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依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将所辖领土划分成有层次的区域的过程。我国历史上的行政区划,从萌芽、出现到完全确立及全面推行,经过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与中央集权制度的从无到有大体是同步的。地方行政区划的制度全面建立之后,中央政府要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便自然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因集权问题而产生矛盾,当这一矛盾激化后,就会出现一次中央与地方在权力上的重新调整与再分配。可以说,中国行政区划变迁的历史,也就是中央与地方之间不断调整权力关系的历史。
从政区地理角度上讲,行政区划主要有四个要素:一是层级,即中央到地方分几个层次进行管理,是行政区划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层级越多,越不便中央政令的传达;层级越少,越便于上情下达。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变迁的核心便是政区层级的变更,这一变化集中体现了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彼此长消的过程。二是幅员,即政区的统辖范围。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需要有不同的幅员,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三是边界,即政区与政区之间的界线。行政区划既然是为统治与管理土地和人民而设置的,因此,政区界线的划分就必定会以有利于统治为前提。政治是政区划界中的首要因素。然而,在统治稳固的前提下,自然环境也会作为政区划分的一个依据因素。四是行政中心。每个行政区划都有一个(有时是两个)管理的行政中心。这个行政中心位置的确定与变化,与政治形势、政区幅员或者是自然环境有很大的关系。限于篇幅,本章在叙述古代政区演变的大致情况时,主要着眼于政区层级的变化方面。
第一节
行政区划的传说与出现
(一)“九州”制与“五服”制
我国古代的行政区划起源于何时?历代诸说纷纭。由于在儒家经典《尚书》中有《禹贡》一篇,其中十分详尽地描写了大禹九州的地理范围划分,因此古时候大多数人认为行政区划应开始于大禹时代。不过,由于《禹贡》中所提到的九州(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在范围上包括北到燕山山脉与渤海湾,南到南岭一带,东到大海,西到陇东高原的广大地区,这在大禹时代是不可能认知的。因此,近代以来,经过学者们的研究,论定《禹贡》实际上是战国时期的人假托大禹所作,书中所记载的地理状况,都是战国时期的现象,所谓“九州”之说,不过是战国时流行的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反映了当时的学者对未来统一国家的一种设想,因此,九州并不像一般古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中国最早的行政区划。
在《禹贡》中,除了九州制之外,还记载了另一种区划,即“五服”制:以国王所居住的京城为中心,以四方500里为一等,共分为五等。由京城向外,顺序依次为: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
九州制是以名山大川为界限来划分区域的,虽是虚构,但多少还有一些可使人相信的理由。而五服制这样在2500里正方形的土地范围内的规整划分,则实在难于让人们接受它。因此早在古代,就有人对此种划分存在过的真实性提出过怀疑。现在经过研究,同样证明五服制与九州制一样,也是一种空想。只不过九州制的空想是针对未来而出现的,而五服制的空想则是基于过去而设计出来的。因为在西周及其之前,确实出现过类似的分等统治,只是从未有过将每一等级定为五百里的做法。
(二)商周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不仅大禹时代不可能出现行政区划,经现代学者研究证明,就是有文字可考的商代与其后的西周时期,虽然其时国家已经出现,但是行政区划也未就立即产生。
商代时期,中央与地方政权所存在的关系虽然已是一个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还对地方政权实行一定的控制,但是商代的这种中央与地方的不平等与控制,还不是后世的中央对地方的支配,更与中央集权不同,因此,在当时还没有出现任何形式的行政区划。
而西周时期实际上是一个全面分权的社会,周天子所直接管辖的地域范围只是王畿而已,至于诸侯国内的行政事务则与天子无涉。周王与各诸侯间只有政治上的统属关系,而无行政上的治理支配关系,不存在什么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如果勉强称之,这种中央与地方关系也与后世中央集权下的真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有着显著的不同。换句话说,周天子与诸侯间仅仅是统而不治,地方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区划。因此,我们所熟知的在《诗经》中所称颂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景象,只是一种虚构,并不能反映西周分权的真实面貌。其时,在地域上只存在国与野的差异。这里所说的国,即指城,在城之外为郊,郊之外为野。国中之人称为“国人”,为统治者,住在郊外的是被统治者,称为“野人”。国与野之间的差别,并不是行政区划的不同,而是城邦内外因人而异的制度上的差异。
(三)春秋时期“县”与“郡”的出现
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地位的差别逐渐消失,国与野之间存在的对立,也变得越来越不明显了。与此同时,一种新型的制度正在萌发,并对加强国君地方统治渐渐起到一种积极的作用,这便是郡县制的出现,它标志着行政区划的正式产生。
如果翻开记载春秋时期这段历史的典籍《春秋》与《左传》,就会发现在当时的许多国家中都有了设县的记录。例如当时的南方大国楚国,曾先后将一些小国灭掉后,就地置县,而且派官员去那里担任县的长官。再如当时的北方大国晋国,也不时将一些县赏赐给一些大臣。不过这些县与后代郡县制中的县还是有所不同的,晋县是国君用来赏赐给大臣的,不是国君的直属地,而是带有明显的采邑色彩;至于楚县,虽然已有了国君直属地的性质,并且县的长官也没有采用世袭制度,似乎已具备了地方行政制度的特征,但是,由于这些县内部的基层组织并未经过重新改造,县的幅员也没有经过有意识的划定,因此,这些县还不能称为是郡县制中的县。要能称得上是郡县之县,至少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标准:一是完全的国君直属地;二是县的长官不世袭,而是由国君任命,并可撤换;三是县的范围一般要经过人为的划定,而不全凭自然地形来定;四是在县以下还有更为基层的组织。[1]
真正标志着具有郡县之县出现的事件,是在公元前514年的晋国发生的。在这一年,晋国的异姓大夫之间发生了一场兼并行动,韩、赵、魏、知、范、中行氏等六家大夫,联手灭掉了祁氏与羊舌氏两家,然后,将祁氏之田分为七县,把羊舌氏之田分成三县,任命十个人为县大夫。这些县已与采邑性质的县完全不同,是一种新型的县。此外,这十个县各自的区域是在原属大夫的采邑的基础上重新划定的,这与以往的只是简单地以一个所灭之国为县,或以邑为县是完全不同的。而这正是行政区划出现的表征。
与县相比,春秋时期有关郡的记载,非常有限,只在《左传》中有一条可靠的简单记载。公元前493年,当时晋国的执政大夫赵简子,在率领军队与帮助范氏与中行氏反晋的郑国军队作战前,为了让将士们临阵勇猛杀敌,在誓词中许诺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然而有关郡的详细情况,则不是很清楚。现在只是大体知道,郡起初应设在诸侯国的边地,与设在繁华地区的县,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其间的区分并不一定非常清楚。再有郡与县二者在初期阶段,也不存在什么统属关系。
(四)战国时期的集乡聚为县与以郡统县
战国时期,以秦、齐、楚、韩、赵、魏为首的诸侯国纷纷进行改革,逐渐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这些中央集权国家在地方上大都采取了县与郡的组织形式。
春秋时期的县是如何向战国时期的县转变的,由于缺乏明确的记载,还不是十分清楚。现在所能知道的有关战国时期县的记载主要是秦国的。战国初期,秦国不断向东发动攻势,拓展自己的地盘。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在新占领的地区设置了不少的县。到了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又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商鞅采取了“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一说三十一县)”的做法,以便中央进行行之有效的地方管理。商鞅当时既然采取的是集乡聚为县的办法,在一县由多少乡聚组成,形成怎样的地域区划方面,一定不是随意的组合,而是经过认真仔细的考虑,并在一些原则下来进行的。而且,由于每一县的最高长官,都由国君来任命,也更加体现了官僚制的完善。秦县的这些特征,都说明已成为真正的郡县制中的县了。除了秦国,在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在其他诸侯国也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了。到了秦统一六国时,可以确知的县已达到了几百个。
