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 不谙元时简笔字而误例
王念孙校《淮南子》,有因俗书而误一条,元刻《元典章》简笔字最多,后来传抄者或改正,或仍旧,各本不同,惟沈刻则大率改正,间有不知为简笔而误为他字者。
一、“無”,元刻《元典章》多作“无”,故沈刻辄误为“元”:
卷页
吏三九 元粘带解由
吏六七 甘伏元词
礼三十四 别元恶心
兵三三 元体例的
刑九十二 元棣县主簿
刑十九四八 使元徒之类转相仿效
刑十九四九 一等元图小人
新刑五 下路里元治中 “元”均应作“无”。
“无粘带”者,谓无侵欺粘带不了事件,“解由”犹今公文,解由体式,见《典章·吏部五》给由类。官吏任满,例得给予无粘带解由,以便迁转。“无图”犹言无赖,亦作无徒,今误作元,不知为何语矣。
“元”“原”二字,明以后通用。“无”既误“元”,又改为“原”,其失愈远。
吏二十三 原粘带解由
吏二十四 原解由
吏二十九 别原入流之例
吏四五 合原在家听候
吏五廿三 若原文案者似难追究
刑三二 原由搬取 “原”均应作“无”。
更有误“无”为“员”者,由“无”误“元”,由“元”改“员”也。
吏二十三 委员相应人员 本作“委无”。
又有误“无”为“尤”者:
户五九 尤得冒占 本作“无得”。
至于“撫州”简写为“抚州”,故沈刻辄误为“杭州”,元抚州路属江西行省,杭州路属江浙行省,不应相混也。
吏八六 杭州等路木绵白布
兵一廿二 杭州路民户黎孟乙
新兵十五 准江西廉访司牒杭州路牒呈
新刑四六 江西行省劄付近据杭州路申 “杭州”皆本作“抚州”
亦有误“抚”为“抗”者:
吏五二十 抗治百姓理断词讼 本作“抚治”。
二、“着”,元刻《元典章》多作“”,故沈刻辄误为“省”,又误为“自”,又误为“看”。
圣政一五 依省立廉访司以来
台纲二八 依省初立按察司行来的圣旨体例里行者
吏二九 依省在先圣旨体例
吏三十一 依省他每说 “依省”皆应作“依着”。
朝纲一二 分省办呵
台纲二八 体察省拿住呵
吏二廿一 当更循省体例
吏二廿六 闲吃省俸钱
户十一四 将百姓每田地占省
礼四八 省属孔夫子的田地
兵三五一 据杨州路省落本官追陪讫 “省”皆应作“着”。
户一十二 遇自种田的时月
户八五二 交他每商量自改了者
礼三十一 依自在先薛禅皇帝
礼四九 朔望祭祀自 “自”亦皆应作“着”。
那底每根底养济看 “看”亦应作“着”。
三、“體”,元刻《元典章》多作“体”,故沈刻辄误为“休”:
台纲二十一 众百姓的疾苦休知呵
台纲二十四 休察勾当行者
吏七四 官吏聚会休例
户八四八 则依那休例里行 “休”均应作“体”。
有误“体”为“本”者:
户八五六 官人每依本例察者
兵三五二 他的没本例的奏将来
刑二二 依本例用杖子 “本”均应作“体”。
四、“舊”,元刻《元典章》多作“旧”,沈刻辄误为“田”:
户一十三 新田官交代的时分
户王廿一 照得田例二十三页同
兵一十二 依田各归本奕
兵一廿四 若与田管全奕军人 “田”皆当作“旧”。
又一句之中,有“田”有“旧”,沈刻悉改为“田”:
户一十二 新田官遇着种田的时月交代了 上“田”字应作“旧”。
户一十二 官员职田田例 下“田”字应作“旧”。
五、“廳”,元刻《元典章》多作“厅”,故沈刻辄误为“所”,或误为“行”、为“斤”、为“片”、为“作”,校者盖不知“厅”之为“廳”也。
礼一一 卷班就公所设宴而退迎引至于公所置位
礼一九 及诸僚属相见于所前如闲官就本宅正所
右所举“所”,皆本作“厅”,校者以意臆改为“所”。“公厅”、“公所”,义似可通,然当时实称“公厅”,不称“公所”也。
