
此报存嘉庆二十年七月至十二月,二十一年二月至十月,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均正月至十二月,凡七十四册(内二十一年八,九月合一册),每册五页,木刻竹纸印,其在报纸历史上之价值,详予旧著《华文报纸第一种》,序文不甚通顺,信为外人手笔,观告帖所言,又可知为非卖品。
(序)无中生有者,乃神也。神乃一,自然而然。当始神创造天地人万物,此乃根本之道理。神至大,至尊,生养我们世人,故此善人无非敬畏神。但世上论神,多说错了,学者不可不察。自神在天上,而显著其荣,所以用一个天字指着神亦有之。既然万处万人,皆由神而原被造化,自然学者不可止察一所地方之各物。单问一种人之风俗,乃需勤问及万世万处万人,方可比较辨明是非真假矣。一种人全是,抑一种人全非,未之有也。似乎一所地方,未曾有各物皆顶好的,那处地方皆至臭的。论人论理,亦是一般。这处有人好歹智愚,那处亦然。所以要进学者,不可不察万有,后辨明其是非矣。总无未察而能审明之理,所以学者要勤功察世俗人道,致可能分是非善恶也。看书者之中,有各种人:上中下三品,老少愚达智昏皆有,随人之能晓,随教之以道,故察世俗书,必载道理各等也。神理人道国俗天文地理偶遇,都必有些,随道之重遂传之,最大是神理,其次人道,又次国俗,是三样多讲,其余随时顺讲。但人最悦彩色云,书所讲道理,要如彩云一般,方使众位亦悦读也。富贵者之得闲多,而志若于道,无事则平日可以勤读书。乃富贵之人不多,贫穷与工作者多,而得闲少,志难于道,但读不得多书,一次不过读数条。因此察世俗之每篇必不可长也,必不可难明白。盖甚奥之书,不能有多用处,因能明甚奥理者少故也。容易读之书者,若传正道,则世间多有用处。浅识者可以明白,愚者可以成得智,恶者可以改就善,善者可以进诸德,皆可也。成人的德,并非一日的事,乃日渐至极。太阳一出,未照普地,随升随照,成人德就如是也。又善书乃成德之好方法也。
此书乃每月初日传数篇的。人若是读了后,可以将每篇存留在家里,而俟一年尽了之日,把所传的凑成一卷,不致失书道理,方可流传下以益后人也。
(告帖)凡属呷地各方之唐人,愿读《察世俗》之书者,请每月初一、二、三等日,打发人来到弟之寓所受之。若在葫芦、槟榔、安南、暹罗、咖吧、廖里龙牙、丁幾宜、单丹、万丹等处各地之唐人,有愿看此书者,请于船到呷地之时,或寄信与弟知道,或请船上的朋友来弟寓所自取,弟即均为奉收也。
愚弟米怜告白
附录(旧作《华文报纸第一种》)
我国之言报纸者,不曰有二千年之历史,即曰仅五十年以来耳,前者失之夸,而后者失之浅,其无当均也。
邸报虽起源于汉唐,然只录成文而已,无评论,无新闻之搜集,其性质绝似Bulletin,与现代报纸不同。至若《申报》之产生,乃仿香港报纸而为之。而在香港未有报纸之前,又有若干报纸可述也。
搜集社会新发生之事件而定期印行者,始于德国之《政府报》(Frankfurter Journal),时一六一五年也。后二百年,即一八一五年(嘉庆二十年),而《察世俗每月统纪传》出,是为我国现代报纸之第一种。
先是一八〇七年(嘉庆十二年),英国教士马礼逊(J.R.Morrison)东来澳门,此为基督教新教与我国发生关系之始。按雍正元年谕:“各省西人,除应到京效力者外,余俱安插澳门。”马氏以与东印度公司书记谉,后且任该公司翻译,故得在广州居住,但当时只许华人与西人通商,而禁止教授西人以中国语言。故马氏欲在广州传教,在事实上有不可能。一八一二年鸦片战争起(原文如此——编者),马氏避住澳门,从事著述。但该地为基督旧教势力范围,恶马氏言论相左,举其书籍印板,付之一炬,马氏受一打击。迨中英交涉结束,马氏复回广州,仍理旧业。但嘉庆十九年又谕:“禁止西人传教,查出论死,入教者发极边”,马氏又受一打击。马氏见传教事难进行,乃不得不别图良策。一八一四年,伦敦传道会,复派教士米怜(William Milne)东来为马氏助,但澳门官厅禁止居住。一八一五年,马氏决定从文字宣传方面入手,乃遣其往马六甲,创设印刷所及华英书院,教中国人以英文,印刷其所译著各种书报,《察世俗每月统计传》即出版于斯时。