郡最先在哪一国出现,目前还没有答案。不过,从上面提到的赵简子的誓词来推测,晋国极有可能是最先设郡的诸侯国。到了战国时期,各国的郡都设在边地,目的是为了防范别的诸侯国或境外的少数民族。
郡与县的统辖关系何时出现,也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推测大概有两种情况,使得这一制度逐渐形成:一是起先郡置于诸侯国的边境地区,领域虽然广大,却相对比较荒芜。后来,由于边地经济的不断发展,郡的辖境内开始变得繁荣起来,为了便于管理,于是在郡下便再分设数县;二是在诸侯国的边境地带,原本已设置了许多的县,后来因为军事上的需要,便又在这些县上置郡,以利统管。要之,到了战国中期,有关郡下统县的文献记载已很普遍。
战国时期,郡、县的长官都由诸侯国的国君任免,不能世袭,郡县的领域也都由国君直接控制,不再作为封赏。这样,以郡县制为其形态的行政区划已经基本形成。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郡县二级制当时只是在诸侯国的边境地区得以较为广泛地推行,在诸侯国的内地,则只是设县,而一直没有设置过郡。再有,在诸侯国内,国君对亲属与大夫的封邑依然存在,并未因郡县制的出现而消除。
此外,还有一个特例,那就是位居战国七雄之一的齐国,在其境内虽然设了不少的县,却一直没有设过郡。齐国在县上所设立的是具有守卫性质的大都,其作用大约与其他国家的郡相当。齐国把全国的范围划分为临淄等五都,实行五都制。
第二节
大一统的郡县制:秦汉时期
(一)秦朝的郡县制
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廷尉李斯的建议,废除了分封诸侯制,推行郡县制。每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等官。这些郡的官员,都由中央朝廷直接任命,而且可以定期更换。郡守是一郡的行政长官,除了所辖各县的长官由中央任命外,一郡的属吏都由郡守从本郡人士当中辟举。郡尉典武职甲卒,不是郡守的属官,而是直接领受朝廷的命令。监御史负责监察郡治,又叫郡监,隶属于御史中丞,是中央监临地方的官员。郡之下再辖县,每个县依据大小不同,设令(大县)或长(小县)。
秦初并天下时,将全境分为36郡。[2]之后,秦向南占领了五岭以南的南越地(今广东、广西及越南东北部),然后设立了南海、桂林及象郡等三郡;向北将活动在河套一带的匈奴人赶走,在阴山以南、黄河以东的区域内设置了九原郡。此后,秦又陆续从已置的郡中分出一些新郡,这样,到了秦代末年,除去都城咸阳附近关中平原为秦内史的辖区外,史书上记载的秦郡共有48个,统辖大约一千个县级政区。[3]另外,秦在征服的少数民族政权区域内,并未置县,而是设立了与县同级的道来进行管理。
秦朝郡县制的全面实行,标志着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形成,中国从此成为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这种以郡县制为表现形式的行政区划,为后世历代所遵奉,持续了二千余年的时间。
(二)西汉的郡(国)县二级制
1.西汉的分封
汉朝建立之初,汉高祖刘邦将七个异姓功臣分封为诸侯王(即燕王臧荼、韩王信、赵王张耳、楚王韩信、淮南王英布、梁王彭越、长沙王吴芮)。由于七个异姓诸侯王手中握有重兵,其封地占据了当时汉朝整个疆域的一半,而且是东部最富庶的地区,而汉郡却只有15个,实际上已对刘邦的统治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于是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刘邦寻机将长沙王之外的其他六个异姓诸侯王逐一翦除。
在来自异姓诸侯王的威胁基本扫除之后,刘邦又开始分封同姓诸侯王,借以达到屏藩汉廷,不致重蹈秦朝短命覆辙的目的。刘邦分封的同姓诸侯王国采用的是分封制与郡县制的混合体。在诸侯王国之下,依然有郡县,这些属于诸侯王国的郡被称做支郡,名义上虽然还是属于中央政权的,但实际上已在诸侯王的直接管辖之下了。除了诸侯王以外,刘邦还分封了一百多位功臣为列侯,建立侯国,其地位与县相当,但直接隶属中央。汉初所实行的行政区划,可以用下图直观地表示出来:
然而,这些同姓诸侯王国与异姓的长沙国在地域上连成一片,总封域占到当时汉朝整个疆域的一半以上,而汉中央政权直接控制的仅有15个郡,从面积上说,比高帝五年异姓诸侯王国存在时的汉郡领域还小。另外,诸侯王享有特权,可以任命所辖支郡的郡太守以下的官员及征收赋税徭役。因此,诸侯王国的存在与中央政权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
刘邦死后,执政的吕后曾采用分封外戚为王的方法,试图抑制同姓诸侯王的发展。这种做法自然引起了刘氏宗室的不满,因此,在文帝即位后,除掉了诸吕,恢复了同姓王国的故地。但是这些同姓诸侯王国毕竟是中央政权的潜在威胁,于是文帝采纳大臣贾谊的以亲制疏与“众建诸侯少其力”的建议,一方面用与自己血缘近的诸侯王国限制与自己血缘远的诸侯王国的势力,一方面又通过分地的方法将诸侯王国的辖境变小,数目增加。异姓的长沙国也在文帝的最后一年,因无后而国除,所属三郡之地归于汉廷。
汉景帝执政后,又采纳御史大夫晁错提出的削藩之策,将诸侯王国下辖的支郡削掉,收归中央。虽然这一举措直接触及了诸侯王们的利益,曾一度引发了“吴楚七国之乱”,但景帝最终平定了这场叛乱,并乘机将诸侯王的支郡收归汉廷所有,使诸侯王国领域变得只有一郡之地。诸侯王自己任命官吏和征收赋税的特权,也被同时剥夺,如此一来,诸侯王国的地位大大下降,已经变得和一般的汉郡没有太大的差别了。汉代的行政区划也相应地简化为郡(国)县二级制,具体形式如下:
同姓诸侯王国在历经了景帝的削藩之后,虽然王国变得仅领一郡之地,但是有些大的王国境内仍然是数十座城池相连,势力依然不小。武帝执政后,为了防止这些诸侯王国互相联合起来,反抗中央政权,于是采纳谋臣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强迫诸侯王用自己的领地分封王子侯国后别属汉郡,借以达到缩小诸侯王国领域的目的。这样经过几代以后,诸侯王国的领地已大为缩小。到了西汉末年,有的诸侯王国变得只有三四个县的范围了。经过推恩法,诸侯王国的实力已严重削弱,再也无法构成对中央政权的威胁了。
2.武帝广开边地与汉郡的增置
在汉朝内部潜在的诸侯王国分裂割据威胁基本消除之后,汉武帝便将注意力转向境外,开始了开拓疆土的活动。
在西南夷地区,汉武帝通过多次用兵,将这一地区完全纳入了汉朝的版图之内,设置了犍为、牂柯、武都、汶山、沈黎、越巂、益州等七郡,使汉的西南疆界达到今天的高黎贡山与哀牢山一线,按照郡县制的体制,由中央政府来直接进行管理。后沈黎、汶山郡二郡先后撤销,辖地都并入了邻近的蜀郡。
在岭南地区,武帝派兵平定了南越国,把原来秦朝所设的桂林、南海、象郡三郡之地,分置成南海、苍梧、合浦、鬱林、象郡五个郡。又将原南越王赵佗在今越南境内设置的交趾、九真二郡,承袭下来,并在这二郡以南设立了日南郡,汉朝的南疆由此扩展到达了今越南的中部地区。后汉军又渡海,夺取了海中大洲(今海南岛),在那里设立了儋耳郡与珠崖郡两个郡(后儋耳、珠崖二郡又先后放弃)。至此,武帝在岭南地区先后共设置了十个郡。
在北境,汉军先从匈奴手中收复了河套南部的“河南地”,设立了朔方、五原二郡。随后,又攻取了河西走廊,在这一地区设置了酒泉、武威、张掖、敦煌四郡,这样,汉朝便控制了整个河西走廊与湟水流域,阻断了匈奴与西羌的联系,打通了通往西域的道路。
在东北地区,武帝派军灭掉朝鲜及其附庸,在朝鲜半岛上设置了乐浪、玄菟、真番、临屯四郡(后罢真番、临屯二郡),辖境到了今汉江流域。
汉武帝时,由于边地的开拓,新设置了许多汉郡,又加上从已有的旧郡当中分出许多新郡,因此汉郡的数目在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已高达91个,再加上18个王国,其时全汉共有109个郡国。
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至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共有103个郡国(其中汉郡83个,诸侯王国20个),下辖1587个县(侯、邑、道)。此外,西汉还在宣帝时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玉门关、阳关以西,天山以南,葱岭以东的西域36国。
(三)东汉时期从郡(国)县二级制到州、郡(国)、县三级制的转变
东汉承继西汉的制度,在建国初年,光武帝刘秀依然推行郡(国)县两级制,并对当时的政区做了一些调整,省并了十个故西汉王国和四百多个县(侯、邑、道),终光武帝一朝,形成了12王国、81汉郡的格局。其后,陆续又有所增析,至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有17王国、79汉郡,郡国总数达到96。到了安帝时,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内附少数部族的管理,又先后将犍为属国、广汉属国、蜀郡属国、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辽东属国等六个重要属国分别由原郡中划出,治民比郡,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至顺帝永和五年(140),全国共有106个郡国(其中汉郡85个,王国21个),下辖1180个县(侯、邑、道、公国)[4]。
灵帝以降,特别是献帝时期,天下大乱,朝政掌于权臣之手,汉廷已名存实亡,其时各地不少太守、州牧自行立郡,且旋置旋废,使得这一时期郡国变化十分复杂。至建安二十四年,郡国总数增至137个(其中汉郡为123个,王国为14个)。
在西域地区,东汉在明帝与和帝时,先后两次重建过西域都护府。在安帝时又改设西域长史府。从光武帝建武年间至安帝延光年间,汉朝与西域之间一共是三绝三通。自顺帝阳嘉年间以后,汉朝对西域地区的控制有所减弱,汉朝的西北疆界逐渐退到了今天山山脉西段以南。
第三节
