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 形近而误例
形近而误,有易察觉者,有不易察觉者。其易察觉者,文义不通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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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六二 流戈聚众 元作“流民”。
吏三廿八 拟堯嘉兴路医学教授 元作“拟充”。
吏五十三 不死之任作阙 元作“不能之任”。
户三十九 先奉中书省劉付 元作“劄付”。
户四十三 刘瑞哥怀朶 元作“怀孕”。
户五三二 远年責田 元作“賣田”。
户六二 课银每疋 元作“每定”。
户六十一 好钞妾作昏钞 元作“妄作昏钞”。
兵三廿六 差妻录事孙徵事等 元作“差委录事”。
新兵四 辄加築楚 元作“箠楚”。
其不易察觉者,文义似通非通者也。
吏三十九 倘有不应罪及學官 元作“舉官”。
吏三廿一 考成之士绝少 元作“老成”。
户三廿三 张元俊妾称己曾过房为男 元作“妄称”。
户六廿七 不合窝藏蔡软驴子地窨子内 元作“於地窨子内”,先易“於”为“于”,又误“于”为“子”。
礼一九 率僚属公吏皆乐送至城门外 “皆乐”元作“音乐”。
礼三十五 亦有将宝钞籍户敛葬 “籍户”元作“藉尸”。
礼三十七 况舊停于家者 “舊停”元作“留停”。
刑三十七 正是南安赣州等处 元作“止是”。
刑十九三 将劫掳财物男女子收捕处 “子”元作“於”,由“于”误“子”。
新刑五 信赏在功无不服 元作“功无不報”。
新刑十五 盗官银米出仓免刺 元作“盗官粮未出仓免刺”。
新刑八七 蒋文贵等於大德十年七月因与沈七将已挑伪钞装诬客人蒙杭州路总管蒋文贵杖断八十七下 第二之“蒋”元作“将”,涉上文而讹,上文有“蒋文贵”,故下文之“将文贵”,亦误作“蒋文贵”,被杖之囚,忽变为杖人之总管矣。
新刑八九 就杭州路铸铜器 元作“就杭州鎔铸铜器”,“杭州路”三字习见,故“杭州鎔铸铜器”,误为“杭州路铸铜器”,文义似通非通,皆不易察觉其误者也。
又有讹误在二字以上,文义似通非通,虽知其误,不易知为何误者。
礼二七 比兵戎要受底人 元作“比丘戒要受底人”。
兵一二十 据中书在逐 元作“中书左丞”。
兵一四三 至门官地 元作“空闲官地”。
兵一四六 及今於侄躯丁 元作“及令子侄躯丁”。
新刑廿一 数自致元囚人者 元作“敢有致死囚人者”。
新刑六三 湖广道廉访司申柱等处分司牒 “柱”元作“郴桂”。
新刑八九 又获到下河係匿税铜钱一十一篾包 “下河係”元作“丁阿保”。
第十三 声近而误例
声近而误,有由于方音相似者,有由于希图省笔者。
何谓方音相似?如“吏”“例”、“记”“继”、“程”“陈”、“点”“典”诸字,以广州音读之,不相混也,今沈刻《元典章》多混之,知必与钞者之方音相似也。
目录五二 官例赃罚钞 元作“官吏”。
户四四七 千户王记祖 元作“王继祖”。
刑五八 并记中统钞数 元作“并计中统钞数”。
户五三十 陈应林 元作“程应林”。
户六十二 从实计典 元作“计点”。
新吏廿五 依著旧例计典 元作“计点”。
户七三三 其各物多收用钱 元作“其各务多收用钱”。
户八四八 多省准拟 元作“都省”。
户八五九 多省除已移咨江淮行省 元作“都省”。
刑二七 辄加拷掠严行 元作“严刑”。
刑二廿二 非理死损者严刑究治 元作“严行”。
刑四三七 阎喜生 元作“阎喜僧”。
刑十一四七 警迹人拘检官防 元作“拘检关防”。