礼一九 与所差官相见于行前 “行前”元作“厅前”。
礼三十八 准太常寺关送博士斤照拟得 “博士斤”元作“博士厅”。
户八八六 户部备主事片呈 “主事片”元作“主事厅”。
刑十五廿六 当片口告 “当片”元作“当厅”。
吏六六 当作勒令认过小注 “当作”元作“当厅”。
更有误“厅”为“锁”者:
刑二七 兼夜跪锁 元作“兼夜跪厅”。
“厅”何至误为“锁”?盖先误为“所”,校者习闻私刑审讯有跪锁之条,遂臆改为“锁”也。然跪锁是否为元时私刑所有,尚待考证。甚矣校书之不易也。
又“聽”之简写为“听”,故“聽”亦有误为“所”者:
礼四一 并所入学 元作“并听入学”。
兵三廿八 所除人员 元作“听除人员”。
刑十五三六 别所委官推理 元作“别听”。
六、“阙”,元刻《元典章》多作“”,故沈刻辄误为“闻”:
吏二四 省闻转同 元作“有阙转用”。
吏二三二 改设名闻照会之任
吏四一 拟定可任名闻呈省定夺 “名闻”元均作“名阙”。
亦有误“阙”为“开”者:
吏六六三 已后有开合令各处选择 元作“有阙”。
刑十九九 江淮百姓开食 元作“阙食”。
亦有误“阙”为“闲”、为“關”、为“门”者:
吏二三十 久占闲名不行离役 元作“阙名”。
兵三廿四 在先与的牌子關少 元作“阙少”。
刑五十六 因为门少柴薪烧火 元作“阙少”。
更有误“阙”为“文”者,由“”误“闻”,由“闻”改“文”,皆由不谙“”之为“阙”故。
吏二十 凡于总管官司不许有文 元作“有阙”。
七、“虧”,元刻《元典章》多作“亏”,故沈刻辄误为“污”:
户四十二 盖取永无污蔽不易之谓 元作“亏蔽”。
户七十五 别无污官损民 元作“亏官”。
亦有误“虧”为“弓”者,校者盖不料元刻“虧”之作“亏”也。
新户十七 如有沮壤弓兑
新户廿二 两浙盐课目下弓兑 “弓兑”皆应作“虧兑”。
八、“边”,元刻《元典章》多作“”,沈刻或误作“道”,或作□(原文此处是方框),或作“迁”,或作“途”,校者盖不识“”之为“边”也。
户八二 一随处河道 元作“河”。
户八十五 一随处河□(原文此处是方框) 元作“河”。
刑三五 注迁远一任叙用 元作“远”。
刑十九八 按连途陲 元作“陲”。
九、“钱”,元刻《元典章》多作“”,沈刻或误为“久”,或误为“名”,或误为“劣”,文义皆不可通,不敢谓校者不识“”字,校者盖不料元刻竟用俗字也。
吏五廿五 勒取久物 元作“物”。
刑五九 至大银钞与新旧铜名 元作“铜”。
刑八廿二 其赃俱于受劣名下追征 元作“受”。
侵使增余额外劣数 元作“数”。
户六四 其工墨不正依旧例 元作“其工墨止依旧例”。误“”为“不”,又改“止”为“正”,一若“工墨不正”为句也。
又有改“”为“物”者,文义虽可通,校者究未知其本为“”字也。
新刑七一 未纳赃物 元作“赃”。
十、“願”,元刻《元典章》多作“”,沈刻辄误为“原”,或误为“厚”:
户四四三 若委自原听改为妾 元作“自”,“”即“願”之省。
户四四六 舍不痛资财买不厚之乐 元作“不之乐”。
户五廿一 若不原者限三日批退 元作“若不者”。
十一、“勸”,元刻《元典章》多作“劝”,沈刻辄误为“功”,或误为“切”:
吏一三九 功农司 元作“劝农司”,“劝”即“勸”之省。
户九八 一切教本社人民 元作“专一劝教本社人民”。
新吏廿七 庶可激功于将来 元作“激劝”。
新户二十 无以激功 元作“激劝”
其他简笔误字尚多,校《元典章》者不得不先研究元时简字也。
圣政一十四 以勉力宣明为职 元作“勉励”,“励”即“勵”之省。
户八四五 私盐一十二抚 元作“十二”,“”即“擔”之省。
户八四六 见有男子挑抚私盐 元作“挑私盐”。