由常态到畸形的转变: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一)魏、蜀、吴三国鼎立时期的州郡县三级制
在魏、蜀、吴三国鼎立局面形成之后,曹魏的疆域最广,占有司、冀、并、豫、兖、青、徐、幽、凉、雍等十州及荆、扬二州的江北部分,共有12州之地,下辖大约九十个郡国,大体相当于今天的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甘肃以及江苏、安徽、湖北、陕西的大部分地区。
蜀国是三国中地域最小的一国,仅有益州一州之地,下辖22郡,大体与今天的云南及陕西南部、四川康定以东、贵州西部等地相当。
孙吴的疆域大约承继了东汉的荆、扬、交三州,其中,荆、扬与曹魏隔江相对,据有江南的一半,交州则是全部拥有。这一领域大体相当于今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广东、广西以及江苏、安徽、湖北、贵州的一部分,还包括今越南北部的一些地方。后孙吴政权分交州置广州(辖境相当于今广东、广西的大部分地区),疆域内共有荆、扬、交、广四州,下辖43郡。此外,孙吴政权还设置了典农校尉(比郡)与典农都尉(比县)这两种特殊的政区,以军事屯垦方式对江南地区进行开发。
(二)西晋永嘉21州与十六国时期的混乱州制
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元年(265)从魏国手中夺得政权后,占据有司隶、兖、豫、冀、青、徐、幽、并、雍、凉、荆、扬、益、梁等14州之地。后又分雍、凉、梁三州之地设置了秦州,割益州而设立了宁州,分幽州而置平州。使西晋全国的州数达到了17个。
到了太康元年(280),西晋最终将长江以南的吴国灭掉,得到了扬、荆、交、广四州,于是将南北二扬与二荆州合并,各为一州,以19州之地统领着全国172郡国、1232县。
在太康19州当中,荆、扬二州管辖的地区过于广大,所统领的郡县最多,对统治颇为不便。于是在惠帝元康元年(291),将荆州与扬州各割一部分地区出来,设立了江州。到了永嘉元年(307),晋怀帝又分荆州及江州之地,而建立了湘州。此州南以五岭为界,北以洞庭为限,实是后来湖南建省的源头。至此,西晋全境共有21州。但是这一州制实行没有多长时间,西晋王朝就在由统治集团内部的宗室王与皇子王的权利争夺而引发的“八王之乱”中,被自东汉以来入居内地的少数民族政权所推翻了。之后广大的北方,则长期陷入了五胡十六国的混乱动荡之中。
十六国时期,各国为了“务广虚名”,在各自统治的较小区域之内,任意分置许多的州,汉晋时期的一州之地,往往被分成四五个州,于是州制开始发生了混乱。而且在州名的命名上,也不是依据其各自所在的地域来定,而是取自全国各地。
(三)东晋南北朝时期州郡的虚滥
在行政区划方面,东晋南北朝时期依旧推行的是州—郡—县三级制。由于这一时期南北分裂对峙,战乱频仍,各级政区的数目、范围以及设置的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至向畸形方面发展,使这一时期的政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自从东汉末年,州成为郡以上一级行政区划之后,一直到西晋,州、郡、县的设置都是比较正常,有规可循的。以西晋初年为例,当时有19州、172郡国、1232县。平均每州管辖八九郡,每郡统领七八县,从管理的幅度上说,比例基本适当。但是这种常规,在经历了东晋南北朝之后,已被破坏殆尽了。
南北朝时期,在州的数目增长的同时,郡也增加了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当时的现实情况造成的。其时,南北之间长期处于分裂状态,战乱不断。这样就使得在战争中立下功劳的武将与对方降将的人数随之增多起来,而政府对他们自然是要论功行赏的。在当时,奖掖这些人的一个通行的办法,就是封给他们各自一个州刺史或者是郡太守。但是,每个政权的地盘就那么有限的一块地方,为了有足够多的州刺史或者是郡太守空缺以便封赏,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把现有的州、郡的区域划小,留出空间,建立更多的州郡。因此州郡的数量便渐渐增多起来。
不过,南朝在梁代前期,州郡数目的增长,还不十分严重。据史书记载,在梁天监元年(502),一共设置有23州、226郡、1300县。但是不到50年的光景,情形便大不一样了,州郡数目的膨胀已经发展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梁大同元年(546),已有103州、586郡。
北朝的州郡的滥置,一点也不比南朝的逊色。北魏统一北方后,州还不到20个,但是到了孝文帝当政的晚期,州已超过了80个。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之后,两个政权共有110余州,410多郡。此时,南北朝合计,州的数目已达200多个,郡数则接近1000个,与250年前的西晋相比,州、郡的膨胀都不低于十倍。这时有不少的州只管辖一二个郡,一郡只统管二三个或一二个县,有的州竟然没有县可领,有的仅存一个名目而已。《南齐书·州郡志》上就记载南朝齐在汉中地所设的梁州下共辖有65郡,其中有45郡竟然是荒芜之地或者是没有民户。
另外,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划——侨州郡县。自东晋元帝至南朝的宋、齐、梁、陈,为了安置侨民,在他们所寄居之地大量设置了以其原籍的州县旧名而命名的侨州郡县,形成了“侨州至十数,侨郡至百,侨县至数百”[6]的局面。东晋末年,刘裕北伐,收复青、徐等州后,曾将原州、郡名前加“北”字,以便与侨州、侨郡相别。刘裕称帝,建立南朝宋政权之后,又取消“北”字,而改为在侨州、郡、县前加“南”字。
这些侨州郡县在起初设置时,并没有实际管辖的区域,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寄居在南方固有行政区划之内的另外一套独立的行政管理体系。侨民在侨州郡县内也享受政府给他们的优厚待遇,减免他们的赋役租税。侨州郡县设立之初,原本还是想恢复故土的。但是后来由于中原长期无法恢复,土著与侨民杂居,造成户籍混乱,使政府管理极为不便,同时,侨州郡县中的侨民享受的优待又会使政府损失不少财源,因此,东晋南朝政府决定对这些侨州郡县用土断的方法,进行改革。
所谓土断,就是把侨民的户籍断在侨居地上,由政府加以控制,取消侨民原来不交赋税的特殊待遇,按时按地对他们征收赋税。这样做的结果是,有的侨州郡县因并入侨居地的郡县而被取消了。有的侨州郡县,由侨居地的郡县划出部分地区给予管理,或者把侨居地的原来郡县取消,而将其地全部划归侨州郡县管理,使这个侨州郡县成为有实际土地的州郡县。
从东晋成帝咸和年间开始,到陈天嘉元年(360),先后一共实施过九次土断。土断的结果是,一方面使侨州郡县成为实土的政区,另一方面则使部分北方侨民迅速土著化。因此,等到隋朝重又统一天下,南北界线消灭,侨州郡县也就随之退出历史舞台,不复存在了。[7]
除了侨州郡县这种畸形政区之外,还出现了两州或两郡同治一地,由一人统领两州或两郡的“双头州郡”。州、郡设置之滥,可以说到了极点。另外,北朝在大量设置州郡的同时,还滥设官吏,尤其是州刺史,居然一州就要设置三个。由于州刺史的增加,使得郡太守逐渐不再管理具体的事物,变成了闲员。这就为日后隋文帝统一之后,进行行政区划改革,废郡而实行州县二级制提供了条件。
第四节
从郡(州)县两级制到藩镇:隋唐五代时期
(一)隋、唐开元前的州、县二级制
在南北朝后期,州郡的滥置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特别是州的大量增设,已使得郡一级的区划名存实亡。面对这种情况,北齐文宣帝在位时,曾有过一次大的整顿,省并了三州、153郡、189县、三镇、26戍,几乎是当时所有郡县的一半数目。但是这种简单省并州郡的办法,并不能抑制日益恶化的政区混乱状态。对地方行政制度的彻底改革,已势在必行。隋朝取代北周之后,隋文帝在大臣杨尚希建议的基础之上,并没有采取将州郡省并的简单办法,而是把州郡县三级中的中间一级郡去掉,即“罢天下诸郡”,以州直接领县,简化了政区的层级,使行政区划重新又回到了二级制。隋灭陈后,又将这一举措推行到了全国。实行郡县二级制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使中央的政令容易通达到地方,从而加强中央集权,避免出现地方割据。
隋文帝的这项改革,虽然是一成功之举,但是,仍然不能彻底解决州县数目过多的局面。经过魏晋南北朝,州、县的数目已变得非常多,州、县的区划也已经变得不能再小了。隋朝初年,仅州的总数就多达三百多个。如此庞大的数目,让中央政府来直接管辖,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调整州、县的数目与范围,就成了隋朝中央政权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于是在大业三年(607),隋炀帝下令省并州县,随后又把州改称为郡,以回到与秦汉相似的状况。经过这次调整,到了大业五年,全国变为了190郡,1255县,县以上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相比,大大精简了。
此后,隋炀帝又开拓疆土,在东北地区辽水流域设置了辽东郡。在西北平定吐谷浑后,设置了西海、河源、鄯善、且末四郡。之后,又在今新疆哈密建立了伊吾郡。上述五郡之地,包括了今天的新疆东部与青海大部地区,中原王朝在如此遥远的地区设立郡县,这还是第一次。北部地区在今内蒙古后套一带设置了五原郡。南在海南岛上设置了珠崖、儋耳、临振三郡。
隋朝虽然对政区进行了调整,完善了行政区划的体系,又加上开拓疆域,经过文帝与炀帝两代的发展,国家也呈现出了富庶强盛的景象,但是历史常常演出惊人相似的一幕,隋朝又重蹈了秦代二世而亡的覆辙。
唐朝开国以后,又把郡改为州,恢复了隋朝初期的州县制。然而州的数目在唐朝兼并各割据势力,重新平定天下之后,又出现了大量的增长。这是因为在隋唐之际,群雄并起,那些率兵占据一方的地方豪杰,只要归降唐朝,唐朝就会在他所盘踞的地方设置州县,并委以刺史之衔,这样,在不长的时间里,州的数目便自然又膨胀起来。特别是在南方今天的广西、湖南和四川一带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当地表示愿意听命唐朝的首领很多,出现了许多新的州刺史,因此,州的分布也就变得尤为密集。太宗李世民继位伊始,虽曾对一些州进行省并,但是调整的情况似乎并不理想,到了贞观十三年(639),唐朝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州还是有358个之多,这个数目已经大约是汉郡数目的两三倍了。