刑十三廿一 近因搬丧还家 元作“奔丧”。
新礼四 公过京兆路学观里 元作“观礼”。
新兵一 拟定局项事理 元作“逐项”。
新刑六十 江正四 元作“姜正四”。
何谓希图省笔?广州音“黄”“王”不分,今沈刻《元典章》多误“黄”为“王”,但不见误“王”为“黄”,则不过希图省笔而已,盖以为更人姓名无关重轻也。
刑四十一 王云二 元作“黄云二”。
刑五十三 朱阿王 元作“朱阿黄”。
刑九十一 库官王庆 元作“黄庆”。
刑十六廿六 王喜儿 元作“黄喜儿”。
刑十六三三 州判王文德 元作“黄文德”。
新刑六 王茂可 元作“黄茂可”。
新刑十六 纠合王耕一 元作“黄庚一”。
新刑四一 伊妻阿王 元作“阿黄”。
新刑八五 王鼎 元作“黄鼎”。
第十四 因同字而脱字例
钞书脱漏,事所恒有,惟脱漏至数字或数十字者,其所脱之末一二字多与上文同,在沈刻《元典章》中此为通例,因钞书之人,目营手运,未必顾及上下文理,一时错觉,即易将本行或次行同样之字句,误认为已经钞过,接续前钞,遂至脱漏数字数行而不知。此等弊端,尤以用行款不同之钞格者为易犯。
其脱漏三数字者,其末字多与上文同:
朝纲一一 “不题说的”下 脱“题说的”三字。
台纲二廿二 “每遇照刷”下 脱“仍将前刷”四字。
吏二十五 “立嫡长子”下 脱“若嫡长子”四字。
吏二廿一 “晏只哥参政”下 脱“敬参政”三字。
吏六六十 “一行贴书”下 脱“贴书”二字。
兵一二 “行御史台”下 脱“准御史台”四字。
“交打算”下 脱“不交打算”四字。
兵一三七 “大小军官”下 脱“首领官”三字。
兵一五三 “万户千户”下 脱“百户”二字。
新吏七 “钦此”下 脱“除此”二字。
其脱漏数十字以上者,其末一二字亦多与上文同:
吏六廿六 五行“令史内”下 脱二十字。末三字亦为“令史内”。
吏六四九 背六行“罪及”下 脱二十二字。末二字亦为“罪及”。
吏六六五 一行“吏目”下 脱五十四字。末二字亦为“吏目”。
兵一十六 二行“决杖”下 脱十八字。末二字亦为“决杖”。
兵一廿五 背六行“圣旨”下 脱十九字。末二字亦为“圣旨”。
兵一五三 背一行“军人”下 脱二十四字。末二字亦为“军人”。
刑十九四十 十行“的人”下 脱七十八字。末二字亦为“的人”。
工二十三 背二行“与也”下 脱七十四字。末二字亦为“与也”。
新兵三 一行“安下”下 脱二十二字。末二字亦为“安下”。
背十一行“门官”下 脱二十四字。末二字亦为“门官”。
新刑四一 十一行“送”下 脱二十四字。末字亦为“送”。
第十五 因重写而衍字例
有以已钞为未钞而误衍者:
吏一三四 烧钞东东西库 衍一“东”字。
吏六五十 申覆行行省 衍一“行”字。
吏八五 将所所关起马圣旨 衍一“所”字。
户三八 得讫良书良书 衍“良书”二字。
户七十七 并应支不应支不应钱物 末“不应”二字衍。
户八六七 一十瓶十瓶以上 衍“十瓶”二字。
礼四三 设立蒙古学校事会校事会检到 衍“校事会”三字。
兵一二十 如今出来底也有不出来底也有不出来底多有 衍“不出来底也有”六字。
兵一三七 照依枢密院条画禁的事理不得违犯仰枢密院条画禁的事理不得违犯仰枢密院 衍“条画”至“枢密院”十四字。
兵三三三 背八行“头不换”至“民户里” 三十五字衍。
刑三十二 要了五十定罪犯法司拟旧例失口乱言犯法司拟旧例失口乱言杖一百七下 衍“犯法”至“乱言”十字。
新吏四 本部呈先准中书省劄付本部呈先准中书省劄付 衍“本部”至“劄付”十字。
有错看前后行字句而误衍者:
吏一二十 背三行“宁夏府营田大使”七字衍,因五行有此七字也。
礼六二 背九行“营求勾当侵渔”六字衍,因七行有此六字也。