《察世俗每月统纪传》,简称《察世俗》,其第一册出版于一八一五年八月五日。当时无华文活字,故仍为木板印刷,由刻工梁亚发总其事。最初每期印五百册,后渐增至一千册,每逢粤省县府乡试,由梁氏携往考棚,与宗教书籍一同分送,余则散布南洋一带,因我国人侨商南洋者众也。
此报自一八一五年至一八二一年凡七卷,五百二十四页[2] ,除后数号由马礼逊、麦都思(W.H.Meadhurst)及梁亚发执笔外,余均出自米怜一人之手。我国之服务报界者,梁氏其第一人也。
此报所载,大半为宗教事,其第三卷中[3] ,有一文言及办报主旨,较有研究之价值,爰由Chinese Repository迻译如下:
第一卷[4] 本报文字印刷,胥不免于简陋之讥。惟积学之士,当能心知其意而曲为之谅。记者深愿此后假以时日,俾得于中国文字研究益深,而逐渐加以改善。至本报宗旨,首在灌输知识,阐扬宗教,砥砺道德,而国家大事之足以唤醒吾人迷惘,激发吾人志气者,亦兼收而并蓄焉。本报虽以阐发基督教义为惟一急义,然其他各端,亦未敢视为缓图而掉以轻心。知识科学之与宗教,本相辅而行,足以促进人类之道德,又安可忽视之哉。中国人民之智力,受政治之束缚,而呻吟憔悴无以自拔者,相沿迄今,二千余载。一旦欲唤起其潜伏之本能,而使之发扬踔厉,夫岂易事?惟有抉择适当之方法,奋其全力,竭其热忱,始终不懈,庶几能挽回于万一耳。作始虽简,将毕必巨,若干人创之于前,若夫发挥光大,则后之学者,责无旁贷矣。是故不揣谫陋,而率尔为之,非冒昧也,不过树之风声,为后人先驱云尔。
中文月报,篇幅有限,种种资料,自不能网罗无遗;然非割弃或停止也,将循序而为之耳。前此所载论说,多属宗教道德问题,天文、轶事、传记、政治各端,采择甚寡。此则限于地位,至较预计为少,非本意也。
欲使本报随时改良,以引起读者之兴味,非竭教士一人半月之时间以从事于斯不为功,且须征求外来稿件,以补其不足。记者甚愿致力于是。他日国人(指英人)之习华文者日多,当有佳作以光本报之篇幅。而年来最不易得者,即此项资料是也。本报发展,尚在萌芽时代,更无酬报可言。三年来月印五百册,借友人通信游历船舶之便利,以销售于南洋群岛、暹罗、安南各地华侨荟萃之区,而内地亦时有输入焉。近者改印一千册,需要大增,销路渐畅,三四年后,或能增至二千册以上,未可知也。
附梁亚发小传
梁亚发(亦译梁发),生于乾隆五十四年。世居粤东内地,距广州约二百里。家贫,十一岁就塾读书,十四岁辍学,外出谋生。初在广州学笔工,继为梓民。嘉庆十五年,因母丧,曾返里一次。嘉庆二十年,随米怜赴马六甲,刻印华文书报。次年受洗入教。嘉庆二十四年回国,为宣传基督教教旨,特刊小书,分贻诸亲友。时官厅视基督教为异端,捕梁笞二十,并籍没小书木版火之。越二日,由马礼逊设法保释,再往马六甲。道光三年,由马礼逊聘为伦敦传道助手。道光七年,受教士职,中国之第一基督教新教教士也。道光十四年,官厅以其在内地分送基督教书报,又捕之,幸马礼逊之子,时在英领署,出资斡旋,乃得释放。亲友咸劝其避往马六甲,梁因挈子去南洋,来往马六甲新加坡间,勤劳无闲。道光十九年,再返祖国,每日向乡人讲道,老而不倦,至咸丰五年谢世,享年六十六岁,葬广州河南凤凰岗。其著述之可考者,有《救世撮要略解》《熟学圣理略论》《真道问答浅解》《圣书日课》《初学便用》《劝世良言小书》等。其最后一种,洪秀全曾加翻印,传播最广。
继《察世俗每月统纪传》而发行者,杂志有《特选撮要每月纪传》《天下新闻》《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遐迩贯珍》《中外新报》《六合丛谈》《香港新闻》《中外杂志》《中外新闻七日录》《教会新报》《中外闻见录》等;日报有《中外新报》《华字日报》《上海新报》等,皆在《申报》以前,其详见拙著《中国报学史》,兹不赘述。
日本之有报纸,远在我国之后,上述各报,一部分曾由日本翻印。乃近四十余年来,日本因国势强盛,其新闻事业,一跃而与欧美并驾齐驱,而先进之我国新闻事业,反故步自封,至憔悴呻吟于马足之下,奄奄无生气,吾记至此,能不为我国民我新闻界滋愧乎?