其实,由于唐朝的疆域比汉朝要大,对地方的统治也比汉时要深入得多,汉唐虽然同样实行的是两级制,但这时唐朝州的数目已不能像汉朝时的郡一样,降回到一百多个了。然而要让中央政府统管这三百多个州,着实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这种情况已使得中央政府不得不考虑在州县二级制的政区之上再设立一级监察区,对各地州刺史的所作所为进行监察,随时将地方官员的情况上报中央。设置监察区的办法,虽说不失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是唐朝初年的皇帝已从前代的经验教训中,十分清楚地知道,监察区一旦设立,就会存在变成一级正式行政区划的危险,因此需要找到一种变通的方法。唐太宗贞观年间设立的巡察使,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贞观元年(627),唐太宗下令,将全国分成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等十道,派遣巡察使到各道去负责监察地方的官员。不过,在当时巡察使的派出,还是一种临时性质,并不是常制,而十道的划分也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地理区划,还不是真正的监察区。
另外,唐代前期在数州之上还设置了都督府,以统军戎。据史书记载,贞观十三年(639),除了靠近京城附近的九州,全国的所有州县分属41个都督府。到了景云二年(711),武则天又省并诸都督府,把全国境内的所有州县,置于24个都督府的统辖范围之内。由于担心这样会使得都督在地方上分权过重,不利于中央集权的统治。因此,没过多久,24都督府之制就被废止了。开元十七年(729),唐玄宗又把都督按权力的大小分为上、中、下三等,此时共有都督府40个。后来随着节度使的出现,都督的权力便被节度使替代,都督的名称也就逐渐消失了。
唐朝前期,国力强大,先后灭掉了东突厥、薛延陀、西突厥和高丽,使边疆少数民族纷纷内附。为了有效地管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从太宗贞观十四年(640)起,在这些地区设置了由原部落首领为都督、刺史的羁縻府州,在名义上统属于安北、单于、安西、北庭、安东、安南等都护府与一些边州都督府。到开元年间,唐朝一共设立了850多个羁縻府州。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羁縻府州大多不需要向唐朝中央政府交纳贡赋。这就是说,羁縻府州只是在理论上属于唐王朝的版图。[8]中唐以后,羁縻府州已大量撤废或者是内徙。
(二)唐开元至五代时期的道—州—县三级制
唐玄宗在位的开元、天宝年间是唐朝的全盛时期。依据两唐书《地理志》,开元二十八年(740),共有州328个,县1573个。天宝元年(742),玄宗又改州为郡,到肃宗至德二载(757),再一次将郡改回了州。另外,从开元元年(713)起,凡是京、都所在的地方,为了提高它们的地位,与普通的州相区别,而称为府。最早只有京师长安所在的雍州叫京兆府、东都洛阳所在的洛州称河南府。后来,又把北都太原所在的并州称为太原府,西都凤翔所在的岐州称为凤翔府,南京江陵所在的荆州为江陵府。还将皇帝到过的地方也升为府,如蒲州升为河中府,华州升为兴德府、陕州升为兴唐府、益州升为成都府,梁州升为兴元府。这样,到了唐代末期,一共出现了十个府。
唐代中期以后,为了边境防御周边少数民族的需要,还出现了兼统数州的节度使辖区(即方镇、也称作藩镇)的设置。到了玄宗开元年间,边地已设置了八个节度使辖区,天宝年间则增加到了十个。本来唐朝实行军民分治的管理方法,节度使最初只是负责辖区内的军事防御,不干预民政,但是,节度使逐渐兼任按察、营田、度支等使,并将各州的州刺史置于他的统领之下,将辖区内的军、政、财、监察大权集于一身,成为权重位高的封疆大员。
唐玄宗天宝年间“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为了尽快收复失地,平息叛乱,不得不实行战时的紧急举措,对那些出征有功的将军和怀柔反正的降将,都授予了节度使的官职,使本来只设在边疆的方镇,在内地各处也普遍设置起来,其中都督之权重持节者都称为节度使,主兵事而不授节者称为防御使、经略使或是团练使。大的方镇统领十多个州,小的方镇辖有二三个州。
方镇最初设在边境地区时,地位在道以下,形成的是道—镇—州的体制,与此相对应的职官层次则是采访使—节度使—刺史。但是,安禄山发动叛乱后,采访使已无法再统辖方镇,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为此,肃宗乾元元年(758),将开元以来的十五道罢黜,改采访使为各镇观察处置使。从此以后,有的以节度使兼任观察使,有的以观察使兼任防御使、经略使。这样,便将本来属于不同区划的采访使道与节度使方镇合二为一了。名为一道而又已经不仅仅是监察区域,称作一镇而又已经不仅仅是军政区域。于是道(方镇)成为统辖州县以上的一级政区。隋初以来的州(郡)县二级制的行政区划,变成了道(方镇)—州(府)—县三级制。据史书记载,唐末所设立的方镇数量在四五十个之间波动,除去首都京兆府和附近几个州及陪都河南府之外,其余的府州全都被方镇占据。这些节度使们拥有重兵,抗命朝廷,割据一方。他们的这些行为与古代的诸侯非常相似,因此当时的人就把方镇又叫做藩镇。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藩镇割据”。
藩镇割据最终导致了唐朝的覆亡。天祐四年(907),割据汴州(今河南开封)、滑州(今河南滑县东)的节度使朱温将唐哀帝废掉,自己称帝,改国号为梁,史称后梁。历史进入了分裂动荡的五代十国时期。
所谓五代,是指中国北方先后出现的五个王朝: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另外,从唐末开始,江南、岭南、剑南以及河东等道,都被一些藩镇的节度使占据。中原五代时期,他们有的占领数州,有的据有一道,并称帝称王,先后存在有十个割据政权,即十国:吴、南唐、吴越、楚、闽、南汉、荆南(南平)、前蜀、后蜀、北汉。
五代十国的出现,是唐朝后期藩镇割据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它们的政区也自然沿袭唐朝末年形成的道—州—县三级制。
第五节
“强干弱枝”:北宋与南宋(含辽金西夏)时期
(一)北宋的政区
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以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避免藩镇割据的局面重演,他先是将节度使的兵权彻底解除,然后又把节度使驻地以外兼领的州——当时借用西汉初年诸侯王国属郡的名称而叫做支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统辖。同时由中央派遣文官出任地方官——知州,负责管理各州事务,但是仍然保留了原来各州的州刺史。知州的全名是权知军州事,意思就是暂时负责该州的军民事务,其实这一职务是一个固定的官职,只不过当时为了让那些节度使们易于接受而在名称上作了点花样,等到后来州刺史被废掉,这一名称中的“权”字也就省去了。知州每三年更换一次,直接对中央负责,向朝廷奏事,不再听命于地方上的节度使。至于县一级政区的官员的情况,也与州类似,中央政府派遣中央官员担任知县而用来代替原来的县令。后来,为了防止知州在地方上的权力过大,又设置通判作为知州的副手,让他们彼此之相互牵制,以便起到分知州权力的目的。
在把各地节度使所统领的各州收归中央后,宋太祖本想由中央政府直接来控制州与县,实行行政区划的二级制。但是在州这种统领县的一级政区数目很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后来,宋太祖从唐代转运使的设置中得到启发,把这个临时性的差遣变成了固定的官职,让转运使负责征收和转运地方上的水陆两路财赋。由于要转输,就需要与交通路线发生联系,所以宋代统治者又按照全国的地理形势,重新划分,让这些转运使分路而进行管理,这样,在州之上便形成了新的一级行政区划——路。
因为转运使拥有地方军、民、财、刑大权,并辖有幅员广阔的区域——路,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割据力量。于是为了分夺转运使的权力,宋朝统治者又分别设立了负责掌管一路司法、刑狱和监察的提点刑狱司,负责储备粮食平抑物价的提举常平司和掌管一路的兵民之事的安抚使司。除安抚使司(简称为帅司)之外,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通称为诸监司,又分别简称为漕、宪、仓三司。
在地域上,这些监司的管辖区域虽然都叫做路,但是各监司的路并不完全一致,而是互有交叉,在转运使司看来是一路的,在提点刑狱司却可以是两路,在安抚司则又可以是四路,甚至是六路。另外,即使有两司路在所辖领域上完全吻合,其治所也会有意地被人为安排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从而让他们形成各自独立的权力管辖范围。
宋朝中央政府就是利用以上这些办法,让各监司彼此之间相互牵制与制约,加之让路之下的各州依然保持直接向中央奏事的权力,这样就使路不能成为严格意义的在州之上的一级政区,从而收到有效控制地方、加强中央集权的效果。
总体来说,虽然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看,宋代实行的是二级半或者是虚三级,但如果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说,宋代实行的是路—州—县三级制。