兵一廿一 九行“准中书省劄付”六字衍,因八行有此六字也。
兵一三七 六行“起补转致损”五字衍,因七行有此五字也。
衍字恒在两行接续之间,有特应注意者:
兵一十 福建行省准枢枢密院咨 衍一“枢”字,适在背面第一行之顶。
兵一十四 百户牌子头头处 元作“百户牌子头一处”,衍一“头”字,适在次行之顶。
刑七十一 执谋丈人潘潘成奸要亲女 衍一“潘”字,适在行顶。
刑九二 收受十十七年税粮 衍一“十”字,亦适在行顶。
第十六 因误字而衍字例
有误字既经点灭,后人不察,仍旧录存,其误字多在本字上:
吏四一 任满例隔革官员 元作“例革官员”。“革”误为“隔”,既点灭之,后人仍书为“隔革”。
吏六四七 其总管府责贡举吏员 “责”字衍。“贡”误为“责”,既点灭之,后人仍书为“责贡”。
吏六五五 听本处著耆老上户人等 “著”字衍。“耆”误为“著”,既点灭之,后人仍书为“著耆”。
吏七七 遇有差務發 元作“差發”。“發”误为“務”,既点灭之,后人仍书为“差務發”。
户三廿三 今官司检點照户册 元作“检照户册”。“照”误为“點”,既点灭之,后人仍书为“點照”。
户四十一 偷钱在逃者皆由此而生 元以“在逃”为句,“者”字衍,“皆”误为“者”,既点灭之,复行书入。
户七二 不全教交割呵 元作“不全交割呵”。书“交”为“教”,以为误而黜之,后人遂并书为“教交”。
礼一六 各路总管府属萬户府 “属”字衍。“萬”误为“属”,既改为“萬”,而“属”字仍存。
礼四十五 一舉人舉與考试官 次“舉”字衍,“與”误为“舉”,既改为“與”,而误字仍存。
兵三三十 赴都關支钞本 “”字衍。“關”误为“”,既改为“關”,而“”字并存。
刑十三 一件有勾当的底人 元作“有勾当底人”。书“底”为“的”,以为误而黜之,后人遂并书为“的底”。
刑十一十 三月二十三日奉奏 “奉”字衍。“奏”误为“奉”,既改为“奏”,而奉”字并存。
有误字校改于旁,后人不察,仍将误字书入,其误字每在本字下:
礼四九 做无元体例勾当行呵 “元”字衍。“无”误为“元”,校者记“无”字于旁,后人遂并书为“无元”。
礼五十 其提舉學教授等官 “學”字衍。“舉”误为“學”,校者记“舉”字于旁,后人遂并书为“舉學”。
有误字不知为误,而疑为脱,仍将误字录存,另加他字者,则又误又衍矣。
吏三十八 历一任者即升教授 元作“历一考即升教授”,“考”误为“者”,遂加“任”字。
吏三廿六 选拣堪中一名赴藥局 元作“赴學”,“學”字为句。“學”误为“藥”,遂加“局”而为“藥局”。
户十四 如今收粮的斟酌比亡宋文思院收粮的斛 “斟”元作“斛”,既误为“斟”,遂加“酌”而为“斟酌”。
户十一二 合得左右户丝数等物 元作“五户”,“五”误为“左”,遂加“右”而为“左右”。
刑七八 其在祖父母父母 元刻误“祖”为“在”,沈刻不知为误,而疑为脱,既加“祖”字,而“在”字未除。
第十七 重文误为二字例
古书遇重文,多作二画,元刻《元典章》重文多作两点,沈刻既改为工楷,故有两点变成“二”字者:
圣政二三一 阔二反余党未发觉 应作“阔阔反”。
吏三三 耶的哥二的替头里 应作“耶的哥哥”。
吏五三二 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二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 “二满”应作“阶满”。
户二十六 于捕盗司二吏内选差不便 应作“捕盗司司吏”。
户五十四 取到各二人等备细词因 应作“各各人等”。
兵一廿九 蒙古军躯怯薛夕阔二等申 应作“怯薛歹阔阔等”。
兵一三一 叔二充阔端赤 应作“叔叔充阔端赤”。