特选撮要每月纪传
此报存道光三年六月八月二册,每册八页,木刻竹纸印,教士麦都思编,在巴达维亚(Batavia)出版,序文如下:
夫在世上,每年间天下诸事,常有变动。又自幼到老,在一人之身上,家内亦然。至于生前之事,人都谨之于始,而虑其所终,该求托神天,助他常时习善,又使世事利达也。惟至于来生,人中至大至重者,是得享天堂之永福。此人所应挂念,望向得者也。且世上虽有不能预料算来之事,然依《圣经》所言,有两件事,定命之于天,而人明知其必有,是即人该受世上之苦难一也,又该受此身之苦难二也。此受苦受死两件事为大得紧,而人免不得者也。盖自皇上以至于庶人,圣贤凡辈及富贵贫穷读书作工善恶等类,都免不得受世上之艰难。或有问这是什么缘由呢?曰,因世上全地万方之人,皆获罪于神天,所以神用此世人之难及一次死,以责其不善,而报其恶也。是故生前肉身必受苦难死亡,而若不信耶稣救世者,倚其之功劳,得神赦罪之恩,不止肉身有此两件难,即来生内所有的宝贝灵魂,必定落地狱受永苦也。依此言之,在人中所紧要者,为修德从善,依靠耶稣,至今世虽然遇艰难,亦可有益于身,而死后之永苦,可以免遭者也。盖在世上富贵之人,多有万事如意,若能志于道,好读者,善使人增其见识,辨真假之理,知是非之行,则不止起义事,不止自己为善良之人,又在世其为有用远甚。故欲成此大功者,有机会不少。至于本府本县本乡,有危急贫穷等,该济其苦。亦有执迷不悟等,该救其愚。又有背逆恶徒,当化其心。且在本家有儿女仆婢,未知神天慈悲之恩。可怜世上罪人,降下一位救世者来世间,赎其罪,此少年使用等人,亦该教之。又也,外邦新客,因无亲人照管,恶辈交往,学下流之事,至死之日,无可望天堂之福,岂不惜哉。凡有仁心者,岂可不勉力救拔此辈愚恶等人也。故善人该用其现今之机会,行多善工,而训世上恶人,救天下愚辈,济周围之急等。如此,在马六甲有同类仁爱之人,已经印了各号劝世文,而分送于中国几省人民中,及外邦安南、暹罗、日本等国,又三抹息力槟榔屿各处地方唐人之间,约有十余万本。但虽然这各样书甚多,用心看者为甚少也。故不得加其智而进其德也。夫从前到现今,已有七年,在马六甲曾印一千本出来,大有益于世,因多论各样道理,惜哉作文者一位老先生,仁爱之人,已过世了,故不复得印其书也,此书名叫《察世俗每月统纪传》。但虽然不复印此《察世俗》书,在彼处地方,还有几样劝世文书再印出来的,又可复送于人看。且弟劝君等细看此等书,察其道理,免了老兄许多心血作文而留传无用也。夫如是,弟要成老兄之德业,继修其功,而作文印书,亦欲利及后世也。又欲使人有所感发其善心,而遏去其欲也。弟如此继续此《察世俗》书,则易其书之名,且叫做《特选撮要每月纪传》。此书名虽改,而理仍旧矣。夫《特选撮要》之书,在乎纪载道理各件也。如神理一端,像创造天地主宰万人养活万有者之理,及众之犯罪,而神天设一位救世者之理;又人在今世该奉事神天,而在死后得永生之满福,都包在内耳。而既然此一端理,是人中最紧要之事,所以多讲之。
其次即人道,像在人本分应行,或向神天,或向人物,又人当受善恶之报,此人今生所作,来生必受其关系;又今生所报之种,来生必收其同类也。其次天文,即为日月星辰运行之度也。又其次地理,而依地理书所云,就是讲普天下各国的分数方向、宽大、交界、土产、人情风俗之理也。除了此各端理,还有几端,今不能尽讲之,只是随时而讲。且如是得满此教化人之意思,则各人可以知神人之大道,知自己为罪人,知耶稣之大仁爱,灵魂之重要处,实为益于世界不少也。
夫各父母以正道教其子,示伊敬天,敬天即可爱人,爱人即可成善功,教化众人,以得享天堂之福,岂不美哉。在人中莫大于此,其或正教广布全地万方,至无一人不遵神天之令,上则荣归于神,下则利益于人,乃正是完全了,此《特选撮要》之旨意也。
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
此报存道光癸巳六月九日,甲午正月到六月,乙未正月,丁酉正月至九月,戊戌正月至三月,又一册无年月可考,共二十一册,每册十二页或十三页,楷书木刻连史纸印线装,封面每缀以格言,大率录自四书,旁注“爱汉者纂”,则教士K.F.A.Gutslaff自谓也。
此报出版于新加坡,所载可别为论说(或书札)、历史、地理、天文、商情、新闻,中录请禁鸦片折多篇,可见当时教会中人,亦不直鸦片贸易。又所附南洋地图,其颜色乃手绘而非套印,则一册之成,固大费手续,序文金沙杂糅,信为外人手笔,具录如下:
子曰: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亦曰: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故必遍观而详核也。且因以孝弟风俗表率,以孝弟为先,以文艺为后,则确然于礼义之可守,惕然于廉耻之当存。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又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夫自上帝降生民,则莫不与以仁义礼智之性,奈何风俗颓败,异端惑世诬民,充塞仁义者,又纷然杂出乎。故设庠序学校,凡以有兴贤育才化民成俗计也。故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国之灾也,田野不阙,货财不聚,非国之害也。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由此观之,鼎兴正道,黜斥异端,阐发艺文,是君子之专务矣。
夫子曰:当仁不让于师,亦德无常师,主善为师,善无常主,协者克一。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居处恭,孰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亦曰:惟上知与下愚不移。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是以君子将其知识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故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致明明德,穷至事物之理焉。
盖学问渺茫,普天下以各样百艺文献,虽话殊异其体而一矣。人之才不同,国之知分别,合诸人之知识,致知在格物,此之谓也。诗云:吾闻出于幽谷迁于乔木者,未闻下乔木而入于幽谷者,即是君子择术,犹鸟择巢,止进术,终不退,寻之执之,终生用之。
夫诚恐因远人以汉话阐发文艺,人多怀疑,以为奇巧。却可恨该人不思宗族,国民之犹水之有分派,木之有分枝,虽退进异势,疏密异形,要之水源则一。故人之待其宗族,则国民须以友恤也,必如身之有四肢百体,务使血脉相通,而痛痒相关。万姓虽性刚柔缓急、音声不同,却万民出祖宗一人之身。因此原故,子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是圣人之言,不可弃之言也。结其外中之绸缪,倘子视外国与中国人当兄弟也。请善读者仰体焉,不轻忽远人之文矣。
夫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坠,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以昭雍睦也。且孝友睦姻任恤,隆据煕皞遗风,万国咸宁,则合四海为一家,联万姓为一体,中外无异视,弟情愿推雍睦之意结异疏,故纂此文,读者不可忽之,则乐不胜。是为序。
道光十三年六月
序文后另有一页,所述若今之例言,亦附录如下:
世间之史,万国之纪,茫也。读者如涉大洋渺,故简删之,与读者观纲目,较量东西史记之和合,读史者类,由此可观之。上帝之统辖,包普天下,犹太阳发光宇宙一然。万人万物厥手下,皇天监于万方,眷求一德。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天则听于无声,视为无形,目高可以见远,耳下可以听卑,尔惟德罔小,万邦惟庆,尔惟德罔大,堕厥宗。
善读者,看各国有其聪明睿知人,孰为好学察之,及视万国当一家也,尽究头绪,则可看得明白矣。
旧金山唐人新闻纸
此为华侨日报最早之一种,译名San Francisco China News,自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出版日起,连续存四十六日,大小当今报纸二分之一,手写石印,分各货行情、来往船期、上海新闻、花旗新闻、大埠新闻、羊城杂报新闻诸栏。观于由Bocrdns(?)and Cordon Propri etors主人未士奇顿具名发行,想非由华人组织,其启事之译文如下:
本公司造唐字新闻者,是欲华人多闻广见,使处一室之中,如睹万里之外。倘蒙诸君取买,于予亦少获纸价人工,同裨实益。但所倩捉笔,翻译唐文,依样葫芦,叙其事实,据此因由以说,诚有忌讳莫知,漫道古桧直根,指为是谤。要知闲云出岫,意本无心,或有文理不当,字义失检,想十年作赋,尚有微瑕,一日成文,焉能尽善。所望高明雅士,指教其中。今将近事新闻,胪列于下,呤厘哥顿睹披卜加打士公司顿首谨启。
各国消息
此报存道光十八年九月、十月二册,连史纸石印,广州出版,每册八页。载各国及广州消息,暨广州洋商与各国交易市况。
注释
[1]这篇文字是从《新闻学撮要》(民国十八年二月再版本)的附录中转载的,文中的字误及年代有错误处,均已改正。
[2]《中国报学史》上为“凡七卷,五百七十四页”。
[3]《中国报学史》上为“第二期”。
[4]《中国报学史》上为“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