宋朝在路之下的二级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种,其下各自辖县。府、州的名称承袭的是唐朝的制度。府就是地位特殊的州,又细分为京府(首都或者是陪都的所在地)与次府(与皇帝的行为有关的州)二种。
军与监又分成两类:一类直属于路,与府、州同级;一类隶属于府、州,与县同级。宋时从边地到内地,都设有军,目的是为了边境的防御与内地的治安。统领县的军,地位等同于下州。如果其政治地位提高,也可能升为州;如果州的政治地位下降,也可以退而变成军。监在五代时期,是为了管理矿冶、铸钱、牧马、盐产区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宋朝时期兼管民事,也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统县一级监的地位比同级的军的地位要低,如果这一级的监的地位提高了,也可以升为统县的军。
据《元丰九域志》记载,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全国共有府14,州242,军37,监4。
(二)辽、西夏与金的政区
1.辽
唐朝末年,契丹在今天东北内蒙古一带兴起。938年改国号为辽。983年,辽圣宗复国号为契丹。1066年,兴宗复称辽。到1125年,天祚帝为金兵所擒,辽亡。
辽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与区划,基本上承袭了唐代的制度,从太宗时期开始制定,到圣宗以后趋于完备。辽以所设立的上、东、中、南、西五京为中心,分全国为五道,并以京号为道名,合称五京道。
辽在道下面的一级又分成府、州、军、城四类,这四类的再下面一级则是县。另外,在上京道、中京道与东京道内又设有“头下军州”,是诸王、外戚、公主的私州,不领县。再有,辽代对北方原游牧部族不采用中原王朝传统的州县制,分为部族、属国两类。依据《辽史·地理志》的记载,辽代有6府,156州、军、城,209县,52部族,60属国。
2.西夏
982年,党项首领李继捧降宋,宋太宗授以夏州刺史之职。后李继捧族弟继迁率部反宋,屡败宋兵,传子德明。1034年,德明子元昊建年号,1038年称帝,国号大夏,史称西夏。西夏定都兴庆府(今宁夏银川)。1227年,为蒙古所灭。
西夏地方行政区划分州、县两级。据《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后期共有22州。但实际上西夏所置州尚不止此数,现在有名可考的夏州就有36个。[9]另外,西夏又按其军事机构左、右两厢而在地域上分设12监军司,即12个军区,军司多以州治所在或其他军事要地为驻所。西夏在边防要地还有郡的设置,兼理军民。
3.金
1114年,辽的属部女真部族联盟长完颜阿骨打起兵反辽。次年,称皇帝,建国号金。1125年灭辽,1127年灭北宋。1234年,蒙、宋军破蔡州,金亡。
金灭辽之后,承袭了辽的五京(唯改辽的上京为北京,南京为燕京)。灭掉北宋以后,又将北宋的都城称作汴京。再加上金自己设立的都城上京,因此在金熙宗在位时(1135—1149),共有七京。
在地方行政制度上,金朝在其发祥地,仍然采取部族制度,但是在所占据的原来的辽、宋地区,则承继的是北宋的制度,分路而进行治理。金熙宗皇统二年(1142)时,共设有17路。金朝的路与宋代的路一样,也是分权而立,只是金设置的是都总管府(民政)、转运使司(财政)、提刑使司(司法监察)及统军使司(军事)四使。在路的区域划分上,都总管府、转运司及提刑司三路的分划也不完全相同。
金的各路下面统辖州与县,州一级政区又有散府、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军的分别。还有隶属于上京路的蒲与、曷懒、速频、胡里改四路和隶属于东京路的曷苏馆、婆速二路,也是相当于州一级的政区,由于不领民户而只领猛安谋克(300户为一谋克,相当于一县,十谋克为一猛安,相当于一防御州),所以不叫府州而称为路。另外,上京、北京、西京等路又辖有边境诸部族。
根据《金史·地理志》的记载,章宗泰和五年(1208)共有19路,下领属散府9、节镇州36、防御州22、刺史州23、军16、县632。
(三)南宋的政区
南宋建立后,在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上,仍然采取的是分设诸路的制度。南宋与金达成绍兴议和的第二年(1142),境内一共分成16路,每一路都设立了负责掌管该路兵民事务的安抚使司,这与北宋时期以转运使司为一路主要机构的情况,已有所不同。除去安抚使司路之外,南宋还设有转运使司与提点刑狱司,这两司的分路情况与安抚司的相同,只是它们的治所有时不在一地。南宋在路之下,也与北宋时期相同,设府、州、军、监四种,下各统县。唯独府的数目,南宋时期比北宋增加了一些。
第六节
行省时代:元朝时期
1206年,蒙古部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诸部,建立大蒙古国,称成吉思汗。蒙古国建立后,不断向外扩张。到蒙哥汗时,已先后灭亡了西辽、西夏、金、大理等国。至元八年(1271),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创建了中国历史上的元朝。第二年,建都于大都(今北京)。又过了几年灭掉了南宋,完成了旷古未有的大一统。
与前面的朝代相比较,元代在地方上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有所不同,采用的是中书省、行中书省统辖制度。元代的这一制度是从金朝那里承袭而来的。金代后期,特别是蒙金战争爆发后,金朝军队接连失败,路的长官已无法应付一方的事务,为了处理地方的军政,金中央政府便派宰臣到各路“行尚书省事”,开佐置府,统领一路或数路的区域,这些机构当时叫做“行尚书省”,简称“行省”。这些行省在当时仍然还是尚书省的派出机构,代表尚书省行使权力,带有临时性质,事情处理完毕后,便被撤销掉。
蒙元在征服中原的过程中,沿用了金朝的这一制度,作为战时的一种临时措施。元世祖忽必烈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以行中书省(有时是行尚书省)作为管辖新征服地区的行政机构,久而久之,这个机构所管理的地域范围也便以行中书省的名称相称,简称行省或省。同时,作为中央政权机构的中书省本身也直辖包括首都在内的一大片地区。
元朝末年,各地农民起义爆发,为了镇压这些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元朝中央政府又分出许多行省,行省制度已变得十分混乱了。
元朝在省之下,有路、府、州、县等多级地方行政区划。在最复杂的地区,如中书省,行政区划的层级可达到五级之多,即省—路—府—州—县。而在最简单的地区,行政区划的层级却只有两级,如省—路、省—府、省—州等。不过,元朝大多数地区实行的行政区划是三级或四级制。再有,在宋代,本来府与州同级,不过只是表示地位尊崇而已。到了辽代,府则成为州之上的一级政区。元代借鉴了辽朝的制度,也把府置于州之上,在一般情况下与路同级,在个别情况下又比路低一级。至于元朝的州,区域比宋朝的更小,有不少的州往往只辖一县或根本就不辖县。甚至在江南,还有一些县,因为户口增多,而干脆上升为州,所以在元朝,县与州近似为同一级。因此从基本结构上看,元代的行政区划层级大致也只有三级,即省—路(府)—(州)县。
另外,在元朝的多层级地方行政区划中,还存在着复式的统辖关系。元朝复式的层级关系是从辽朝仿效过来并加以发展而形成的。在北宋之前,行政区划的层级都是单式的统辖关系,二级就是二级,三级就是三级。但是辽代时打破了这种情况,出现了复式的层级统辖关系,也就是说,二级制与三级制并存于一个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当中。元代的路、府情况与辽代相似,也是除直接辖县外,同时还可以通过属州再领县。
既然元代政区层级多,并且采用复式统辖关系,因而形成了一套复杂而烦琐的行政区划体系,其各层次之间的关系可以大致用下图表示:
这就是说,元朝的地方行政区划,除去省—路—府—州—县的层级顺序之外,还存在着省—路—州、省—路—州—县,省—路—县、省—府—州—县、省—府—县及省—州—县等多种层级形式。这种复杂的行政区划,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元朝路一级政区,以府、州为依托,参照金代的总管府制度,而设置了总管府,负责一路的司法、行政、财政等各项事务,这与宋、金时期路级政区诸司分治的情况是不同的。
元朝府一级的政区数量不多,在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设置在原来金、宋和大理的统治区域内,分为直隶于行省的府和隶属于路的散府(也称为诸府)。大的府多升为路,剩下的府虽然仍然保持原有的建制,但其地位已无足轻重了。
元代的州,隶属于中书省与行省的,一般称作直隶州;隶属于路及散府的,一般都称为散州。这些州有的领县,有的则不领县。
元朝县的分布很不均匀,在蒙古部民分布的岭北地区,就不曾设立过州县,那里的居民依然保持原有的千户、百户编制。元代的县既可以隶属于路,又可以隶属于府,还可以隶属于州。
根据《元史·地理志》的记载,元朝共有185路,33府,359州,1127县。
另外,由于元朝的行省大多辖区较广,中央政府时常感到鞭长莫及,因此,又往往分一省为二三大区,将离行省中心较远的划分为一道,设立宣慰司,负责协调临近路、府的军民事务。元朝一共设有11个宣慰使司道。宣慰使司道向上承接省的政令,向下传达到各县,然后又将各县的一些请求向上传递到省,承上启下,兼有行省派出机构和介乎省、路之间一级行政机构的职能,因此,宣慰使司道也被当做省之下的一级准政区。
整个藏族地区在元朝时已经归附,成为元朝版图的一个组成部分。元朝称藏族分布的区域为吐蕃,由宣政院直接统管,是与元朝的11省并列的一级行政区划,所以在那里不设行省。在吐蕃当地的最高地方权力机构,是分别设置在“吐蕃三区”(也称为“吐蕃三道”)的由宣政院统辖的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另外,在元朝的甘肃行省以西,今天的新疆东部地区,有三个不属于行省,而直接属于朝廷的单位,即别失八里(今新疆吉木萨尔县北破城子)、哈剌火州(今新疆吐鲁番)与哈密力(今新疆哈密)。
