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总投票(plebiscite,plébiscite),在形式上说起来,本是非强制的复决制的一种;因为公民全体所投票表决的问题,必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交付。但就其适用的场合而言,公民总投票与公民复决间,究有不同。复决在使公民对于某种法律表示意见,而总投票则在使公民决定其自身所应隶属的国家,或使对于一个某统治者表示向背。前一种总投票为民族自决的一种工具;后一种则往往为独裁者藉以取得合法地位与企图增加权威的一种手段。无论为前者或为后者,两者俱和复决不同。

公民以投票方式,表示其愿隶何国,为欧战后所习见之事。波兰与德国间,1920年有上什列辛(Über-Schlesien)的总投票。萨尔(Saar)区域的公民,则于1935年有总投票之举,以决定该区是否应还属德国,或改属法国,或仍直辖于国际联盟的问题。国际间的总投票而外,德国于1919年的《宪法》,对于各邦间领土的变更,亦许有关的人民用总投票的方法,自行决定(《宪法》第十八条)。盖自美国威尔逊总统在欧战末年提倡民族自决的主义后,某地应属于某国的问题,依理,该地人民应有自决之权。不特上什列辛及萨尔的公民总投票为巴黎和平会议的产物,即德宪第十八条中关于公民投票的规定,其精神亦来自当时的民族自决主义。

公民以投票方式,表示其对于某一个统治者的向背,为拿破仑一世所首创,拿破仑三世亦尝多次利用,到今日则成为希特勒威胁世界的一种武器。拿破仑自1799年起,尝多次改变法兰西的宪法,其地位亦自“首席执政”,进而为“法兰西人民的皇帝”。为取得人民的赞助,且为向列强示威起见,每逢一次改制,拿破仑必令人民举行一次总投票。其侄拿破仑三世,于19世纪中叶,改第二共和为第二帝国的过程中,亦尝举行多次的总投票。因此,法人常称拿破仑伯侄时代的法国的政体为“总投票式的民主政体”,因为这种民主政体,其民主的成分仅限于总投票一事。

德国自1933年希特勒当权以来,也有过三次的总投票;第一次(1933年11月)在德国宣告脱离国际联盟以后;第二次(1934年8月)在兴登堡(Hindenburg)总统逝世,希特勒以冢宰兼任总统,并改号为“元首”以后;第三次(1936年3月)在政府派兵入驻莱因流域各地之后。在这三次的总投票中,赞成希特勒的政策者皆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从真实的意义而言,与首次总投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亦可看做总投票;因为一切候选人皆承希特勒之命而提出,人民实际上仅有赞成或不赞成希特勒之权,而没有真正的选举权。 (1) 同样的,意大利1929年及1934年的议会选举也只是总投票而已。

拿破仑伯侄及希特勒的总投票,在形式上固可视为民意的表示,但在实际上,则与直接民权初无关系。无论为选举或为复决,人民总须有投票的自由,然后其结果方得称为民意的表示。但所谓投票的自由者,不特谓人民可投反对票,且包含着人民可组织政党或其他团体,以增加反对人数的意思。拿破仑伯侄时代的法人及今日的德人,其多数容或真正赞成他们元首的独裁政策,但反对者决无投票反对的自由,更无组织反对团体,以作投票运动的自由。既无反对的自由,则所谓总投票自亦不过为独裁者借以巩固其自身地位的一种工具而已。所以我们不应将复决与总投票并为一谈。

【注释】

(1) 1936年3月举行总投票时兼举行国会选举,但两者只用一种选举票;选举票中亦只印“赞成”一词,人民如欲表示“反对”,则须涂去“赞成”,另书“反对”。在1933年11月,则总投票与选举为两事。