户九一 又不存留又粮 元作“义粮”,“义”即“義”之省。
户十一 方许还我 元作“还聀”,“聀”即“職”之省。
兵三廿八 劄上官员 元作“礼上”,由“札”误“劄”。
新礼三 移准中书劄部关 元作“礼部”。
刑四十七 时常将伊弁逐打骂 元作“弃逐”,“弃”即“棄”之古文。
刑四廿五 收豪兼并之家 元作“豪”,“”即“權”之省。
刑四廿八 收令史不行送官 元作“令史”。
刑十六三 自合研究磨问 元作“研穷”,“穷”即“窮”之省。
第二十四 以为简笔回改而误例
元刻《元典章》既多简笔字,有非简笔沈刻误为简笔而改之者,有他简笔沈刻误为彼简笔而改之者。
一、“休”改为“體”,试一举例,其数殊可惊也:
吏二廿九 今后體那般折算
吏三八 军官體差占
吏五二 做军官来的體管民者做民官来的體管军者
吏五五 如自愿體闲者
户六八 钞本體擅支动
户六廿三 奉圣旨禁體行使
礼一七 體交吃肉者
兵三四 如今體交通政院管
兵三三五 體送纳来者
刑三三 體委付呵
新朝纲八 不拣谁體入去者
上所举“體”,元均作“休”,而悉误为“體”者,盖以“体”为“體”之简笔,遇“体”即改,遇“休”亦改,不顾上下文义,而《元典章》遂为难读之书矣。
更有觉其不可通,而并改他字,或增加他字者:
户九八 按察司體例者 元作“按察司休刷者”。
礼三十 體例宰杀者 元作“休宰杀者”。
“休刷”、“休宰杀”,本不难明,改为“體例”,其义云何!
二、“元”改为“無”,例亦不少,以“元”为“无”,回改为“無”也:
吏三廿九 無设都目人吏管勾
吏五七 至元八年無定职官之任
吏六三 追获無盗赃验小注
吏六八 委是本家無迯奴
吏六八 某处無被伤损
刑三廿五 将女子丑哥無穿衣服脱去
新户四三 验無价收赎将地归还元主
新刑五 须具無问并平反各各缘由 “無”皆本作“元”。
刑四十四 無情缝补裆 “無情”本作“元倩”。
又有“九”改为“無”者,误“九”为“无”,而回改为“無”也:
新吏三六 旧例無十个月考满 “無十”本作“九十”。
三、札”改为“禮”。“禮”,元刻《元典章》多作“礼”,沈刻悉回改为“禮”,“札”形与“礼”近,故沈刻或并改为“禮”也。
户四十七 禮付本路照验 元作“札付”。
工二十四 据省委官禮法等呈 元作“札法”。札法,人名
户八六三 大德四年九月奉省禮 元作“省札”。
兵三二 元奉省禮 元作“省札”。
又有误“劄”为“禮”者,“劄”“札”二字,《元典章》通用,先写“劄”为“札”,遂改“札”为“禮”也。
新礼三 各役虽微俱受省禮 元作“省劄”。
四、“省”改为“著”。误以“省”为“著”之简笔,而回改为“著”也。
吏四十 著部议得 元作“省部”。
户八五三 河南著官人每 元作“河南省”。
新刑七四 恁著官人每 应作“您省官人每”。
又有改“省”为“著”后,觉其文义不可通,而并改他文以就之者:
兵三四四 其在甘肃四川依著例应付脚力 元作“四川省依例应付脚力”,“省”误为“著”,义不可通,乃改为“四川依著例”,校者似未知“省”“著”二字常常互误也。
五、“田”改为“舊”。误以“田”为“舊”之简笔,而回改为“舊”也。
户五三三 归还舊主 元作“田主”。
劝谕舊主 元作“田主”。
户八四一 发付边远屯舊 元作“屯田”。
六、“處”“據”“外”“逃”四字互误。因四字简笔形相似,故辄误改也。
圣政二三十 如今外據行省所辖路分里 元作“外处”。
吏六三四 處各道廉访司 元作“各道”。
吏八十三 然后给處发遣 元作“给”。
兵一四三 除柴米衣装依时支给逃 元作“支给外”。
刑十二四 處驱王再兴 元作“逃驱”。
其他非简笔误认为简笔而改之者:
户六十二 并行取擡论罪 元作“取招”,误“招”为“抬”,遂改为“擡”。
户七四 若依行省聽拟 元作“所拟”,误“所”为“听”,遂改为“聽”。
户九七 申覆上司窮治 元作“究治”,误认为“穷”,遂改为“窮”。
兵二五 弓手节级雠再立状呈 元作“仇再立”,是姓,非简笔。
兵三廿九 远方病故官属回还脚邊 元作“脚力”,误“力”为“边”。
刑二七 背瘠项 元作“背脊项”。,徒念切,支也。“鹽”省为“塩”,遂改“”为“”。
刑三五 继母黨氏 元作“党氏”,本非简笔。
户五十五 伴哥母阿於 元作“阿于”,是姓,非简笔。
刑七十五 刁奸路贵妻於都声 元作“于都声”,亦非简笔。
新刑四七 佃户程萬二 元作“程方二”,误“方”为“万”,遂改为“萬”。
又有以他简笔误为彼简笔而改之者:
户七六 六勺二抄二權二圭 元作“二又二圭”。
八合八抄五權五圭 元作“八勺八抄五五圭”,“”为“撮”之省,误认为“”,遂改为“權”也。
第二十五 不谙元时译音用字而误例
一、“歹”字,蒙古语命名尾音多有“歹”字,人名、部族名、宫卫名皆然,或作“”,或作“带”,或作“台”,无定字,惟沈刻《元典章》多误作“夕”。
吏六四二 除将江忙兀夕
兵一廿五 蒙古都万户囊家夕
兵一廿七 千户塔不夕呈
根随忙古夕迤南出军去
兵一廿九 怯薛夕断事官
刑十五三一 不怜吉夕等 “夕”均当作“歹”。
亦有误“歹”作“久”者:
吏二二十 监察御史乃蛮久承事等
吏三三 和林塔二儿久等处 “久”均当作“歹”。
又有误“歹”为“反”为“了”者:
吏七三 镇江路总管府忙各反 元作“忙古歹”。
户八六五 心舍了儿说 元作“心舍歹儿”。
又有漏去“歹”字者:
兵一三 不怜吉那的每 元作“不怜吉歹那的每”。
又有误“歹”为“一”者:
礼四一 于随朝百官怯薛一蒙古汉儿官员 本作“怯薛歹”。
更有误“歹”为“留”者,则涉上文而误,上文有“留状元”,是亡宋状元留梦炎,而囊加歹则蒙古人也。
户八七二 去年赛因囊加留状元等题说 本作“囊加歹”。
二、“斡”字,如“斡脱”、“斡端”、“斡耳朶”之类,沈刻多误为“幹”。
户六五 营运幹脱公私钱债
兵二三 达达畏吾儿回回幹脱
兵二四 做买卖去的幹脱每此条凡二见 “幹脱”皆应作“斡脱”。
吏三三 幹端别十八里
兵一廿五 幹端等远处出军 “幹端”皆应作“斡端”,谓和阗也。
圣政一一 就皇太子幹耳朶里
礼一八 幹耳朶里奏准 “幹耳朶”皆应作“斡耳朶”,《元史·太宗纪》作“斡鲁朶”,《元秘史》三作“斡儿朶”,谓行宫也。
三、赤”“亦”“木”“术”等字,沈刻多互误。有“赤”误为“亦”者:
兵一四九 枢密院通事阿八亦状招 元作“阿八赤”。
有“亦”误为“赤”者:
吏二三四 玉速赤不花 元作“玉速亦不花”。
新刑六二 赤剌马丹等 元作“亦剌马丹”。
有“术”误为“木”者:
户十三二 木烈大王位下 元作“术烈大王”。
新兵六 商议院事的千奴散木歹 元作“散术歹”。
有“木”误为“本”者:
刑八十一 本剌忽 元作“木剌忽”。
四、“拔都”为蒙古勇士之称,犹清人之“巴图鲁”,《元史》习见之,沈刻亦有误者,且有同在一页,而所误不同者:
兵一十二 合必赤投都军人 “投”应作“拔”。
如遇出军必用合必赤绂都儿 “绂”亦应作“拔”。
新兵七 大都有的高扳都儿 “扳”亦当作“拔”。
又有“拔”字不误,而“都”字误为“多”者:
兵一三十 阿术鲁拔多男刦都儿 元作“拔都男怯都儿”,“都”“多”音虽近,然元本实用“都”,不应误作“多”也。
第二十六 用后起字易元代字例
翻刻古籍,与翻译古籍不同,非不得已不以后起字易前代字,所以存其真也。沈刻《元典章》昧乎此,故明明元代公牍,而有元以后所造字羼入焉。