亦有误两点为“之”字者:
户三五 站户之籍 应作“站户户籍”。
元刻《元典章》重文有作“又”字者,元小字旁写,沈刻改为正写,义遂不明。
吏五十六 应合相沿交割之物一又交讫 应作“一一交讫”。
刑十一七 三犯徒者流又而再犯者死 应作“流而再犯者死”。
第十八 一字误为二字例
《古书疑义举例》有“一字误为二字”条,沈刻《元典章》亦有之:
吏七八 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一二十日 元作“大事三十日”,“三”字误为“一二”也。
户四一 凡婚书不得用北语虚文 元作“彝语虚文”,彝”字误为“北”也。
兵三十七 兀良一夕根底说者 元作“兀良歹根底说者”,“歹”字误为“一夕”也。
亦有二字误为一字者:
户九十三 向前有不交官畝巡行 元作“官人每巡行”,“人每”二字误合为“畝”字也。
刑三十六 准江西等处密院 元作“行枢密院”,“行枢”二字误合为“”字也。
第十九 妄改三例
一、不审全文意义而妄改,其所改必与上下文贴近之一二字文义相属,合全句或全节读之,则不可通矣。
圣政一十八 战殁阵亡 元作“战殁病亡”,改为“阵亡”,则与“战殁”义复。
圣政一廿二 纵令头目损坏田禾 元作“纵令头疋”,谓牲口也,改为“头目”,则人矣。
朝纲一一 城里的百姓每季付著 元作“委付著”。“每”字属上,言百姓们也,改为“每季”,则失其义矣。
吏五三二 封赠祖父母并母 元作“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本言封赠妇人也,改为封赠“祖父母”,则与全文意义不相应矣。
吏六九 生前被车碾死身亡 元作“碾伤身死”,改为“碾死”,则“身亡”二字赘。
户六十六 钞料火酒损边或下截 元作“料钞火烧”,改为“火酒”,其义何居!
工三三 至今不见吴舜辅缴纳的本末钞两 元作“的本朱钞”,因“本”而改“末”,因“钞”而增“两”,妄也。
新刑四三 掯勒官府吏胥要状结 元作“掯勒官吏须要状结”,因“吏”而改“胥”,因“官”而增“府”,妄也。
都省通例四 告伊兄宋贤三次少钱钞 元作“宋贤三欠少钱钞”,“贤三”人名,因“三”而改“次”,妄也。
都省通例五 有过犯充句容县吏 元作“有过冒充”,因“过”而改“犯”,妄也。
二、以意义相仿之字而妄改,所改虽与元文意义不甚悬殊,然究非元字元语,亦不应尔。
“察”改为“查”。“查”为明以后所通行,元时用“查”者尚少:
吏三七 交监察廉访司查知呵 元作“察知”。
吏三廿二 从监察御史体查 元作“体察”。
户六二 常切纠查外 元作“纠察”。
“赇”改为“赃”。“赃”为近代所通行,然元时用“赇”者尚众:
户一四 枉被赃诬 元作“赇诬”。本页凡三见
刑十三 但曾知会行赃 元作“行赇”。
“瘗”改为“葬”:
礼三十 官为埋葬 元作“埋瘗”。本页二见
礼三十四 依理埋葬 元作“依礼埋瘗”。
刑四廿三 暗行埋葬 元作“埋瘗”。
“斛”改为“石”:
刑九四 以致粮石不能尽实到官 元作“粮斛”。
刑九五 运粮船户冒支粮石十石以上追征粮石还官 元均作“粮斛”。
刑九六 失陷短少粮石 元作“粮斛”。
“棒”改为“棍”:
刑五十六 用木棍打死张林 元作“木棒”。
刑十一四十 手执杂木棍打伤事主 元作“木棒”。本页三见
把执木棍在逃 元作“木棒”。
“姐”改为“姊”,义同而语异矣:
户四七 李伴姊 元作“李伴姐”。本页七见
户五三二 与祖母及姊二人 元作“及姐”。
并姊二人 元作“并姐”。
“斫”改为“伐”,或改为“砍”。“斫伐”、“砍斫”,元时常语,沈刻于“斫”字或作空围,或改为“伐”,或改为“砍”,何也!