在台湾和澎湖列岛,元朝时设置了澎湖巡检司来进行管理。这一行政机构一直持续到明洪武二十年(1387)才被撤销。
第七节
删繁就简:明朝时期
明朝建立后,依然承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然而,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大,为加强中央集权,于是对元代的行省制度作了很大的改革。由于他对宋代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十分羡慕,因此便效仿宋朝分路的做法,把一个行省的原有最高权力分散在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三个不同的官员手中。原来的一省则改称为布政使司,但在当时习惯上仍称为省。另外,在区划上,朱元璋也让三司不完全一致,这在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的辖区划分上,尤为明显。例如明朝设有辽东都指挥使司,而在明朝的13个布政使司中,并没有辽东省,而把辽东都司的管辖地区划在了山东省的范围之内。
明代两京13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区划,大体继承元代行省以下原有的路、府、州、县之制,但有所简化,取消了路的建制,只设府、州、县三级。
明朝的府隶属于京师或布政使司,其下或者辖州或者辖县,或者州县并辖,是地方上的二级行政机构和区划。明朝的州分为两种:一是直隶于京师或者是布政使司的,称为直隶州,地位与府大体相同,其下或者辖县,或者不辖县;一种是隶属于府的,称为属州,地位与县大体相同。但多数属州也领有县,实际上这种属州的地位介于府与县之间。明朝的县隶属于府、领县的直隶州或属州。此外,府、州、县除了隶属于布政使司外,还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派遣机构分守道、分巡道、整饬兵备道的节制。
据《明史·地理志》记载:终明之世,“分统之府百有十四,州百九十有三,县千一百三十有八”。
明朝的府、州、县只领民户,又另置卫、所统领军户。每一省的卫、所一般都是由一都指挥使司统辖。但在边区,由于军户数量很多,为便于管理,又增设了几个都司或行都司。有明一代共设有16都指挥使司(其中有13个与布政使司同名,另外三个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同都司和属于山东省的辽东都司。)、四行都司(陕西、四川、湖广、山西)、二留守司(中都、兴都)。据《明史·地理志》载:明曾置有493卫、2593所、315守御千户所。到了清朝初年,都司卫所因有的被裁废,有的改置为府州县,于是便不再存在了。
明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设置了羁縻都司卫所。这些机构与正式的都司卫所比起来,中央政府对它们的控制较弱,各级长官都由当地的酋长、族首领担任,明朝中央政府发给敕书、印信,让他们各统其众,按照当地的习俗进行治理。从地理分布上看,这些羁縻都司卫所主要设置在东北、西北和四川西部、青海、西藏地区,其中有在东北黑龙江流域等地的奴儿干都司,在今天的甘肃境内的河州、岷州、洮州、沙州等卫,在今天的青海境内的安定、阿端、曲先、罕东等卫,在今天新疆哈密的哈密卫以及在西藏地区的朵甘和乌斯藏二都指挥使司。
另外,除府州县卫所之外,明朝在西南地区,还设有不少土司,其中土府、土州、土县等文职土司隶属于布政使司;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武职土司隶属于都指挥使司。据《明史·地理志》记载,有土府19、土州47、土县6、宣慰司11、宣抚司10、安抚司22、招讨司1、长官司169、蛮夷长官司5。
明朝在一省之内所实行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三司分立的制度,虽然可以使它们彼此之间相互牵制,但这一制度存在的负面影响也随之暴露出来,那就是地方由于权力分散,对外防御与对内镇压反抗的能力大大削弱,尤其不能应对处理地方的突发或重大事件。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更好地协调处理地方上的事务,于是在明朝中期宣德年间以后,经常向各地派出总督、巡抚两类新型官员,负责处理所督与所抚地区内的行政、军事及监察等方面的事情,成为最高一级的封疆大吏,并由临时性的派遣变成长期的设置,管辖范围也变得相对固定,逐渐在都、布、按三司之外,形成了一套总督、巡抚的体制,作为新的地方行政组织。概括说来,巡抚的主要职权是行政赋税、考劾属吏、提督军务;而总督的主要职权则是,节制巡抚,调度军队。巡抚以民事为主,兼理军务,而总督以军事为主,兼管民事。
由于总督、巡抚逐渐成为了地方上实际的最高军政官员,所以,到了明代后期,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事实上已从两京13布政使司,变成了几十个总督、巡抚辖区,虽然总督、巡抚辖区到了清代初期,才正式成为一级地方政区。[10]
第八节
从复式到单式政区层级:清朝时期
历史上改朝换代,几乎都要对前代的行政区划有所改动,但清应当算是一个特例。因为清秉承明制,几乎没有什么变革。
清朝建立后,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除了明朝原设的13省之外,顺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到了康熙年间,由于觉得15省的区划过大,不便于政令的颁布实施,清政府因此决定将一些省的范围再划小一些,于是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这样,全国一共设有18省,也称“内地十八省”。内地18省的格局,自康熙朝历经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六朝二百多年而没有改变。
清朝不仅在省的划分上大体承袭明朝的旧的区划,而且在官员的设置方面,也继承了明朝的制度。清朝采用明代的总督巡抚制度,以总督、巡抚作为地方上的最高一级行政长官,而且把总督、巡抚的辖区调整到与明朝的省界相一致。但是,由于按照明制,省的长官应当称为布政使,而不是总督、巡抚,因此,在清朝,省实际上并不是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的称呼,而只能说是一种俗称。
一般来说,清朝的每个总督统辖二三个省,主管军事,兼管民政和监察地方官员。清朝到了乾隆年间,把总督设置的数目确定下来,一共设立了八个总督,它们分别是直隶、两江、闽浙、陕甘、湖广、两广、四川、云贵。不过这八个总督并没有完全覆盖清朝的内地18个省,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就不设总督,而只设巡抚。巡抚通常只管辖一省,负责一省的民政事务。不过,也有例外,直隶、四川及甘肃三省就没有巡抚。因此,清朝的巡抚一共只有15个: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
由于总督、巡抚统管一方,权力很大,因此,清朝前期和中期,多让满人与汉军旗人担任总督、巡抚的职务。康熙时期,汉人担任总督、巡抚的“十无二三”,乾隆时期,巡抚一职,虽然满人与汉人各占了一半,但总督大多仍是由满人出任。到了咸丰年间以后,随着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军的需要,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汉人充任总督、巡抚的逐渐增多起来。
总督、巡抚在各省的辅助官员是布政使(又称藩司)和按察使(又称臬司),原来明朝在地方上所设的都指挥使一职,由于卫所制度的废除而被裁掉了。布政使分管一省的民政财政,按察使则掌管一省的司法刑狱。清朝中期以后,布政使和按察使实际上已沦为总督与巡抚的属吏。另外,还需要说的是,照理由于布政使司是省级政府,一省只应该有一个,但是江苏省却出现了设有两个布政使司的现象。江苏省本来已有江苏布政使司,驻在苏州府。但在乾隆二十五年,又增设了江宁布政使司,驻在江宁府,与江苏布政使司划区分治。这样,就使苏州府与江宁府并为江苏省的省会。
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的辅佐官员称道员,其中由布政使司的参政、参议派出道员,驻守在一定地方,有固定的辖区,称为分守道,主管钱谷、政务;由按察司的副使、佥事派出道员,分巡某一区域,称为分巡道,主管刑狱案件。从乾隆年间以后,虽然道员由原来的临时派遣,变为了地方实官,但是道在实际上并没有成为一级行政区划,而只能称为一级准政区。在分守道与分巡道之外,清朝在各省还设置有不少没有区划的专职道员,如:督粮道、盐法道、河道、驿传道、海关道等。
清朝省以下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二级,又恢复了单式的三级制。
府是省以下的一级行政区划,其下辖县(州、厅)。雍正中期,全国共设有167府,到了乾隆年间,增加到184府。光绪二十五年,又增为187府。到清朝末年,全国共有府二百多个。
清朝的州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分,直隶州直属于布政使司,与府相当,其下辖县,只是规模略小而已;散州隶属于府,与县相当,其下不再属县。到了光绪末年,全国共设有二百多个直隶州与散州。
厅也分为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隶属于布政使司,地位与府或直隶州相当,但是很少辖县。散厅一般隶属于府,与县同级。光绪末年,全国有直隶厅、散厅一百多个。
县是地方最低的一级行政机构。清朝末年,全国一共设有1358个县。
清政府在光绪九年(1883)又设立新疆省。新疆巡抚驻迪化府(今新疆乌鲁木齐)。仍设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新疆伊犁霍城县东南),民国二年(1912),伊犁才并入新疆。