最著之例为“赔”字。“赔”字后起,元时赔偿之“赔”,均假作“陪”,或作“倍”,沈刻以为误,辄改为“赔”。
户八三 当处官司赔偿
户八六 定勒判署官吏赔偿治罪
户八九六 亦已着落务官追赔到官
刑五九 无财可赔此条凡三见
刑九七 亦勒均赔此条凡三见
刑九三 钱赔不起呵此条凡四见 “赔”元均作“陪”。
其次为“账”字。“账”字后起,账目之“账”,帐幕之“帐”,元均作“帐”。校者习见近世“账房”二字,并改帐幕之“帐房”为“账房”,至为可笑。
吏七九 谓须计算簿账小注 元作“簿帐”。
户五廿一 皆从尊长画字立账 元作“立帐”。
刑十一十九 资囊行李尽随车辆账房居止 元作“帐房”。
其次为“僱”字。“僱”字后起,元刻通作“雇”,沈刻户部各条有改为“顧”者,虽失本来,犹存古谊;兵部、刑部各条多改为“僱”,则非元时所宜有。
兵一十六 军户和僱和买
兵一廿五 探马赤军和僱和买三见
兵一三五 依例除免和僱和买二见
刑十九十二 禁典僱
立契僱与彭大三使唤
自愿将妻典僱 “僱”元均作“雇”。
其次为“毡”字。“毡”字后起,元刻作“氊”,简作“”,或作“”,不作“毡”也。沈刻多改为“毡”,并“毯”字亦改为“毡”,不知氊毯固异物也。
兵三十三 稍带毡袋行李皮箧子 元作“捎带氊袋”。
兵三十七 偷盗番布皮球毡袜等 元作“皮毬氊袜”
兵四二 毡袋油绢夹板 元作“袋”。
工二十六 公廨铺陈氊毯 元作“毯氊”,可知毯氊非一物矣。
新刑十四 花毡衣物 元作“花毯”。
新兵六 收买硝减毛毡等物 元作“毛氊”。
其次为“袄”字。“袄”字后起,元刻作“襖”,沈刻多改为“袄”,乃一特例,因元刻用字,概趋于简,沈刻用字,概趋于繁,“襖”之改“袄”,适得其反。校者习见近世“袄”字通行,而不知其非元时所有,假定元时有“袄”字,则《元典章》必不用此笔画繁重之“襖”字矣。
刑二十三 成造絮袄一领
刑三廿八 披著袄子
刑四十九 糨下袄子一个
刑八廿三 四十四领胖袄 “袄”元均作“襖”。
工三三 衲袄二百领 “袄”元作“襖”。
“灶”字亦后起,元刻多作“”,沈刻有改为“灶”者,假定元时有“灶”字,元刻必不用“”。
刑三廿五 于灶窝内 元作“窝”。
新刑三二 庆元路定海县灶户 元作“户”。
“晒”字亦后起,元刻本作“”,或作“曬”。改“”为“曬”,犹可云二字当时通用,改“”为“晒”,则非元时所应有,因“”繁而“晒”简,假定元时有“晒”字,元刻必不用“”。
刑四三二 于日头内炙晒 元作“炙”。
“饹”字、“碗”字亦后起:
兵三十三 马奶子饼饹 元作“饼酪”。
刑三六 将小豆一碗 元作“一椀”。
第二十七 元代用字与今不同例
有字非后起,而用法与古不同,翻刻古籍,不应以后来用法之字用之古籍也。
元时称人之多数辄曰“他每”,犹今称“他们”也。浦本《史通·杂说》云:“渠们底个,江左彼此之辞。”似“们”字古已有之。南宋人用“们”,或用“懑”,然元时实通用“每”,今沈刻《元典章》恒改为“们”,不睹元刻,几疑“们”字为元时通用也。
圣政一五 将他们姓名申台者
户八五八 若拏住他们做贼说谎的呵
刑八十 只依旧交管着他们的上头 “他们”元均作“他每”。
户十十三 有的俺们宫观里住的先生每 元作“俺每”。
刑十一十五 依着您门商量来的文书者 “您门”元作“您每”。
新朝纲五 要肚皮的歹人们厮倣傚著 元作“歹人每”。
新朝纲七 教百姓们哏生受 元作“百姓每”。
“原免”之“原”,与“元来”之“元”异,自明以来,始以“原”为“元”,言版本学者辄以此为明刻元刻之分,因明刻或仍用“元”,而用“原”者断非元刻也。今沈刻《元典章》,“元”多改为“原”,古今用字混淆,不几疑明以前已有此用法耶!