户八十五 不得□(原文此处是方框)伐 元作“斫伐”。
户八廿五 不得侵占□(原文此处是方框)伐 元作“斫伐”。
户九十四 毋令百姓砍伐桑枣 元作“砍斫”。
刑三九 用砍柴刀将王柳仔砍伤 上“砍”字元作“斫”。
用砍柴刀将弟王柳仔砍伤 上“砍”字元作“斫”。
新刑八六 挟仇砍伐伊叔程公佐柴山松木 元作“砍斫”。
“灶户”改为“炉户”。炉、灶似同实异,冶金为炉,煮盐为灶,混而一之,盐、铁无别矣:
新吏三六 俱系煎盐炉户 元作“灶户”。本页二见
新户十五 穷暴炉户
新户三二 芦沥场炉户
新户三六 军站民匠医儒炉户 元均作“灶户”。
其他意义同而言语异之妄改处不少,皆非校刊古籍者所宜出此也:
吏二廿五 是否熟练弓马 元作“熟闲弓马”。
吏六四七 催征谷粒 元作“子粒”。
户三二 不拘是何投下诸色人等 “不拘”元作“不以”。
刑十三廿六 暴露尸骸 “尸骸”元作“骸骨”。
刑十九五二 元降式样制造 元作“元降样制成造”。
新刑四四 围绕尸场 元作“围褁检场”。
三、以声同义异之字而妄改,在改者固以其所改之字与元文意义无异,而不知其所改实与元文不相合也。
“还”改为“完”:
户七十五 随即发完 元作“发还”。
比及回完 元作“回还”。
户七廿二 依上追征数足完官 元作“还官”。
刑十九八 并行完聚价不追完 元作“追还”。
“只”改为“几”:
户八五二 若是几两定 “只两定”。
几依著已了的圣旨 元作“只依著”。
户八六四 务官几依旧额 元作“只依”。
户八六五 几要钞两 元作“只要”。
“原”改为“缘”:
刑十五 亦合缘免 元作“原免”。
刑十六 自首者缘其罪 元作“原其罪”。
首缘之条不废 元作“首原”。
刑十八 缘其所犯之罪 “缘”元作“原”。
准首缘免 元作“原免”。
刑十九 不在缘免之限 元作“原免”。
“礼”改为“理”。“礼”、“理”古籍或通用,然非所论于元。
户四一 须要写明聘财理物 元作“礼物”。
礼三三 甚非理制 元作“礼制”。
刑十五廿七 代夫出讼有违理法 元作“礼法”。
第二十 妄添三例
一、不顾上下文义,信笔添入者,大抵似是而非,反成附赘者也。
圣政二三一 其各处洗心革虑 “处”字妄添。
礼三廿三 遍行文字样禁约了呵 “样”字妄添。
吏五七 准本州知州关切切见省部云云 “关”为当日文移格式之一,诸司相质问曰关,上“切”字妄添,下“切”字为“窃”之省文。
刑十三十六 仍关照户部照会 上“照”字亦妄添,校者盖不知“关”之为用也。
吏八二 职虽卑近并今故牒 “近”字妄添。
吏八十三 诸色户籍地亩若干照文册 “若”字妄添,“干照”为当时常语。
户三九 不问罪名轻罪重罪 元作“不问罪名轻重”。
户四十五 至元二十四年十月日内 两“日”字均妄添。
大德元年正月日内
户八九九 折到降真象牙等项香货官物 “项”字妄添。
礼四十二 御史试三月初七日 “史”字妄添。
刑十五七 设若不从公理断合自下而上 “从”字“断”字妄添,元以“公”字为句,“理合”当时常语也。
新朝纲九 交百姓的每生受的缘故 上“的”字妄添,“百姓每”当时常语也。
新户九 书填字样号 “样”字妄添,“字号”当时常语。
新兵十五 大宪司牒可照验 “大”字妄添,“宪司”当时常语。
二、所添与元文意义不殊,而非当日元语者:
吏二三十 一百二十个月本条七见 “个”字妄添,元文所无也。
户四一 此右式 款帖 五字妄添,元文所无也。
户九三 或三四村五村并为一社 “四”字妄添。
刑十一三四 萧仁寿所招状词 “状词”二字妄添。
刑十二九 朱华一招伏词状相同 “词状”二字妄添。
刑十四五 合打一百零七下 “零”字妄添,《元典章》无此也。
刑十九二十 今后有私宰马牛者犯人决杖一百下 “下”字妄添。元制,杖以七为断。凡称杖一十七,至一百七者,皆曰一十七下,一百七下。 若不言七,则不言下,故杖一十二十以至一百者,皆不言下也。今曰杖一百下,实非律文。
刑十九四十 至元钞一百两正 “正”字妄添。数目之末加一“正”字,近世通行,实非当时习惯。