光绪十一年(1885),为加强对台湾的控制,清政府又分福建台湾府建立台湾省,随后分建台湾、台北、台南3府,台东1直隶州,3厅、11县。台湾巡抚驻台北府。光绪二十一年(1895),清政府在甲午战争失败后,被迫与日本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了日本,沦为了日本的殖民地。
日俄战争爆发后,东北地区的情况变得日益复杂起来,于是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便将原来的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的统辖地区,改立奉天、吉林、黑龙江三行省,俗称东三省,各设巡抚,又设东三省总督统辖。总督奉天巡抚驻奉天府(今辽宁沈阳)、吉林巡抚驻吉林府(今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巡抚驻龙江府(今黑龙江齐齐哈尔)。三省的各自辖区由于内蒙古哲里木盟一些牧地的划入,而发生了一些变化。
综上所述,到了清朝末年,全国共设立了22省。
第九节
结语:行政区划的演变规律
以上我们将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的行政区划,从起源到发展,作了一个概括的介绍。从中我们可以大致发现以下的一些规律:
(一)数量由少到多,辖区由大到小,层级由高到低
县级以上的同一名称的政区,随着历史的发展,通常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那就是数量越划越多,辖区越划越小,到了一定的程度,它的级别就会逐层降低,甚至走向消亡。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具有代表性的一些政区的变化情况。
秦朝建立后,天下设立了36郡,郡成为最高的行政区划。到了秦朝末年,郡的数目增加到了48个。汉朝以后,由于秦郡的辖区较大,于是将这些郡的辖区范围划小,一郡被分成几郡。西汉末年,汉郡的数目已达到103个(包括与郡级相当的王国)。
东汉时期,虽然有一些郡国的范围比西汉时要小,但总体来说,两汉时期郡国的范围大小相差不是很大。到了东汉末年,随着州成为最高的一级行政区划,郡国的地位下降,变为二级政区了。
三国时期,郡国的数目比东汉时增加了一半,郡国的辖区自然随之减小了。西晋时期,郡国的统领范围比三国时又要小了一些。南北朝时期,随着大量新郡的设置,郡的辖区范围呈直线下降的趋势。隋唐以后,郡便消失了。
州的变迁最具有典型意义。州在东汉末年成为郡县之上的一级行政区划的时候,数量只有13个。其时,州的地域范围十分广阔,在南方的州相当于今天的两三个及三四个省的规模,在北方的州也有今天的半个省的大小。
到了三国时期,州的数量与辖区范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当时魏、吴两国都设有荆、扬二州(相当于今天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及南岭以北的地方)。不过,由于魏国所控制的荆、扬两州只有原州地域的一小部分,因此它们徒具象征意义罢了。西晋统一前后,州的数目逐渐增加到19州,各州的范围与东汉时期相比,已经有显著的缩小。尤其是西北的凉州、东北的幽州(今河北北部、辽宁西部及辽东半岛、朝鲜北部)、西南的益州、岭南的交州(今广东、广西、越南北部中部)等,都因为地域广阔而被分为了两州或者是三州。西晋末年时,范围最广的荆州与扬州也新分出两个州,形成了各州范围大小相差不大的21州的规模。
东晋十六国及南北朝以后,出于一些复杂的原因(如为了酬报功臣而因人设州,因侨置需要而设州,为了巩固皇权而割置新州),州的数目猛增到三百多个,这样州的辖区也就变得只有几百里见方了。
隋朝初年,隋文帝废郡以州直接统县,州于是等于降为郡级。宋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州的地域更趋缩小,在当时有将近十分之一的州只辖有一个县。到了元明清时期,又把一部分州降为了县级。
道在唐朝后期与方镇结合,取代了州的位置,而成为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当时道(方镇)的数目在四五十之间波动,大的道相当于今天一个省的面积,小的道则只相当于今天的十几个县的区域。到了宋代初年,道被路所替代。元朝时期,道又被用来作为行省以下的监察区。明清时期沿袭了元朝的做法,在省与府之间设道,但道的范围已大大缩小了。
路在宋代时成为最高的行政区划。北宋时期,路的数目还不是很多,到徽宗时也才仅有二十几个。路的各自辖区范围大体与今天的一省或是半省相当。南宋时期,路的总数在十六七之间变化,比北宋时期的南方多出了二三路。这时路的辖区自然也变小了一些。到了元朝,路的地位便被降低了,由最高的一级政区,而变为直接辖县的政区,其范围也相应缩小,只相当于今天的一两个地区的大小。明朝时,路被废除而成为府,路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结束了其短暂的历程。
省是在元朝时期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最初在全国设有一个中书省及六个行中书省。由于元朝的版图十分辽阔,而行省的数目又如此的少,因此,元朝各省的统辖范围的广袤是空前绝后的。例如陕西四川行省,一度辖有今陕西、四川、甘肃、宁夏与内蒙古西部的广大区域,其范围的广阔,我们已可以想见。虽然如此,但是如果与中书省包括的从山西、陕西之间的黄河以东、淮河以北,一直到北海(今北冰洋)的辽阔范围相比,则还是望尘莫及的。
元朝初期的行省辖区范围广而数目少,主要是出于军事统治的需要。为了防止被征服民族的反抗,不得不把中枢权力分散到各处,设立镇抚作用的军事区域。然而,元朝统治者又考虑到中枢权力分散的限度是有限的,因此,在行省的数目上就无法设置的太多,这样,也就造成了每个行省的辖区范围过于广大。随着统治的不断深入,大而无当的行省逐渐得到改造,不仅范围变小,而且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划。行省的数目,也变为了一中书省、十行中书省。
然而,对于元朝的广阔疆土而言,11省的各自辖区范围仍然很大,处理地方事务时,非常不灵活,特别是在元朝的末年各地农民起义蜂起云涌的情况下,越发明显。因此,元朝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从行省中分划出许多分省的办法,来维持地方上的统治。这种情况已经说明,辖区范围过大的行省,对于中央集权的统治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到了明代,便在这一点上着手改革。
明朝时,行中书省被改称为布政使司,不过,习惯上仍然称为省。明代的省,辖区范围要比元朝时小了许多。在相当于元朝南部九省的地域内,明朝分为了15省,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元朝时一些范围较大的省到这时被一分为二,或者是一分为三。还有的一些行省则被各划出一部分,而组建了新省。
总的来说,明朝各个省之间的辖区范围大致比较均衡,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南北两京都划得比一般省要大。尤其是南京,包括了今天江苏、安徽两省的全部及浙江北部的广大地区,与南部相邻的浙江省的狭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清朝建立后,在行政区划方面承袭了明朝的旧制,除去将南京、湖广及陕西三省各自一分为二外,其他的12个省大体没有什么改动,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内地十八省”。这些省的范围大都与今天我们的相应的各省相差不大了。从康熙年间到光绪执政时期,在二百多年的时间里,18省的区划一直保持没变。清朝末年,又先后增置了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等五省,使省的总数变为了23省。1895年之后,台湾省为日本所占据,清朝省的总数变为了22个。
(二)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大都由监察区、军区等转变而来
在行政区划的层级变化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历代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往往由监察区、军区等非行政区逐渐转变而来,最高一级政区的行政长官也大都由在外的中央官员演变而产生。在这方面也有几个突出的实例。
两汉时期,由于郡国的数目较多,中央政府不便直接管理。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是自汉武帝起在郡国之上,设立了监察区——州,来监管地方的官员。州既然作为一级区域划出,与郡县相分离,便构成了以后演变为一级行政区划的地理基础。到了东汉末年,随着州牧刺史掌握了地方上的行政、财政等方面的事务,特别是带兵之后,州便由监察区而转变成了正式的行政区划了。
唐朝后期作为政区的道(方镇)则是由军区与监察区两条渠道转变而来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都督区,是以都督为军事长官,统领几个州的军务督理区。都督又照例兼任所驻州的刺史,这就使得都督区在实际上成为州之上的一级准行政区划。唐朝时承袭了这一制度,都督又因为加节而改称节度使。另外,在唐朝初年,又按照山川形便设置的道,逐渐成为了正式的监察区,道的长官称采访使,后来又称观察使。这样到了唐朝末期,节度使权力日益增大,最终兼任采访使、观察使之职,使辖区成为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区划——道(方镇)。
