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地说,公民这个名词,系指享有参政权的人民而言。因为某一国公民所享有的参政权,其范围或与另一国公民的参政权不同。所以公民这个名词,在一国有一国的涵义。
在有些国家,政权完全操诸政府,甚或操诸政府中一个独裁君主,国民并无任何机会去参加国家政策的决定,如1905年以前的俄国等。在这类的国家中,公民团体直可谓全不存在。在另有些国家,公民团体是存在的,但公民的职权限于选举,如现今的英法等国。在这类国家中,公民可与选民混称。在还有些国家,公民团体不独享有选举权,并且享有直接立法与直接罢免官吏议员等权,如瑞士及美国各邦等。在这类国家中,选民这个名词不能代替公民这个名词。
本编的范围,在依据学理与实例,分别论述(一)公民选举权,(二)公民直接立法权,及(三)公民直接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