刑十九四一 计十二种 四字妄添,元文所无也。
工一十 制造不依式样 “样”字妄添。
工二廿一 而今而后遇有礼任官员到来 两“而”字妄添。
三、刑部卷内有一句添至三四字者,颇似经生之添字解经,有时或较元文意义显明,然实不可为训,假令别有所本,亦当注明出处也。
刑十九四 召其亲人认识领去完聚 元作“召亲完聚”,四言成句,而六字妄添。
刑十九五 拿获捉住取讫了招伏 元作“拿住取了招伏”,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八 此实为古今之通论也 元作“古今通论也”,五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九 罪既钦遇圣诏释免 元作“罪经释免”,四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十 罪既遇诏恩原免 元作“罪遇原免”,四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十五 比年以来艰实鲜食者 元作“比年缺食”,四言成句,而五字妄添。
刑十九十八 如遇着必需用此皮货 元作“如遇必用皮货”,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二十 充赏钞两仍依条例 元作“赏钱依例”,四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廿九 若便是依着旧例施行 元作“若便依例施行”,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三十 将各人依著旧定条例 元作“将各人依例”,五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三一 其余仰依旧定条例 元作“余依旧例”,四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工一一 每季一呈行省 元作“季一呈省”,四言成句,而二字妄添。
工一九 皇帝御穿御用的 元作“上位穿的”,四言成句,而三字妄添。且“上位”之称,系当时习惯,改曰“皇帝”,有类释文矣。
工二十一 如今黄河渡司官要他做甚么用 元作“如今河渡司要做甚么用”,“河渡司”系当日官名,改为“黄河渡司官”,有同注解矣。
工三四 那人若是有了罪过者 元作“那人有罪过者”,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第二十一 妄删三例
一、以为衍文而妄删之者:
户八廿一 仍督各处巡捕官严行巡禁 “官”下元有“司”字。
户八七七 一金银铜铁货 元作“金银铜钱铁货”。
户八九九 议拟到各罪名 元作“各各罪名”。
户九十九 秋暮农工闲慢时分布监督 “分”上元更有“分”字。
户十三五 又将砖石地土等物货 “货”下元有“卖”字。
礼三十 至无益 元作“至甚无益”。
礼三廿二 中书吏部奉中书省劄付 元作“中书吏礼部”。
礼四一 本路按察司兼提学校 元作“兼提举学校”。
礼四二 龙兴路提学校官 元作“提举学校官”。
礼四三 移准江西等行省 元作“江西等处行省”。
礼六十二 宣慰廉访司官人每 “慰”下元有“司”字。
礼六十七 前贤所撰述保举事迹 “撰”下元有“著”字。
刑八十六 百户祝脱木儿 元作“祝脱脱木儿”。凡三见
二、以为无关要义而妄删之者:
礼三一 据汉人旧例 元作“据汉儿人旧来体例”。
刑四十 追烧埋银给主 “银”下元有“五十两”三字。
刑四三二 更征烧埋银两于十月二十日闻奏过 “银”下元有“五十”二字,“两”下元有“给付苦主”四字,“于”下元有“至元八年”四字。
刑六三 法司拟杖八十 “拟”下元有“他物伤人”四字。
刑六三 法司拟徒二年 “拟”下元有“折跌支体”四字。
刑八十六 因患风湿病 “病”下元有“转添哑中”四字。