元朝时期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为行省。行省起源于魏晋南北朝隋唐的行台尚书省。当时的中央官署名称叫做“省”,由中央官员到地方执行国家任务,在地方设立的中央分支行动机构,就称为行台尚书省或某处行台省。事情处理完毕后,便予以撤销。金朝末年,由于内忧外扰,因此仿效六朝隋唐的行台尚书省制度,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了行尚书省。蒙古在与金的接触中,借鉴了这一制度,也设立行尚书省。后来随着中央政权机构改称中书省,地方上的行尚书省也就随之改为了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起初行省也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但由于元朝初年对中原用兵持续的时间很长,军管制一时无法取消,到了平定南宋的前后,行省便作为中国历史上辖区最大的一级行政区划而出现了。
明朝初年对元代的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仿照宋朝监司分路而治的方法,将地方上的政权一分为三,交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都指挥使司特三司负责管理。但是由于三权分立,一旦遇到需要对外防御或者是对内镇压的情况时,便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难以应对。因此,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于是在明朝中期,便经常向各地派出带有中央部院大臣职衔的重臣到各地去总督军务或者是巡抚地方。总督与巡抚在设立之初,也是带有临时性质的,但是后来设置之后,便不再废除,总督或者是巡抚便在地方上掌握了最高的权力。不过,虽然如此,当时在名义上,这些总督或者是巡抚却还都属于中央官而不是地方官,这些都抚辖区也还是具有监察性质的准政区而不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区划。明朝的正式一级政区一直是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清朝建立之后,经过了几十年的调整,才最终将总督、巡抚辖区改变成为正式的一级行政区划——18省,而总督与巡抚也都成为这些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三)县级行政区划最具有稳定性
在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中,县级行政区划是最具有稳定性的,我们从历朝县级政区数目的变化中,即可以看出这一点。
秦朝时期,总共有多少县,在文献中没有记载,估计应在一千个左右。到了西汉末年,县级政区(县、邑、道、侯国)比秦时有所增加,为1587个。这一方面是汉武帝开拓疆土,增设郡县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当时侯国的大量分封有关,在1587个县级政区中,侯国就有二百多个。东汉初年,光武帝省并四百余县(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西汉时期的侯国),县数又回落到一千一百个左右。到了东汉中期的顺帝永和五年(140),县级政区(县、邑、道、侯国、公国)的总数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为1180个。
三国末期,县的总数仍然保持了东汉中期的规模,大约为一千一百九十个。西晋时期,县的总数略有增长,其时县级政区(县、邑、侯国、公国)的数目为1232个。在南北朝末期北周大象二年(580),县的总数大约为一千五百九十,与西汉末期时相差无几。
隋朝时期,经过炀帝的并省州县,在大业五年(609),县的数目又有所下降,为1255个。唐朝建立后,高祖武德初年,为了政治与军事上的需要,一度设置了许多州县。针对这种情况,在贞观初年,太宗对州县进行了省并。到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一共有1573个县。
宋朝时期,疆域与唐朝相比,明显缩小,不仅燕云十六州被辽占据,而且陇右西北地区也成为西夏人的领地。另外,在云南一带,大理独立建国,越南北部,又成为安南国的领土,因此县的设置规模有所减少,北宋宣和四年(1122),有县一千二百一十多个。元朝文宗至顺元年(1330),县的总数为1127个,与宋时相差不大。但是元朝的疆域要远远大于宋朝,只有如此数目的县又是为何呢?原来,除去因战乱造成人口流失,而并省一些县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元朝当时有相当一部分州是与县平级的,如果合在一起,元朝的县级政区应有一千三百多个。
明朝宣德年间有县一千一百多个,到了明末则为1138个,清朝嘉庆二十五年(1820),有县1455个,从县数来看,明清两代都不算多。但是由于明的属州与清的散厅都与县同级,如果将这些也计算在内,明清两代的县级政区就都不算少了。
综上所述,在从秦到清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疆域扩大了许多,但是县级政区的数量却只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从中虽然可以反映出县级政区的管辖范围有所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与县级以上的政区比较起来,应当是很小的。
(四)三级制是历代政区的层级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
从历代行政区划层级演变的过程来看,两千多年来,最常见的是三级制,只不过有时采用的是实三级,而有时则实行虚三级。
秦和西汉初年,疆域还比较小,因此,在当时采用郡县制的单纯二级政区,对于中央政府来说,还是能够控制的。但是自从汉武帝拓展疆土之后,二级制的政区已经开始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因此,汉武帝便设置了十三州刺史部,作为监察区,负责监察各郡官员的政绩。因此,自从汉武帝开始到东汉末年之前的两汉时期,在地方上推行的是虚三级制。
东汉末年,州逐渐成为了郡之上的一级正式的地方行政区划,形成了州—郡(国)—县实三级的体制。在随后的魏晋南北朝四百年的时间里,都沿袭了这一制度。
隋朝建立之后,经过隋文帝的改革,又推行了州—县二级制。但这次的两级制只持续了大约一百四十多年,到了唐朝初期便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唐玄宗开元年间以后,在唐初只是地理区划的道,被作为了监察区,唐朝在地方上出现了虚三级制。后来随着节度使兼任各道的观察处置使,节度使所在的方镇与民政上管辖几个州的道合而为一,便又确立了道(镇)—州(府)—县的实三级制。这一制度历经五代十国而没有改变。
宋朝初年方镇被废除,全国曾出现过短暂的州(府、军、监)—县(军、监)二级制。但由于当时一共有367个州、县级的行政单位,如果采用单纯的二级制,中央政府要想直接来统管,是无法办到的。因此,没过多久,宋朝统治者便建立了路—州(府、军、监)—县(军、监)的体制。这种制度,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看,是虚三级,但如果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说,应当是实三级制。
元朝的行政区划虽然实行的是省—路—府—州—县多级制,但大多数地区的实级一般都是省—府(路、州)—县三级制。
明朝建立后,两京13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区划,大体继承元代行省以下原有的路、府、州、县之制,但有所简化,取消了路的建制,只设府、州、县三级。清朝时期,在省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二级,又恢复了实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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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又收入《周振鹤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第1—14页。
[2] 有关秦初并天下所设36郡之名,至今无有定说。最新的相关研究请参看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载《文史》2006年第1期与第2期)一文。
[3] 2002年在湖南里耶古城发现的秦简中记有“洞庭郡”,为史籍中所未见。
[4] 《续汉书·郡国志》大体以顺帝永和五年为断的版籍中,共有105个郡国,是漏载阜陵国之故。详见李晓杰《东汉政区地理》,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第10页。
[5] 本章所有地图均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改绘,不敢掠美,特此说明,恕不再一一出注。
[6] 洪亮吉《东晋疆域志·自序》,《二十五史补编》第3册,中华书局,1955,总第3580页。
[7] 有关东晋南朝侨州郡县与土断的具体情况,可参看胡阿祥《六朝疆域与政区研究》,西安地图出版社,2001。
[8] 有关唐代羁縻府州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
[9] 参见章巽《夏国诸州考》,载《开封师范学院学报》1963年第1期。
[10] 有关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的具体情况,请参见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