户三十 原议养老女婿 元作“元议”。
户四二十 原据倪福一原下财礼 元作“元下”。
刑八四 亲随受钱著落原主 元作“元主”。
“抄”“钞”二字古通用,然元时以楮币为钞,习久遂以钞为楮币专名,抄为誊写专名,凡元代公牍上抄到某年劄付,均作“抄”,不作“钞”,今沈刻辄改“抄”为“钞”,意义不殊,面目全失。
新户五四 钞到大德十年八月中书省劄付
新兵十五 钞到延祐五年云云 元均作“抄”。
又“现代”之“现”,古皆作“见”,近世借“现”为“见”,乃以“见”为视专名,“现”为“现代”、“现时”等专名,习惯自然,忘其假借,然元时此等用法尚未通行,翻刻古籍,应存其旧。
户三廿五 现充军户 元作“见充”。
户九十三 亲旧现在切恐怠惰 元作“新旧见在”。
又有不识“见”义而改为“儿”者:
户三十九 兄郑大儿充军户 元作“兄郑大见充军户”。
又有不识“见”义而妄乙之者:
户七十七 依准所拟定见数目 元作“见定数目”。
又“规避”元作“窥避”:
吏四二 别无规避
吏五六 别无规避
新吏十九 中间有无规避 元均作“窥避”。
“仔细”元作“子细”:
刑五四 仔细检验
刑五五 必须仔细推鞫 元均作“子细”。
“跟随”、“跟寻”之“跟”,元均作“根”。“跟”字虽非后起,然当时实用“根”不用“跟”。
刑十九三七 禁富户子孙跟随官员
新刑廿七 跟随顾同祖到大街无人处 元均作“根随”。
刑七十八 我跟你去 元作“根你”。
跟逐刘提举寻觅勾当 元作“根逐”。
刑十五十四 跟捕不获者 元作“根捕”。
刑十九四四 一同跟捉 元作“根捉”。
新刑四二 亲家刘三牛处跟寻 元作“根寻”。
鎗,钟声也,元时“槍”从“木”,不从“金”,金义后起。
兵二四 禁递铺铁尺手鎗 元作“手槍”。此条三见
兵二十一 環刀箭隻鎗头等物 “環”元作“鐶”,“鎗”元作“槍”。
“绸”字古有之,然元时“丝”之“”不用“绸”,以“绸”为“”,起于元后。
工一四 织造丝绸 元作“丝”。
工一十 粉饰绢绸 元作“绢帛”。
工一十一 段疋纱罗绸绫本页凡二见 “绸绫”二字衍。
“缎”字古有之,然元时“段”之“段”不用“缎”。
户四十五 陆千五裙缎等物
户七十 仍将缎匹等物
刑十二一 收买缎子
新兵十四 毛子哈丹缎匹等物 “缎”元均作“段”。
“邱”字古有之,然姓不从“邑”。“丘陇”之“丘”,亦不从“邑”。姓之从“邑”,避孔子讳,亦后起,元时不尔也。
礼三十五 邱陇弥高 元作“丘陇”。
新刑四二 县尹邱恢状招 元作“丘恢”。
又“分付”二字,与“丁宁”二字不同,“丁宁”亦作“叮咛”,古本通也;“分付”作“吩咐”,盖后起。“吩”字“咐”字,虽为古所有,然其义与“分付”不同,元时只用“分付”,不用“吩咐”也。今元刻“丁宁”,沈刻改为“叮咛”,未尝不可。
户九六 叮咛教训 元作“丁宁”。
惟元刻“分付”,沈刻率改为“吩咐”,则不可矣。
吏四九 或治下吩咐公事
吏四四七 吩咐赵百三扬于江内
户五三一 将文状吩咐湖南道宣慰司
兵五二 即仰吩咐合属为民 元均作“分付”。
其他用字,意义不殊,而非元字者:
吏二十七 承袭的体例狠低 元作“哏低”。
户七一 随时出给官户硃钞
若物不到官而虚给硃钞者 元均作“朱钞”。
刑十九五三 禁约划掉龙船 元作“撶掉”。本页凡三见
新刑廿九 于王二姐床上揣摸到藤箱一只 元作“一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