刑八十八 具呈照详送刑部议拟到下项事理 “部”下元有“酌古准今”四字。
刑八十九 大德七年三月 “月”下元有“十六日”三字。
刑八廿一 至大四年十一月 “月”下元有“初四日”三字。
三、以为公牍例行字句而妄删之者。圣政、台纲卷内之“肃政廉访司”,多删去“肃政”二字;刑部八、九卷内之圣旨,多删去“那般者麽道”五字。不知翻刻古籍,与编撰史籍不同,编撰史籍,贵有别裁;翻刻古籍,应存本色,况“那般者麽道”,元代方言,信笔涂删,语意全失矣。
圣政一十九 监察御史廉访司
圣政二十三 从廉访司纠弹
圣政二廿七 廉访司详加覆审
台纲一五 监察每廉访司官人每
台纲二十一 各道廉访司 “廉访司”上,元均有“肃政”二字。
台纲二三 仰按察司究治 “按察司”上,元有“提刑”二字。
台纲二四 仰依理施行 “仰”下元有“提刑按察司”五字。
刑一九 两个根底商量了奏呵圣旨有来 “了”下元有“奏那”二字,“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八七 怎生奏呵圣旨了也 “怎生”下元有“麽道”二字,“奏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八八 怎生麽道奏呵圣旨了也 “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八九 又依前勾当里行麽道 “麽道”下元有“说呵”二字。
刑八十 麽道奏呵圣旨有来 “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九十一 怎生奏呵圣旨了也 “怎生”下元有“麽道”二字,“呵”下元有“那般者问去者麽道”八字。
又有公牍末覆述之文,被删去一大段者,均非翻刻古籍所应尔:
刑二七 背十三行“都省”下,删去六十二字。
刑三廿六 背十行“议得”下,“合准”上,删去八十八字。
新刑六一 五行“叙用”下,“相应”上,删去一百零六字。
第二十二 妄乙三例
一、不知古语而妄乙,失其意义者:
户七八 依添上答价值 元作“依上添答价值”,不谙“添答”方言,妄乙为“添上”。
户七十七 周岁二年销祇应 元作“二周岁年销祇应”,不谙“年销”用语,妄乙为“二年”。
户七十八 今年后销粮内 元作“今后年销粮内”,不谙“年销”用语,妄乙为“今年”。
户八八三 路府州县司 元作“司县”,不谙“路府州司县”等第,妄乙为“州县”。
户九十八 这圣旨宣谕这般了呵 元作“这般宣谕了呵”。
户九二十 劝司农官吏 元作“劝农司官吏”,不谙“劝农司”官制,妄乙为“司农”。
新兵十一 整治赤站本叶二见 元作“站赤”,不谙“站赤”专名,妄乙为“赤站”。
二、习见常语而妄乙,失其意义者:
台纲二四 所用饮食火油纸札 元作“油火”,因习见“火油”二字而妄乙之。
吏二十六 亲赍文解及祖父原受的宣勅 元作“父祖元受的宣勅”,“父祖”谓父与祖,妄乙为“祖父”,则单指祖父矣。
吏五十九 虽有过失起数过失盗贼数多开写任内过失强窃盗贼
吏五二十 遇有过失强窃盗贼三限不获 元均作“失过”,“失过”与“过失”不同,“失过”动词,“过失”名词。
吏七九 首领官执覆不许从直申部 元作“首领官执覆不从,许直申部”,因习见“不许”二字而妄乙之。
户八廿六 场官知情卖货者 元作“货卖者”,因习见“卖货”二字而妄乙之。
户八一○五 经由河汾岸东 元作“汾河”,因习见“河汾”二字而妄乙之。
工二廿一 如今大圣万寿安寺里 元作“大圣寿万安寺”,因习见“万寿”二字而妄乙之。
三、所乙虽与元义不殊,然究非当日元文者:
户七三十 已征在典主手者 元作“主典”。
户八十五 许诸人首告到官 元作“告首”。
刑三廿四 用刀割去囊肾 元作“割囊去肾”。
工三七 如或理词翻异 元作“词理”。
新刑三四 不即受理被劫情词 元作“词情”。
新刑四二 变易元告情词 元作“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